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20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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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20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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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表427

第42.8条门窗小五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五金应安装齐全,位置适宜,固定可靠; 二、合页距门窗上、下端宜取立挺高度的1/10,并避 开上,下冒头。安装后应开关灵活; 三、小五金均应用木螺丝固定,不得用钉子代替。应 先用锤打入1/3深度,然后打入,产禁打入全部深度。采 用硬木时,应先钻/3深度的孔,孔径为木螺丝直径的0.9倍; 四、不宜在中冒头与立挺的结合处安装门锁; 五,门窗拉手应位于门窗高度中点以下,窗拉手距地 面以1.5~1.6米为宜,拉手距地面以0.9~1.05米为宜。

第4.3.1条细木制品的刨光面应光滑平直,割角 应准确平整,接头及对缝应产密整齐,安装牢固。 第4.3.2条木楼梯的踏步平板、踏步立板与楼梯 帮应用暗样和刻槽连接。踏步平板宜用整块木板制作,如 用拼板,应采用龙凤样连接,防止错缝和开裂。

(晋)12J3-4 轻质内隔墙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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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扶手宜采用硬不,各段的接头应用暗样或指形接 头加胶连接。 第43.3条贴脸板应紧密地固定于门窗框上,贴 脸板搭盖在墙上的宽度应不小于10毫米。 第4.3.4条安装护墙板时,木板的年轮凸面应向 内放置,木纹和色泽应近似(刷混油时不限)。 第4.3.5条安装窗台板和窗帘盒时,其两侧伸出 窗洞以外的长度要一致。在同一房间内,应按相同的标高 安装窗台板或窗盒,并各自保持水平。宽度大于150 来的窗台板,拼合时应穿暗带。 第43.6条挂镜线和踢脚板应平整地固定于预埋 的末砖上,其接头和阴阳角应连接紧密,接口上下平齐。 第4.3.7条其他细木制品的安装充许偏差应符合 表 4. 3. 7 的规定。

其他细木制品安装允许偏差 表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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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条「」窗及其他细木制品应储存在仓库或 敬翻中。应按制品的种类、规格水平堆放,底层应搁置在 垫木上,在仓库中垫木离地面高度应不小于200毫米,在 临时的散棚中离地面高度应不小于400毫米,便其能自然 通风。 第442条在施工中作为出入口的门门窗框应在其 立挺和下坎上预钉保护条,以防碰伤或污染。 第五章木结构的防腐、 防虫和防火处理 第5.0.1条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处理,应按设计要求,并遵照本 章的规定进行。 第5.0.2条木结构所用的防腐、防虫和防火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建筑物预定的使用期限内,木材应保持其防腐、防虫和防火的 性能,并对人畜无害; 二、木材经处理后,不得增加吸湿性,不得降低强度,不得腐蚀与木材接 触的金属配件。 药剂的选用、验收、储存和运输应按本规范附录六之5的规定进行, 第5.0.3条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药剂的配制,适用范围按照附 录六中的规定执行其处理方法根据各地的具体条件从附录六中选用。

第441条「窗及其他细木制品应储存在仓库或 放棚中。应按制品的种类、规格水平堆放,底层应搁置在 垫木上,在仓库中垫木离地面高度应不小于200毫米,在 临时的敲棚中离地面高度应不小于400毫来,便其能自然 通风。 第4.4.2条在施工中作为出入口的门窗框应在其 立挺和下坎上预钉保护条,以防碰伤污染。 第五章木结构的防腐、 防虫和防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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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4条工业建筑木结构需作耐酸防腐处理时,应按照《建筑防腐 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12一76)进行处理。 第5.0.5条具有木腐菌感染征象或虫蛀现象的木材和木构件应单独 堆置并先进行毒杀,然后进行防腐、防虫处理,方允许使用。 第5.0.6条需要进行热冷槽或减压、加压处理的 木构件,其含水率不应大于25%。 第5.0.7条对于第2.2.21条和第4.1.6条列出的易受潮的木结构或木 构件以及某些部位,处于隐蔽状态通风不良的木构件,应根据其遭致腐朽 的不同程度分别选用油类、油溶性或不易流失的水溶性防腐剂。 第5.0.8条采用第2.1.7条和第4.1.7条列出易腐或易受虫蛀的树种 木材,或用于虫害严重地区的木结构或细木制品,应选用防腐、防虫效果较 好的药剂。 第5.0.9条不同树种和不同规格的木构件应分类进行防腐、防虫处 理。 第5.0.10条木结构防腐,防虫处理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和记载 一、处理前的含水率和清除树皮、杂物的情况 二、防腐、防虫剂的质量证明或试验数据; 三、防腐、防虫剂的配合成分及处理方法: 四、防腐、防虫剂的溶解情况; 五、防腐、防虫剂的透入深度和均匀性; 六、每立方米或每平方米木构件所吸收的防腐、防虫 剂数量。 第5.0.11条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一74)的规定和设计 的要求,按建筑物耐火等级对木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确定所采用的防火 剂。如采用防火浸渍剂,则应依此确定浸渍的等级。 第5.0.12条对于露大结构或易受潮的木构件,经过防火剂处理后,尚 应加防水层保护

第6.0.1条木结构交工验收时,应作外形及尺寸的检查。必要时还应 作现场试验或试验室试验。验收应在抹灰(或油漆)前进行。 第6.0.2条下列结构或构件应进行中间验收,并作出验收记录: 一、在施工过程中被其他结构遮盖的木结构或木构件(隐蔽工程) 二、需作防腐、防虫、防火或防化学侵蚀处理的木构件。 第6.0.3条在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一、施工图,并在图中注明施工中所有的更改内容; 二、允许更改设计的文件: 三、中间验收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第6.0.4条承重木结构验收时,应检查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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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 和含水率); 二、各个构件和各个连接处的精确度: 三、建筑物中结构的安装和装配是否正确; 四、已否执行防腐、防虫、防火及防化学侵蚀等措施

第6.5条结构安装后的位置对设计位置的偏差 不应大于表 6. 0. 5 的规定;

水结构安装位置的充许偏差 表

第6.06条隔墙、楼盖及顶棚等验收时,应检查下 列各项: 一,完工的结构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和本规范的规 定; 二,楼盖夹层和底层地板下空间的自然通风是否通 畅; 三,保温层,隔声层和隔潮层及其所采用的材料质量 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四、已否执行防火安全规定(在烟图、炉灶、火墙等 付近有无隔离层等)和防火处理; 五、已否执行防腐、防虫措施。 第6.07条末隔墙和楼盖梁对设计位置的偏差不 应大于表6.0.7的规定。 第6.0.8条胶合木结构验收时,应检查下列各项: 一,各批胶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根据胶缝抗剪强度 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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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差梁对设计位置的允许偏差 表60

,胶缝厚度是否符合规定; 三、胶缝中未胶合处尺寸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指接的传力效能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根据指接传 力效能试验记录)。 第6.0.9条门窗及其他细木制品验收时,应检查 下列各项: 一、门窗及其他细木制品的制作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 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二、门窗安装的留缝宽度、门窗和其他细木制品安装 的偏差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三、「窗的小五金及合贞的安装是否齐全、牢固,位 置是否适宜,门窗扇开关是否灵活,并在任何位置上均能 保持稳定; 四、是否执行防腐、防虫、防火及防化学侵蚀的措施 第6.010条验收木结构和细木制品的防腐、防虫 和防火处理时,除检查其外观外,尚应根据其处理记录,检 查药剂的透入深度和均匀性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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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常用木材的主要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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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最常见。 6.铁杉干燥较易,耐腐性中等。 7.青冈(褚木)干燥困难,较易开裂,收缩颇大,甚重甚硬,耐腐性强 8.栎木(木)及木周木干燥困难,易开裂,收缩甚大,强度高,甚重甚硬, 耐腐性强。 9.水曲柳干燥困难,易翘裂,耐腐性较强。 10.样木干燥过程中易翘裂,较重较硬,强度高,不耐腐。 注:耐腐性系指心材部分在室外条件下而言,边材一般均不耐腐。干燥难易系指板、 方材而言

附录三木材含水率的测定

测定木材含水率的方法有两种,即重量法和电测法。

测定木材含水率的方法有两种,即重量法和电测法。

1.试样的截取:试样可从试验的木材上离端头200量 采处截取,尺寸可取20×2030毫来,截取后应用毛刷除 去锯屑。试样数量为5个。 2.测定步骤,试样截得后应立即称量,准确度为0.001 克,然后将试样放入烘箱,保持103士2℃的温度,软木烘 6~8小时,硬末8~10小时,进行第一次称量,以后每隔 2小时称量一次,至最后两次重量之差小于0.002克时,即 认为达到烘十。将试样自烘箱内取出,置于玻璃十燥器中, 特其冷却后,自干燥器中取出称量。 3含水率计算:试样含水率(W)按下式计算,以百 分率计,准确到 0. 1%。

式中G。检验时试样重量,以克计; G一一烘干后试样重量,以克计。 将5个试样的试验数据及计算结果记入下列的记录 表,并求得其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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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木材含水率测定仪直接测量。我国目前生产多种 型号的这种仪器,是根据木材含水率与木材导电性能的关 系制成的。量测简单,便于携带,可用于工地测定,但测 量的深度一般仅达木材表层20毫米。 当需测定木料全截面内外各处的含水率,则应将木料 端头截去200毫米,并立即量测。

胶结能力根据胶缝顺纹剪切强度试验测定。 采用含水率为W多15%用作胶合构件的木材制作试 胚(附图4.1)。试胚由两块25X60X320毫米的木板组成。 不纹应与木板长度方向平行,年轮与胶合面成40°~90°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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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4. 1 试胚的尺

木板刨光后,胶合面应接触产严密,边角应完整准确。胶 合面应在创光后两小时内涂胶。涂胶前,应用刷子清除胶 合面上的木屑及其他污垢。涂胶后应放置15分钟再拼合加 玉,压力取4~6干克力/平方厘来。制作试胚的室温应符 合第3.3.1条规定。 试胚在加压器中放置24小时,取出后再养护24小时 将式胚截成四块,按附图4.2所示尺寸制作剪切试件

附图 4. 2 胶缝顺纹剪切试性

试件应用角尺检查,两端必须与侧边垂直,端面必须 平整。试件受剪面的尺寸允许偏差应小于0.5毫米。取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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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试件作十状试验,另两个浸水24小时后作湿状试验。采 用耐水胶时,可不作湿状试验。 胶缝剪切强度试验应在专门夹具(附图4.3)中测定。 试验应在胶合后的 3~5天内进行。

试验时,应先用游标卡尺量测剪切面尺寸,试件放在 夹具上应保证胶合面与荷重方向一致。加荷要均匀,加荷 速度要控制试件在3~5分钟内破坏。测力盘的读数精度应 达到估计破坏荷载的1%或以下。 剪切强度极限R按下式计算:

式中P一一最大荷载; A一剪切面积。 试验记录应包括:强度极限及破坏特征。破坏特征要 求标出木材破坏面积与胶合面总面积之比,量测准确度应 达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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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指接试件或清材控制试件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试验方法》(GB1938一80) 的规定进行试验,试件的形状及尺寸示于附图51,b中 制作指接试件时,应将用作指接试件的木板沿中线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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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两段,分别在铣床上加工指形。胶合加压,端压力取8干 克力/平方厘米,养护24小时。然后沿纵向截为6个小方, 按规定的形状和尺寸加工试件。 当采用软质木材时,必须在两端受夹持部分的窄面,附 以8×14×90毫米的硬木夹垫(附图5.1,b中标为“5 者),用胶合剂或木螺钉固定在试件上。硬质木材试件,可 不用木夹垫。 将试验数据和破坏特征记入下列格式的记录表内。凡 沿指根截面拉断的指接试件的受拉强度极限,可与对应的 情材控制试件的抗拉强度极限对比,逐对代入附式5.1,求 得传力效能。经统计分析后,当变异系数不大于12%时,则 认为所得传力效能平均值有效。若沿胶缝破坏的指接试件 数量超过1/3时,则说明指接铣刀的几何参数选择不当,不 能满足承重构件传力的要求,应改选其他几何参数的铣刀, 重新进行试验

指接试件《或清材控制试件)抗拉强度试验记录表 树种: ,试验室温度: 它,试验室相对湿度 % 加荷速度: 千克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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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末材防腐、防虫药剂特性及适期范围列于附表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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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木材防火浸渍剂的特性和用途列于附表6.3

3.木材防火浸渍剂的特性和用途列于附表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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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防火浸渍剂的特性和用途列于附表

注,木材防火浸渍等级的要求分为三级 一级漫渍 吸收量应达即千克/立方米,保证木材无可燃性 二级漫渍 吸收量应达48千克/立方米,保证木材缓燃 三级浸渍 吸收量应达20干克/立方米,在露天火源作用下,能 延迟木材燃烧起火。 4.木材的防火涂料一一一丙烯酸乳胶涂料,每平方米的 用量不得少于0.5半克。这种涂料无抗水性,可用于顶棚、 木屋架及室内细木制品。 5.药剂的验收、运输和储存: (1)药剂应按说明书验收; (2)药剂运输和储存时,其包装应符合规定; (3)药剂应储存在封闭的仓库中,并与其他材料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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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4)可燃或易爆炸的药剂应遵守有关可燃或爆炸材料 储存规程的规定; (5)药剂的运输、装卸和便用应遵守有关工业毒物安 全技术规则的规定。

附录七受拉螺栓、圆钢拉杆 的钢垫板尺寸表

附录七受拉螺栓、圆钢拉杆 的钢垫板尺寸表

附录七受拉螺栓、圆钢拉杆 的钢垫板尺寸表

录七受拉螺栓,圆钢拉杆

注,1.钢材用3号钢DB44/T 1887-2016标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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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材容许横纹承压应力根据采用的树种从《术结构设计规范》 (GRT5—73)表5中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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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的条文中,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时区别 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 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 “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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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7429-2018 石油天然气开发注水安全规范.pdf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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