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发[2020]2号 辽宁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31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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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转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辽宁省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辽宁省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发(2020)2号)转发给 你们JGT292-2010 洁净工作台,请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学习,认真开展宣 传活动,坚决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辽住建发【2020】2号

辽住建发(2020)2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

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 测行为,根据《建筑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国家和省对行政审批工作的新要求,我厅 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2162:0118051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 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审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 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 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 衣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房 室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的项目进行抽 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与装饰材料、构配件与 部品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检测 机构的资质审批,对全省检测机构和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 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申介机构。检 则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质证书后,方户 人事相应的质量检测活动。 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检测质量。 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包括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 则和市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 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 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工 程可靠性鉴定、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 能工程检测、预拌混凝土检测、预拌砂浆检测和预制混凝土 构件检测。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一,各项资质检测仪器、设备 配置见附件二。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实验室的 工作质量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实行资质管理,仅 对本企业产品出具检测数据,用于企业内部产品质量控制, 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六条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进步,鼓励检测机 构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利用,推产应用先进

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审办检测机构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及电子版(见附件三); (二)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资质认定证书及 检测能力附表原件及复印件(预拌混凝土检测、预拌砂浆检 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学 力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 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 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检测 技术培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即《质量手 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六)检测机构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 定合格的承诺书或承诺函,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 验仪器、设备位置图,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 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法人印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王管部」 统一印制,分为止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资质延续申请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加盖公章 或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延期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办理资质证书注销。 检测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由审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申请人于15日后向资质 许可机关审请补办。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关键技术 人员和设备发生变化,或因其他原因发生资质条件变化的, 测机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实施细 则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构 应当依法办理检测机构的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 (二)检测机构破产的; (二)资质证书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的。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对申请资质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升 展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出 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 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 手续;破产、撤销的,应当即时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检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 上工作单位。 检测技术人员工作单位变动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在原 检测机构从业不满一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技术人员应经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方可从事质量检 测工作。 检测技术人员的上岗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工作考 核制度。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

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有行政兼属关 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兼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设备供应商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设工程材料、构 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确 度及使用除符合国家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测设备、仪器、仪表应采用定设备、定岗位、 定人员的办法进行管理,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制定维护计划 定期进行维护管理,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二)检测设备、仪器、仪表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 熟悉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能正确操作和维护,按时、按规 定填写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 (三)对非定型生产的专用检测设备、新开发的检测设 备、从以机测为主改为自动采集信号为主的技改设备以及其 也用于检测的非标准检测设备,均应当按规定程序通过鉴定 并经检定或者校准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试样留样制度。规 范、标准明确要求留置的试样,应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 量、时间和要求留置;规范、标准无明确要求的,非破坏性

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 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留置试样应 有明确标识。 第二十三条检测报告应公正、科学、规范,并符合下 列规定,方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一)检测报告采用全省统一规定的表格格式; (二)由检测机构按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采样、封样进 行检测,检测结论应对其试件所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负责: 严禁出具“仅对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 (三)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有关见证取样送 检制度送样,或由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采样、 封样的,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学迹清楚、结论明确, 并有检测人员签学、审核人签字、授权签学人签学。有注册 专业工程师要求的专项检测报告,应加盖注册工程师专用章 (五)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专用章和资质认定标志 (CMA章);多页检测报告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 (六)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进行抽样或现场检测,其检 测报告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如工程概况、检测内容、检测依 据、检测方法、取样方式、数量、部位及相应的规范要求、 检测结果等内容及其它相关记录和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承担专项检测的现场检测,现场检测人员

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管理,建立台帐,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分 类,连续编号,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均 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机构资料归档保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 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 关技术标准情况,以及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 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采用计算机自动采集数据系 统,及时更新和淘汰落后的检测技术、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收 费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不得随意抬价或压价,无收费 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费。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 书面合同。其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双方责 王、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方委托,由双方共同认 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举证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备案。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由法院委托。 单位工程的专项检测业务,可以多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

机构,或一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 检测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机构。单位工 程的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任务。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检测报告, 不得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持本省检测资质证书在省内跨地区承接业 务的,应在承接每一项检测业务后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三十二条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应 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请备案。省外检测机构承接每一项 工程检测业务后还须到业务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工程项目登记。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质量检 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质量检测监 控系统,与本地区质量检测机构试验设备联网,统一监控本 地区各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 第三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 对检测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检测报告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真 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 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和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二)向检测机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被调查人 员有配合调查的义务; (三)查阅、复制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 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 推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止。 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 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火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负 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

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 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检 测机构及其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 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监督人员 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学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 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监督检查要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查组人员名单、 检查内容、发现问题等,并由检查组负责人和成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 要求,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止或消除事故隐患,并 于1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测机构 进行相关检测项目的比对试验,提高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省、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 测信息化工作,建立检测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对从事检测活 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对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它不良行为,应记录在检测机构的信 用档案内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承接与其有隶兼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

弟大草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 释。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 (2007)79号)自行废止。 附件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附件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仪器设备配置表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建设工性材件证救件应测机构货预物你准 (一)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标准 1、组织机构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 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2)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 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 检测工作需要,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技术力量 (1)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质 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 人; (3)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地区的检测机构 不少于6人; (4)具有与审请的检测业务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 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 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5)所审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资质认定。

SL 430-2008标准下载3、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置 见附件二): (1)水泥(安定性、凝结时间、强度、细度) (2)钢材(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屈服强度、抗拉强 度、伸长率、冷弯、最大力总伸长率、重量偏差 (3)细集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 (4)粗集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 粒含量、压碎指标) (5)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立方体抗压强度、稠度、 凝结时间、抗冻、抗渗) (6)砂浆(配合比设计、抗压强度、稠度、保水性) (7)砌墙砖及砌块(强度等级、抗风化性能<抗冻性》、 泛霜、石灰爆裂、密度) (8)防水材料(拉伸强度、伸长率、耐热度、低温弯 折性、不透水性、低温柔性) 4、可扩展的其他检测项目 (1)水泥(烧失量、三氧化硫、碱含量、砌筑水泥保 水率、氯离子含量) (2)钢材(反复弯曲、冲击、硬度、化学分析、金相) (3)细集料(密度、有机物质含量、坚固性、碱活性 含水率、压碎指标、石粉含量、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

透性能、保温性能、隔声性能) (17)管材管件(纵向回缩率、扁平试验、拉伸屈服强 度、断裂伸长率、落锤冲击试验、维卡软化温度、静液压试 验) (18)阀门(壳体及密封性能、阀门最大允许压力、装 配质量) (19)散热器(水压试验、散热量) (20)电线电缆(规格型号、导体电阻、电缆电压、绝 缘电阻、抗拉强度、燃烧试验、绝缘壁厚、耐电压试验、燃 烧性能) (21)开关(外观质量、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通断能 力操作、动作、购热丝试验、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升关、温 升及脱扣特性、动作电流及动作时间、寿命) (22)插座(防触电保护、绝缘电阻、插头拔出力、灼 热丝试验) (23)绝热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压缩强度、表观密度、 导热系数、吸水率) (24)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面密度、抗冲击、抗压强 度、相对含水率、干燥收缩值、吊挂力、抗折、放射性、耐 火极限、空气声计权隔声量、燃烧性能) (25)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外墙内保温板(抗折 荷载、抗冲击性、主断面热阻、面板干缩率、热桥面积率

透性能、保温性能、隔声性能) (17)管材管件(纵向回缩率、扁平试验、拉伸屈服强 度、断裂伸长率、落锤冲击试验、维卡软化温度、静液压试 验) (18)阀门(壳体及密封性能、阀门最大允许压力、装 配质量) (19)散热器(水压试验、散热量) (20)电线电缆(规格型号、导体电阻、电缆电压、绝 缘电阻、抗拉强度、燃烧试验、绝缘壁厚、耐电压试验、燃 烧性能) (21)开关(外观质量、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通断能 力操作、动作、购热丝试验、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开关、温 升及脱扣特性、动作电流及动作时间、寿命) (22)插座(防触电保护、绝缘电阻、插头拔出力、灼 热丝试验) (23)绝热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压缩强度、表观密度、 导热系数、吸水率) (24)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面密度、抗冲击、抗压强 度、相对含水率、干燥收缩值、吊挂力、抗折、放射性、耐 火极限、空气声计权隔声量、燃烧性能) (25)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外墙内保温板(抗折 荷载、抗冲击性、主断面热阻、面板王缩率、热桥面积率)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 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2)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 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 检测工作需要。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技术力量 (1)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质 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 人; (3)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地区的检测机构 可不少于6人; (4)具有与审请的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 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 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5)所审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资质认定。 3、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置 见附件二): (1)水泥(安定性、凝结时间、强度、细度) (2)钢材(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屈服强度、延伸率、 抗拉强度、冷弯、最大力总伸长率、重量偏差)

(3)细集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 (4)粗集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 粒含量、压碎指标) (5)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稠度、凝结时间、立方体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冻、抗渗) (6)建筑砂浆(配合比设计、稠度、强度、抗渗、分 层度、) (7)沥青及改性沥青性能检测(沥青及改性沥青针入 度、延度、软化点、溶解度、密度与相对密度) (8)沥青混合料性能检测(马歇尔稳定度、试件密度、 理论最大相对密度、沥青路面芯样马歇尔试验) (9)土工试验(含水率、密度、比重、颗粒分析、击 实试验、液塑限)。 (10)路基路面工程检测(厚度、压实度、回弹弯沉)。 (11)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击实试验、无侧限抗 压强度) (12)混凝土路面砖 4、可扩展的其他检测项目 (1)水泥(烧失量、三氧化硫、碱含量、砌筑水泥保 水率) (2)钢材(反复弯曲、冲击、硬度、化学分析、金相) (3)细集料(密度、有机物质含量、坚固性、碱活性

、专项类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1、组织机构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 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2)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试验场所,且能 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2、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 (1)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审核人具有岩土工程或结构工 程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5年以上本专业检测试验工作 经历; (2)必须同时具有土木工程(力学)、岩土等专业技 术人员; (3)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经历3年以上具有相关专 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拥 有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人; (4)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有与申请的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 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 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6)所审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资质认定; (7)配备必要的分析处理软件。 3、必备的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置

见附件二): (1)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 (2)桩的承载力检测(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 (3)桩身完整性检测(低应变) 4、可扩展的其他检测项目 (1)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浅层平板静载荷试验、深 层平板静载荷试验、岩基载荷试验) (2)桩的承载力检测(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荷试验、单 桩水平静载荷试验、带承台桩水平静载荷试验、高应变动力 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声波透射法、钻芯法) (4)锚杆锁定力检测 (5)静力、动力触探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1、组织机构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 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2)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试验场所DB32/T 1691.8-2015标准下载,且能 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2、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 (1)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审核人具有土木工程(力学) 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5年以上本专业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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