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规程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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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规程2002.pdf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附件:电梯监移检验规程 2) 附录1: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7) 附录2: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 (8) 附录3: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 (23)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 (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2]1号

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 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0二年一月九日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 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自。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 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 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 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 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器具和相应的检 则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 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 梯及检验所充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土7% 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 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 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 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 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 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 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 进行。

第十条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 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 检验。 第十一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 录3所列项自,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录2 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 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 录各个项自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 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附录2规定的内容, 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 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如门锁啮合深度、平层精度、平衡 系数曲线图、表等。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 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 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自,可以简 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 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 “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 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 白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 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的规 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 验专用意,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 “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自,可在“检验 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 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 为: 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附录3中注有※的项 具,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录3中未注有※的项目, 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 时,可以判定为合格;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自不合格不 超过8项(含8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 合格项目及相关项自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 (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 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 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充许项数的一般项 自,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 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 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 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对判 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电梯经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只 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 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 “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 “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 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 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 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 备安全蓝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 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 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 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 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1.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2.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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