DB44/T 1857-2016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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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1857-2016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程.pdf

DB44/T 18572016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

T/CCIAT 0008-2019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evacuate indicating system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T 18572016

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技术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的分类、设计、施工、调试、验收、标志和使用 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中采用的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设计、施 工、调试和验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2213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1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疏散指示系统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evacuateindicating system 通过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息或联动控制信号,控制并显示与其相 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含指示方向),指引人员疏散的系统。 3.2

琉散路线evacuationroute 由接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引导通往安全出口的疏散行动路径

4.1按系统供电形式可分为: a)集中电源型; b)自带电源型。 4.2按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指示方向可分为: a)可变方向型; b)固定方向型。

5.5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指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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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指示疏散方向和安全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常态指示时应采用长亮的工作方式。 5.5.2同一疏散路线上以相同或不同安装方式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不论常态指示时还是应急 指示时,其指向和状态不应相互矛盾,并且在疏散路线拐角处应保证视觉连续。 5.5.3袋形走道内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指示的疏散方向严禁可变。 5.5.4火灾发生后,建筑内所有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采用闪亮(或顺序闪亮)的工 作方式。 5.5.5系统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首警信息或联动控制信号到完成疏散路线应急指示的时间不应大于 5S 5.5.6当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指示方向或工作状态可通过火灾报警信息或联动控制信号改变时,联 动控制关系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首警防火分区内,当首警探测器为点型火灾探测器时,疏散路线的指示方向应远离该首警 测区域或该首警防烟分区; b)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的防火分区内,相关疏散路线的指示方 不应指向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不应联动改变其所在防火分区的疏散路线应急指示; d) 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内,后续火灾报警不应改变已完成的疏散路线应急指示。 5.5.7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其应急语音提示信息应与该安全出口的安全状态保 持一致。

6.1.1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6.1.2系统的配电支线应采用铜芯导线,控制线路应采用多股铜芯导线。 6.1.3系统的控制线路和设备分支线路及敷设方式和管路防护,应满足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要求 6.1.4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6.2消防应急灯具安装的要求

6.2.1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不得使用插头连

6.2.2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周围应保证无遮挡物, 6.2.3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 墙安装。 6.2.4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 工或遥控操作,

应安装在出口门的上方居中位置,底边离门框

b 当安全出口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安全出口标志平面垂直疏散走道的顶部增设消防应急标 志灯具; c)室内高度超过3.5m时,安全出口处宜增设中型及以上灯具,并吊装在出口的上方居中位 置。

供电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b) 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C) 疏散指示箭头长度不应小于80mm; d)安装在室内地面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4208规定的IP54,安装在室外地面外壳防护等 级不应低于GB4208规定的IP67。

NB/T 10213-2019 风力发电机组 变桨滑环6.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安装要求

6.3.1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靠近门或侧墙安装时应保证控制器门 的正常开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6.3.2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6.3.3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6.3.4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6.3.5控制器接地应牢固,并应有明显标志。 6.3.6控制器的控制线路应单独穿管

7.1系统调试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a 应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如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联动逻辑说明 书等必要技术文件; b 调试单位应编制好系统调试工作程序,并提供系统调试工作流程; c 应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Q等问题,应采取相应 的处理措施: d 对系统中的灯具、专用应急电源盒、集中电源、控制器、配电箱、分配电装置等设备应分别 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e 应做好系统调试的应急预案。

7.2系统调试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调试负责人,并负责系统调试过程的相关事项。 7.3系统的调试应由调试负责人按照系统调试工程流程逐步进行操作调试至符合GB17945规定及本 标准的系统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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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在黑暗条件下,使照明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该照度值应 符合设计要求。 7.4.3操作试验按钮或其他试验装置,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7.4.4断开连续充电24h的消防应急灯具电源,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开始记 时;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指示灯应处于非点亮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7.4.5使顺序闪亮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光流导向应与设计的疏散方向相 同。 7.4.6使有语音提示功能的标志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语音提示信息应与设计相符。 7.4.7逐个切断各区域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分配电装置,该配电箱或分配电装置 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7.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调试

7.4.1分别在主电工作和应急工作状态下,观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 压和输出电流、主电显示、充电显示灯是否与生产企业的说明书相符。 7.4.2操作手动应急转换控制机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该电源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应转入 应急工作状态, 7.4.3断开主电电源GB/T 50337-201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该电源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工作状 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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