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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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日).pdf

京政发【201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天于印发 《北京市居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新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 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 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经市政府同意由 市规划委印发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 发[20061384 号)同时废正。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

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衔接工作JC/T 2495-2018标准下载,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做好本市 城镇地区(历史文化街区除外)各类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 置、补充和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 理水平,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适宜的居住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关系广大群众的日常 生活和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 责,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筹措资金,加快规划建设,严格实施监管 满足群众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新需求。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创新体制机制,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要加天公共财政 投入,担负起“保基本、兜底线”的责任,同时还要采取多种方式积 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 合力,为实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 之都创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约用地 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除供电、供水、排水等具有特殊专业技未要求的设施外,在合理的 服务半径内将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安排, 并鼓励独立占地且与住宅分开配置。独立占地集中建设居住公共 服务设施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二)坚持规模合理 在保证止常运营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配置规模的合理性,对 各类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实行最低配置规模限制,另外对配套商业 服务设施还应同时实行最高配置规模限制 (三)坚持均等布局 规划配置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充分考虑方 便居民生活,合理确定服务范围,尽量避免跨越城市主干路和快速 路。街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如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配置: 特别是若干社区共用“一刻钟社区服务圈”设施的,要兼顾资源情 况和实施条件,注重公平,合理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划统筹 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 程中确定。市规划部「门要对各区县政府提出的街区级、社区级居 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初步核算结果和实施计划进行统筹研究,配 合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确定独立占地设施用地的位 置和指标,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非独立占地设施的内容、 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时的同步审核提供依据,建设项目级居

任公共服务设施在编制住宅项自规划设计方案时确定。 (二)完善土地储备条件 在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尤其是住宅项目)时,区县政府要会同 市有关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项自所在地区街区级、社 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随项自同步配置实施的方案,明确需同期 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名录、规模、位置、是否独立占地、建设标 准、建设时序、资金来源、建设主体、具体实施方式和移交时限等内 容,并纳入土地储备整理阶段的规划条件或士地公开交易条件中 市有关部门按照优先安排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可待拆迁等 工作完成后,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地块另行划拨交由政府相关部 门组织建设。 (三)严格建设验收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查漏补缺、先批设施、后批住 宅”的原则,确保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同 步实施,其中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类、教育类、医疗卫生类公共服务 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前,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 规模完成80%前完成建设,并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 位建设住宅项目,特别是分期、分区域建设的,要合理安排建设时 序,确保建设项自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前 完成建设,并同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设项目,未按照时序 建设、验收、交付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可对竣工的住宅 建设程不予规划核验.并对该建设项自其他建设程暂缓核发

规划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商 品房预售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 (四)及时交付使用 建设主体与建成后的产权单位不同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 设单位应在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区县政府 市有关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移交。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土地 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未 经所在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统计和掌握本行政 区域居住项目建设、人口动态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整体情况,进 行初步核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统筹组织街区 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交付和使用。市规划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加强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项自投资、建设时序、验收交 用、权属登记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教育、卫生计生、民政、人力 社保、商务、文化、体育、公安、交通、市政市容及邮政等部门要制定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验收标准,明确移交方式,配合做好相 关设施的建设、验收、交付使用和日常运营监管工作。住宅项目建 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级指标规定,配置相关居住公共服务 设施,井并向所在区县政府及时报告配建情况

(二)明确投资主体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居住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规律,明确投资主体,提高建设质量和运 营管理效率。街区级、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市、区县政府统筹 资金建设落实,其中:商业服务类设施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投资建 设;市政公用类设施中固定通信机房、宏蜂窝基站机房(室外一体 化基站)、有线电视机房、固定通信汇聚机房、移动通信汇接机房 有线电视基站、开闭所,原则上由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投资建设:其 余各类设施原则上由市、区县政府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式投 资建设,对于土地公开交易条件中明确由建设单位建设的,按照条 件约定实施。政府投资和资金筹措的相关具体规定,由市发展改 革和财政等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由住宅项 目建设单位投资和建设。 (三)明晰产权归属 街区级教育类、医疗卫生类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划归教育、卫生 计生部门所有;商业服务类设施按照“谁投资建设谁所有”原则确 定产权归属;交通类、市政公用类设施产权划归各相关专业单位所 有;社会综合管理服务类设施,除由社会投资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按照“谁投资建设谁所有”原则确定产权归属外,统一划归区县政 付或其有关部门所有。社区级教育类、医疗卫生类和市政公用类 设施产权原则上分别归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所有,其余设施权属统二划归区县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所有。街区

级、社区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由区县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和相应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级居住公共服务设 施,除依法属于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设施之外,对机动车(非机 动车)场(库)、小型便民超市等产权和监管主体另有规定的,按规 定办理。 (四)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在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编制、设计审批、建设施工、验收 交付及日常运行管理等环节,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组织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厂泛征求居民对设施配置和使 用的意见,鼓励其参与设施的验收等工作;同时,主动公开规划、在 建和建成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性质、规模、布局、产权归属和监 管主体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说明

2002年,市政府印发实施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任区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京政发【2002】22号);2006年, 经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委印发实施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 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以下简 “384号文”)。随看城乡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居民物质文 化水平的提高,随看居住人口数量、结构、居住区位的变 化,随看不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体制的变化,居民对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提出了新的需求,原有指标已无法适应 新形势。鉴于此,市规划委组织相关单位在分析现有居住 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配置和实施情况的基 础上,对下阶段发展需求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北京市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 本指标优化和调整了配套设施指标框架,共分为六大类 52项指标,是保障居民生活的基本标准。本指标完善了 社区管理服务、养老、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直接关系居 民利益的相关指标,增设了雨水调蓄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 指标DB34/T 3606-2020 电子政务外网市县网络总体构架设计规.pdf,为提升厂大居民的生活品质、建设绿色生态的宜居

环境创造了条件。 北京市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的城镇地区,居住人口5万人 (含)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居住区(含中央单位住宅 驻京部队住宅、保障性住房、商品房等居住项目)和现状住 宅(区)补充、完善配套设施的,适用本指标。村庄建设项 自和农民安置上楼项目需同期建设配套设施的,可参照本 指标执行。为方便不同使用人群,本指标按照分级与分类 两种方式进行说明。 注:人口规模超过5方人的居住地区,应增设地区级公共 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虽然部分社区、街道已经建设了一 定规模的配套设施,但因建设年代及地区不同,实际情况 存在较大差异。新建改建居住项目应深入研究周边地区 设施情况和当地居民需求特点,按照查漏补缺的原则核 算配套设施,在指标充许的幅度内灵活运用,因地制宜: 科学规划,推动配套设施体系逐步完善。 配套设施的配置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规划与管理工作, 在满足本指标的前提下,有特殊需要并且条件充许,可执 行相关专业部门指标规定。 2分级说明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与社会管理的有效衔接,更好地发挥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基层群众和政府部门之间的

纽带作用,本指标以社区、街道为对接平台,设立了“建设 项目一社区一街区”三级配套设施指标体系,即建设项目 级(层级A)配套设施、社区级(层级B)配套设施和街区 级(层级C)配套设施。三个层级互不包含,52项内容共 同构成完整的配套设施体系,保障了“一刻钟社区服务 圈”,实现了本市配套设施的全覆盖。 不同层级的配套设施应按不同的服务半径配置,服务范围 应覆盖建设项目全部住户、社区和街区,并避免跨越城市 主干路和快速路。跨街道的街区、社区,应做好相邻街道 的协调与统筹。配套设施的配置应本看公平的原则,兼顾 资源情况和实施条件,尽可能均衡各街道、社区的利益与 责任,合理布局。 建设项目级配套设施 层级A所列的18项配套设施为建设项目必备的基础性 设施,建设项目应核算层级A配套设施的规模, 注:建设项目指按立项文件确定的规模小于1000户的住 宅类项目。 社区级配套设施 层级B所列的12项配套设施是为社区提供基本公共服 务的设施,各社区应核算层级B配套设施的规模。 注:社区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 生活共同体。在现行管理体制中,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

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有明确 的空间范围。社区居住人口规划规模一般为1000~ 3000户。 街区级配套设施 层级C所列的22项配套设施是多个社区共同使用的、较 大型的街区级配套设施,天部分需独立占地。各街区应 核算层级C配套设施的规模。 注:街区指中心城及新城规划中依据城市主次干道等界 限,将城市集中建设区划分的若干区域,作为进一步细 化到地块的控规编制和控规局部调整的最小研究范围 和城市建设管理的基本单位,每个街区规模约2~3平 方公里。 街道办事处是配套设施重要的实施、管理主体,但现状 市域范围内各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地域范围和人口数量 差别巨天;街区是规划工作中划分出来、尺度相对均匀 的区域,天多综合考虑了行政界限、城市道路、主导功能 等多种因素,比单纯采用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更加有利 于核算配套设施规模和安排布局。本指标实际使用过 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街区与街道办事处辖区的空间关 系,以街区为核算单元,但配套设施落地时需兼顾街道 办事处辖区内的资源情况和实施条件。 规划布局

配套设施布局遵循以15分钟步行距离为服务半径的原 则。各街区应在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街 区控规)阶段核算街区级(层级C)和社区级(层级B)配套 设施的规模,独立占地的应尽可能明确其位置;位置、用 地形状无法确定的,应明确规模,图纸上采用虚线方式表 达,或在备注中注明配套设施内容、规模及服务范围;如 果社区人口不足1000户(合2450人),则应考虑与周边 社区共同核算社区级(层级B)配套设施。应在地块层面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地块控规)阶段确认和落实街 区控规确定的配套设施,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落实建 设项自级(层级A)配套设施。 居住人口规模核算范围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社 区区划以及建设项目范围确定。 规划阶段应按照平均每户2.45人的标准计算规划范围 内总人口。应使用现状人口统计数据核算现状街区或地 块的配套设施规模。

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类 ·社区综合管理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社区文化 体育、社会福利等设施,上述设施应相对集中设置,统 筹使用。除物业服务用房外,其他设施应尽可能独立 占地。

注:本指标中的“独立占地”是指在空间上独立设直的 建筑,不涉及士地使用权属。 ·社会福利设施中的养老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各类服务的 主要场所,按照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计算,分为 机构养老设施和社区养老设施,其中社区养老设施包括托 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养老设施与社区助残服务中心可 合并设置,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室内文体活动中 心、社区服务站等相邻设置,并共享部分设施 物业服务用房 依据2010年颁布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物业服务用 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 于100平方来)。物业管理分区的常规规模为建筑面积 10~20万平方米,约为1000~2000户、2450~4900人, 折合每干人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30~60平方米 本指标采用干人指标建筑面积30~40平方米,在满足最 小建筑面积要求的前提下,引导配套设施集约节约用地 室外运动场地 室外运动场地包括综合健身场地、健身路径等。居住人 口达到1000人应安排不少于200平方来的健身路径;达 到3000人应安排标准蓝球场一片(布局无法满足时,至 少应安排三人制蓝球场一片)、乒乓球场地一片;达到 5000人应安排标准篮球场二片,标准门球场二片,乒乓球

场地一片。室外运动场地宜设于居住公共绿地附近,并 保证良好的日照条件

老年活动场站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从140~200平方 米增至200~25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区应满足用地面积 需求,设置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学习教育及活动场地。 6 社区助残服务中心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2009年《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确定的建设自标,新增社区助残服务中心JJG 162-2019标准下载, 为居家残疾人提供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及活动场地,提供 康复训练、临时照看、文化娱乐和外出参观等服务。干人 指标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 200~250 平方米。 7 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承接公共服务、组织公益服 务、促进便利服务、服务社区居民和组织。根据《北京市 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少 于1000平方米。每个街道设一处,应设于相对独立地 段。规模天于5万人的街道可根据具体的人口情况,酌 情增加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 注:街道定义参见第2.5条注释。 8 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1200~1500 平方来。每个街道设一处,应设于相对独立地段。规模 大于5方人的街道可根据具体的工作人员数量,酌情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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