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744-2020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服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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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2744-2020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服务标准.pdf

5.2.9新瓶首次充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真空处理

5.2.9新瓶首次充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真空处理

新瓶首次充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抽真空处理。 充装的液化石油气应有可识别的特殊臭味。

5.3.7钢瓶搬运时应轻搬、轻放GB/T 50252-2018 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不得在地上拖动、滚动、折

1气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员严禁吸 烟; 2气瓶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危险化学品机动车辆 的规定;

5.4.1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安装二维识别码,钢瓶出厂原

5.4.2钢瓶应按规定定期检验并应有检验记录可供查

5.4.3在充装、配送、使用等环节发现钢瓶有破损、腐蚀、凹痕 等损坏时或工作人员、用户对钢瓶安全提出质疑时应送相关检测 机构进行安全检验。

5.4.4库存或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在启用之前应

车辆进入至离开时的全过程的行为要求。 6.1.2服务人员应着带企业标识的防静电工作服,佩带工作牌 主动为用户提供加气服务,向用户介绍燃气安全常识,并引导司 机及乘车人员进入安全区域等候加气。

6.1.2服务人员应着带企业标识的防静电工作服,佩带工作牌

主动为用户提供加气服务,向用户介绍燃气安全常识,并引

介质与气瓶规定的充装介质一致,充装程序和加气压力符 家规定。

6.1.4加气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 作业。

6.1.5禁止过量充装燃气。

5企业经营服务规范(或标准); 6当日燃气价格信息、质量信息。 6.1.8进、出加气站的通道应有明确标识,并有工作人员维持车 辆秩序。 6.1.9燃气汽车加气前,加气服务人员应按照规定检查气瓶定期 检验有效合格证件,符合规定方可为相应的汽车加气;对临 近气瓶检验期限的汽车,应提示用户按时检测。 6.1.10加气服务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测漏设备,充装前后都应进 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有泄漏的燃气气瓶按程序立即处置。 6.1.11不得拒绝向符合规定的燃气汽车充装车用燃气,不得向 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 充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充气。 6.1.12不得让用户及非作业人员使用加气设施进行自助加气。 6.1.13燃气汽车加气前,应请车内人员下车并熄灭发动机,关 闭车辆电子设备,制动停稳车辆,明确加气数量,双方确定后 开始加气。加气结束,应唱收唱付。 6.1.14收取加气费时,应向用户出具合法收费凭证,不得拒绝 电子支付。电子支付过程应远离防爆区域。 6.1.15加气过程中服务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做好充装前后 的检查工作,发现车辆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充装,并采取应急措 施,保障安全。 6.1.16交接班时,服务人员应完成当前的加气作业后再进行岗 位六拉

6.1.12不得让用户及非作业人员使用加气设施进行自助加

6.1.17不应丛事超出经营范围的充装业务

6.1.18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告知安全用气和宣传 安全用气知识。

符合3.0.7服务窗口要求外,还应具有安全监控系统、卫生 间。

加气站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以下便民服务: 124小时冷热水服务; 2零钱兑换服务; 3便民工具箱服务。

7.2.1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门服务人员身体健康,严禁带病从 事上门服务。 7.2.2服务人员在上门服务时,除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外 还应在入室服务前先进行个人消杀,并在上门服务全程正确佩戴 口罩、一次性手套和一次性鞋套等。 7.2.3服务完毕后,服务人员应将使用过的一次性手套、鞋套进 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重复使用。

7.4.1燃气企业应借助互联网、企业官网等信息平台,多渠道公 开信息,并增加信息公开频次,确保企业和群众及时、准确获取 信息。

7.4.2燃气企业应拓宽“线上”办理业务范围,利用公

7.4.3燃气企业应结合实际,设立流动服务点,建立企社联动机 制,主要针对行动不便、急需缴费的IC卡表等特殊用户,提供 圈存服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 正面词用“应”; 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正面词用“宜”; 反面词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制定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 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24《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 25《云南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服务评价标准》

安全是燃气企业的头等大事,本节从燃气企业的安全保护捷 施、供气要求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条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 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第十 四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包括燃气 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且不得向不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 供气。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第二士条规定,瓶装燃气

经营企业气瓶充装前按照规定免费抽取燃气残液;不得使用燃气 槽车直接充装,或者用气瓶相互转充;不得充装未经检验、超过 检验期限或者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且气瓶充装量 浅液量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范围。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燃气汽 车加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 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 者装置加气;做好充装前后检查,发现车辆异常情况,立即停止 充装,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安全。

3.0.5安全检查及整改

本条规定广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法规规定对用户燃气设施 (含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用户燃气设施存在故障、泄漏等 严重安全隐患,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不符合安全使用 条件或充装条件的不应供气。燃气经营企业在对用户检查时,用 户应当配合,如用户拒绝安全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

并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与社会联动。无法进入户内进行安全检查 的,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应履行指导 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惠的事项,应向用户发 出隐惠整改通知书,履行告知义务。整改通知书要求用户签收并 按要求完成整改,对于未整改或拒绝整改且存在较大隐惠的用户 应书面报告燃 按规定进行处理

3.0.6燃气计量的要求

1窗口服务 窗口服务的设置应能满足用户的服务需求,应设置企业标志 和公示栏,包括营业时间、办理业务的项目、流程、条件、时限

为满足燃气用户服务需求,规范燃气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供

用气双方的合法权益,燃气经营企业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物价部 丁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各种服务窗口或平台上公示服务价格,服 务依据。上门服务时,应随身携带统一制定服务收费价格表,向 用户出示,用户同意后,才可以开展收费服务工作。

本条明确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投诉的响应时间、投诉 办结率、信息反馈等情况的具体要求。指导用户如对燃气经营企 业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燃气经营企业对 燃气管理部门、政府其他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转办的投诉,燃气经 营企业必须在转办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将处理结果直接 答复投诉人,提升投诉的处理效率和用户满意度

4.1.1 管道燃气新增用户用气条件包括:市政燃气管网覆盖区域

管道供应能力和用气场所的安全用气条件

管道供应能力和用气场所的安全用气条件。

之日后,即可申请报装;对于既有的建设项目可随时申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应拒绝符合用气条件用户的用气申请。 对超出市政燃气管道负荷能力的地段的用气申请,应告知原因和 解决建议。 报装业务受理时,应支持可容缺受理。当场核验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的当场完成业务受理;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或缺失 的材料应一次性告知原因。

4.1.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在服务大厅和网络服务平台公

增用户报装办理流程,以及报装方式、办理要件清单、报装 时限,

4.1.4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公示报装办理服务流程,同

报装受理、现场查勘、制定接气方案、工程验收、通气等步骤限 定办理时限

4.1.5报装办结时限不得超过16个工

4.1.6燃气工程对施工质量要求很高,应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 单位施工,并按照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交付使用。 4.1.7燃气经营企业在供气前应与用户签订供气服务合同。供气 合同为格式合同,除应符合国家对燃气供应相关规定外,还应包 括以下内容:

4.1.6燃气工程对施工质量要求很高,应由具备相应施工资

1供应燃气的种类、质量和相关数据; 2维护用户信息安全; 3燃气设施安装、维修、更新的责任; 4免费服务的项目、内容。

4.2计量、抄表与结算

4.2.4管道燃气企业的查表收费工作应:

.2.4管道燃气企业的查表收费工

1抄表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 2对居民用户无法上门抄表或暂时无法正确抄表的,计量可 按以下方法进行估量并告知用户: 一月估量值不应高于该用户实际一年中最高月用气量: 一 估量后第一次进户抄表作业时,应按照“多退少补”的 原则与用户结算。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交纳燃气费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名称; 2用户编号、户名、地址; 3抄表起始数、终止数和用户当期使用的燃气量: 4燃气的价格和用户应交纳的燃气费金额: 5交纳燃气费的地址、时间和时限及交费方式的提示:

4.3.1改造前,应提前通知燃气行政主管主管部门和用户改造原 因、流程、时间、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燃气设施的特 性。改造后,燃气经营企业应通知用户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等。

4.3.2普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一

4.3.5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按公示的时间恢复正常供

22时至6时之间恢复供气。因特殊情况延时供气的应及时公示

4.4燃气管道的维修和抢修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维修、检修等计划性而非 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将暂停供气及 灰复供气的时间公告和通知用户及燃气管理部门; 2对突发、意外造成停气、降压供气或者停气时间超过24 小时以上,应及时通知用气影响范围内的用户,向用户说明情况, 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和安全注意事项

4.5.2对初次使用燃气的用户和新住宅装修后,用户在供气设施 投用前,燃气经营企业应按规定或约定进行上门安全检查,对用 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并为用户讲解安全使用燃气、燃气器具常 识。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不应供气。

4.5.3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确认用户燃气设施完好,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2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使用 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 阀门应完好有效; 3不得有燃气泄漏; 4用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前燃气压力应止常。 4.5.7在入户安全检查时,对于多次联络安全检查未能进入,应 故好记录,保留影像记录;对用户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拒绝在 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不签收整改通知书的应做好相关记录 并到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3.6若用户明确提出不要求送气人员安装,送气人员

6.1.1本条规定界定车用燃气供应服务的适用范围。

6.1.2本条规定是为了与国家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札

进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汽车气瓶充装服务中更加规范,不断 提高服务质量。 613本条规定是指出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提供的充装个

6.1.3本条规定是指出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提供的充装介

6.1.3本条规定是指出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提供

质符合国家规定。充装合乎国家标准的燃气是燃气企业开展经营 服务的前提条件,充装程序与充装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是保证经营 服务的安全。

6.1.4本条规定是说明车用燃气经营企业为安全生产责任

加气站操作人员在加气操作过程中,与加气机、加气车辆直接接 触,应时刻保持警惕状态,及时发现存在的异常情况,并及时处 置。

在发生事故的风险,车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无视相关安全管理规 定违规充装。

气企业应按照相关规范配置相应的报警器、安全阀、压力表等安 全设备设施

定。便于用户对燃气充装企业的服务进行监督,促进经营企业服 务质量的提高。

6.1.8本条依据车用燃气充装服务场所在车辆充装高峰期

车辆较为密集的情况提出要求,以便加气车辆能够快速有序的进 行充装,提高服务体验。

6.1.9本条规定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应对车用气瓶安全状态的进

6.1.10本条规定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应充分利用常备的安全

在充装前后对充装车辆的钢瓶检查DB34/T 3378-2019 管道式取用水计量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规程,能够及时发现燃气泄漏,及 时的处置,保障服务过程安全。

燃气经营企业获得燃气充装服务,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在止常营业 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6.1.12本条规定了车用燃气经营服务要求,车用燃气经营企业 应对经营服务现场进行严格管控,禁止用户和非工作人员操作加 气设备进行充装作业,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用户不得采用自助加 气服务的形式。

气服务的形式。 6.1.13本条规定车用燃气经营企业提供充装服务时在遵守安全 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对充装用户进行提示,避免乘客在作业现场逗 留,发生危险

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对充装用户进行提示,避免乘客在作业现场逗 留,发生危险。

留,发生危险。 6.1.14本条规定车用燃气经营企业要具有合法收费凭证,同时 因电子移动支付的迅速发展,促进了车用燃气的发展,但也带来 了安全隐惠。因此务必控制移动支付的场所,成为加油加气企业 的一件重要工作。因此要求,使用移动电子支付设备必须在加气 站防爆区域外。 6.1.15加气服务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是为了避免在充装过 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未能及时发现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6.1.16本条规定要求充装服务人员必须完成充装服务形成闭 环后才可进行交接,避免因交接出现服务纠纷等问题

因电子移动支付的迅速发展,促进了车用燃气的发展,但也带来 了安全隐惠。因此务必控制移动支付的场所,成为加油加气企业 的一件重要工作。因此要求,使用移动电子支付设备必须在加气 站防爆区域外。

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6.1.15加气服务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是为了避免在充装过

6.1.16本条规定要求充装服务人员必须完成充装服务形成闭 环后才可进行交接,避免因交接出现服务纠纷等问题 6.1.17车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超出 经营范围的充装服务。 6.1.18本条规定赋予了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宣传用气安全 的义务,是为了更好的普及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用气知识,提高 车用燃气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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