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0/T 1001-2020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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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0/T 1001-2020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4.3规范管理、专业管理原则

农贸市场应按照《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卫生保洁、 放、秩序管理、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信息公示等工作,提升和保持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管 。鼓励市场开办者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或聘请专业化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物业化、集团化 育农贸市场专业化、职业化管理人才,打造和彰显具有时代和地方特色的农贸市场文化。

5.1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和农贸市场专项布局规划的要求,并取得 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5.2农贸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动物防疫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 建设相配套,与居住区保持适当距离,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5.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km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 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5.4新建农贸市场应在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后施工,建成并通过验收方可营业。已建成的农 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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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农贸市场建设应科学设置交通流线JTG/T 3610-2019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综合考虑人流、物流、车流的合理布局。

6.2.1农贸市场地面应按照排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铺设防滑地砖等材料,并可向通道两侧排水 通道倾斜,坡度设计应科学合理,保证通道无积水。 6.2.2农贸市场内墙、立柱体四周、摊位台面以下应铺贴瓷砖、墙面砖或其它防水易保洁材料。水产 区、活禽区、熟食经营专间应瓷砖或墙面砖到顶。 6.2.3农贸市场吊顶应采用防火、防水、防霉材料。 6.2.4农贸市场内各种管道、线路、设备设施应尽可能隐蔽设置。

7.1.1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 7.1.2应按各行业交易区的用水需求设置供水设备,一户一表。水产、肉类、禽类经营区供水到摊位, 熟热食经营区供水到专间。条件具备的供水到每个摊位或经营区域。 7.1.3场内应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7.1.4用于消防的供水设施应按要求配置到位,并保证足够的水压。

7.2.1场内排水通道应确保畅通,主排水通道应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排水沟深度不少于 0.2m,宽度不少于0.25m,外露部分设格栅盖板,格栅间缝隙不超过0.01m,出口处设防鼠隔离网。 7.2.2排水通道应设置若干奢井,尽可能位于不同方向的交汇处,便于维修和清污,窖井间距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 7.2.3购物通道的地面设置排水通道的,应位于购物通道的两侧或单侧,保持道路平整、安全。 7.2.4柜台内地面应设置地漏或排水槽,柜台外侧根据需要可沿柜台外墙设置排水槽,保持排水畅通, 不积污水。 7.2.5所排废水应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排入前应按规定进行沉淀、过滤等预处理。

7.3.1农贸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符合安全标准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 防护装置。 7.3.2各经营区域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安全标准的电源插座,水产区配置防水插座。 7.3.3主通道、购物通道、摊位柜台上方应按规范要求配置照明灯具,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具。 7.3.4实行一户一表,集中管理。场内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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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经营要求的,应 采用机械通风,排风机口的设置应符合环保要求。 7.4.2市场内活禽交易、宰杀区域应设置排风设施。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应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 控设施。

7.5.1农贸市场应按要求设置消防通道,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7.5.2农贸市场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7.6.1农贸市场应按照治安管理要求,多角度、全方位安装数字红外摄像头,形成无死角、无盲区的 监控系统。 7.6.2农贸市场应在办公场所设置集中监控显示屏,并安排人员值守。具备条件的,可进行手机远程 监控或区域市场集中监控。 7.6.3监控录像资料应至少保留60日备查,不得册删改或挪作他用。

7.7.1农贸市场应建立信息化网络系统,配置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接入互联网并 将使用端口配置到可能使用的区域。商户因从事网络交易等原因需接入互联网的,市场应提供支持。场 内应提供免费无线网络服务,支持移动支付功能。 7.7.2条件具备的农贸市场,应配置相应的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开发必要的应用程序,实现证照信 息、检测信息、溯源信息等管理信息的电子化公示和查询。

7.9.1市场营业时间内经营者不得将货物运输车辆驶入市场内,应配置专用小型手推车进行货物运输 小推车集中定点存放。 7.9.2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农贸市场设置电梯的,应按照特种设备管理的要求落 实管理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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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食品安全检测设旗

7.11.1农贸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检测试剂、冷藏设备、清洗设备、录 象设备和电脑设备等并保证网络通畅。 7.11.2检测室与购物通道之间应尽可能采用透明式隔断,使消费者能够观察到检测的过程和状态。

8. 1. 1 划行归市

1.1.1农贸市场应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交易区 理,分区标志清晰。

8. 1. 2 活禽区“四隔离”

8.1.3场内通道设置

8.1.3.1农贸市场内应根据购物和经营需要合理设置通道,通道两侧均设摊位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2.8m;通道只有一侧设摊位的,通道宽度不小于2.2m。 8.1.3.2场内通道分为主通道和辅助通道,主通道一般与市场主要出入口相接,贯通主要经营区域 8133消防通道和应急疏数通道的设置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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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商品的经营需要统一设计制作,采用岛状式或条状式整齐排列。通用柜台 高度宜(0.7~0.8)m,宽度宜(0.8~1.1)m,长度不少于1.5m。 8.2.1.2柜台内外应铺设瓷砖或墙面砖,柜台内应铺设高于地面的地砖,便于存放货物。柜台面向通 道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1m的挡水凸边,可采用不锈钢等材料包边,并在凸边内设置排水槽。 8.2.1.3摊位柜台应按照行业和顺序统一编号并设置号牌。

8.2.2 水产区设施

8.2.2.1摊位柜台应在外侧设置高于台面的挡水板,高度不低于0.2m。柜台内地面应保持排水畅通。 根据需要可在摊位柜台外侧地面设置排水通道,保持道路不积水。 8.2.2.2设置专门用于宰杀的操作台,操作台应设计排污槽并与专用污物桶相连,污物桶置于操作台 下方。 8.2.2.3 供氧设备和管线应隐蔽设置,不得乱拉、乱接,有条件的市场应统一配置、安装蓄养池和供 氧设施。

8.2.3熟食卤品区设施

8.2.4.1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 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脱节。 8.2.4.2经营冷鲜肉、冷鲜禽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4)℃。经营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 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应配备冷柜。 8.2.4.3经营豆制品、半制成品应配备冷藏设施。 8.2.4.4农贸市场可集中设置冷藏室和冷减保鲜设施,提供商户使用。

8.2.5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8.2.5.1豆制品、面包糕点、熟食、酱腌菜和其它可直接入口的食品区域,应设置防尘、防蝇、防鼠 等设施并使用加盖或非敲开式容器盛放,应确保相关设施和容器正常使用,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 8.2.5.2防尘、防蝇设施应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分类统一制作,有条件的可通过配置冷藏保鲜设备达 到防尘、防蝇效果。

8.2.6计量器具设施

8.2.6.1摊位和店面应设置经检测合格的电子秤,正面朝向购物通道。 8.2.6.2发现有失准、未检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应停止使用。 8.2.6.3有条件的市场应实现电子秤统一配置、统一更换、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维修。 8.2.6.4鼓励农贸市场与银行等机构合作,配置、使用具有数据统计、智慧支付功能的电子秤

2.6.1摊位和店面应设置经检测合格的电子秤,正面朝向购物通道。 2.6.2发现有失准、未检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应停止使用。 2.6.3有条件的市场应实现电子秤统一配置、统一更换、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维修。 2.6.4鼓励农贸市场与银行等机构合作,配置、使用具有数据统计、智慧支付功能的电子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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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农贸市场应每天进行蔬菜农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检测,检测批次按规定执行。中心城区农贸市场 每天检测样品不少于20批次,农村农贸市场每天检测不少于10批次,检测样品随机抽取。 9.1.2检测应尽量在市场集中交易时段前完成,一般应在早晨8时前结束。 9.1.3检测结果应登记归档,按要求上传至有关管理部门,并在当日及时向消费者公示。条件具备的 市场可对检测过程同步录像,并向消费者循环播放。 9.1.4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应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应根据经营者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的协议, 对同批次该类所有商品进行下架销毁。对同一产地、同一品种连续3次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对该产地同 类品种应依法实施市场禁入,处理结果应记录和公示,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9.1.5具备条件的,可向消费者提供所购食品免费检测服务。

3.1农贸市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生肉类、禽类、豆制品、熟食等食品,应从合法定点屠 单位、食品生产企业或经登记的小作坊、食品经营企业或定点批发市场等进货。 3.2鼓励场内经营者销售经过国家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3.3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移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一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不 一所有品种的野生河、河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整鱼: 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以及其他禁止销售的食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 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外包装无标识盐、散装食盐,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4农贸市场发现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查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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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商品陈列摆放管理

10.1.1市场内商品应使用适当的容器分类陈列、整齐摆放。 10.1.2摊位柜台上不得铺垫与商品经营无关的泡沫、塑料、木板、砖块等辅助设施。 10.1.3不得出摊(柜)、出店和占道陈列摆放商品。

10.3经营者责任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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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10.4.1农贸市场应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将防鼠、防蝇等病媒生 物防治设施配置安装到位,并确保有效、安全使用。 10.4.2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药物、器械应符合国家规定,禁止使用违禁、伪劣药物和器械。 10.4.3鼠、蚊、蝇、蟑螂的密度应达到国家病媒生物控制水平标准B级要求。 10.4.4市场开办者应禁止犬类等宠物进入场内,

10.5.1农贸市场应配备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实行定人、定点、定时管理车辆通行及停放秩序。 10.5.2市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引导场内经营者、消费者按指定区域分类停放车辆。 10.5.3营业时间市场内不得停放车辆,不得有车辆进出(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11.1.1场内经营者持有的名类合法证照须向消费者公示。 11.1.2场内经营者可采用在摊位柜台和店铺上方合适位置悬挂、建立证照墙集中展示、利用电子液晶 屏显示等方式进行公示。 11.1.3有条件的市场可通过信息化系统,向消费者提供场内经营者证照信息查询服务。

11.2违法经营行为管理

11.2.1市场内应禁止欺行霸市、假冒伪劣、短厅少两、哄拾物价和价格欺诈等违反国家法律 法 为。 11.2.2市场开办者应及时清退严重违法违规的场内经营者和违法商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 查和市场监测预警工作。

场内经营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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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市场开办者应建立计量器具统一管理台账,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不定期抽查,配合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11.4.1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合理制定商品价 格。 11.4.2场内经营者不得实施相互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 11.4.3场内经营者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 目。 11.4.4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 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11.4.5有条件的市场可以公布市场商品当日价格情况

12.1.1场内经营者(自产自销除外)应根据行业要求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等 相关证照。 12.1.2市场开办者应督促和协助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12.2.1农贸市场应建立相应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场内经营者教育培训工作,分批分类开展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业务技能、遵章守纪、文明经营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经营者素质。 12.2.2从事活禽、生肉等交易和屠宰的人员应通过教育培训熟悉和掌握健康防护、动物防疫、食品安 全基础知识。 12.2.3市场开办者可采取组织场内经营者参观学习、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等方式,丰富教育培训的 方法和载体。

12.3.1场内经营者应文明经营,做到热情待客、服务周到、语言文明、有问必答。 12.3.2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做到诚信为本、信誉至上、遵诺守信、童叟无欺。 12.3.3场内经营者应守法经营,做到依法经营、按章纳税、遵规守纪、服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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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场内经营者入场时应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并在租赁合同中对违规扣减保证金的情形做出约定。 12.5.2市场开办者应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的日常检查考核,并据此奖优罚劣。对检查考核优秀的经营者, 可采取评优评先、授予荣誉称号、返还一定比例的租金、优先选取摊位等方式予以奖励;对检查考核较 差的经营者,可采取扣减保证金、降低信用等级、取消续签租赁合同资格等方式予以惩戒。

[3. 1配足配齐管理人员

13.1.1原则上市场经营面积2000m以下的,管理人员应不少于8人;(2000~5000)m的,管理人员 应不少于15人;5000㎡²以上的,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0人。 13.1.2对食品安全管理与检测、特种设备管理、计量器具管理、信息化设备维护等特殊岗位应确定专 人负责,并明确安全管理岗位人员1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人员(1~2)人,人员应持证上岗,确保在 岗在位。 13.1.3应重视对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和培训,培养素质高、能力强、敢负责、善创新的市场 管理职业经理人。 13.1.4应加强对市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安全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并按国家规定保障 其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3.1.5有条件的市场,管理人员应统一工作服装。

13.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3.2.1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商品检测、溯源管理、计量管理、价格管 理、卫生保洁、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投诉处理、服务承诺、信用管理、信息公示等方 面。 13.2.2农贸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应采取张贴上墙、录入信息化系统等方式公示。 13.2.3市场开办者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JC/T 2440-2018 镂花装饰石膏板13.3实施常态化长效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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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农贸市场应明确专人每天进行一定频次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管理向题,纠正经 营者的不规范行为,督促岗位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市场管理的全天候和常态化。 13.3.2对市场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应组织专项整治并取得实效。 13.3.3立足标本兼治,对因硬件缺陷造成的管理困难,应提请进行市场升级改造

13.4加强市场安全管理

13.5支持配合管理部门监管

13.5.1应贯彻执行与农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动配合、支持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 查和业务指导,对发现和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3.5.2应按要求认真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集中专项整治等活动。 13.5.3应按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资料、台账,妥善保存、归档,随时接受检查或上报有关管理部门。 13.5.4应按要求做好各项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3.6开展市场文化建设

13.6.1应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经营”、“倡导绿色生活”、“讲 文明树新风”、“文明有礼二十四条”等为主题的公益广告,并保持精致美观,无脏污破损现象,与城 市人文、周边环境相协调。 13.6.2应利用宣传栏、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社 会公德等教育。 13.6.3鼓励开展文明市场创建、文明诚信经营户星级评选等活动,营造文明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 营的良好氛围。 3.6.4鼓励将城市书房、全域旅游、健康养生等理念引入农贸市场,综合配置读书、休闲、免费上网、 透明检测等区域和设施,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健康、养生、安全、卫生等知识,提供“购物+”体验,打 造宜居、颐养、宜购的消费环境。

DB34/T 1973-2013 天然气加气站高压气瓶组在线检验规程13.7建设党组织工会组织和行业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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