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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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pdf

表5.6.2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厂 广告与 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cd/m)

5. 6. 2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

注:环境区域(E1~E4区)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

2外投光广告与标识照明的亮度均匀度Ui(Lmin/Lmax)宜为0.6~0.8; 3广告与标识采用外投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GBT 230.2-2012标准下载,散射到广告与标识 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4应限制广告与标识照明对周边环境的光污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7. 0. 2 的规定。

6.1.1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性质、环境区域亮度、表面装饰材料及所在 城市规模等,确定照度或亮度标准值。 6.1.2应合理选择夜景照明的照明方式。 6.1.3选用的光源应符合相应光源能效标准,并应达到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6.1.4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镇流器按光源要求配置, 并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1.5应采用效率高的灯具。 6.1.6 气体放电灯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6.1.7 应合理选用节能技术和设备。 6.1.87 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6.1.9 应建立切实有效的节能管理机制。

6.2照明功率密度值(LPD)

用功率密度值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6.2.1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应采用功率密度值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6.2.2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6.2.2的规定

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E1~E4区)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 为保护E1区(天然暗环境区)的生态环境,建筑立面不应设置夜景照明

注:1考虑对公共(道路)照明灯具会产生影响,E1区熄灯时段的垂直面照度最大允许值 可提高到11x;

注:1要限制每个能持续看到的灯具,但对于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不在此例: 2如果看到光源是闪动的,其发光强度应降低一半; 3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E1区熄灯时段灯具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可提高到 500cd; 4环境区域(E1~E4区)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

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不在此例: 2如果看到光源是闪动的,其发光强度应降低一半; 3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E1区熄灯时段灯具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可提高到 500cd; 4环境区域(E1E4区)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

8,2,1同一照明系统内的照明设施应分区或分组集中控制,应避免全部灯具 同时启动。宜采用光控、时控、程控和智能控制方式,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8.2.2应根据使用情况设置平日、节假日、重大节日等不同的开灯控制模式 8.2.3系统中宜预留联网监控的接口,为遥控或联网监控创造条件。 8.2.4总控制箱宜设在值班室内便于操作处,设在室外的控制箱应采取相应 的防护措施。

于正常运行时最大泄露电流的2.0~2.5倍。 8.3.4夜景照明装置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的要求。 8.3.5照明设备所有带电部分应采用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保护,距地面2.8m 以下的照明设备应使用工具才能打开外壳进行光源维护。室外安装照明配电箱与 空制箱等应采用防水、防尘型、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北方地区室外配电箱 内元器件还应考虑室外环境温度的影响,距地面2.5m以下的电气设备应借助于 钥匙或工具才能开启。

于正常运行时最大泄露电流的2.0~2.5倍。 8.3.4夜景照明装置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的要求。 8.3.5照明设备所有带电部分应采用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保护,距地面2.8m 以下的照明设备应使用工具才能打开外壳进行光源维护。室外安装照明配电箱与 控制箱等应采用防水、防尘型、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北方地区室外配电箱 内元器件还应考虑室外环境温度的影响,距地面2.5m以下的电气设备应借助于 钥匙或工具才能开启。 8.3.6嬉水池(游泳池)防电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0区内采用12V及以下的隔离特低电压供电,其隔离变压器应在0、 1、2区以外;嬉水池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电气线路应采用双重绝缘;在0区及1区内不得安装接线盒; 3电气设备的防水等级:0区内不应低于IPX8;1区内不应低于IPX5; 2区内不应低于IPX4; 4在0区、1区及2区内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8.3.7喷水池防电击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50V及以下的特低电压(ELV)供电时,其隔离变压器应设置 在0、1区以外;当采用220V供电时,应采用隔离变压器或装设额定动作电流 Ian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喷水池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 定; 2水下电缆应远离水池边缘,在1区内应穿绝缘管保护; 3喷水池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4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或喷水广场应执行本规范第8.3.6条的规定。 8.3.8霓虹灯的安装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霓虹灯安装规范》GB19653 的规定。

附录 A城市规模和环境区域的划分

1.0.1城市规模根据人口数量可作下列划分: 1城市中心城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为大城市; 2城市中心城区非农业人口为20万~50万的城市为中等城市: 3城市中心城区非农业人口在20方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 1.0.2环境区域根据环境亮度和活动内容可作下列划分: 1E1区为天然暗环境区,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 2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如乡村的工业或居住区等; 3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如城郊工业或居住区等; 4E4区为高亮度环境区,如城市中心和商业区等,

1.0.1城市规模根据人口数量可作下列划分: 1城市中心城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为大城市; 2城市中心城区非农业人口为20万~50万的城市为中等城市: 3城市中心城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 1.0.2环境区域根据环境亮度和活动内容可作下列划分: 1E1区为天然暗环境区,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所在地区等; 2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如乡村的工业或居住区等; 3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如城郊工业或居住区等; 4E4区为高亮度环境区,如城市中心和商业区等,

B. 0. 1 半柱面照度应按下式i

0.1半柱面照度应按下式计算

附录 B半柱面照度的计算、测量和使用

附录B半柱面照度的计算、测量和使用

式中 Es— 计算点上的维持半柱面照度(Ix); Z一 所有有关灯具贡献的总和; I(C,) 灯具射向计算点方向的光强(cd); asc 为光强矢量所在的垂直面和与半圆柱体的表面垂直的平面之间的夹 角 (图 B. 0. 1); ? 垂直光度角(°); 水平光度角(°); 入射光线与通过计算点的水平面法线间的角度(°); H 灯具的安装高度(m); MF 光源光通维护系数和灯具维护系数的乘积。

图B.0.1 计算半柱面照度时所用的角

注:本规范中如未加说明,均指离地面1.5m处的半柱面照度。 B.0.2半柱面照度宜按下列方法进行测量: 1半柱面照度可采用配置专用光度探测器的半柱面照度计进行直接测 量; 2 当照度的最低点在灯具的正下方时,在计算最小值时,也可选附近的 其他点; 3 当使用半柱面照度有困难时,可采用顺观察方向的2/元倍垂直照度替 代。

附录 C嬉水池和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0区一水池内部; 1区一一离水池边缘2m的垂直面内,其高度止于距地面或人能达到的水平 面的2.5m处;对于跳台或滑槽,该区的范围包括离其边缘1.5m的垂直面内,其 高度止于人能达到的最高水平面的2.5m处; 2区一一1区至离1区1.5m的平行垂直面内,其高度止于离地面或人能达到 的水平面的2.5m处。 C.0.2喷水池应根据电气危险程度划分区域(如图 C.0.2 所示)。

图C.0.2喷水池区域划分

0区一水池内部; 1区一一离水池边缘2m的垂直面内,其高度止于距地面或人体能到达的水 平面的 2.5m 处。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 符合···的要求(规定)”。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1.0.1在总结我国城市夜景照明工程设计、建设与管理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 础上,并借鉴了国际和国外先进的夜景照明规范,简要地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 的、要求和总的原则。 1.0.2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确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建筑物、构筑物 和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园、广告与标识等景物的夜景照明设计, 1..0.3明确了本规范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也就是城市夜景照明设计除应 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1在总结我国城市夜景照明工程设计、建设与管理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 础上,并借鉴了国际和国外先进的夜景照明规范,简要地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 的、要求和总的原则。 1.0.2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确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建筑物、构筑物 和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园、广告与标识等景物的夜景照明设计 1.0.3明确了本规范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也就是城市夜景照明设计除应 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1.1本条规定同步设计的原则,也就是根据当地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宜与被照明工程的规划、设计同步进行。 3.1.2本条规定以人为本,彰显个性,注重夜景照明整体艺术效果的原则。 3.1.3本条规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施绿色照明的原则。 3.1.4本条规定防止夜景照明产生光污染的原则。 3.1.5本条规定慎用彩色光的原则。 3.1.6本条规定安全的原则,其中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安装方式设置 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应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园林和古典建筑等被照对 象免受损伤。

3.2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的选择

3.2.1本条规定对选用照明光源最基本的要求。 3.2.2在选择光源时,不单是比较光源价格,更应进行全寿命期的综合经济 分析比较,因为一些高效、长寿命光源,虽价格较高,但使用数量减少,运行维 护费用降低,经济上和技术上是合理的。

1泛光照明多用于大面积的照明场所,而高强气体放电灯具有光效高、 寿命长等优点,因而得到普遍应用。 2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发光二极管(LED)因体积小 通常比较适用于内透光照明。 3紧型荧光灯、冷阴极管或发光二极管(LED)灯带体积小,并为线 性光源,比较适用于轮廓照明。 4商业步行街、广告等场所对颜色的识别有一定要求,因此需选用高显 色性光源,如金属卤化物灯、三基色荧光灯或其他高显色性光源。 5紧型荧光灯和小功率的高强气体放电灯亮度相对较低,比较适合于 园林、广场的草坪灯,也有利于节约能源。 6强调自发光的广告、标识宜使用LED和EL光源,以节约照明用电。 7和其他高强气体放电灯相比,荧光高压汞灯光效较低,寿命也不长, 显色指数也不高,故不宜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和白炽灯光效低和寿命短 故不应采用。

3.2.4本条说明选择镇流器的原

用恒功率镇流器。 3.2.5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一般是与灯具装在一起的,但有时由于 安装、维修上的需要或其他原因,也有分开设置的。此时,触发器与灯具间的距 离越小越好。当两者间距大时,触发器不能保证气体放电灯正常启动,这主要是 由于线路加长后,导线间分布电容增大,从而触发脉冲电压衰减而造成的,故触 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制造厂家对产品的要求。

4照明评价指标4.1照度或亮度4.1.1本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景观元素以及步行道、广场等室外开放空间的照明评价指标为亮度、照度和半柱面照度值。地面水平照度是为了看清地面上的障碍物和地面的起伏,以免跌或失足。本规范中的最低值规定为2Ix,与CIE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No.136(2000)中推荐的最低值一致。离地面1.5m处的半柱面照度是为了行人晚间能够辨认其他趋近的,或附近离开定距离的平均身高的来人脸部特征,以便提供必要的安全感。研究证明,4m的距离使行人能有足够的时间辨认和做好相应的防范准备,而在这个距离,辨认和估计一个人的企图所需的最小半柱面照度为0.81x,本规范为使用者的便利,将最低要求规定为21x。在照明情况较为复杂时,垂直照度E,与半柱面照度Esc之间没有固定的换算关系。但是在单个点光源照射下:Esc= Φ / π rdE=Φ/2rd因此:Ev=元/2×Esc本规范中半柱面照度与垂直照度之间的换算关系即是按照这一简化公式得出。4.1.2、4.1.3本条规定的照度或亮度均匀度均为参考面上维护周期末的维持照度值。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环境特征、灯具的防护等级和擦洗周期,从本规范表4.1.3中选定相应的维护系数。本规范的维持照度值是扣除下列假设的衰减后的照明值:1在计划更换光源时间内光源的流明衰减。2灯具在清洁周期末由于污染引起的输出流明的衰减。维护系数即是在灯具设备维护周期未,由于上述衰减后,参考面上的照明值与初始照明值之比,它是光源流明衰减因子与灯具污染衰减因子的乘积。本规范中,光源的流明衰减因子按照其初始流明的70%计算;由于污染引起的灯具输出流明的衰减因字,则参考了CIE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No.136(2000)中给出的灯具污染衰减因子的推荐值,该推荐值如表1所示。表1灯具污染衰减因字灯具的预期点燃时间(月)环境特征IP等级12 1824 3036清洁0.900.820.790.780.75IP2X一般0.620.580.560.530.52污染严重0.530.480.450.420.41清洁0.920.910.900.890.88IP5X一般0.900.880.860.840.82污染严重0.890.870.840.800.76清洁0.930.920.910.900.89IP6X一般0.920.910.890.880.87污染严重0.910.900.880.860.83

注:环境污染特征可按下列情况区分: 清洁:附近无产生烟尘的工作活动,中等交通量,环境颗粒水平不超过300μg/m,如 大型公园、风景区; 一般:附近有产生中等烟尘的工作活动,交通量较大,环境颗粒水平不超过600μg/m, 如居住区及轻工业地区; 污染严重:附近有产生大量烟尘的工作活动,有时可能将灯具尘封起来,如重工业地区

本规范中的平均照度(averageilluminance)的定义是“设定表面上有代表性 的多点照度的平均值”;平均亮度(averageluminance)的定义是“设定表面上有 代表性的多点亮度的平均值”。有代表性的点的数量和位置可参照国际照明委员 会标准《光度学一一物理光度学的CIE系统》S010/E:2004和北京照明学会等 编的《城市夜景照明技术指南》第16章夜景照明的测试和评价的有关规定确定

4.2.1本条是根据CIE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No.136(2000)中的规定 制定的。光源的色温或相关色温的选择在城市夜景照明设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涉及心理学、美学问题,也与气候环境、区域特色有关。城市中功能性照明的 照度值较低,适宜采用低色温和中间色温光源,而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物(构筑 物)泛光照明,则适宜采用高色温光源。 4.2.2本条将城市夜景照明光源的显色性以一般显色指数Ra作为评价指标, 光源显色性应按本规范表4.2.2确定。 在C正E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No.136(2000)中,将光源的显色性分为 5个级别,分别为:A=90以上;B=80~90;C=60~80;D=40~60;E=40以下。 其中A类主要为白炽灯、卤钨灯等热辐射光源,D类主要为高压汞灯光源,这 两类光源在城市夜景照明设计中已经不被推荐使用。故本标准中,将显色性的5 个级别合并为3个级别

4.3均匀度、对比度和立体感

4.3.1本条中照度或亮度均匀度的评价指标包括均匀度U1和均匀度U2。前 者是给定平面上照度或亮度的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即Emin/Emax或Lmin/Lmax,涉 及视觉适应和地面上的显示;后者是给定平面上照度或亮度的最小值与平均值之 比,即Emin/Eav或Lmin/Lav,涉及视觉舒适感。 4.3.2观察者主观上感觉的明亮程度,可以称之为“视亮度”,视亮度没有量 纲,它与人眼的适应水平有关,与仪表测量得到的亮度是对数关系,即亮度增加 10倍后,视亮度大约提高2.3倍。本条用加强照明表现特定的目标,如建筑物、 构筑物、门头、雕塑、喷泉、绿化、入口等,其被照物的亮度和背景亮度或照度 的对比度规定为35的主要依据:①综合考虑照明效果、节约能源和防止光污 染等因素,特别是节约能源的因素;②相关的标准和调研成果,如英国《城市照 明指南》和北美照明学会《照明手册》第九版规定的对比度为5时,可较好地凸 显被照物:文如表2所示天津大学的调研结果表明1:5可达到强调的要求。

需强调的被照物的亮度和环境亮度的对比

注:最大亮度对比度不应超过1:10。

4.3.3城市夜景照明中的立体感评价主要是为了减少阴影,更好地展示被照 对象的细节,比如对行人面部特征、城市设施的外观造型的辨识。检验被照对象 立体感的指标有多种如照度矢量与标量照度比,平均柱面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以 及垂直照度和水平照度之比等。本规范采用垂直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是其中一种 较为简单易行,文比较有效的方法。 4.3.4城市夜景照明中不应出现不和谐的颜色对比,当装饰性照明中采用多 种彩色光线时,建议先进行现场试验,以检验照明效果。颜色的对比和适应能影 响人的主观感觉,可以利用它的规律使照明设计获得良好的效果。不和谐的颜色 对比则会扭曲照明对象的夜间形象,降低照明区域的吸引力,甚至对行人和车辆 造成危害。

5照明设计5.1建筑物5.1.1建筑物夜景照明除了符合本规范第3.1节的规定外,本条还补充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被照建筑物的功能、特征和观景视点,设计灯的投射方向、灯安装位置,达到安全、美观舒适和节能的效果,设计时就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2不同颜色光投射在建筑物上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建筑物色彩对彩色光也有一定选择性;建筑物不同的使用功能使其具有不同的性质,使用符合其性质的色光,能使建筑物得到更好体现;使用彩色光时还要考虑被彩色光照射的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环境的色彩相协调;3对建筑物的照明应该是见光不见灯;有些灯具实在无法隐蔽时,灯具的形状、大小、颜色应与建筑、环境协调;使灯具与建筑物、环境融为一体;4强调建筑物夜景照明灯具宜与建筑物立面构件相结合,并融合为一体;5本款指出了建筑物入口不宜采用泛光照明方式直接照射。5.1.2本条根据CIE、英国、美国、日本、德国、荷兰、澳大利亚和国内四个直辖市的照明标准以及大量夜景工程的调查资料提出了建筑物夜景照明照度或亮度设计值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并对设计值作了如下补充规定和说明。根据大、中、小不同规模的城市确定与其相适应的照度或亮度等级,是基于背景亮度与目标物亮度的对比关系和节约能源关系考虑的。城市规模不同,建筑物的背景亮度不同,依次降低照度或亮度值并不影响建筑物夜景美观。2根据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域将城市划分为城市中心和商业区,城郊的工业或居住区,乡村的工业或居住区和自然夜空保护区四类。本规范所推荐的是城市中心和商业区的照度和亮度值,城郊的工业或居住区约为城市中心和商业区照度和亮度的40%,乡村的工业或居住区约为城市中心和商业区照度和亮度的20%,为使自然夜空保护区免受光污染,建筑立面不设置夜景照明。5.1.3对于特别重要的建筑物需要提高其照度或亮度值时,可在本规范规定数值基础上对其局部提高。5.1.4对于建筑物的入口、特征构件、徽标或标识等部位的设计照度或亮度,与其相邻的部位或环境平均照度或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5.1.5本条指出使用多种照明方式时,应分清主次,注意相互配合及所形成的总体效果。5.1.6本条提出选用照明方式应满足的要求:1建筑物被大面积投光将其均勾照亮既浪费电能又不生动。玻璃幕墙属于镜面高定向反射的透光材料,用泛光照明达不到美的效果,还可能形成强烈光和发射光干扰环境,或把室内照得很亮,造成危害。建筑表面材料反射比低于0.2,用泛光照明既达不到照亮的目的又浪费电能。2使用点光源排列构成线状勾勒建筑物轮廓时,灯具间距太密会提高工程造价和浪费电能,太疏蔬不易起到勾线作用。其间距就应根据建筑物尺度和观看点距离远近确定。使用线光源时,线光源形状、线径粗细和亮度都应符合建筑物

持征并考虑观看点的远近确定。 3玻璃幕墙以及外立面透光面积较大的建筑物,不宜用泛光照明,而宜 选用内透光照明,但内透光也必须考虑其亮度、光色与环境和谐协调,内透光照 明也应防止光污染。 4对建筑物照明不宜平均对待,应分析建筑物特征,突出其建筑物重点 部位。对建筑物重点部位宜对其局部进行多种形式和方法的重点照明。进行局部 重点照明注意灯光照射在建筑物上形成的光影是否美观协调,产生的亮度和光色 等方面要与建筑物本身的整体立面效果和谐统一。 5特种照明方式要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光纤、导光管等在环境亮度较高 的情况下不宜使用。激光、火焰光等表演性照明可根据特殊需要选用。使用特种 照明时,需要对照明是否必要,技术是否可靠,有无可行性和其性能、质量、造 价等多方面进行论证后运用

5.2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

5.2.1本条明确了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的范围,并提出了对其进行夜景设 计的总原则。 5.2.2本条明确了构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照明的照度和亮度标准值应符合本 规范第5.1.2条的规定。 5.2.3本条提出了桥梁的照明设计应满足的要求: 1桥梁的功能主要是供通行之用,因此,桥梁上通常都会设置功能照明, 本款强调桥梁的功能照明是第一位的,景观照明不应对其形成十扰 2桥梁的主要观景点主要位于桥梁两侧的水面上或岸边的中远距离处, 在这些位置上既能看到夜景观的全貌,也能兼顾到景观的一些细节,因此夜景的 设计应主要考虑这些位置上的景观需要。 3桥梁通常是一个地区的标志性建筑物,因此,其夜景设计应以突出特 色来强化其地位。 1)塔式拉索桥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桥塔和拉索等部位,如果能让这 些部位的夜景特点得到强调,那么,桥梁夜景的特点也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体现; 由于主要是从桥梁的外侧观看桥景,因此桥身的夜景重点应塑造桥身的侧面; 2)园林中的桥与游人距离较近,其夜景照明很容易产生眩光,因此, 应在设计上予以充分的考虑;此外暴露的灯具会严重破坏园林景观桥的美观,必 须予以避免; 3)城市立交桥的作用主要是保障通行需要,因此,一些复杂或过度装 饰的照明可能会对交通造成妨碍; 4)水中倒影是桥梁夜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重视,因此,需要在 设计阶段进行考虑;由于位置关系,水中倒影很容易造成眩光,这也需要在设计 价段予以考虑并设法避免。 4桥梁是交通枢纽,交通繁忙,因此桥梁上的夜景照明要保证车辆驾驶 员和行人的视觉不会受到干扰,以保证交通安全和顺畅。 5一些交通信号灯可能会设置在桥梁上,如城市立交等,因此,装饰照 明的光和影就有可能对其造成干扰和妨碍,成为交通隐患,所以,应在设计阶段 予以考虑避免。 6夜景照明中的闪烁、动态、阴影等效果会对车辆驾驶员的视觉造成王

5.6.1本条提出了广告与标识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与要求: 1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广告标识有总的规划和安排,广告、标识是城市 夜景照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中对广告、标识 照明的要求。 2应根据广告、标识的种类、结构、形式、表面材质、色彩、安装位置 以及周边环境特点,选择相应的照明方式。 广告、标识照明在夜景照明中起相当重要的作用,和建筑物夜景照明是相 辅相成的,因此应与夜景照明设计同步进行,否则既浪费能源又影响效果。 广告、标识的种类、结构、形式很多,一般都需要夜间照明,照明应配合 产告、标识的内容为其服务。照明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要根据广告的材质、形状, 位置和环境选择相应的照明方式。 3光色运用应与广告与标识的文化内涵及周围环境相吻合,应注重叠夜 景观的协调性,达到白天和夜间景观和谐统一

夜间照明时,广告的文化内涵、传递的信息需通过与周围环境相吻合的、合 理的照明光色运用才能达到最好的视觉效果,不同的文化内涵需要不同的光色去 供托。广告、标识昼夜都在起作用,白天其外观既要醒目又要与建筑物及周边环 竟很好地融合在一起;夜晚广告、标识的照明应与周边夜景照明效果相协调;同 时夜晚广告、标识的照明比其他夜景照明设施开启的时间要长,因此尚需考虑厂 告、标识的照明在单独开启时的景观效果。 广告、标识的照明应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性,具有较好的白天、夜间景观的 视觉效果,达到白天和夜间景观和谐统一。 4除具有指示性、功能标识外,行政办公楼(区)、居民楼(区)、医院 病房楼(区)不宜设置广告照明。 行政办公楼(区)、居民楼(区)、医院病房楼(区),是人们办公、休息、 冶病的场所,需要宁静、休闲、舒适、安全的环境。具有指示性、功能性标识的 照明在夜间是人们所必需的,而广告照明易对居民楼形成光污染,破坏了宁静、 休闲、舒适、安全的环境,因此不适宜设置。 5应选择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和电器附件;应选用显色指数大于80、 发光效能大于50lm/W的光源;自发光的广告、标识宜选用发光二极管。 外投光的广告、标识是被照亮的,应反映广告、标识自身的真实色彩,因此 需要选用显色指数高的光源,且为节约能源需选用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内透光、自发光的广告、标识是通过内部光源使表面直接发亮,表现广告、 标识的内容,因此可选用相应颜色的发光二极管等低能耗光源。 6广告与标识照明不应产生光污染,不应干扰通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 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为使广告、标识发挥最大的广告和标识效应,一般设置在交通便利、人流量 大、视野开阔的广场、车站、码头以及街道两边的建筑物上,而这些地方又是交 通、通信等各种公共设施交叉、集中的地方,因此必须防止光污染和光干扰。

广告与标识是通过人的视觉而感受其内容和艺术效果,广告与标识照明有外 投光和内透光两种基本方式,分别采用照度、亮度计量。在不同环境区域内,不 同面积的广告与标识照明的两种基本方式,都应控制画面的表面亮度与环境谐 调,控制最大亮度,防止光污染。 1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与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应 符合表5.6.2的规定。 表中不同环境区域的数据是按CIE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No.136(2000) 和《限制室外照明设施产生的干扰光影响指南》No.150(2003)制定的。各环 竟区域内的广告标识照明的最大亮度不允许超过规定的最大值,否则将会破坏广 告与标识的艺术效果,形成光污染而且浪费能源。在E1区不应设置面积大于10m2 的广告与标识照明,否则将会破坏环境效果。 2参考北美照明学会的照明手册,规定了外投光的广告与标识照明的亮 度均匀度U1(Lmin/Lmax)宜为0.60.8。达到这一标准时,可获得满意的视觉效 未。 3规定了广告与标识照明的溢散光应控制在20%以下。 4广告与标识照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本规范第7.0.2条的规定。

6.1.1设计时,应根据被照场所的功能、性质、环境区域亮度、表面装饰材 料及所在城市的规模等,确定所需的照度或亮度的标准值。避免照度或亮度过高, 浪费电能。 6.1.2规定应合理选择夜景照明的照明方式,有利于照明节电。 6.1.3对于不同的光源,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能效标准和规范。选用的光源应 符合相应光源能效标准,达到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6.1.4国家对灯用附件的功率损耗,制定了相应的能效标准和规范。照明设 计时,应按光源要求配置符合相应能效标准的镇流器和电器附件。 6.1.5由于气体放电灯配电感镇流器时,通常其功率因数很低,一般仅为0.4~ 0.5,所以应设置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有条件时,宜在灯具内装设补偿 电容,以降低照明线路电流值,降低线路能耗和电压损失。所选用的灯具的效率 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相关规定。 6.1.6本条规定恶劣气体放电灯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以利于节 能。 6.1.7本条将选用节能控制技术和设备作为一项照明节能措施。 6.1.8太阳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虽一次性投资大,但维护和运 行费用很低,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经核算证明技术经济合理时,宜利用太阳能 作为照明能源。 6.1.9切实有效的节能管理机制,有利于照明的维护管理和能源的节约

的做法提出的。 6.2.2本条规定了不同规模和环境区域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 值(LPD)。并指出为了在建筑物夜景照明中推厂和实施绿色照明,节约用电, 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亮度偏高、不按照明标准建设夜景照明 的问题,本规范强调按标准设计夜景照明的同时,建议还要按建筑物被照面的单 位面积功率限值,限制夜景照明的用电量。 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表面照度或亮度与表面的反射比及洁净程度有关,同 时随背景即环境亮度的高低发生变化。因此,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功率密度值也 同样受建筑物立面材料反射比、洁净度和环境亮度这三个因素的影响。 本规范规定的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是通过国内外大量建 筑物夜景照明工程的调查,并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相应的规定制定的。 照明功率密度值的测算,先根据建筑立面夜景照明的照度或亮度标准,计算

建(构)筑物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注:特殊许可的地区与时段不受此表限制。

确定这一标准的依据是CIE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No.136(2000)第3.2(b) 节关于灯具眩光的限制的规定。 在居住区或步行区中,对行人或移动得很慢的骑自行车者或驾驶汽车者的不 舒适眩光感觉,可能是由于靠近观察者视线的灯具亮度弓引起的。特别是对那些安 装得较低,并且是安装在杆顶的灯具。 该指南对于不同安装高度,L和A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如下建议: 安装高度不大于4.5m时,LA0.5不能超过4000; 安装高度在4.5m至6m时,LA0.5不能超过5500; 安装高度超过6m时,LA0.5不能超过7000。 这里的L为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灯具最大平均亮度 (cd/m);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90°方向的出光表面面积(m)。该面积的 沂有表面包括直接可见或作为完整影像的无光源部分。如果灯具的发光面积具有 根不均匀的亮度,应按照CIE出版物《道路照明设施的眩光和均匀度》No.31(1976) 中所介绍的方法进行核算,即那些亮的部分的面积已并入相关的角度中,表明在 同一角度下,小于最大亮度的1/100可忽略不计。 5关于室外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比最大值的限制。 上射光通过大气散射使夜空发亮,妨碍天文观测。室外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 比的最大值的限制标准是根据CIE出版物《防止夜天空发亮指南》No.126(1997) 和CIE出版物《限制室外照明设施产生的干扰光影响指南》No.150(2003)提出 勺。 关于建筑立面与广告标识面的亮度标准。 对于装饰性投光照明的亮度水平在CIE出版物《泛光照明指南》No.94(1993) 中推荐了不同环境所需的亮度。亮度值来源于经验的成分多于来自研究。具体数 居是无良好照明环境为4cd/m²,良好的照明环境为6cd/m²,照得很亮的环境为 2cd/m。由于照明环境规定不够严格,而且不同照明光源和表面状况(材料种 类和污染程度)的不同还要作修正,这就是乘以大于1的修正系数。另修正系数 人1.1到10,变化幅度大,情况复杂,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相对而言,英国 建筑设备注册工程师协会(CIBSE)和英国照明学会(ILE)的《城市照明指南》, 根据不同的环境区规定建筑立面的平均亮度和最大亮度(见表7),比较简单, 使用也较为方便。因此CIE出版物《限制室外照明设施产生的干扰光影响指南》 No.150(2003)中有关建筑立面照明的环境分区和亮度标准,基本上采用了英 国标准的数据和做注

表7英国《城市照明指南》建筑立面照明亮度标准

广告与标识面的亮度值限制标准,主要是参考了CIE出版物《限制室外照 明设施产生的干扰光影响指南》No.150(2003)和英国照明工程师协会1991年出 饭的第5号报告《广告照明的亮度》以及CIE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No.136 (2000)提出的

7.0.3关于限制夜景照明光污染应采取的措施

7.0.3关于限制夜景照明光污染应采取的措施。 本条提出了4条防治夜景照明光污染的措施。这4条措施概括起来就是从城 市夜景照明的规划、设计到夜景照明设施的控制、运行与管理,系统地考虑各个 产生光污染的环节,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7.0.3关于限制夜景照明光污染应采取的措施。 本条提出了4条防治夜景照明光污染的措施。这4条措施概括起来就是从城 市夜景照明的规划、设计到夜景照明设施的控制、运行与管理,系统地考虑各个 产生光污染的环节,应采取的相应措施(90)TB 10638-2019 J2776-2019铁路专用线设计规范(试行)2020.3.1实施.pdf

8.1.1只有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正确地选择供电方案才能使照明用电保持 在适当水平。经常举办大型夜间游园、娱乐、集会等活动的人员大量密集场所的 夜景照明用电可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余宜按三级负荷供电。 8.1.2本条规定是考虑到部分夜景照明项目(如公园、城市商业街、立交桥 等)区域较大,为了保证供电质量、减少供电线路损耗而制定的。 8.1.3夜景照明的供电线路大多敷设在室外,较易受到天气和外力侵害,设 置独立的线路保护可避免对其他负荷供电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8.1.4独立设置照明变压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持电压稳定,提高照明质量, 保证光源寿命,同时减小供电系统运行损耗。同时考虑到当前我国电力系统供电 能力仍相当紧张,部分地区经常出现较大的电压偏移情况,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 适当采用调压措施。 8.1.5本条对每一单相回路的电流限值是现行各规范中的一致规定,已沿用 多年。 8.1.6本条是为保证三相负荷比较均衡,以使各相电压偏差不致产生过大的 差别,同时减少中性线电流。 8.1.7本条规定主要考虑照明负荷使用的不平衡性以及气体放电灯线路由于 电流波形畸变产生高次谐波,即使三相平衡中性线中也会流过三的倍数的奇次谐 波电流,有可能达到相电流的数值。 8.1.8该类灯具的散热措施主要依靠灯体表面与水体间的热交换,不能在空 气中时间点燃 8.1.9采取每盏灯具加装短路保护可避免一个光源出现故障不会导致整条照 明支路的其他灯具失电,从而将故障对整体景观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上。 8.1.10从有利于节电管理角度出发,在系统设计中应考虑安装电能表计量的 可能性。

8.2.1考虑到控制分路应满足使用要求,同时避免产生较大的故障影响面, 减小对配电系统的电流冲击,做出本条规定。 8.2.2设置平日、节假日、重大节日等不同的开灯控制模式,一是为了营造 不同气氛下的景观效果,二是为了节约能源,三是为了有利于限制光干扰。 8.2.3本条规定有条件时,对较大的夜景照明系统宜采用智能化控制。采用 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实现灯光组合变化和照度变化的 灵活控制;并可监测记录系统内电气参数的变化,发出故障警报、分析故障原因 也便于系统扩展。 8.2.4从便于管理和维护考虑,规定总控制箱宜设在值班室内便于操作处: 室外的控制箱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A.0.1本条说明城市规模的划分。

A.0.1本条说明城市规模的划分。 1城市人口的组成。 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来看,城市人口应是指那些与城市的活动有密切关系的 人口。城市总体规划所指的城市人口规模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际居住人口 之和。它由三部分组成:①非农业人口;②农业人口;③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

中国城市规模结构的变化(19802000年),见表8。 表8中国城市规模结构的变化(1980~2000年)

A.0.2本条说明环境区域的划分。

本规范对环境区域的划分依据为CIE出版物《限制室外照明设施的干扰 光影响指南》No.150(2003)的第2.7.4节关于环境区域的定义和划分确定的

GB/T 39027-2020 高强高模聚酰亚胺长丝附录B半柱面照度的计算、测量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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