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公通字〔2020〕166号《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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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通字〔2020〕166号《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pdf

第一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1.1原《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版)(以下简称 “《指南》(2017年版)")第1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1.1.2《指南》(2017年版)第1条部分内容,局部明确要求。 1.1.3《指南》(2017年版)第1条部分内容,未修改。坡屋顶商业服务网点的 高度计算应按本《指南》第9.8.1条执行。 1.1.4~1.1.5《指南》(2017年版)第1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1.1.6《指南》(2017年版)第3条,未修改。

1.1.1原《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版)(以下简称 “《指南》(2017年版)")第1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1.1.2《指南》(2017年版)第1条部分内容,局部明确要求。 11.3《指南》(2017年版)第1条部分内容,未修改。坡屋顶商业服务网点的 高度计算应按本《指南》第9.8.1条执行。 1.1.4~1.1.5《指南》(2017年版)第1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1.1.6《指南》(2017年版)第3条,未修改。

1.3厂房(仓库)相关问题

1.3.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精神新12J02 屋面,《指南》(2017年版)第6条部分列 举内容删除。 1.3.2《指南》(2017年版)第8条,删除关于审批程序的要求,根据GB50089 最新版本修改了标准名称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精神,删除《指南》(2017年版)第4条。 2删除《指南》(2017年版)第5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文说 明已明确。

1.4部分建筑、场所的消防设计

1.4.1《指南》(2017年版)第9条,明确宿舍、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等建 筑的疏散要求:删除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在机电相关章节表述。 1.4.2~1.4.3《指南》(2017年版)第10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1.4.4《指南》(2017年版)第10条部分内容,补充“蹦床”、修改明确防火分

1.4.1《指南》(2017年版)第9条,明确宿舍、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等建 筑的疏散要求:删除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在机电相关章节表述。 1.4.2~1.4.3《指南》(2017年版)第10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1.4.4《指南》(2017年版)第10条部分内容,补充“蹦床”、修改明确防火分

隔措施的做法。 1.4.5根据应急消办函(2019)17号文,新增条文,明确足浴场所消防设计原则。 1.4.6《指南》(2017年版)第13条内容,修改文字顺序,避免理解上的歧义。 1.4.7《指南》(2017年版)第15条,增加新发布的《监狱建筑设计标准》作为 设计依据。 1.4.8《指南》(2017年版)第16条,未修改。 1.4.9《指南》(2017年版)第17条,未修改。 1.4.10《指南》(2017年版)第18条,局部修改。规范组专家认为,电动汽车 库的火灾危险性和救援困难在《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其实未 被科学评估,应采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在没有其他更为可靠的消防措施出台 之前,先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1.4.11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范组对“无窗房间”的复函,新增 条文。

1.4.5根据应急消办函(2019)17号文,新增条文,明确足浴场所消防设计原则。 1.4.6《指南》(2017年版)第13条内容,修改文字顺序,避免理解上的歧义。 1.4.7《指南》(2017年版)第15条,增加新发布的《监狱建筑设计标准》作为 设计依据。 1.4.8《指南》(2017年版)第16条,未修改。 1.4.9《指南》(2017年版)第17条,未修改。 1.4.10《指南》(2017年版)第18条,局部修改。规范组专家认为,电动汽车 库的火灾危险性和救援困难在《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其实未 被科学评估,应采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在没有其他更为可靠的消防措施出台 之前,先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1.4.11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范组对“无窗房间”的复函,新增 条文。

1.5.1根据《指南》(2017年版)第11条,新增条文,针对设计、审图机构在标 准理解上的歧义,加以明确;“规范另有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1 条规定“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 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消防电梯。 1.5.2《指南》(2017年版)第11条,条文内容局部修改。 1.5.3《指南》(2017年版)第12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内容局部修改,文字 完善。

1.5.1根据《指南》(2017年版)第11条,新增条文,针对设计、审图机构在标 准理解上的歧义,加以明确;“规范另有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1 条规定“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 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消防电梯。 1.5.2《指南》(2017年版)第11条,条文内容局部修改。 1.5.3《指南》(2017年版)第12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内容局部修改,文字 完善。

2.1.1《指南》(2017年版)第19条,局部修改、补充明确。消防车道(4m宽)、 贴邻建筑的5m范围内以及消防救援路径上不能设置影响救援的绿化、水面、挡 墙等障碍物,救援路径总长度应符合本条对距离的要求。 2.1.2《指南》(2017年版)第20条,未修改。 2.1.3《指南》(2017年版)第21条,未修改。 2.1.4新增条文,明确距离较短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回车场地的设 置要求。 2.1.5《指南》(2017年版)第22条,新增对消防车道标识的设置要求。 2.1.6 《指南》(2017年版)第23条,未修改。 2.1.7 《指南》(2017年版)第24条,局部补充明确。 2.1.8 《指南》(2017年版)第25条,未修改。 2.1.9 《指南》(2017年版)第26条,局部补充明确。 2.1.10 0《指南》(2017年版)第27条,未修改。 2.1.11新增条文,明确消防车道应设置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做法

2.1.1《指南》(2017年版)第19条,局部修改、补充明确。消防车道(4m宽)、 贴邻建筑的5m范围内以及消防救援路径上不能设置影响救援的绿化、水面、挡 墙等障碍物,救援路径总长度应符合本条对距离的要求。 2.1.2《指南》(2017年版)第20条,未修改。 2.1.3《指南》(2017年版)第21条,未修改。 2.1.4新增条文,明确距离较短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回车场地的设 置要求。 2.1.5《指南》(2017年版)第22条,新增对消防车道标识的设置要求。 2.1.6《指南》(2017年版)第23条,未修改。 2.1.7《指南》(2017年版)第24条,局部补充明确。 2.1.8 《指南》(2017年版)第25条,未修改。 2.1.9 《指南》(2017年版)第26条,局部补充明确。 2.1.10 《指南》(2017年版)第27条,未修改。 2.1.11新增条文,明确消防车道应设置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做法。

2.2.1~2.2.2《指南》(2017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2.2.3《指南》(2017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文字局部修改。 2.2.4《指南》(2017年版)第28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明确

2.3.11《指南》(2017年版)第33条,未修改。 2.3.12《指南》(2017年版)第34条,未修改。 2.3.13《指南》(2017年版)第35条部分内容,明确防火措施。 2.3.14《指南》(2017年版)第98条,局部修改补充明确,当电梯井道采用玻 璃幕墙等不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围护结构时的要求。 2.3.15《指南》(2017年版)第36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 2.3.16 《指南》(2017年版)第36条部分内容,修改附图,明确要求。 2.3.17《指南》(2017年版)第37条,明确住宅底部内天井也需满足U型,明 确散廊的做法。 2.3.18新增条文,对《指南》(2017年版)第37条的补充,明确住宅内天并挑 板的宽度限制

第三章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第三章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

3.1.1《指南》(2017年版)第49条,未修改。 3.1.2《指南》(2017年版)第50条,局部补充完善。 3.1.3《指南》(2017年版)第51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精神补充 完善。 3.1.4《指南》(2017年版)第52条,局部补充完善。 3.1.5《指南》(2017年版)第53条,局部补充完善。 3.1.6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精神,新增条文。 3.1.7新增条文,明确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面积计算方 法与消防设计要求。

3.2.1《指南》(2017年版)第40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3.2.2《指南》(2017年版)第41条,删除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 3.2.3~3.2.4《指南》(2017年版)第40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3.2.5《指南》(2017年版)第40条部分内容,局部补充明确,中庭上部各层回 廊与中庭开口区域均无可燃物,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3.2.6新增条文,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条规定:当中庭防火分区的 建筑面积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中 庭不应布置可燃物。本条明确、加强了对有商业服务功能且未分隔、回廊宽度较 大的中庭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要求,同时不能借用设有防火卷的相邻防火分 区疏散。 3.2.7《指南》(2017年版)第40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3.2.8《指南》(2017年版)第42条,未修改。

3.2.1《指南》(2017年版)第40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3.2.2《指南》(2017年版)第41条,删除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 3.2.3~3.2.4《指南》(2017年版)第40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3.2.5《指南》(2017年版)第40条部分内容,局部补充明确,中庭上部各层回 廊与中庭开口区域均无可燃物,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3.2.6新增条文,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条规定:当中庭防火分区的 建筑面积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中 庭不应布置可燃物。本条明确、加强了对有商业服务功能且未分隔、回廊宽度较 大的中庭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要求,同时不能借用设有防火卷帘的相邻防火分 区疏散。 3.2.7《指南》(2017年版)第40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3.2.8《指南》(2017年版)第42条,未修改。

3.3.1《指南》(2017年版)第46条,未修改。 3.3.2《指南》(2017年版)第48条,局部补充完善。 3.3.3新增条文,明确住宅建筑的外保温系统设计标准。 3.3.4新增条文,明确岩棉板等包覆防水透气膜的耐火极限。

3.4.1《指南》(2017年版)第38条,局部补充完善。

3.4.2《指南》(2017年版)第39条,局部补充完善。 3.4.3新增条文。 3.4.4《指南》(2017年版)第44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 3.4.5《指南》(2017年版)第44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3.4.6新增条文,加强对封闭阳台外墙的要求。 3.4.7~3.4.8《指南》(2017年版)第44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3.4.9《指南》(2017年版)第47条,未修改。 3.4.10新增条文,明确地下汽车库地面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3.4.11新增条文,明确部分内墙涂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3.4.12《指南》(2017年版)第70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3.5.1《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 术要求)》(应急浙消(2019)72号)(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 第45条,有门厅对外的门,不需要再设可开启外窗,局部修改。 3.5.2《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46条局部修订,补充了地上部分楼梯间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也适用本条。 3.5.3《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47条,修改明确。超高层建筑主体部分 面积相对较小,火灾后期每层外墙上外窗排烟、排热已足够,不需要通过楼梯间 排热)

4.1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4.1.23 《指南》(2017年版)第69条,未修改。 4.1.24 《指南》(2017年版)第70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1.25 《指南》(2017年版)第70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1.26 《指南》(2017年版)第70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1.27 《指南》(2017年版)第71条,未修改。 4.1.28 《指南》(2017年版)第72条,未修改。 4.1.29 《指南》(2017年版)第73条,局部补充明确。 4.1.30 《指南》(2017年版)第74条,未修改。 4.1.31 《指南》(2017年版)第75条,局部补充明确,扩大适用范围(类似小 型设备用房)。 4.1.32 《指南》(2017年版)第76条,局部补充明确。 4.1.33《指南》(2017年版)第79条,未修改。 4.1.34新增条文,明确架空层等灰空间的消防要求。 4.1.35《指南》(2017年版)第88条部分内容,修订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拟修订的净宽度及计算方法一致,本条规定的净宽度0.80m,不允许负偏差。(原 征求意见第4.2.20条)

1删除《指南》(2017年版)第66条。根据规范组对《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解释,不在同一楼层的商场、娱乐、餐饮、办公、酒店 等可共用垂直疏散楼梯,《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允许设值班办公室。

1删除《指南》(2017年版)第66条。根据规范组对《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解释,不在同一楼层的商场、娱乐、餐饮、办公、酒店 等可共用垂直疏散楼梯,《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允许设值班办公室。

4.2.8《指南》(2017年版)第84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2.9 《指南》(2017年版)第81条,未修改。 4.2.10 《指南》(2017年版)第82条部分内容,修改完善、明确。 4.2.11 《指南》(2017年版)第82条部分内容,局部文字修改。 4.2.12 《指南》(2017年版)第82条部分内容,补充明确。 4.2.13 《指南》(2017年版)第84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2.14 《指南》(2017年版)第84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明确住宅疏散楼梯间 首层外门宽度。 4.2.15 《指南》(2017年版)第96条,未修改。 4.2.16 《指南》(2017年版)第86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明确。 4.2.17 《指南》(2017年版)第86条部分内容,根据实际情况明确。 4.2.18 《指南》(2017年版)第87条,补充明确。 4.2.19 9《指南》(2017年版)第89条,未修改。 (其他修订说明】

4.3消防电梯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以采用长度不超过6m的防火卷帘加钢化玻璃隔断。 4.3.2《指南》(2017年版)第92条局部内容删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8 条、本《指南》第1.5.1条已有规定。 4.3.3~4.3.4《指南》(2017年版)第93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4.3.5《指南》(2017年版)第94条,修改完善、明确。 4.3.6《指南》(2017年版)第95条,修改补充明确。 4.3.7《指南》(2017年版)第97条,未修改。

5.2.1《指南》(2017年版)第115条,局部文字修改。

5.2.1《指南》(2017年版)第115条,局部文字修改。 5.2.2《指南》(2017年版)第116条,未修改。

5.3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5.3.1《指南》(2017年版)第109条,未修改。 5.3.2《指南》(2017年版)第110条,未修改。 5.3.3《指南》(2017年版)第111条,未修改。 5.3.4《指南》(2017年版)第112条局部文字修改。原条文:“地下室、单层建 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当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系统阀门设置应保证.....” 5.3.5《指南》(2017年版)第113条,未修改。 5.3.6 《指南》(2017年版)第114条,局部修改明确。 5.3.7 新增条文,消火栓箱部分进入住宅划线车位空间引发投诉,

5.4.1《指南》(2017年版)第118条,未修改 5.4.2《指南》(2017年版)第119条表达方式变更(含义一致,明确参数,放 弃用非规范文件作为依据的写法)。原条文:“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

指南》(2017年版)第124条,现行规范已

6.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2.1本条为新增条文。 6.2.2本条为新增条文。 6.2.3本条为新增条文,对集中电源的设置做了规定。 6.2.4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的保持视 觉连续的疏散方向标志灯具应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6.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2.1本条为新增条文。

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1《指南》(2017年版)第9条部分内容、第135条,修订强调了住宅套内 火灾探测器声报警功能的要求。 5.3.2《指南》(2017年版)第136条,未修改。 6.3.3 《指南》(2017年版)第137条,局部修改。 6.3.4《指南》(2017年版)第140条,局部修改。 6.3.5《指南》(2017年版)第141条,未修改。 6.3.6《指南》(2017年版)第129条,修订增加了可采用手动切断非消防电源 的特殊用电负荷,

第七章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1.1《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1条局部修订,补充与本《指南》第1.5.3 条相适应的防烟设计内容,补充建筑主体地下部分的防烟设计相关要求。 7.1.2《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2条局部修订,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 通风方式防烟时,除了楼梯间满足自然通风条件外,“三合一”前室的加压送风 口设置还应符合相应规定。 7.1.3《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3条局部修订,删除原条文中国家《防 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对前室设有多个出入口(除楼梯间门外)的情况作补 充说明。 7.1.4《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6条局部调整,补充了消防电梯前室等 也可适用本条。 7.1.5新增条文,明确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时可开启窗的布置间隔要求和地上散 开楼梯间的防烟设计要求。 7.1.6新增条文,补充住宅建筑地下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可开启外窗的相关要求。 7.1.7《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5条局部修订,补充完善了地下三层及 以上的防烟楼梯问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相关条件。 7.1.8《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4条表述作局部调整。 7.1.9《指南》(2017年版)第151条局部修订,调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m 门厅自然通风的开窗要求,补充建筑面积小于100㎡门厅自然通风的开窗要求。 7.1.10《指南》(2017年版)第152条局部修订,补充高层病房楼避难间自然通 凤的开窗要求,补充高层病房楼和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采用加压送风系统时的 设计计算要求。 7.1.11《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7条表述修订,明确了加压送风系统服 务高度的具体要求。 7.1.12《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8条局部修订,补充完善了加压送风机 进风口与机械排烟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建筑面时的相应布置要求,完善了补风机 进风口与机械排烟口的布置要求。 7.1.13《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9条局部修订,补充完善风机设置于室 外时的相关要求,删除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 7.1.14《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10条表述局部修订,明确送风机的手 动启动信号按钮的设置位置。 7.1.15《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11条局部修订,补充了地铁、城市交 通隧道、水电工程、水利工程等特殊工程的相应风管可采用土建风道,另外表述 进行了局部调整。

1.1.16《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12条局部修订,提高了穿越其他防火 分区加压送风管的耐火极限要求,明确了多个加压送风管可共并布置,且风管的 耐火极限不作要求。 7.1.17《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13条,未修改。 7.1.18《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14条局部修订,补充了适用场所包含 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等。 7.1.19《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15条局部修订,补充了适用场所包含 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等。 7.1.20《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16条局部修订,补充了适用场所包含 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补充了封闭楼梯间门开启时的门洞风速要求。 7.1.21《指南》(2017年版)第156条局部修订,明确了进风口设于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上部时相应的布置要求。 7.1.22《指南》(2017年版)第157条局部修订,补充了可开启外窗的室外侧也 不应设置影响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自然通风的广告牌。

7.2.1《指南》(2017年版)第142条,未修改。 7.2.2《指南》(2017年版)第7条调整至本章节,未修改。 7.2.3《指南》(2017年版)第143条,未修改。 7.2.4《指南》(2017年版)第144条局部修订,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首层有外 门但无外窗的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7.2.5《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18条局部修订,补充了首层(底层)未 设置防火卷帘时应设置挡烟设施的相关要求。 7.2.6《指南》(2017年版)第163条局部修订,调整了柴油发电机房需设置排 烟设施的相应要求。 7.2.7《指南》(2017年版)第164条,未修改。 7.2.8《指南》(2017年版)第166条局部修订,补充了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 场所也适用于本条,调整了通风量计算的换气次数规定。 7.2.9《指南》(2017年版)第143条表述局部调整,根据《冷库设计规范》国 家标准管理组的“冷库排烟设计解释”(2016年12月6日),冻结间、冷藏间不 宜设置排烟设施:另根据《冷库设计规范》修订报批稿,已修订明确了不同温度 的冷库冷间的排烟要求。 7.2.10《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17条,未修改。 7.2.11《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19条局部修订。完善了多边形、圆形 房间及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确定方法:补充了常见走道(或回腐)

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确定的图示,当确定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超过《防排烟标准》 第4.2.4条及本《指南》第7.2.12条的相关规定时,应调整走道(或回廊)防烟 分区的划分。 7.2.12《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20条局部修订,补充了宽度大于2.5m 且小于或等于2.8m的走道(或回廊)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7.2.13《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21条局部修订,调整了汽车库防烟分 区最大允许长边长度的控制要求。 7.2.14《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23条,未修改。 7.2.15《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24条,未修改。 7.2.16《指南》(2017年版)第171条局部修订,删除了原条文中国家《防排烟 标准》已明确的内容,补充说明了“整窗”的含义。 7.2.17《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26条局部修订,明确了同一竖向排烟 系统每层的水平排烟支管只能服务于一个防火分区。 7.2.18《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25条局部修订,局部表述作了调整, 同时明确了加压送风系统服务高度的具体要求。 7.2.19《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27条局部修订,删除了原条文中国家 《防排烟标准》已明确的内容,补充完善了风机设置于室外时的相关要求,调整 了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的适用场所和布置要求。 7.2.20《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29条局部表述调整,内容未修改。 7.2.21新增条文,给出了风管为满足耐火极限要求常用的几种做法。 7.2.22新增条文,规定了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的相关布置要求。 7.2.23《指南》(2017年版)第172条局部修订,补充明确了排烟管、排烟口尺 寸的确定方法。 7.2.24《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31条局部修订,调整了机械排烟系统 可按排烟口最大风速确定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的适用场所。 7.2.25《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30条局部修订,局部调整了表述,补 充了无窗房间通过走道排烟且走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的相关要求。 7.2.26《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32条,未修改。 7.2.27《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33条局部修订,完善了排烟场所的补 风要求;明确了自然排烟场所的补风方式,补充了确定补风口面积的相应要求。 7.2.28《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34条,未修改。 7.2.29 《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35条,表述局部调整,内容未修改。 7.2.30《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36条局部修订,明确了阶梯式地面或 类似的场所最小清断高度的确定方法,补充了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

1删除《指南》(2017年版)第161条,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已有规定。 2删除《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28条,其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 已基本明确。 3原征求意见稿第7.2.31相关内容已调整至第7.2.12条

1删除《指南》(2017年版)第161条,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已有规定。 2删除《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28条,其主要内容《防排烟标准》 已基本明确。 3原征求意见稿第7.2.31相关内容已调整至第7.2.12条

7.3.1《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48条,未修改。 7.3.2《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第49条,未修改。 7.3.3新增条文,增加了同时担负房间和相邻走道排烟的排烟系统中走道常闭排 烟口的控制要求。 7.3.4新增条文,明确了只承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且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未设 置常闭排烟口)的排烟系统的控制要求,可不增设常闭排烟口及信号反馈功能。

7.4施工、调试和验收

7.4.1《补充技术要求》(2019年版) 含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等。 7.4.2新增条文,明确了在调试和验收阶段,进行排烟系统风速、风量测试时开 启防烟分区排烟口、补风口的相应要求。

1《指南》(2017年版)第176条,未修改

8.1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

8.1.1《指南》(2017年版)第177条,未修改。 8.1.2《指南》(2017年版)第178条DB51/T 1934-2014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数据接口规范.pdf,未修改。 8.1.3《指南》(2017年版)第179条,未修改。

9.1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场所

9.1.1《指南》(2017年版)第180条部分内容,补充明确。 9.1.2《指南》(2017年版)第180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9.2.1《指南》(2017年版)第14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精神,条 文局部修改。小学的教学用房的布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 范》GB50099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的布置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JGJ39的规定。 9.2.2新增条文,明确儿童活动场所设1个疏散门的面积条件。 9.2.3《指南》(2017年版)第181条,未修改。 9.2.4《指南》(2017年版)第183条,局部修改完善,

1删除《指南》(2017年版)第182条,考虑到该类场所的人员特点,《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第6.2.2条已明确应采用防火隔墙和防火门,不允许采用防火卷 帘替代。

9.5.1《指南》(2017年版)第186条部分内容,局部删除,提高疏散要求。 9.5.2《指南》(2017年版)第186条部分内容,未修改。 9.6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 《指南》(2017年版)第187条,局部修改。

9.7.1《指南》(2017年版)第188条,部分内容相关规范已有规定,局部删除。 9.7.2《指南》(2017年版)第189条YB 9258-97《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文字局部修改完善。

9.8商业服务网点及类似形式建筑

9.8.1《指南》(2017年版)第190条,局部修改,提高对底商网点坡屋顶高度 计算的要求。 9.8.2《指南》(2017年版)第191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明确。 9.8.3《指南》(2017年版)第191条部分内容,局部修改明确。 9.8.4根据指南管理组发布的浙消指南【2018】2号,新增条文。 9.8.5根据指南管理组发布的浙消指南【2018】2号,新增条文,特别针对消防 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重新按照建筑定性设计、审查、验收。 9.8.6《指南》(2017年版)第192条,未修改。 9.8.7新增条文,明确底商或多个小商铺的组合建造的做法不可随意扩大适用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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