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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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pdf

2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通信枢纽楼、长途传输一级十线枢 纽站、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本地网通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应 急通信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3大区中心和省中心的邮政枢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 点设防类。

5.4.4广播电视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

1国家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某综合服务中心工程塔吊施工方案,当混凝土结 构塔的高度大于250m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300m时,抗震设 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国家级、省级的其余发射塔建筑,抗 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抗震 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2国家级、省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和电视调频广播发射 台的主体建筑,发射总功率不小于200kW的中波和短波广播发 射台、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视监测台与节 目传送台的机房建筑和天线支承物,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 防类。

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 6.0.2公共建筑,应根据其人员密集程度、使用功能、规模 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 类别。

6.0.3体育建筑中,规模分级为特大型的体育场,大型

0.3体育建筑中,规模分级为特大型的体育场,大型、双

容量很多的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含游泳馆),抗震设防类 划为重点设防类

6.0.4文化娱乐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礼堂、

视听室和报告厅、文化馆的观演厅和展览厅、娱乐中心建 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划为重点设防类。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 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6.0.6博物馆和档案馆中,大型博物馆,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 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7会展建筑中,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 划为重点设防类。

0.8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 宿舍和食堂,抗需设防类别应不低王重点设防类

6.0.9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访

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 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抗震设 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6.0.10电子信息中心的建筑中,省部级编制和贮存重要信息的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6.0.11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8000人 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

7.1.1本节适用于采煤、采油和天然气以及采矿的生产建筑。 7.1.2采煤、采油和大然气、采矿的生产建筑,应根据其宜接 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 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1.3采煤生产建筑中,矿井的提升、通风、供电、供水、通 信和瓦斯排放系统,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1.4采油和天然气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 划为重点设防类: 1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阀 组间、加热炉建筑。 2大型计算机房和信息贮存库。 3油品储运系统液化气站、轻油泵房及氮气站、长输管道 首未站、中间加压泵站。 4油、气田主要供电、供水建筑。 7.1.5采矿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 设防类: 1大型冶金矿山的风机室、排水泵房、变电室、配电室等。 2大型非金属矿山的提升、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等系 统的建筑。

7.2.1本节适用于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和 料等工业原材料生产建筑。

本节适用于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和轻工业原材 业原材料生产建筑。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的原材料生产建

7.2.2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的原材料

筑,主要以其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停产后相关企业的直接和间 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2.3冶金工业、建材工业企业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 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油库及油泵房,全厂 性生产管制中心、通信中心的主要建筑。 2大型和不容许中断生产的中型建材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 建筑。 7.2.4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 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主要生产建筑以及对正常运 行起关键作用的建筑。 2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供热、供电、供气和供水 建筑。 3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通讯,生产指挥中心建筑。 7.2.5轻工原材料生产建筑中,大型浆板厂和洗涤剂原料厂等 大型原材料生产企业中的主要装置及其控制系统和动力系统建 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2.6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原料生产建筑中, 使用或生产过程中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当具有泄 遠一煜炸或水定倍险性时一甘坑需设防米别应划为重占设陷米

7.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7.3.1本节适用于机械、船舶、航空、航大、电子(信息)、纺 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生产建筑。 7.3.2加工制造工业生产建筑,应根据建筑规模和地震破坏所 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3.3航空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 重点设防类: 1部级及部级以上的计量基准所在的建筑,记录和贮存航

空主要产品(如飞机、发动机等)或关键产品的信息贮存所在的 建筑。 2对航空工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整机或系统性能试验设施 关键设备所在建筑(如大型风洞及其测试间,发动机高空试车台 及其动力装置及测试间,全机电磁兼容试验建筑)。 3存放国内少有或仅有的重要精密设备的建筑。 4大中型企业主要的动力系统建筑。 7.3.4航天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 重点设防类: 1重要的航天工业科研楼、生产厂房和试验设施、动力系 统的建筑。 2重要的演示、通信、计量、培训中心的建筑。 7.3.5电子信息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 划为重点设防类: 1大型彩管、玻壳生产厂房及其动力系统。 2大型的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和其他电子类生产厂房。 3重要的科研中心、测试中心、试验中心的主要建筑。 7.3.6纺织工业的化纤生产建筑中,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建筑 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7.2.4条划分。 7.3.7大型医药生产建筑中,具有生物制品性质的厂房及其控 制系统,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6.0.9条划分。 7.3.8加工制造工业建筑中,生产或使用具有剧毒、易燃、易 爆物质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抗震设防 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9大型的机械、船舶、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企业的动 力系统建筑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10机械、船舶工业的生产厂房,电子、纺织、轻工、医药

所产生的次生灾害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8.0.3仓库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的仓库不应低于重点 设防类,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 划为重点设防类。 2一般的储存物品的价值低、入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 单层仓库等可划为适度设防类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总则 19 术语 20 基本规定.· 22 防灾救灾建筑 26 基础设施建筑· 28 5.1 城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28 5.2电力建筑 29 5.3交通运输建筑 30 5.4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31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33 工业建筑· 36 7.1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36 * 7.2原材料生产建筑 36 7.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38 仓库类建筑 39

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建筑功能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将建筑工程划 分为不同的类别,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根据我国 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实际情况,达到减轻地震灾害又合理控制 建设投资的重要对策之一

1.0.2本次修订基本保持1995年版以来本标准的适月

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对应关系,按 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本标准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推 设施建筑的相关内容。

1.0.3本条是新增的,作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明确两点:其一:

鉴于既有建筑工程的情况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本标准的规定不包括既有建筑。

1.0.4本标准属于基础标准,各类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规程

由于行业很多,本标准不可能一一列举,只能对各类建筑作 较原则的规定。因此,本标准未列举的行业,其具体建筑的抗震 设防类别的划分标准,需按本标准的原则要求,比照本标准所列 举的行业建筑示例确定。 核工业、军事工业等特殊行业,以及一般行业中有特殊要求 的建筑,本标准难以作出普遍性的规定;有些行业,如与水工建 筑有关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需依附于行业主要建筑,本标准 不作规定,

其中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是为了在抗震设防类别划 分中区别对待。 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遭到破坏而产生的经济 损失和因停产,停业所减少的净产值。间接经济损失指建筑物 没备及设施遭到破坏,导致停产所减少的社会产值、修复所需费 用、伤员医疗费用以及保险补偿费用等。其中,建筑的地震灾害 呆险是各国保险业的一种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中已经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发生严重破 环性地震时,灾区将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采取相 应的救灾行动,包括保险补偿等。 社会影响指建筑物、设备及设施破坏导致人员伤亡造成的影 响、社会稳定、生活条件的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国际 的影响等。 2.0.2、2.0.3这两个术语,引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标准”。 关于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对应的设计基本加速度,根据建 设部1992年7月3日发布的建标19927419号文《关于统 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的规定,均指当 地50年设计基准期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和对应的地震地 面运动加速度的设计取值。这里需注意,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 年限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各本建筑设计规范、规程采用的设计基准期均为50年,建 筑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建筑结构可靠 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一2001提出了设计使用年限的原则

规定,要求纪念性的、特别重要的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 年,以提高其设计的安全性。然而,要使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 律筑工程对完成预定的功能具有足够的可靠度,所对应的各利 可变荷载(作用)的标准值和变异系数、材料强度设计值、设 计表达式的各个分项系数、可靠指标的确定等需要相互配套, 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待逐步研究解决。现阶段,重要性系数增 加0.1,可靠指标约增加0.5,《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一2001要求,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建筑和设计使用 年限50年的重要建筑,均采用重要性系数不小于1.1来适当提 高结构的安全性,二者并无区别。 对于抗震设计,鉴于本标准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相应的设 防标准已体现抗震安全性要求的不同,对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 可参考下列处理方法: 1)若投资方提出的所谓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功能要 求仅仅是耐久性100年的要求,则抗震设防类别和 相应的设防标准仍按本标准的规定采用 2)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地震动参数与设计基准期(50 年)的地震动参数之间的基本关系,可参阅有关的 研究成果。当获得设计使用年限100年内不同超越 概率的地震动参数时,如按这些地震动参数确定地 震作用,即意味着通过提高结构的地震作用来提高 抗震能力。此时,如果按本标准划分规定不属于标

需注意,只提高地震作用或只提高抗震措施,二者的效果有 所不同,但均可认为满足提高抗震安全性的要求;当既提高地震 作用又提高抗震措施时,则结构抗震安全性可有较大程度的 提高。 3)当设计使用年限少于设计基准期,抗震设防要求可 相应降低监时性建筑通常可不设防

3.0.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划分的基本原则,是从抗震设防 的角度进行分类。这里,主要指建筑遭受地震损坏对各方面影响 后果的严重性。本条规定了判断后果所需考虑的因素,即对各方 面影响的综合分析来划分。这些影响因素主要包括: 1从性质看有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 ②从范围看有国际、国内、地区、行业、小区和单位; ③从程度看有对生产、生活和救灾影响的大小,导致次生灾 害的可能,恢复重建的快慢等。 在对具体的对象作实际的分析研究时,建筑工程自身抗震能 力、各部分功能的差异及相同建筑在不同行业所处的地位等因 系,对建筑损坏的后果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在进行设防分类时应 对以上因素做综合分析。 本标准在各章中,对若于行业的建筑如何按上述原则进行划 分,给出了较为具体的方法和示例。 城市的规模,本标准1995年版以市区人口划分:100万人 口以上为特大城市,50万~100万人口为大城市,20万~50万 人口以下为中等城市,不足20万人口为小城市。近年来,一些 城市将郊区县划为市区,使市区范围不断扩大,相应的市区常住 和流动人口增多。建议结合城市的国民经济产值衡量城市的大 小,而且,经济实力强的城市,提高其建筑的抗震能力的要求也 容易实现。 作为划分抗震设防类别所依据的规模、等级、范围,不同行 业的定义不一样,例如,有的以投资规模区分,有的以产量大小 区分,有的以等级区分,有的以座位多少区分。因此,特大型 大型和中小型的界限,与该行业的特点有关,还会随经济的发展

功能类似的建筑,可比照示例进行划分。如工矿企业的供电、供 热、供水、供气等动力系统的建筑,包括没有联网的自备热电 站、主要的变配电室、泵站、加压站、煤气站、乙炔站、氧气 站、油库等,功能特征与基础设施建筑类似,分类原则相同

4.0.1本章的防灾救灾建筑主要指地震时应急的医疗、消防设 施和防灾应急指挥中心。与防灾救灾相关的供电、供水、供气、 供热、广播、通信和交通系统的建筑,在城镇基础设施中已经予 以规定。

4.0.2本条保持2004年

其一,将2004年版条文说明中提到的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 务的医院,在正文中对文字予以修改,以避免三级特等医院与三 级甲等医院相混。 其二,我国的一、二、三级医院主要反映设置规划确定的医 院规模和服务人数的多少。当前在100方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才建 立三级医院,并且需联合二级医院才能完成所需的服务任务。因 此,本次修订明确将二级、三级医院均提高为重点设防类。仍需 考虑与急救处理无关的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不同,区别对待。 其三,2004年版根据新疆伽师、巴楚地震的经验,针对边 远地区实际医疗机构分布的情况,增加了8度、9度区的乡镇主 要医疗建筑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本次修订更突出医疗卫生 系统防灾救灾的功能,考虑到二级医院的急救处理范围不能或难 以覆盖的县和乡镇,需要建立具有外科手术室和急诊科的医院或 卫生院,并提高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以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范围具 有地震等突发灾害时医疗卫生急救处理和防疫设施的完整保障 系统。 医院的级别,按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级医院指 该医院总床位不少于500个且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m²,二级 医院指床位不少于100个且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m²

工矿企业与城市比照的原则,指从企业的规模和在本行业中 的地位来对比。

的地位来对比。 4.0.4,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消防车库等不分城市和县, 镇的大小,均划为重点设防类。 工矿企业的消防设施,比照城市划分。工业行业建筑中关于 消防车库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规定均予以取消,避免重复规定。 4.0.5本次修订,将8度、9度的县级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扩 大到6度、7度,即所有烈度。 考虑到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具有必需的信息、控制、调度系统 和相应的动力系统,当一个建筑只在某个区段具有防灾应急指挥 中心的功能时,可仅加强该区段,提高其设防标准。 4.0.6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考虑到地震后容易发生疫 情,对县级及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提高设防标 准;其中属于研究、中试和存放其有剧毒性质的高危险传染病病 毒的建筑,与本标准第6.0.9条的规定一致,划为特殊设防类。 4.0.7本条是新增的。按照2007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抗震 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等相关规划标准的要求,作为地震等 突发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有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

镇的大小,均划为重点设防类。 工矿企业的消防设施,比照城市划分。工业行业建筑中 消防车库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规定均予以取消,避免重复我

5.1.1本节主要为属于城镇的市政工程以及工矿企业中的类 工程。

5.1.3给水工程设施是城镇生命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

生产用水、居民生活饮用水和震后抗震救灾用水。地震时首先要 保证主要水源不能中断(取水构筑物、输水管道安全可靠);水 质净化处理厂能基本正常运行。要达到这一自标,需要对水处理 系统的建(构)筑物、配水并、送水泵房、加氯间或氯库和作为 运行中枢机构的控制室和水质化验室加强设防。对一些大城市。 尚需考虑供水加压泵房。 水质净化处理系统的主要建(构)筑物,包括反应沉淀池 滤站(滤池或有上部结构)、加药、贮存清水等设施。对贮存消 毒用的氯库加强设防,是避免震后氯气泄漏,引发二次灾害。 条文强调“主要”,指在一个城镇内,当有多个水源引水 分区设置水厂,并设置环状配水管网可相互沟通供水时,仅规定 主要的水源和相应的水质净化处理厂的建(构)筑物提高设防标 准,而不是全部给水建筑。 现行的给排水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要求给排水工程在遭遇 设防烈度地震影响下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因 此,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一般以城区人口20万划分;考虑供 水的特点,增加7~9度设防的小城市和县城。

5.1.4排水工程设施包括排水管网、提升泵房和污水

当系统遭受地震破坏后,将导致环境污染,成为震后引发传染病 的根源。为此,需要保持污水处理厂能够基本正常运行、排水管

网的损坏不致引发次生灾害,应予以重视。相应的主要设施指大 容量的污水处理池,一且破坏可能引发数以方吨计的污水泛滥, 修复困难,后果严重。 污水厂(含污水回用处理厂)的水处理建(构)筑物,包括 进水格栅间、沉砂池、沉淀池(含二次沉淀)、生物处理池(含 曝气池)、消化池等。 对污水干线加强设防,主要考虑这些排水管的体量大,一般 为重力流,埋深较大,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土流失、建 (构)筑物基础下陷、结构开裂等次生灾害。 道路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承担降低地下水位和排除雨后积水的 任务,城市排涝泵站承相排涝的任务,遭受地震破坏将导致积水 过深,影响救灾车辆的通行,加剧震害,故予以加强。 条文强调“主要”,指一个城镇内,当有多个污水处理广时, 需区分水处理规模和建设场地的环境,确定需要加强抗震设防的 污水处理工程,而不是全部提高。 大型池体对地基不均匀沉降敏感,无其是矩形水池,长边口 达100m以上,提高地基液化处理的要求是必要的。 5.1.5燃气系统遭受地震破坏后,既影响居民生活又可能引发 亚重火灾或煤气、天然气泄漏等次生灾害,需予以提高。输配气 管道按运行压力区别对待,可体现城镇的大小。超高压指压力大 于4.0MPa,高压指1.6~4.0MPa,次高压指0.4~1.6MPa。 5.1.6热力建筑遭受地震破坏后,影响面不及供水和燃气系统 大,且输送管道均采用钢管,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范围小些。相 应的主要设施指主干线管道。

5.2.1本节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适用范围

5.2.1本节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适用范围 5.2.2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供电系统建筑一旦遭 受地震破坏,不仅影响本系统的生产,还影响其他工业生产和城 乡人民的生活,因此,需要适当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5.2.3考虑到电力调度的重要性,对国家和大区的调度中心予 以提高。

5.2.4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有关的规定,与《电力设施抗震设

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工作的重要电力设施,主要指没有联网 的大中型工矿企业的自备发电设施,其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产重 彼坏或者危及人身安全,按各工业部门的具体情况确定。 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之一,将防灾救灾建筑对供电系统的相 应要求一并规定。 本次修订还补充了燃油和燃气机组发电厂安全关键部位的建 筑一一一卸、输、供油设施。此外,还增加了换流站工程的相关 内容。 单机容量,在联合循环机组中通常即机组容量,

5.3.1本节适用范围与2004年版相同。

5.3.1本节适用范围与2004年版相同。

铁路系统的建筑中,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主要是五所 室和人员密集的候车室。重要的铁路干线由铁道设计规范和铁道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特大型站,按《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 范》GB50226-2007的规定,指全年上车旅客最多月份中,~ 昼夜在候车室内瞬时(8~10min)出现的最大候车(含送客) 人数的平均值,即最高聚集人数大于10000人的车站;大型站的 最高集聚人数为3000~10000人。本次修订,将人员密集的人数 很多的大型站界定为最高聚集人数6000人。 5.3.4本条基本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将8度、9度设 防区扩大为7~9度设防区。

防区扩大为7~9度设防区。

5.3.5本条基本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将8度、9度设

5本条基本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将8度、9度诊 扩大为7~9度设防区。

国家重要客运站,指《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 92规定的一级客运站,其设计旅客聚集量(设计旅客年客 数除以年客运天数再乘以聚集系数和客运不平衡系数) 2500人。

5.3.6本条基本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考虑航管栏

能,将航管楼的设防标准略微提高

能,将航管楼的设防标准略微提高, 国内主要十线的含义应遵守民用航空技术标准和民航行 管部门的规定。

5.3.7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城镇桥梁中,属于特殊设防

类的桥梁,如跨越江河湖海的大跨度桥梁,担负城市出人交通关 口,往往结构复杂、形式多样,受损后修复困难;其余交通枢纽 的桥梁按重点设防类对待。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轻轨、地下铁道等,在我国特大和大城市 已迅速发展,其枢纽建筑具有体量大、结构复杂、人员集中的特 点,受损后影响面大且修复困难。 交通枢纽建筑主要包括控制、指挥、调度中心,以及大型客 运换乘站等。

5.4.1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

5.4.1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 5.4.2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

不同部门,将邮政和电信建筑分别规定。本条第1、2款双

电信建筑的设防分类进行规定,其中县一级市的长途电信枢纽楼 已经不存在,故删去。第3款对邮政建筑的设防分类进行规定。

已经不存在,故删去。第3款对邮政建筑的设防分类进行规定。 5.4.4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与《广播电影电视丁 程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Y5060-97作了协调。 鉴于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的节目发送中心具有保证发送

程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Y5060-97作了协调。

鉴子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的节自发送中心具有 所需的关键设备,设防类别提高为特殊设防类。

6.0.3本条扩大了对人民生命的保护范围,参照《体育建筑设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1.3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鉴于小煤矿已经禁止,采煤 矿井的规模均大于2004年版的规定值,本条文字修改,删去大 型的界限。

7.1.3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鉴于小煤矿已经禁

采煤生产中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是涉及煤矿矿并生产及人 身安全的六大系统的建筑和矿区救灾系统建筑。 提升系统指并口房、并架、并塔和提升机房等;通风系统指 通风机房和风道建筑;供电系统指为矿并服务的变电所、室外构 架和线路等;供水系统指取水构筑物、水处理构筑物及加压泵 房;通信系统指通信楼、调度中心的机房部分;瓦斯排放系统指 瓦斯抽放泵房

7.1.4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采油和天然气生产建筑中,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主要 及油气田、炼油厂、油品储存、输油管道的生产和安全方面! 建部位的建筑。

5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突出了采矿生产建筑的性 矿山建筑中,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主要是涉及生产及人身 的关键建筑和救灾系统建筑。

受地震破坏后,除影响本行业的生产外,还对其他相关行业有影 响,需要适当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7.2.3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并与《冶金建筑抗

钢铁和有色冶金生产厂房,结构设计时自身有较大的抗震能 力,不需要专门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大中型治金企业的动力系统的建筑,主要指全厂性的能源中 心、总降压变电所、各高压配电室、生产工艺流程上主要车间的 变电所、自备电厂主厂房、生产和生活用水总泵站、氧气站、氢 气站、乙炔站、供热建筑。

化工和石油化工的生产门类繁多,本标准按生产装置的性 规模加以区分。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属于主要的生产装置 控制系统的建筑。

浆板厂及大型洗涤剂原料厂,前者规模天且影响天,涉及方 面,后者属轻工系统的石油化工工业,故提高其主要装置及 系统的设防标准。

7.3.1本节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5本条基本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天型电子类生产厂房 寸满足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m²和 人数超过1000人的条件。

7.3.6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江门市某大楼建筑电气与暖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3.6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

7.3.8本条将加工制造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和储存剧毒、

易燃、易爆物质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确 定。在生产过程中,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 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 防类别。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说明 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判断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有些原料和成品都 不具备火灾危险性,但生产过程中,在某些条件下生成的中间产 品却具有明显的火灾危险性;有些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并不危险 而在贮存中危险性较大

GB 51339-2018-T标准下载7.3.9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

7.3.10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加工制造工业包报

电子、船舶、航空、航天、纺织、轻工、医药、粮食、食品等 等,其中,航空、航天、电子、医药有特殊性,纺织与轻工业中 部分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装置按化工行业对待,动力系统和具有 火灾危险的易燃、易爆、剧毒物质的厂房提高设防标准,一般的 生产建筑可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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