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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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

程的计价,均按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执行。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 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或定额计价办法。但两种计价办法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使用。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 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采用综合 单价计价。 定额计价办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 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峻工结算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 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拟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 代理机构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计价规定及施 工现场条件、工程具体情况等进行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缺项的部分,编制人可作相应补 充ASME PTC 4-1998 锅炉性能试验规程(中译本),并报送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采用以下统一标准格式: (一)封面(工程量清单); (二)填表须知; (三)总说明;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五)措施项目清单; (六)其他项目清单: (七)零星工作项目表。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以下统一标准格式: (一)封面(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二)投标总价: (三)工程项目总价表 (四)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五)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七)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八)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九)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十一)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十二)主要材料价格表。 第八条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设置标底时,标底应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招标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和本办法; (四)施工设计图纸; (五)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 1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信息价。 第九条投标报价应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招标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和本办法;按照市场价格或 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信息价,并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 本; (四)施工设计图纸: (五)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 第十条其他项目费一般规定如下: (一)预留金,是指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漏项、计价误差引起工程量增加或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及 程量增加等而预留的资金。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5%的金额预留。 (二)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采购材料所需的价款,招标人可按拟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和价格进行估算。分

(十二)主要材料价格表。 第八条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设置标底时,标底应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招标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和本办法; (四)施工设计图纸; (五)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 (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信息价。 第九条投标报价应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招标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和本办法;按照市场价格或 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信息价,并考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 成本; (四)施工设计图纸; (五)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 第十条其他项目费一般规定如下: (一)预留金,是指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漏项、计价误差引起工程量增加或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及 工程量增加等而预留的资金。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5%的金额预留。 (二)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采购材料所需的价款,招标人可按拟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和价格进行估算。分 ·93,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 (三)总承包服务费,包括协调配合招标人依法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按照分包工程分部分项 工程费的3%计取。 (四)零星工作项目费,由投标人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估算。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三项费用,是编制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时的估算金额和数量,投标人应 在投标时计人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结算。 第一条措施项目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施工技未措施费参照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 中的子目列项计算:施工组织措施费参照费用定额中的措施费计算。 第十二条不可竞争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要全施工费)、规费(包括社会 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上级行业管理费等费用)和税金等。除 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结算外,其他不可竞争费均应在工程发承包过程中,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计取 和足额上缴。 第十三条由手设计变更或工程量清单计算误差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综合单价。 若无合同约定且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含15%),仍执行原综合单价:幅度超过15%的,其增加部分的工 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作调整,具体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 结算依据。 , 第十四条工程量清单蒲项或由于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由承包人提出该项目合理的综合单价 经发包方认可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因承包人的过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尚承包人提出索赔。

索赔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江西省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是全省建设工程按定额计价的依据和标准。 第十七条定额计价采用以下统一标准格式: (一)封面(招标标底编制书、投标报价表、预结算造价书); (二)工程费用总价表; (三)工程定额计价表; (四)工程造价审核对比表。 第十八条按定额计价的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应当按照以下依据编制: (一)招标文件; (二)《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四 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相关技术资料;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信息价。 招标标底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 理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施工措施费应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当时执行的江西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 标准列项计算。 第二十条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按当时执行的费用定额进行计算。 第二十一条安全施工措施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其他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均按照当时执行的有关定额

规定的标准计取。其中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按有关规定另列计算。 第二十二条按照定额计价出现消耗量定额项目缺项时,承包人应当编制补充项目,通过发承包双方认可,经 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峻工结算应根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和本省有关计价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当建设工程计价发生争议时,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计价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当发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计价办法无效,或合同中没有定计价办法,且不属于本办法必须按工程 量清单计价范围的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定额计价办法计价。 第二十六条工程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标准格式,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 单位或人员签字、盖章,未按规定签字或盖章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土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元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格式

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由封面(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零 星工作项目表组成。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填写。 2.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 求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6)预留金、自行采购材料的金额数量; (7)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3.表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4.表中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或人员签字、盖章。

编制人(盖执业章):

编制人(盖执业章):

编制人(盖执业章):

其 他 项 目 清单

编制人(盖执业章):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格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格式由封面(工程清单报价表、投标总价)、工程项自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 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 分项工程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组成。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由投标人填写。 2.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3.工程项目总价表中单项工程名称应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工程名称填写,表中金额应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的合计金额填写。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中单位工程名称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工程名称填写,表中金额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 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金额应分别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和其他项目清单 计价表的合计金额,以及按规定计取的规费、税金填写。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 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申的序号、项目名称必须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投标人可根据施工组织 设计采取的措施增加项目。 8.其他项自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必须按其他项目滑单申的相应内容填写,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必须 按招标人提出的数额填写。 9.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相应的内容填写, 工程竣工后零星工作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所需费用结算。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措施项目费分项表,应由招标人根据需要提出要求后填写。 11.主要材料价格表所填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的相应材料的单价一致。 12.凡工程量清单列明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 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13.表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14.表中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或人员签字、盖章。 104

造价员盖执业章 预算员签字: ·110.

T/SLEA 0031.1-2022 实验室用水气配件技术规范 第1部分:水龙头.pdf造价员盖执业章 预算员签学: 112.

零星 工 程项目计价表

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主要材料价格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特殊要求单位单价(元)造价员盖执业章日期:预算员签字:•116.

三、工程定额计价标准格式

工程定额计价标准格式由封面(包括招标标底编制书,招标标底总价,投标报价表、投标总价 预结算造价审核书)与工程费用总价表、工程定额计价表、工程造价取费表、材料价差汇总表、补充 子目单位估价表、审核对比表组成。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标底编制书与招标标底总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和填写:投标报价表与投标 总价由投标单位编制和填写:预结算造价书由施工单位编制和填写:预结算造价审核书由具有应 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和填写。 2.工程费用总价表、工程定额计价表、工程造价取费表和材料价差汇总表、补充子目单位估价表 是与招标标底编制书、投标报价表、预结算造价书、预结算造价审核书等封面配套使用的通用表格; 工程造价审核对比表为工程造价复查或审核的专用表格。 3.招标标底总价、投标总价和预算价、结算价、审核价应按工程费用总价表的合计金额填写。 4.工程费用总价表中的工程或费用名称应按工程定额计价表与工程总价取费表中对应的工程 名称或费用名称填写:表中金额应按工程定额计价表与工程造价取费表、材料价差汇总表中的合计 金额填写。 5.材料价差汇总表中的定额价应按当时执行的工程定额的预算价格填写:定额预算价格与市场 价格之差为价格差:数量乘以价格差之积为合价。 6.当出现定额未包含的项目时,应认真测算其消耗量水平,并填写补充子目单位估价表。 7.表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8.表中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或人员签字、盖章,

预(结)算造价审核书

JJG(水利)003-2009 超声波测深仪检定规程造价员盖执业章 预算员签字

造价工程师或 造价员盖执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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