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925-2021 青海省高原美丽乡村标准.pdf

DB63/T 1925-2021 青海省高原美丽乡村标准.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4.5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302415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3/T 1925-2021 青海省高原美丽乡村标准.pdf

3.4.1根据村庄整体风格特色,农牧民生产生活习惯,地形与外 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村庄建筑风格及建筑群组合 形*,村庄建筑风格应整体协调统一,并能体现地*特色

4.1.2本条明确了农村住宅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关于建设用 地范围的管理规定,不得在建设过程中突破上位规划,侵占基本 农田。 4.1.3日照、大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是村庄居住建筑重要的室内环 境调节手段,充足的日照是提升青海地区村庄居住建筑冬季室内 温度的有效手段

41.2.1对于存在结构安全隐惠的住房,应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 定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定为C级危房的应 进行加固维修,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农村住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遭受地 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因 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擅自变 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 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 用安全的;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惠需要进行安全 鉴定的: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4.2.2抗震加固*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综合确定,可包括整体 房屋加固、区段加固或构建兼顾。当建筑面临维修或使用布局在 近期需要调整或建筑外观需要改变时等,抗震加固宜结合维修改 告一并进行,改善使用功能、且注意美观,避免加固后再维修改 造,损坏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法应便于施工,同时减少对生

活、生产的影响,加固可选择技术有:增强自身加固法、外 包加固法、增设构建加固法、增强连接加固、替换构建加固 法等。 房屋抗震检测鉴定适用于未抗震设防或设防等级低于现 行规定的房屋,是通过检测房屋的质量现状,按规定的抗震 设防要求GBT 34080.1-2017标准下载,对房屋在规定烈度的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 估。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中规定,房屋抗震 检测鉴定结果及处理通常包括五个等级:合格、需维修、需 加固、需改变用途和需更新。抗震鉴定公司需经青海省住房 与城乡建设厅的批准,拥有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资质、危房 检测鉴定资质等多项检测证书,能对外出具权威的检测鉴定 报告。

4.2.3《青海省农村地区绿色建筑设计导则》中明确村庄

建筑除满足经济、实用、美观的基础要求外,还应符合绿色 节能的要求,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满足 建筑功能和节能、节地、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推 广应用新技术,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4.3.1农村住宅应达到居住舒适、功能齐全、动静分明、设施 完善的要求,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用房布局合理 紧凑。 4.3.2农村住宅应采用院落*布局,院落内附属用房一般包括 诸藏间、杂物房、车库、卫生厕所等。院落布局**应尊重 传统习俗及民族禁忌等,突出地*特色。 4.3.3农村住宅改变原有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如餐饮、民 宿、超市等,因人员密集,应加强安全性要求。

周,体现乡土特色,可参照《青海特色民居推荐图集》中的建筑 样*,按村民意愿选取一至两个建筑样*建设。青海省特色民居 推荐图集共分四册,分别为《东部地区一“河湟庄院”民居设计 *案图集》、《柴达木地区一“绿洲新居”民居设计*案图集》 《环湖地区一“环湖藏居”民居设计*案图集》、《青南地区一“多 彩藏居”民居设计*案图集》。 针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建筑风貌保护,应在不改变 外观风貌的前提下,维护、修、整治、改善内部设施

5.1.1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型和商业服务型两类。公益型 公共设施是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 施;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是指:日用百货、集贸市场、小吃店、 便民店、理发店、物业管理、娱乐场所等公用设施。

5.2.1村庄行政管理设施的建设按照《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 准》CECS354、《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青海省村庄规划 编制导则》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行政管理设施的选址及用地 规模,为发挥其地位和职能而定。村庄行政管理设施的配置宜适 当集中,相关部门可结合设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行政的管 理效率。 5.2.2根据《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要求,村委会建筑面积 不小于100m²。

5.3.1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印发的《村卫生室管理办 法(试行)》规定,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 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 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牧区设置的流动村卫生室 视同有村卫生室;异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车程距离就近的乡镇卫生 院少于15分钟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原 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也可根据实际多村统筹共建一个村卫生 室。结合青海省村庄实际情况,一个行政村宜设置一所村卫生

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庄可不建卫生 室,支持资源共享。 5.3.2村庄医疗卫生设施的建设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 标准》、《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及《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相结合设置。村卫生室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功能要求,结合 近年来部分省(区、市)村卫生室建筑*案设计资料及建设实践 确定的。村卫生室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按诊 断、治疗和储药功能分开设置,房屋建设应考虑满足耐久、防 火、抗震、建筑节能等*面的基本要求。 村卫生室应从人员、设备、药品三*面满足配备要求:(1) 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乡村医生,因各种原因确无法配备村 医的,采取**服务的**由相邻村卫生室村医或具备条件的医 务人员提供服务,也可由辖区乡镇卫生院派驻人员的**提供服 务。(2)村卫生室应配备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身高体重 秤、消毒锅、出诊箱、治疗盘、紫外线消毒车(灯)、理疗仪 诊查床、疫苗冷藏包(箱)、药品柜、健康档案柜、健康宣传板 电脑、有盖污物桶等设备。根据乡村医生业务能力实际,至少配 备血压计、听诊器和体温计视为有设备。(3)根据乡村医生的 专业和业务能力,固定村卫生室至少配备60种以上的基本药物: 乡村医生是中藏蒙等民族医学背景的,至少配备80种以上中成 药(含中藏蒙饮片):流动村卫生室至少配备50种常用药品: 5.3.4村庄建立远程问诊和互联网问诊,可提高既有医疗资源的利用 率,改变青海省部分村庄分散、交通不便导致的就医不便问题

5.4.1村庄教育设施的选址应符合青海省教育部门布点规划的要 求,还应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 29315、《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的规定。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分析村庄自然环境条件、建设条件、经济条件、实 际教育设施需求,确定小学、幼儿园建设选址及规模,配套相应

5.4.2村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用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村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用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地形开阔、 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 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3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十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 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 仓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 仪馆,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 所毗邻。

5.5.3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应落实中宣部、文化部、国 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印发《贫困 地区民族自治县、边境县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覆盖工程*案》的 通知》和青海省《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 意见》,结合《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青海省新农村建设 衬级规划技术手册》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成一批功能 多样、资源充足、设施齐全的村级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 考虑到各地区村庄情况不同,在具体选择时需依据各村的性质 类型、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 谷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比较选定。其中,农区达到“十个 标准”,涉藏州县达到“8+2”标准(涉藏州县村级综合性文化 服务中心建设按照青海省涉藏州县的实际情况,重点在农牧民定 舍点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以阵地服务与流动服务相结 合的**)。 村庄应配套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文化娱乐设施,改变农 时文化生活单一、枯燥的现状,积极弓导健康向上的农村文化生 活,完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并利用相应

的配套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村民喜闻乐见的民俗文化活动、文艺演 出、体育活动等全村范围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村民广泛参与, 丰富乡村文化生活。确保文化基础设施发挥作用,建立和完善农 村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机制,确保村庄文化中心、文化室 发挥应有的作用。 5.5.4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工作应包括调查村内历 史文化遗产资源和建立资源档案:分析评价文化遗产的特色与价 值;明确并公示村域内各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对象,并 编制规划划定保护控制范围;制定保护及管理措施,控制保护范 围内的建设;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应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划定保护 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以下规定,将村庄中传统建筑 分布较为集中,传统空间格局与风貌完整的片区及其依存环境; 非成片但价值特色明显的传统建筑及其依存环境,划定为核心保 护范围:将与核心保护范围联系紧密的建成区、农耕生产环境 自然景观环境等划定为建设控制地带;宜将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所依托的具有一定特色的自然与人文景观环境划定为环 境协调区。 村庄应搜集民间民族表演艺术、传统戏剧和曲艺、传统手工 技艺、传统医药、民族服饰、民俗活动、农业文化、口头语言等 乡村非物质文化,进行传承和保护。历史文化遗存村庄应挖掘并 盲传古民俗风情、历史沿革、典故传说、名人文化、祖训家规等 乡村特色文化。建立乡村传统文化管护制度,编制历史文化遗存 资源清单,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传统文化保护与传 承体系。 传统建筑的活化利用应在充分尊重建筑物固有的文化内涵和 空间特色基础上,将传统历史文化和时代特征有机结合,做到保 护和利用并举,才能实现传统建筑的的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建筑 的公共文化属性及社会价值

5.6.1根据《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32000中相关要求,并结 合青海省实际情况,村民基本养老及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其中 衣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指在籍村民参与农村养老保险的人 数占在籍村庄总人数的百分比(计算**: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参保率三在籍村民参与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在籍村庄总人 数×10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指在籍村民参与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保险的人数占在籍村庄总人口数的百分比(计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在籍村民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的人数/在籍村庄总人口×100%)。 村庄应从实际出发,以保障各类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为准则, 完善现有贫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逐步 提高保障水平和扩大覆盖面,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村政治、经 齐、社会协调发展。加强宣传弓导和政策教育,采取多种灵活有 效的**,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宣传 力度,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提高农民参与的自觉性

5.7.1村庄应以高原美丽乡村建设为主线,以增加村民收入为目 标,以提高村民整体素质和就业技能为核心,坚持培训与就业相 结合,紧密结合企业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 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技能

5.8.1提高村综合防灾能力,发展智能管理体系,建设和谐优 美的村庄,应从村庄规划阶段的防灾、农宅建设防灾、村庄环境 建设防灾的可持续发展等各*面进行综合部署,形成综合防灾规 划体系。对村庄的疏散道路、应急疏散场地布置、供电、消防等 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要求。对威胁村庄安全的洪水、山体滑坡、泥

石流等自然灾害提出防护措施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村民的生命 财产安全。 应急避难场所应综合考虑当地主要灾害防御的要求,确保选 址安全,满足相应的灾害设防自标,保障避灾群众的安全。同时 应按照“平灾结合”原则,加强避难场所、防灾设施和疏散通道 的日常管理。 5.8.2农村应采取预防火灾的有效措施,如进行必要的防火分割 科学设定建筑的耐火等级、有效控制火灾危险源、合理设置消防 设施等

5.9.1村综合服务中心应提供综治调解、农业服务、社会事业 服务、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法律服务等服务,并编制服务指 南,推行标准化服务。村庄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人口居住集中,交 通便利的村庄中心地段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而对于居住分散的村 主不宜单独设置便民服务中心,可与村(牧)委会联合设立。城 中村和城郊村可利用城镇综合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机构,实现资 源共享。

5.10 其它公共服务

5.10.1村庄应建有可供村民集中办理丧事的殡仪服务站,殡仪月 务站应包括悼念厅、守灵区、餐厅及附属设施

6.1.11村庄道路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面排水:主要通过路拱和路肩横坡把降雨等大气降水通 过边沟或边坡排到路基以外。 2边沟排水:边沟设在路基外侧,直接与路基相连。边沟底 部应设置一定的坡度以利于排水。(相关数据以设计为准) 3地下排水:在个别挖*段、地下水位较高或有泉水、山水 时,应根据地下水位的高低和范围在边沟下面或路基下面设置暗 沟(或盲沟)。 4涵洞排水:当地下水过大时可以考虑设置涵洞或者管道以 利于排水。 6.1.12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严禁设置隔离 桩、栏杆等障碍设施,不得堆放土石、柴草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障碍物。尽头*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场或回车道,回车场面积不 应小于18m×18m 6.1.13桥梁两端接线道路平面布置应符合车流顺畅的要求,当道 路横断面宽度与桥梁不一致时,应在桥梁引道及接线道路一定范 围内逐渐过渡。在村庄行人密集区的桥梁宜设置人行步道或安全 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桥面人行步道或安全道外侧,必须设 置人行道栏杆,高度可取1.0m~1.2m。 6.1.15小桥梁的桥面纵坡度应与路线纵坡一致。大、中型桥梁纵

断面线形应根据两岸地势及道路纵断面线形要求布置为对称的凸 形竖曲线或单面坡。 6.1.16对现有桥梁的防护设施包括对桥梁栏杆、桥头护栏等进行 整修、加固,对需要设置而没有设置的防护设施加以完善等

6.2.2村庄用水量应优先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及牲畜用水 需求,水源水量充足地区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按60L人:d核 算,水源水量缺乏地区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40L一人.d核算,同 时村庄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应符合《青海省用水定额》DB63/T 1429、《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的规定

6.2.3供水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要

1可靠的水源是安全供水的保障,水源保护是实现优质供水 的前提,农村饮用水源规模小、数量多,划定水源保护区难度 大,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相关细则。 水源地保护应符合《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村庄,其生产生活行为必 须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水源地 的保护要求必须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 规定。地下水源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 规定,地表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T3020的规定。地下水水源的设 计取水量应小于充许开采量,地表水水源的设计枯水期流量的年 保证率不得低于95%。 2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GB5749的规定,保证用户饮水安全。 6.2.5给水管网布置应与村庄道路规划相结合,并适当考虑分期 建设,留有发展余地。给水管网应布置在当地冰冻线以下,在地 形高差较大的地区,重力输配水管网静水压力大于0.5MPa时, 宜设置减压措施。给水管网供水水压应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

点的最小服务水头,对较高或偏僻的个别用户所需水压不宜作为 控制条件,可采取局部加压或集中供水点等措施满足其用水需要。

6.3.3村庄宜逐步建设完善排水系统,污水排放系统应采用雨水 和生活污水分流式收集与排放。雨水以直接排放和资源化利用为 目标,宜根据所在地区经济、社会、气候等情况,建立完善的排 放体系,宜充分、有效的利用雨水资源,从而达到改善生态环 境、节约水资源的目的。生活污水以处理排放和资源化利用为目 标,污水排放前,应采用化粪池、沼气池等方式进行处理 6.3.4根据村庄具体位置和下游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可接 入到城镇污水管网的宜采用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方式对生活污水 进行集中处理。人口较多且基础设施布局较为完善的村庄宜根据 实际情况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水用于农由灌 溉、绿化浇灌,不得回用于回灌地下含水层补给地下水。人口分 散的村庄宜自建小型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对于部分城镇近郊地区,优先选择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统 处理。适宜采用纳管处理方式的村庄如下:位于城镇内或周边 的村庄;已纳入城镇排水系统规划的村庄;通过经济比较,接入 城镇排水系统的排水管道建设与维护费低于村庄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的建设与维护费的村庄。 村庄规模较大、有条件的村庄可通过排水管网进行收集,建 设生态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如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生物 膜处理法),有条件的纳入现有污水处理厂处理,应归人污水处 理厂运行维护管理体系。人口分散的村庄宜自建小型生活污水处 理系统,有条件的可采取儿户合并或单户分散处理模式(如小型 人工湿地、土地处理、净化沼气池或其他小型污水处理装置), 司时落实专人负责运行和维护,确保污水处理功能正常发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回用的,根据其回用用途,应满足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回用水或再生水水质要求:(1)出水回

的,根据灌溉对象的不同,应符合GB5084、GB20922的规定 要求;(2)出水回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应符合GB 11607的规定要求;(3)出水回用于绿地灌溉用水的,应符合 GB25499的规定要求:(4)出水回用于生态景观环境用水的 应符合GB/T18921的规定要求;(5)出水回用于城市杂用水 用途的,应符合GB/T18920的规定要求。 6.3.5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出水水质排放控制要求: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不应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准》GB3838地表水I类功能水域。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准》GB3838地表水II、IⅢ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水源涵养区除外)时,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青海省农村生 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3/T1777中的一级标准。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地表水IV、V类功能水域的,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青 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3/T1777中的二级标准。 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直接排入村庄或集镇附近环境功 能未明确水体时,应根据处理规模,按照如下规定执行:处理规 模大于等于100m3/d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青 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3/T1777中的一级标准: 处理规模在20m3d(含)~100m²/d(不含)的污水处理设施 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DB63/T1777中的二级标准;处理规模小于20m3/d的污水处理 设施,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 准》DB63/T1777中的三级标准。 5出水流经具有一定净化功能的人工湿地、自然湿地、生态 沟渠、小溪等间接排入受纳水体时,根据处理规模和受纳水体环 境功能,按照如下规定执行: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明确的,所流 经的自然湿地、生态沟渠、小溪等出水应满足受纳水体对应环境

功能的上述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不明确 的,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不应低于《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 放标准》DB63/T1777中三级标准的控制要求,且应保证所流经 的自然湿地、生态沟渠、小溪等的水体不发生黑臭。 6出水排入周边无受纳地表水体、地下水位较深且易于蒸发 的环境(如荒漠、无耕作功能的滩地等)中时,其水污染物排放 执行不应低于《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3/T 1777中的三级标准的控制要求

合《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的规定

村庄应根据所在乡镇的通信工程规划,结合周边电信交换中 心的位置及主干光缆的走向确定村庄光缆接入模块点的位置及交 换设备容量。 村庄依据移动通信基站服务半径的要求预留建设移动基站的 应置,同时通信电缆架杆时应排列整齐,安全美观,无私拉乱接 电线、电缆现象

5.5.2采取集中供热取暖的村庄,应合理确定供热半径,供热管 网敷设应符合《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的规定。设置 锅炉房时宜位于冬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降低烟尘对环境的影 响;采取分户独立取暖的村庄,应在确保热源安全可靠的同时尽 可能采用清洁能源,根据《青海清洁能源发展白皮书2019》中

7.1.1~7.1.3大气、声、土壤环境质量应分别达到《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GB309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土壤环境质量 标准》GB15618中与当地环境功能区相对应的要求,具体表现 为大气无异味、噪声不刺耳、土壤无干裂等。 7.1.4为落实青海省生态建省的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建设,明确村庄生产及生活均不得污染周边水体,水质环境应达 到国家相关技术要求。

1村庄卫生厕所应按照《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19379 《农村改厕管理办法》、《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进行建设 管理。卫生厕所普及率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 比例(计算公式: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三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 /全村总户数×100%)。 2实施农村卫生厕所改造,对卫生厕所的化粪池选址、类型 选择、建造、卫生管理与卫生要求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粪 更无害化卫生要求》GB7959等相关规范规定。 3村民户厕分为附建式户厕和独立式户厕。附建式户厕厕屋 面积应大于等于1.2m,独立式户厕应建在农户庭院内,方便使 用和管理。 4公共厕所宜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居民习惯配 置,并应符合《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青海省农牧 区公共厕所工程建设标准》DB63/T1683的规定,按表7.2.3的 规定确定。 5公共厕所的无害化设计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处理 技术,保证粪便无害化效果能达到卫生要求

表7.2.3村庄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

主:1用地面积中不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2人员密度较少的村庄可依据下限选取

6发展乡村旅游的村庄宜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厕所建设管 理指南》的要求建设旅游卫生公厕。有条件的地区,公共厕所应 注重辅助和自动化服务功能,可适当增设如自动洗手设备、烘手 机、面镜、手纸架等设备,提升青海省农牧区公共设施服务水平。

7.3.1《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32000中7.2.1农业污染防治: 准广植物病虫害统防治理,采用农业、物理、生物、化学等综合 防治措施,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按照《农药安 全使用标准》GB4285的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控 制农业面污染物,对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进行综合防治。 按照《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导则》HJ588的规定,农药 瓶、废弃塑料薄膜、育苗盘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应及时处理。对于 大规模养殖场应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的 规定。

7.4.1按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的规定, 对农业区应采用坡耕地治理技术第一类方法,提高土壤抗腐蚀性 能,以保水保土,提高农作物产量;牧区应采用荒地治理技术

1村庄绿化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绿化、美化和 生态优化为出发点,充分体现田园风光和地域特色,改善农村生 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生态保障,村庄绿化建 设应重点推进村内坑塘河道、道路、公共活动场所、宅旁和庭院 等区域,建设层次丰富、景色优美的绿化景观;结合青海省各地 区气候、海拔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植被稀少的村庄可根据村庄实 际情况进行绿化美化。 对村庄坑塘河道周边应注重维护绿化生态环境,可选择种植 根系发达的地被植物,在空间充许的条件下尽量采用本地乡土乔 木,保持水土和堤岸安全。 村庄主要道路两侧可种植树体高大、分枝点较高的乡土乔 木;村庄次要道路宜选择树干通直、对土壤要求不高、养护管理 简单的树种,充分考虑当地气候条件和村民需求;村庄宅前路绿 化应适应本地村民的日常生活习惯,可采用当地树种、花卉混合 配置。对于宅前路两侧有宅前菜园的,可种植果蔬、中草药等兼 项景观性和产业经济效益的农作物。 村庄公共活动场所绿化应尽量对村庄内不适宜建设的区域通 过微改造的方式,改善人居环境,对于自然条件较好的村庄,应 充分利用既有公共环境,建设村庄公共活动场所。 鼓励将宅旁和庭院绿化与发展庭院经济相结合,在庭院内或 宅旁自主安排种植果木、蔬菜等,建设生态经济型庭院,

2保护村域内的古树名术和绿化成果,建立古树名术管护制 度,编制档案清单,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保护生态 长效机制体系

长效机制体系。 7.4.3村庄美化 1《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T50445中对村庄街巷环境、公共 活动场所、公共环境照明等提出规划建设,村庄景观环境工程。 2村庄入口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某土方开挖施工方案-secret,营造标志性景观效果

8.1.3农牧业发展要求

1生产空间布局应在不影响村庄居民生活及生态环境的基础 上,科学划定产业功能分区,为产业体系的发展奠定基础。 2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和支持农牧区土地(草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特色产业,适度规模经 营。土地流转最直接的影响是促进土地规模化的经营,提高农业 机械化。 3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 准、监管体系,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分级及产地准出、市场准入 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确定的农产品主产区,青海属生态 脆弱区域,应坚持保护优先、限制开发,发展高原特色农牧业, 依据村庄主导产业类型(农业、牧业、半农半牧),按照农业村、 半农半牧村、牧业村的划分类型,因地制宜,在村庄现有发展模 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主导产业,弓引领村庄产业发展模式,而 这一主导产业必须要根据村庄所处的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环境 为基础。同时,注重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现代农牧业经营 体系。 5林地资源丰富或森林生态环境良好的村庄,鼓励发展林下 经济,包含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和森林旅游业,既包括 林下产业,也包括林中产业,还包括林上产业。 6在确保生态平衡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庄,鼓励实现现代 渔业绿色健康发展。

8.4.1~8.4.2深入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建设具有广泛性的乡村综 合服务平台,实现村庄信息化治理和服务功能,与上级城镇相关 平台的数据对接,加快建立健全适应农牧产品电商发展的标准体 系,加强农商互联,密切产销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智慧 乡村建设,激发农村发展潜力,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9.1.1利用道德讲堂、文化活动室等场所,采取举办讲座、入村 盲讲、入户宣传等形式增强村民政策观念,开展爱国主义、集体 观念、道德、法治、诚信等教育,引导村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 9.1.2深入实施以“孝、诚、爱、仁”为主题的“四德工程”,建 立善行义举四德榜,开展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评选表彰等活动, 导村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养成良好的个人品德, 营造文明和谐的道德风尚。同时开展文明用户、星级文明户、好 熄妇、好婆婆等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 民风,不断提高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9.1.3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图书、报刊、幻灯、网络等 各种载体,采用专访、系列报道、专题片、培训及文艺表演等形 式,广泛宣传和普及农村绿色环保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村 民低碳消费,严格遵守生产规程和技术规范。 9.1.5村庄宜有划定的集中安葬区域,安葬区域占用土地应划定 为荒山、荒坡。 9.1.6参照《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32000中文化保护与传承 相关内容,根据青海省村庄建设实际情况,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古 村落、古建筑、非物质文化进行发掘和保护。文物的鉴定依据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1对古村落、古建筑、古文物、古树名术、古遗址等物质文 化遗产进行修复和保护。 2搜集民间民族表演艺术、传统戏剧、传统手工技艺、传统 医药、民族服饰、民俗活动等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与

保护。 3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宜建设村史展览馆,有条件村庄 应编制村志、村史。 4建立传统文化管护制度,编制历史文化遗存资源清单,落 实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体系,

9.2乡村治理与长效管护

1《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 同缔造活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以群众为主体,开展美好环境与 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协商共治的 社会治理体系。在村庄各项设施建设方面T/CECA-G 0035-2020标准下载,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故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2运行常态化管护模式主要针对村庄环境管护长效机制,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日常运行管护机制及乡村治理长效机制 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巡查检查,保障高原美丽乡村的建设项目长 期发挥效益。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