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2017年8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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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2017年8月).pdf

临山地区背景山体应成为城市天际线的一部分,滨水地区建筑屋 顶轮廓也是城市天际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沿山、滨水景观相邻地区 内应设置视点、视角控制天际线

5.6特定区域补充要求

JTG5150-2020 公路路基养护技术规范及条文说明5.6.1特定区域的界定

本章所称特定区域,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

5.6.2特定区域的划定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本市特定区域包括如下地区: (1)区域性生态廊道:沿右江及其主要支流形成的城市主要生 态廊道; (2)风景名胜区:澄碧湖风景名胜区、敢壮山布洛陀旅游景区; (3)水源保护区:澄碧湖水源保护区、澄碧湖水源保护区、那 音水库水源保护区、百东河水库水源保护区。 (4)郊野公园:禄源郊野公园、永靖郊野公园、六塘郊野公园、 五指山郊野公园、狮子山郊野公园。 (5)文化保护区:百色主城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 区; (6)市人民政府可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指 定特定区域

5.6.3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 特定区域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相关 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凡经城市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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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骑楼的层数宜为两层或三层,建筑高度不宜大于15米; (2)骑楼的沿街柱距宜不小于6米,净高不应小于4.5米,骑 楼内净宽不得小于4米,骑楼内人行道路面应与相邻人行路面平齐 (3)骑楼柱外缘距道路侧石不少于0.45米,基础和基础梁面理 深距规划道路路面不少于2米; (4)骑楼不得外飘阳台、凸窗和其它构筑物;外墙装饰线突出 不得大于30厘米; (5)骑楼下空间作为开空间不计入容积率限定的建筑面积指 标。

5.8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保护

5.8.1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层次

保护文化遗产的三个层次是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 物保护单位。其中国家、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按三级进行保 护: 绝对保护区:已经公布批准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本身和其组成部 分的四至界限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为了保护文物本身的完整和安全所必须控制的周 围地段。 环境协调区:为了保护文物周围环境的完好所必须控制的地段

【1)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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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街(爱新街)以东、澄碧河以西、中华街以北的地区,控制 范围为29公。 (2)城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求 1)历史文化街区的沿街建筑必须保持原有风貌,不准作有损于 建筑原貌的改造,在此地区中的破旧危房,属于文物保护的,应该按 规定进行维护和加固,其他非文物保护单位在符合保护区格局、风貌 的前提下进行改造和更新,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三层。对不协调的非历 史建筑,实施外立面改造整治或逐步拆除。 2)在历史文化街区的解放街、中华街、文明街、共和街、民生 街、太平街、爱新街(指接太平街段)的沿街两侧各50米范围为重 点保护区,在此范围内,各种建设行为须在城市规划、文物管理等部 门审批下进行,其建设活动应以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设施更新为 主,建筑的外观造型、体量、材料、色彩、高度都应与传统风貌相适 ;沿街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为一般保护区,在此范围内,各种建设 行为须在城市建设、文物管理等部门审批下进行,新建、维修、项目 必须在规模、尺度、形体、色彩等方面要与原有文物建筑和历史文化 街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 (3)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澄碧河水库、百色水利枢纽、百色起义纪念公园、大王岭森林公 园是百色市城区的四个主要风景名胜区,在风景区保护范围内,禁止 以下行为: 1)风景区用地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工厂仓库、住宅和非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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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城市行政区划划分城市防灾分区。每个防灾分区应设 立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急救医院、通信专业队伍、消防专业队伍、工 程抢险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设施等。 (2)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确定防灾单元,防灾单元之 间以城市主干路及绿化带进行分隔。 (3)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应由防灾疏散干路和防灾疏散次 路组成,每个防灾分区在各个方向应至少保证有两条防灾疏散通道。 (4)应利用防灾分区内的城市公园、绿地、体育场、停车场和 街头产场作为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立明确的标识 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等市政公 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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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1)的规定

7.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

(2)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3)工业厂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7.2.3)的规定。此外, 甲类和乙类工业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 重要的公共建筑间距不宜小于50米。

表 12. 2. 3 工业厂房的防火间距(单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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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1 消防站建设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

2、消防站建设用地可按0.5~0.6的容积率确定建设规模。

(2)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车可 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平方公里 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 (3)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的布局及建设标准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消防站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 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2)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 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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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米。 3)辖区内有生产和贮存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 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 米。 4)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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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

(1)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 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 (2)城市街区内消防通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 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小于4.5米。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 登高面距建筑外墙大于5米、小于10米的要求,在消防车登高面与 建筑之间不应种植高度超过4米的乔木或其他影响消防车登高的植 物。 (3)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 应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 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的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并的消防车 道。 (4)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 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尽端路周围为高层建筑时,回 车场不应小于18米×18米

6.5城市防空设施(避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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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国家人防部门有关规定配建战时可 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并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 结合,统筹安排。 (2)城市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应参照《人民防空工程 我术技术要求》及城市的重要自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来确定。 (3)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应与易燃、易爆以及有剧毒物质的厂房 和储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指挥工程、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开重 点目标区域设置。 (4)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来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小 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建筑层数九层以下且 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 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项目应建防空 地下室建设规模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配套建设医疗救护或防空 专业队等人防工程。 (5)居住区防空地下室的布局,在满足战时需求的前提下宜相 对集中,并应布置在交通方便且能满足战时和平时需要的适中地段 (6)人员掩蔽所的服务平径不宜超过200米。使用面积标准为 留城人员每人1平方米。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需要时,由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规划预留位置,战前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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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城市防洪、排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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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住区和工业仓储区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城市防潮防 洪安全性较高的区域。城市易积水的低洼地带、河海滩地,宜布置成 生态湿地、公园绿地、广场等城市开散空间。 (2)城市防洪标准:中心城区主要河流干流按100年一遇设防。 (3)城市排涝标准:市区建设项自排涝能力按10年一遇暴雨 24 小时排干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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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般规定

(1)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市政工程 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 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 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工程。 (2)建设工程竣工之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条件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产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百色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方案 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和其他批准文件 相关的法律、政策、规范进行。 建设工程符合有关许可要求,符合规划条件,且周边环境建设符 合相关标准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书》。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申请规划 验收。涉及公众或者社会重大利益确需分期审请规划验收的,必须符 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规划要求。 (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百色市建设 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房产部门不予房产权登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个人应在六个月内向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工资料包括该工程的审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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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影印件)和该建筑工程工时的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 面图、设备图、基础图、竣工测量图纸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需 要的其他图纸。 (5)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 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小区建设分期分批进行时,其配套工程应按 设计同步完成。未完成时,同期的其它项目不予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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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

(1)总平面布局:监督检查该建筑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功能、 基底面积、坐标、平面形式、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管线走 句及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城 市规划设计要求。 (2)空间布局: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 系、层数、建筑高度、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 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3)建筑造型:监督检查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造型形式(立 面)、风格、色彩、体量、建筑外墙的装饰材料、楼宇亮化,与周围 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4)工程标准与质量: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如医院的床位数、停车场的车位数, 公共设施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5)室外设施:监督检查室外工程设施,如道路、踏步、绿化、 花台、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规划要求施工, 并检查其所有施工用的临时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期限拆除,并清 理现场。

7.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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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更改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 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等),违反规划设计要求的 (2)未拆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 物; (3)未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 (4)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 (5)其他不符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6)形成违法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处 罚。

7.4为城市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验收管理

在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开放空 间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交政府管理。根据《土地使用权转 让合同书》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归用地单位所有。城市开 放空间状况(包括其功能与形态)的改变,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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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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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本规定是百色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户 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技术 规定和操作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以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 关条款进行处罚。 8.2各县及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各县人民政府参照 本规定制定。 8.3本规定由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8.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12月21目实施的《百 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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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地块内须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8、禁止开口路段(ProhibitivePassageway) 地块周边禁止接向城市道路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路段。 9、配建车位(ParkingSeatsArrangment) 地块内必须建设的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数。本规定 所指配建停车位数量为下限,即须大于或等于。 lo、建筑红线退让(BuildingSetbackRestiction) 临街建筑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的建筑红线。本规定所指建筑 退让红线均为最小距离限值,即须大于或等于。 ll、建筑形式、体重、风格、色彩要求(Requirements Sof ouilding style Dimension and color) 指在必要时针对特定区域所作出的在建筑形式、体量、风格和色 彩等方面的要求。 l3、其它环境要求(otherRequirementsonEnvironment) 指必要时对地块所提出的特定环境要求。 14、道路红线(RoadRestrictionLine)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5、河道规划蓝线(BlueLine):一般称河道蓝线,指城市各 级河道、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 16、城市黄线(YellowLine):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 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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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绿地规划绿线(Green 1Line):一般称绿线,指城市各级 绿化用地规划控制线, 18、电力线路规划黑线(BlackLine):一般称电力走廊,指 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 19、文物保护规划紫线(PurpleLine):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 立或建筑保护单位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 2o、建筑控制线(BuildingRestrictionLine):指根据城 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21、建筑红线(RuildingLine):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 位置的控制线。 22、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 筑。 23、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及综合性建筑。 24、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综合性建筑。 25、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26、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住宅建筑。 27、中高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住宅建筑。 28、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29、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30、地下室:指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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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者。 31、半地下室:指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 的1/3,且不超过1/2者。 32、老城区:百色市老城区范围:向阳路、文体巷以东,城北 路以南,澄碧河以西,中华街、爱新街以北的地区(详见附图二) 用地控制面积为:92.3公。 33、私人住房:指传统的民居建筑,即建筑面宽8米以下,进深 15米以下的天地楼

1/2者。 31、半地下室:指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 的1/3,且不超过1/2者。 32、老城区:百色市老城区范围:向阳路、文体巷以东,城北 路以南,澄碧河以西,中华街、爱新街以北的地区(详见附图二) 用地控制面积为:92.3公。 33、私人住房:指传统的民居建筑,即建筑面宽8米以下,进深 15米以下的天地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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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面积计算 本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依据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3013),以及相关的国家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 住宅(低层独立或联体住宅、顶层跃层住宅部分、公共门厅等除 外)建筑的层高4.4米的部分(含阳台),按两层计建筑面积;层 高≥6.6米的部分,按三层计建筑面积,依此层高每增加2.2米,增 计一层建筑面积。 当办公建筑(门厅除外)空间层高≥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 夹层,容积率指标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若层高7.6米则 按3倍计算),依次层高每增加2.5米,增计一层计容建筑面积。本 条计算规则不包含主体结构以外的阳台。 独立的沿街商铺层高≥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夹层,容积率 指标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若层高≥7.6米则按3倍计算), 衣次层高每增加2.5米,增计一层计容建筑面积。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沿规划道路商铺层高≥5.4米时,不论层内是 否有夹层,容积率指标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若层高》7.9 米则按3倍计算),依次层高每增加2.5米,增计一层计容建筑面积。 工业厂房建筑(包括厂房和仓库)层高8米时,容积率指标均 按该标准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厂房建筑层高≥8米时,依次层 高每增加4米,增计一层计容建筑面积。施工工艺比较复杂、对层高 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厂房则视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坡地地下室未嵌入自然坡地(含因市政规划形成的现状坡地)的 顶板轮廓向内延伸15米范围内的室内空间的建筑面积为计容面积

关于现行基坑抗渗流稳定计算方法及相关讨论_卫丹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

其余地下室面积不计容积率。 建筑密度为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 用地面积之比(%)。即: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规划建 设用地面积

其余地下室面积不计容积率。 建筑密度为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 用地面积之比(%)。即:建筑密度=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规划建 设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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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面积计算 1、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 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2、绿地中建有园林设施(含宽度小于1.8m的游步道、景观亭廊、 花架、假山石、雕塑、铺装场地)的,园林设施占地面积占该块绿地 面积的比例小于25%的,园林设施占地面积全部计算为绿地面积;园 林设施占地面积占该块绿地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25%的,园林设施 占地面积全部不计入绿地面积。 3、建设用地内的园林景观水面和散开的功能水面(包含旱喷泉), 立于实地上的园林景观水面和散开的功能水面全部计入绿地面积;位 于地下室顶部的,按其面积的70%计入绿化面积;位于屋顶上的,按 其面积的50%计入绿化面积。教育用地内的运动场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计算: (1)、全硬地运动场地不计入绿地面积,例如篮球场、排球场 网球场(含红土场)、跑道(含塑胶、煤渣)等。 (2)、植草运动场中,自然草皮覆盖的运动场地按100%计入绿 地面积,人造草皮覆盖的运动场地不计入绿地面积。位于地下室顶板 之上或种植屋顶之上的植草运动场,还需按第11条的规定进行折算 4、道路绿地面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1)、行道树绿化带(乔木间距不大于8米且胸径不小于7厘 )宽度按1.5米计算,长度为每段绿化带起止端树于的连线距离; (2)、对连续种植乔木的分车带及乔木下带状配置的绿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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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大于1.5米的按其实际宽度和长度计算绿地面积;不天于1.5来 的按其实际长度、宽度按1.5米计算绿地面积。 5、硬地上种植的单排阔叶乔木(乔木数量不少于3株),参照 行道树绿化带绿化面积计算办法计算绿地面积。 6、零散栽植乔木的休闲活动场地,按单株乔木的种植池面积计 算绿地面积,种植池面积不大于1.5米×1.5米的,按1.5米×1.5米 计算,种植池面积大于1.5米×1.5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成片(两行两列以上)栽植乔木(胸径不小于7厘米)的休闲 活动场地,株行距不大于7米的,乔木树干围合区域计入绿地面积 株行距大于7米的,按零散栽植的乔木绿地面积计算办法计算绿地 面积。 7、成片(两行两列以上)栽植阔叶乔木(胸径不小于7厘米, 棕榈科除外)的地面停车场,在满足植物覆土要求的前提下,株行距 不大于7米的,种植乔木的地块可全部计算为绿地面积;株行距大于 7米的,按零散栽植乔木的绿地面积计算办法计算绿地面积;单纯以 嵌草砖、植草格进行绿化的地面停车场,按嵌草砖、植草格铺装面积 的1/4计入绿地面积, 成片(两行两列以上)栽植乔木(胸径不小于7厘米)、株行距 不大于7米的休闲活动场地,休闲活动场地的面积占该项自绿化总面 积25%以内的,乔木树干围合区域计入绿地面积。 8、架空层绿化、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9、商业建筑出入口、沿街商铺及其骑楼外边缘到室外道路或广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场之间的人行通道范围内布置的绿地,均不计入绿地面积新脚手架施工方案,10、占用其他配套设施(如道路、消防通道、停车场)用地建成的绿地,无法提供合法的总体规划变更手续的,不计入绿地面积。11、地下建筑室外顶板覆土种植绿地及屋顶覆土种植绿地可根据种植覆土深度按不同系数折算后计入绿地面积。折算系数如下:种植覆土深度D(厘米)地下建筑室外顶板折算系数屋顶折算系数D>1500. 9 0. 560≤D<1500. 70. 330≤D<600. 50. 2D< 300012、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表要求:总绿地面积(m)其中绿地类面积(㎡)折算系数折算后面积(m)地面绿地1符合条件的园林设施)生态停车场绿地0.25地下建筑室外顶板0. 9覆土种植绿地0. 70. 5屋顶覆土种植绿地0. 50. 30. 2140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四)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类一般规模(m²/处)服务规模项目名称建筑面用地面备注(万人)别积积≥15000.02~4 班★0. 05幼0. 05~儿6班≥20000. 07园14 班≥30000.07~0.112 班310996670.54~0.8教★育小18班4323118240.8~1.0设学施24 班5397136191.0~1.8★18班5515155182.3~ 3初中24班7258181473 ~ 4858222483~30班4 ~ 531664宜独立用地或结合其他服务设施设置,宜2000~2000~全部设于首层。若无法全部设于首层,可将部卫生服务中心5分业务用房设在二层,但必须保证首层不少于医疗30003000卫生400m²的使用面积。已设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可不再设置,设施可结合居委会或其他建筑设置,全部或1/2卫生站3001.0~1.5以上的面积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宜结合或靠近小区中心安排,可结合会所设置,文化活动站400~6001 ~1. 5内容包括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宜结合居住区公园或中心绿地设置。运动文化居民运动场馆1000~10000~场宜包括200米跑道、小型足球场、篮球场、3 ~ 5体育150015000排球场和网球场、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结合本地气候条件,宜设置室内运动场馆。设施充分利用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群众体育设施。100m/千300m/千宜结合小区及组团绿地设置户外健身场群众健身设施人人地。可设置排球、羽毛球等小型球类场地、游泳池、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和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活动场所等设施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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