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366:2014 乡规划标准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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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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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366:2014 乡规划标准及条文说明.pdf

4.1.1针对乡规划的编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有关城乡统筹的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中的城乡用地分类”保持衔接,乡用地 分类分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部分。 4.1.2、4.1.3条文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50137相衔接,本标准乡域用地分类和代码采用其中

地标准》GB50137相衔接,本标准乡域用地分类和代码采用其 的“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4.2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分类

4.2.1表4.2.2结合了乡建设用地实际特点,参照了《城币市用地 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共分8大类、35小类。这 分类具有以下特点: (1)概念明确、系统性强、易于掌握; (2)既同城市用地分类方法大致相同,文具有镇用地的特点; (3)有利于用地的定量分析,便于制订定额指标; (4)既同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的精神致,又同 各地编制的镇规划以及制订的定额指标的分类基本相符。 以下就使用中的几种情况加以说明: (1)土地使用性质单一时,可明确归类; (2)一个单位的用地内,兼有两种以上性质的建筑和用地时: 要分清主从关系,按其主要使用性能归类。如工广内附属的办公 区、招待所等,则划为工业用地;如中学运动场,晚间、假日为居民 使用,仍划为教育科研用地;又如镇属体育场兼为中小学使用,则

划为体育用地; (3)一幢建筑内具有多种功能,该建筑用地具有多种使用性质 时,要按其主要功能的性质归类; (4)一个单位或一幢建筑具有两种使用性质,而不分主次,如 在平面上可划分地段界线时分别归类;若在平面上相互重叠,不能 划分界线时DLT 1819-2018标准下载,要按地面层的主要使用性能,作为用地分类的依据。 为适应镇区规划深度的要求,规定了将8大类用地按项目的 功能再划分为35小类

4.2.2表4.2.2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对各类用地的范围均作了日

(1)关于居住用地 为了区别不同类型的居住用地标准,有利手在规划中节约用 地,本次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分成农村宅基地和国有土地两大 类,宅基地又根据使用方式的不同分成独立使用宅基地和共同使 用宅基地两种类型。 (2)关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 需求的服务设施,一般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设施用地,为了与现行国 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衔接,现统 一分为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 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等 9小类。与2007年版《镇规划标准》的不同主要体现在: 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从2007年版《镇规划标准》的文体科 技用地中单列出来,与2011年版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相衔接。 科研用地从2007年版《镇规划标准》的文体科技用地分开,并 与教育用地归并成教育科研用地。 考虑到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社会福利用地,目的是强化 社会保障设施用地的安排。社会福利用地是指提供社会救济、社

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城乡公益性服务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养老服 务机构、儿童福利院、光荣院、社会救助(收容所、救助站)等建设项 目用地。 增加文物古迹用地,目的是加强对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 护。 增加外事用地是考虑到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程度的提高,一些 召边乡有涉外机构办事点。 考虑到民族习俗和国际惯例,将宗教用地划人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中,并单独设置小类。 (3)关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是指主要通过市场配置的、有经营性收 入服务设施,包括政府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的设施用地(如剧院 音乐厅等)。其中: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包括零售加油、加气、电 信、邮政等有经营性收入的营业网点,不包括邮政支局、邮件处理 中心、电信支局等,而是将其归入公用设施用地。 考虑到乡村实际,集市贸易在乡村仍占重要地位,固单独设置 小类。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的殡仪设施,包括殡仪馆、火化场、骨灰 堂,不包括墓地。 (4)关于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与污染程度分为 三小类,以利于规划中的用地布局,并单设农业服务设施用地小 类。包括乡政府驻地中的农业服务设施用地,如各类农产品加工 包装厂、农机站、兽医站等,而不包括农业中直接进行生产的用地 如各类种植和养殖广(场)等,将其归人农林用地之中,不参与建设 用地的平衡。 (5)关于物流仓储用地 与2011年版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相衔接 等物流仓储用地分为三小类

(6)关于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与2011年版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相衔接, 将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分为道路用地、交通枢纽用地、交通场站用 地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4小类。其中,道路用地参照2007年版 《镇规划标准》关于道路用地的概念界定。 (7)关于公用设施用地 根据其功能不同划分为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防灾设施、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4小类用地。 (8)关于绿地与广场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其他绿 地4小类,而不包括苗木、花圃等,因其属于农林生产用地,不参与 建设用地平衡。

4.3.1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规定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统计,以 利于分析比较在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变化,既增强了用地统计工 作的科学性,又便于比较在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变化,也便于规划 方案的比较和选定。应该说明,以往在统计用地时,现状用地多按 建成区范围统计,而规划用地则按规划范围统计。两者统计范围不 一致,只能了解两者的不同数值,而不知新增建设用地的原来使用 功能的变化情况。在规划图中,将规划范围明确用一条封闭的点划 线表示出来,这个范围既是统计范围,也是用地规划的工作范围。 4.3.2本条规定了乡域用地计算范围和乡政府驻地用地计算范 围。其中,乡政府驻地用地范围是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以及因发 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4.3.3~4.3.5条文规定了乡用地面积的计算要求、计量单位以 及制图比例尺。用地面积计算要按平面图进行量算。山丘、斜坡 均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而不按表面面积计算。在进行土地分类 面积统计时,经济发达地区土地开发潜力较大,价值较高,可使用

1:500的大比例尺进行较精确的面积计算。 4.3.6本条规定了乡用地计算的统一表格形式,以利于不同乡用 地间的对比分析。由于表包括了建设用地平衡和规划范围统计两 部分内容,因此表名定为用地计算表。

4.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4.1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是指参与建设用地平衡和指标计算 的用地,即用地分类表4.2.2中8大类用地之和。为了节约用地 合理用地、节约投资、优化环境,对规划建设用地制订了严格的控 制标准。 乡政府驻地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的 为容,具体分为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比例两项 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的人口数量以规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为准 人口统计范围应与用地统计范围一致。 需要说明,乡政府驻地的流动人口虽然对建设用地规模和构 成有影响,但同常任人口相比,对建设用地的影响仍然是局部的 暂时的。为简化计算起见,对于这部分流动性强、变化幅度大的人 数,要根据实际情况,除对某些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基础设施用 地予以考虑外,可在确定规划建设用地的指标级别的幅度中,适当 提高取值或调整用地比例予以解决。

4.4.2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生产条件、风俗习惯多样,致使

现状人均用地水平差异很大,难于在规划期内合理调整到位,这就 快定了在规划中需要制订不同的用地标准。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 统计资料,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乡政府驻地现状人均用 地幅度相差约10倍,总体来讲全国约7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乡政府驻地现状人均建设用地为(200~350)m/人。再从开展 乡规划的情况看,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乡建设用 地指标和规划建设实例都能控制在(60~145)m/人之间。基于

在150m²/人以内。 考虑到边远地区地多人少的乡政府驻地用地现状,不做出具 体规定,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标准确定。

体规定,可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标准确定。 4.4.3规划建设用地比例是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辅助指标, 是反映规划用地内部各项用地数量的比例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 因此,在编制规划时,要调整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使其用地达到 合理。表4.4.3中确定的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 交通设施和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是总结多年来进 行乡政府驻地规划建设的一些实例,并参照各地制订的用地比例 标准的基础上提出的。通过对乡政府驻地用地资料的分析表明, 上述四类用地所占的比例具有定的规律性,规定的幅度基本上 可以达到用地结构的合理。而其他类的用地比例,由于不同类型 的乡政府驻地的生产设施、对外交通等用地的情况相差极为悬殊, 其建设条件差异文较大,可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加以确定,本标准 不作规定。 对于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乡政府驻地,其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设施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表4.4.3规定了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 通设施和公共绿地4类用地总和在建设用地中的适宜比例。需要 说明,规划4类用地的比例要结合实际加以确定,不能同时都取上 限或下限

4.5.3生态敏感的地段是指生态敏感与脆弱的地区,如沙尘暴源 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 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 天然渔场等。

的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的发育地段等

5.0.1为适应我国各地乡政府驻地居住建筑差别的特点,居民住 宅用地的面积标准,应在符合本标准表4.4.3规定的建设用地比 例范围内。 5.0.2、5.0.3 这两条是关于居住用地的选址和规划布置中要遵 守的规定。

例范围内。 5.0.2、5.0.3这两条是关于居住用地的选址和规划布置中要遵 守的规定。 5.0.4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辖区范围内不同地区、不同 类别的住户制定的用地面积、容积率指标、朝向、间距等标准结合 乡政府驻地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5.0.4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辖区范围内不同地

类别的住户制定的用地面积、容积率指标、朝向、间距等标准结合 乡政府驻地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6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规划

6.0.1、6.0.2乡政府驻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商业 服务设施的配置按照分级配置的原则,在综合各地规划建设实践 的基础上,参照有关规定,调整制定了表6.0.1、表6.0.2的项目 内容。表中对乡政府驻地提出了配置的项目,按其使用性质分为 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设施、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商 业集贸市场和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九类,共45个项目。考虑到乡 政府驻地的具体情况,规定了应设、可设的项目,供各地在规划时 选定。 乡政府驻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在符 合本标准4.4.3规划建设用地比例的规定范围内,考虑到各地建 设情况的差异,在保证配置基本设施的前提下,逐步加以完善。 6.0.36.0.7条文是对各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 施用地的选址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其中,第6.0.7条有关集贸市 场的场地布置、市场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 设计标准》CJJ/T87的有关规定

7生产设施和物流仓储用地规划

7.0.1本条是对工业生产用地的选址和布置的要求。按照生产 经营的特点和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对无污染、轻度污染和 严重污染三类情况,规定了选址要求。 根据工业应逐步向工业园区集中的原则,对现有工业布局应 进行必要的调整,规定了新建和扩建的二、三类工业应按规划的要 求向工业用地集中。对已造成污染的工厂可采取迁建或调整转产 等措施,

包括:集约布置、节约和合理用地,一些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环境 绿化,以及预留发展用地等。

7.0.3本条是对一些农业生产和服务设施用地的选择和布置的

8.2乡域交通规划和对外交通规划

8.2.2乡域的道路交通规划要与对外交通的各项设施协调配置, 统筹安排客运和货运的站场、码头以及为其服务的广场和停车场 等设施。依据的主要标准包括:《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O01、《公 路路线设计规范》JTJ011、《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006、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 50090、《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50091、《铁路旅客车站建 筑设计规范》GB50226、《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港口客 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等。

8.2.3公路穿过乡政府驻地,影响通行能力,易造成安全事故,规

8.3乡政府驻地道路规划

8.3.1将乡政府驻地的道路按使用功能和通行能力划分为干路、 支路、巷路,以避免与公路等级名称相混淆。 8.3.3表8.3.3规定了乡政府驻地道路规划技术指标为计算行 车速度、道路红线宽度、车行道宽度、人行道宽度及道路间距五项 设计指标。其中干路的道路红线宽度设定为16m~24m,主要是 考虑乡政府驻地发展需要要求适当增加,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 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的规定基本协调。

9.2.2给水工程规划中的集中式给水包括的内容和用水量计算 的要求。乡政府驻地规划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道 路和绿化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其中,生活用水包 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包括工业用水和农 业服务设施用水。各部分用水量,分别按以下要求计算: 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按表9.2.2进行预测。表9.2.2、表 9.2.3中“村庄”一栏系指规划范围内给水设施统建共享的村庄用 水量指标; 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由于乡政府驻地公共建筑与城市公 共建筑的功能、设施及要求等,没有实质性差别,所以可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为 了便于规划操作,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 水量的8%~25%计算。 由于我国各地乡政府驻地的经济条件、建设标准、规模等差异 很大,用水量可按当地条件确定,不作具体规定。 在计算最高日用水量(即设计供水能力)时,要充分考虑管网 漏失因素和未预见因素。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 用水量的15%25%合并计算。

9.2.6本条规定了给水干管布置走向要与给水的主要流

9.3.2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规划包括的内容和排水量计算的要

排水分为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径流的雨水和冰雪融化水,后 者可统称雨水。 生活污水量可按用水量的75%~85%估算。 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要根据工业产品的种类、生产工艺特 点和用水量确定。为便于操作,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 进行估算。水的重复利用率高的工业取下限值。 雨水量与当地自然条件、气候特征有关,可按邻近城市的相应 标准计算。

9.3.3鉴于多数乡的经济状况,排水体制宜选择合流制。为1

9.3.3鉴于多数乡的经济状况,排水体制宜选择合流制。为保护 环境,减少污染,污水排人管网系统前,要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 化沼气池等进行预处理。

对现有排水系统的改造,可创造条件,逐步向分流制过渡。积 极鼓励有条件的乡实施分流制排水

对现有排水系统的改造,可创造条件,逐步向分流制过渡。积

9.3.6本条是对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的要求

9.4.2乡所辖地区内的用电负荷,因其地理位置、经济社会发展 与建设水平、人口规模及居民生活水平的不同,可采用现状人均综 合用电指标乘以增长率进行预测较为实际。增长率应根据历年来 增长情况并考虑发展趋势等因素加以确定。K值为年综合用电 增长率,一般为5%~8%,位于发达地区的乡可取较小值,地处发 展地区的乡可取较大值,K值也可根据规划期内的发展速度分阶 段进行预测。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其他预测方法进 行校核。 9.4.4供配电系统如果结线复杂层次过多不仅管理不俩操作

复杂,而且由于串联元件过多,元件故障和操作错误而产生事故的 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因此要求合理地确定电压等级、输送距离,划 分用电分区范围,以减少变电层次,优化网络结构。本条还规定了 高压线路走廊宽度,表9.4.4中未列入220kV、330kV、500kV电 压。 9.4.7本条要求结合地方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电源,实行能源

压。 9.4.7本条要求结合地方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电源,实行能源 互补,开发小水电、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等能源。

9.4.7本条要求结合地方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电源,实行能

9.5.3邮政局(所)址的选择应利于邮件运输、方便用户使用;邮

邮政局(所)设置应达到国家邮政总局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试行)》的要求,并参考规划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和出行方式 习惯等适当提高标准。对于商业区、金融区等用户密度大,业务量 集中区域应减小服务半径

9.6.2目前常用燃气主要有矿物质气和生物质气两大类:矿物质 气主要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等。生物质气主要包括沼 气和秸秆制气等。 矿物质气品质好,质量稳定,供应可靠,但要求具有一定的规 模以及较高的资金投入和运行管理。生物质气燃烧放热值较低 质量不稳定,均为可再生资源,且资金投入少,运行管理要求不高 适合小规模建设。燃气工程的规划应根据资源情况确定燃气种类。

9.6.5沼气的制备需要一定的条件,如温度对沼气的产生量有很 大的影响,许多地区建设的沼气设施不能保证全年有效供应。农 作物秸秆制气,也受秸秆数量、存放条件等的限制,因此在规划中 应考虑与其他能源的互补,同时还应考虑制气后所产生的沼液、沼 渣、炭灰等的综合利用。

9.7.2集中供热具有热效率高、对环境影响小、供热稳定、品质高 的优点,但其初次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高;分散供热的热效率 低、对环境影响较大,可按需分别设置。管理运行较简单,因此采 暖地区应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供热方式。

9.8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9.8.1乡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其路由选择和合理布置的相关规

9.8.1乡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其路由选择和合理布置的相关规 定、原则等与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相同

9.9.1、9.9.2条文规定了建设用地竖向规划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其中在进行土方平衡时,要确定取土和弃土的地点,以避免乱挖乱 弃,防止毁损农田、破坏自然地貌、造成水土流失。

10.1.1防灾减灾规划不仅需要对灾害的每个方面进行规划,而 且需要整个防灾减灾体系的规划。 10.1.2乡的防灾减灾规划要根据县域或区域防灾减灾规划的统 部署进行规划,要从全县整体角度进行考虑,做到防灾减灾设施 资源共享。 10.1.3灾害应急管理,一是提高个人安全应变能力,二是在灾前 制定紧急救灾行动计划,即灾害应急预案。灾害应急预案是政府, 有关部门、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在发生重大灾害时应采取的一整套 技术措施、管理办法和行动的指导性方案。 防灾避难系统主要包括避难场所选址建设和空间配置。发生 灾害(其是突发性灾害)时,为受灾居民提供应急疏散和临时生 活的安全场所,分为应急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建立预警机制、分级制度、建立和完善 应急制度及非程序化决策机制、建立公共安全基金制度和民间援 助制度、健全符合乡村特点的各种组织和制度。 防灾减灾自救是指自然灾害发生后,在救援队和救援物资尚 未到达灾害现场时,居民的自救能够发挥很大作用,能够在第一时 间疏散灾民和转移伤员,可以有效地提高救助能力。在构建综合 防灾减灾体系时,需要成立居民自救组织,有计划地组织防灾训 练,培养、提高居民自救和互救能力,建立防灾减灾自救系统

1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设施的 布置要求; 2本款规定了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 储罐以及燃油、燃气供应站等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 等大量人流活动设施的防火最小距离; 3对现状中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等要迁 移或改造,并对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和居民密集区提出了改善消防 安全条件的要求。

布置要求; 2本款规定了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 储罐以及燃油、燃气供应站等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 等大量人流活动设施的防火最小距离; 3对现状中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广、仓库、堆场和储罐等要迁 移或改造,并对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和居民密集区提出了改善消防 安全条件的要求。 10.2.3第1款对具备给水管网的乡政府驻地,提出了建设消防 给水的要求; 第2款对不具备给水管网的乡政府驻地,提出了解决消防给 水的办法; 第3款对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给水以及对寒冷 地区消防给水的要求。 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应防止被可燃液体污染; (3)有取水码头及通向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道; (4)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时吸水高度不应超过 6.0m。 10.2.4本条是对不同规模的乡政府驻地,设置消防站、消防值班 室、义务消防队的具体要求。《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 2011)中对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建设用地所作的规定:标准型普 通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不应大于7km²,建设用地面积2400m²~ 4500m²;小型普通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不应大于4km²,建设用地 面积400m²~1400m。

10.2.3第1款对具备给水管网的乡政府驻地,提出了建设消防

第2款对不具备给水管网的乡政府驻地,提出了解决消防给 水的办法; 第3款对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给水以及对寒冷 地区消防给水的要求。 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应防止被可燃液体污染; (3)有取水码头及通向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道; (4)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时吸水高度不应超过 om

10.3.2防洪措施要根据洪水类型确定。按洪灾成因可

10.3.2防洪措施要根据洪水类型确定。按洪灾成因可分为河

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等类型。河洪一般应以堤防为主,配合水 库、分(滞)洪、河道整治等措施组成防洪体系;海潮则以堤防、挡潮 闸为主,配合排涝措施组成防洪体系;山洪和泥石流工程措施要同 水土保持措施相结合等。 防洪措施要体现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 程防洪措施相结合。

10.3.3在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中,对于城镇、乡

村分别规定了不同等级的防洪标准,防洪规划要根据所在地区的 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防洪标准设防。乡政府驻地如果靠近大型 或重要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 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并且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 洪标准要按其中较高者加以确定。同时,乡政府驻地防洪规划尚 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的有关规 定。 10.3.4位于易发生洪灾地区的乡政府驻地,设置就地避洪安全 设施,要根据乡域防洪规划的需要,按其地位的重要程度以及安置 人口的数量,因地制宜地选择修建围、安全台、避水台等不同类

设施,要根据乡域防洪规划的需要,按其地位的重要程度以及安置 人口的数量,因地制宜地选择修建围捻、安全台、避水台等不同类 型的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本条对就地设置的避洪安全设施的位置 选择和安全超高提出了要求。该安全超高的数值要按蓄滞洪时的 最高洪水位,考虑水面的浪高及设施的重要程度等因素按表10. 3. 4确定。

安全层作为避洪时,要根据避洪人员数量进行统筹规划,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的有关规 定

安全层作为避洪时,要根据避洪人员数量进行统筹规划,并应符合

10.3.6在易发生内涝灾害的地区,既要注重乡域

视乡政府驻地的防涝问题。为确保建设区内能够迅速排除涝水, 需要综合规划和整治排水体系。

10.4.3在工程抗震规划中规定了对新建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 要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抗震标准进行设防。依据的主要标准包括: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 以及有关电力、通信、水运、铁路、公路等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同 时,还要遵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有关工程抗震设计标 准的规定; 在工程抗震规划中规定了对现有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要按 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鉴定,并提出抗震加固、改建和拆迁的意 见。依据的主要标准包括:《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构筑 物抗震鉴定标准》GB50117、《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以及有关其他工程设施鉴定和设防分类标准。同时,还要 遵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有关工程鉴定和设防分类标准 的规定。

10.4.4本条规定了抗震防灾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要进行

10.5.1本条规定了易形成风灾的地区,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要 避开同风向一致的天然谷口、山口等容易形成风灾的地段,因大风 气流被突然压缩,急剧增大风速,会造成巨大风压或风吸力而形成 灾害。 10.5.2本条规定了对建筑物的规划设计要遵守的各项要求,以 尽量减少强大风速的袭击,降低建筑物本身受到的风压或风吸力。 10.5.3在易形成风灾地区的乡政府驻地边缘种植密集型防护林 带,防止被风拔起,需要加大树种的根基深度。同时,处于逆风向

10.5.1本条规定了易形成风灾的地区,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要 避开同风向一致的天然谷口、山口等容易形成风灾的地段,因大风 气流被突然压缩,急剧增大风速,会造成巨大风压或风吸力而形成 灾害。

带,防止被风拔起,需要加大树种的根基深度。同时,处于逆风向 的电线杆、电线塔和其他高构筑物,均易被风拔起、折断和刮倒。

11.2.1~11.2.7分别规定了环境保护中关于生产项目布置、空 气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地下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固 体废弃物处理等应执行的国家现行标准

11.3环境整治和环境卫生规划

11.3.7本条规定了乡政府驻地设置公共厕所的地点,并宜设置

11.3.7本条规定了乡政府驻地设置公共厕所的地点,并宜计 节水型公共厕所。

11.4环境绿化和景观规划

11.4.1~11.4.4条文是对乡政府驻地绿化规划的原则和各项绿 地规划的具体要求。对于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以外的水域和其他 用地中对乡政府驻地环境产生影响的部分,也应统筹进行环境绿 化规划,以达到优化生态环境的目标。 乡的景观是展示乡的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内容包括乡 政府驻地内的容貌和影响乡容貌的周边环境的规划

乡政府驻地景观规划的要求主要是充分运用自然条件和历史 形成的物质基础以及人文特征,结合现实建设的条件和居民审美 要求,进行综合考虑和统一规划,为居民塑造具有时代特征、富有 地方特色、体现优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12.1.1本条确定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遵循的原则,对保护提 出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说明了历史文化保护与乡政府驻地规划 建设的相互关系。

出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说明了历史文化保护与乡政府驻地规划 建设的相互关系。 12.1.2乡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包含乡域、乡政府驻地、历史街巷 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等多层次,历史文化保护应从乡域到乡 政府驻地的多层次制定保护规划方案和措施。体系不全,层次不 清,可能造成保护工作整体上的失误。 12.1.3乡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结合经济、社会和历史背景,全面 深人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和现状,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 护历史环境、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定正确的保护目标 内容和重点,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和分期实施的方案,以利于从整 本上保护风貌特征和文化特征。 12.1.4文物保护单位是乡历史文化保护对象之一,文物保护单

Z.1.2乡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包含乡域、乡政府驻地、历史街巷、 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等多层次,历史文化保护应从乡域到乡 政府驻地的多层次制定保护规划方案和措施。体系不全,层次不 清,可能造成保护工作整体上的失误

12.1.3乡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结合经济、社会和历史背全面

深人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和现状,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 护历史环境、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定正确的保护目标、 内容和重点,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和分期实施的方案,以利于从整 体上保护风貌特征和文化特征

12.2.1乡历史文化保护的内容应包含物质性要素和非物质性要 素两个方面。物质性要素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与其 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 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等方面进行保护;非物质性要素从非物质文 化遗产及其载体空间进行保护。

12.2.2对乡的历史沿革、形态演变、文化特色和格局风貌及其历

史价值的评估、研究是乡历史文化保护的基础,需充分了解历史文

化特征,科学分析保存状况,评估其历史文化价值,从而确定符合实际的保护重点和保护方法。12.2.3历史建筑调查评估是乡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当前大部分乡缺乏对历史建筑的摸底调查,底数不清。规划编制缺乏依据,保护对象不够明细具体,加强调查、评估与建档,有利于提出科学的规划与管理措施。基于此,本条提出了建筑调查评估和历史建筑档案建立的主要内容。历史建筑档案的建立应以院落为单位,应根据院落位置、院落布局、建筑艺术特征、建设年代、建筑现状、使用权属和保护整治模式,以及历史上维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和建筑测绘信息记录等资料建立历史建筑档案。乡应当建立健全历史建筑档案管理制度,对历史建筑档案应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统一保管。12.3保护范围12.3.1乡历史文化保护范围,是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划定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范围指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最为集中,并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区域。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12.3.2乡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具体边界应因地制宜的进行划定:一是当保护范围边界附近有历史建筑时,应将其划入保护范围内;二是在保护范围内的主要视线景观通道的主要观景点向外跳望时,其视线可及处的建筑应被划入保护范围,包括街道、广场、河流、山体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用地边界和外观边界;三是与保护范围的整体风貌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如山体、树木、林地、水体、河道和农田等,也应划入保护范围。12.3.3乡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对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不同的保护措施。在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其整体风貌、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一般禁止建设新建筑(新建、扩建必.100·

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历史建筑应保持原有的高 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构)筑物的 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应根据维护历史风貌的原则进行严 格控制,确保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风貌的完整

JC311-2004 明矾石膨胀水泥.pdf12.3.4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是当前规划建设

视线通廊是标志性历史景观之间保持通视的前提条件,是体 验历史文化特色的重要景观通道。视线分析是视线通廊内建筑高 度控制的主要依据。应通过视点高度和观景范围的确定,做出平 面视角范围和竖向视角范围的视线分析,以此为依据确定视线通 廊内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建筑高度控制是保护历史风貌的重要措施。对保护范围内的 建筑高度进行控制的目的,是对保护对象周边的景观环境进行保 护;对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进行控制的自的,是保护整体上的视觉 关联性;对建筑高度进行整体上的分区控制是为了保持保护范围 的整体尺度。

12.4.1本条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 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根据乡历史文化风 说特点和现状遗存的整体情况,综合考虑建筑主体的价值、建成年 代、风貌特色以及与整体风貌的协调状况等因素,将保护范围内确 定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分为不同类型,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 出保护与整治的要求。

这些街巷因为交通等原因被拓宽而改变尺度,因改造而改变街老 两侧建筑外观,传统风貌将不复存在。保持历史街巷的格局、尺

度、材料、外观环境等,是乡历史文化保护的关键措施之一 12.4.3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以及与乡有重要历史联 系的区域环境要素均应加以保护。在保护范围内增建的设施,应 该从尺度、形式、色彩、材料、风格等方面同历史文化协调一致,绿 化的布局应符合当地的历史传统。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也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的影响

12.4.4乡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多数是居民日常生活的场所,普

存在居住人口密集和基础设施不完善的状况。为了确保在保护范 围内环境的协调,需要限定居住人口的数量,并逐步完善基础设 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设施和安全设施,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JC/T 1001-2018标准下载,满 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要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同时,这些 设施的外观和色彩应与当地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13.0.1、13.0.2为使乡规划图纸达到完整、准确、清晰、美观,提 高制图质量与效率,利于计算机制图软件研制,满足规划设计和建 设管理等要求,规定了规划图纸绘制应标注的内容以及规划使用 的图例。其各项规定是在总结各地乡规划图纸绘制的基础上,参 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T97和有关专业的制 图标准,结合乡规划的特点而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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