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

江苏省地方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8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325913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江苏省地方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

10.0.1系统应有管理、检测、维护的规章制度。 10.0.2维护管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程序,并经考核 合格。 10.0.3每天应检查报警灭火控制器、水泵控制柜的控制面板,应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 10.0.4每周应检查储气容器内气体压力,应符合要求。 10.0.5每月应检查水容器、水箱水位,应正常。 10.0.6每月应检查系统组件的外观,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10.0.7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 物时应及时清除, 10.0.8每月应检查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等,应完整无损。 10.0.9每月应检查各阀门,应处于常态位置。 10.0.10泵组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压力流量应符合要求。 10.0.11每年应检查管网、支、吊架,应无松动现象。 10.0.12每年进行一次系统联动试验,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10.0.13每次系统运行(灭火或试验)后,系统的过滤器滤网必须清洗或更换, 10.0.14系统中的水容器、储气容器每五年应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如一直没有排放过,允 许继续使用,12年后必须排放,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0.0.15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 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10.0.16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贮存物安放位置、堆存高度的改变,影响到系统功 能而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在修改前将修改方案报国家法定的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后方能对系 统作相应的修改。 10.0.17系统的维护管理除上述内容外,还应符合生产厂家提出的有关维护管理的要求

管道摩擦系数f(MPa/m)

附录F细水雾灭火系统工验收报告

附录F细水雾灭火系统竣工验收

GB/T 5226.7-2020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7部分:工业机器人技术条件F细水雾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报告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 规定或要求”。

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意义。合理的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正确的施工与调 试,使之有效地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以水为介质,是采用特殊喷头在特定的工作压力下喷洒细水雾进行 灭火或控火的一种固定式灭火装置,具有高效、经济、环保、适用范围产等特点,确立了 替代哈龙灭火系统的地位。有的国家已开始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替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 喷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和应用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了,但技术发展极为缓慢。 随着近年来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防灭火观念的转变,特别是在1987年《关于消耗臭 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署之后,哈龙系列灭火剂的全面禁止使用,函待新的灭火 系统来替代。经各国科研、生产及学术研究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细水雾灭火技术得到了迅 速的发展。 细水雾灭火系统对保护对象可实施灭火、抑制火、控制火、控温和降尘等多种方式的 保护,同时,能有效扑救带电设备的火灾。 细水雾灭火的机理: 1.冷却。细水雾雾滴直径很小,比表面积大,受热后易于汽化,在气、液相态变化过 程中从燃烧物质表面吸收大量的热量,使火场温度骤降,达到灭火的目的。 2.室息。细水雾喷入火场后,雾滴在受热后汽化形成原体积1700倍的水蒸气,迅速 地排斥火场的空气,在燃烧物质周围形成一道屏障阻隔新鲜空气的进入,当火场氧的浓度 降低到不能燃烧的程度,火焰被室息熄灭,达到灭火的目的。 3.阻隔辐射热。细水雾喷入火场后,细水雾及形成的水蒸气迅速将燃烧物、火焰和烟 羽笼罩,有效地阻隔火焰的辐射热,抑制辐射热引燃周围其它物品,达到防止火焰蔓延的 目的。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技术标准,为了规范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 计及施工,为了提供必要的消防审核、验收依据,特制定江苏省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细 水零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1.0.3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产品选型的原则。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有待于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型灭火系统,需要不断引进和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将成熟、先进的相关产品运用到灭火系统中来。要求在保障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鼓励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 1.0.4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的火灾和场所。 规范编制组通过对国内、外细水雾灭火系统及其工程应用情况进行了大量调研,并以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各类火灾(A类、B类、C类及带电设备火灾)的灭火试 验,及实体火灾(室内油浸变压器、柴油发电机、柴油发动机、燃油、燃气锅炉房、配电柜、 电脑房、档案馆、图书馆等火灾)灭火试验和冷喷影响试验的试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了细 水雾灭火系统的应用范围和场所。

由于细水雾仍然是以水为介质,因此细水火火雾系统不得用于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等 过氧化物或金属钾、金属钠等遇水燃烧的物质,这些物质遇水后均会造成燃烧或爆炸的恶 果。另外,遇水造成剧烈沸溢的可燃液体或液化气体场所也不得采用水基灭火系统。 .0.6本条规定中所指的“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除在本规范中已注明的以外,还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一(1)陆业甘础标准上有关的安金甘础标准:

(2)有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标准、规范 (3)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规范; (4)有关的产品标准; (5)其它有关的标准。

3.1.1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分类方法。 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因其工作压力低,产生的水微粒较大,能产生表面浸湿作用, 对扑灭深层A类火灾有良好的效果,但对扑救受遮挡火灾能力较差。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由于系统工作压力大,产生雾滴直径小,提高了扑救受遮挡火 的能力,适用于扑救大空间、受遮挡的火灾。 中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效果介于低、高压系统之间。 总之,在选择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应针对防护区和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确保系统灭 火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可采用低、中、高压的全空间应用系统或局部应用系统。 对于封闭空间,且火灾危险点不确定时,应采用全空间应用灭火系统;对于散开、半 散开空间,只能考虑针对某个设备某些设备群或设备的某些危险点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对于空间较大的封闭空间,且火灾危险点能确定时,也可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1.2本条规定了采用全空间应用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具备的条件: 3.1.2.1本条规定的全空间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建筑构件最低耐火极限和强度,是参照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非燃烧体及吊顶的耐火极限和建筑构件强度要求,并考虑下 述情况提出的: (1)为了保证细水雾全空间灭火系统能完全将防护区内的火灾扑灭,防护区的建筑构件 应该有足够的耐火极限,以保证完全灭火所需时间。完全灭火所需要的时间一般包括火灾 探测时间、探测出火灾后到释放出细水雾之前的延时时间、喷放细水雾灭火时间。这一时 间最长的需要30min。若防护区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低于上述时间要求,则有可能在未完 全灭火前就被烧坏,使防护区的封闭受到破坏,而影响灭火。 (2)因为在扑灭闪点≤28℃的液体火灾时,主要是以室息的灭火机理进行灭火的,此时 产生大量的蒸汽,并急剧膨胀,使防护区压力升高。 3.1.2.2对于全空间灭火系统防护区允许开口面积系数β和开口设置位置是通过变压器实 体灭火实验确定的。本条所指的“开口设置高度”指开口底面到顶部的高度。无法满足上 述规定时,可采取补偿措施,如在开口部位设置喷头,由于细水雾的高效冷却和热量隔绝 作用,设置一定区带的细水雾屏障是完全可行的。 3.1.2.3由于细水雾具有驱热特性,而且水颗粒细小、质量轻,所以细水雾系统释放灭火 前,应关闭影响灭火效果的设备和设施。对于人员确认发生的火灾已经被扑灭后,才启动 排烟设备进行排烟和灾后处理 3.1.3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应用条件。 3.1.3.1由于细水雾的雾滴很小,易受风的影响,为了保证灭火效果,必须把风的影响因 素考虑进去。为此,在室外喷射试验中,当凤速小于3m/s时,喷射灭火效果较好,凤对灭 火效果影响不大,仍然满足设计要求。为了对环境风速条件不宜限制过死,有利于设计和 应用,故又规定了当风速大于3m/s时,可考虑采取挡风措施的做法。 3.1.3.2本条规定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是因为雾滴喷 射到遮挡物表面后会有一部分结成水滴流消,降低灭火效果。 3.1.3.3当被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流速较高的细水雾具有较大的动能,喷射到可燃液 体表面时,可能引起可燃液体的飞溅,造成流消火或更大的火灾面积,超过了保护范围, 不能有效灭火。为了避免这种飞溅的出现,可以在喷射速度作出限制,同时对容器缘口到 液面的距离作出规定。 3.1.4考虑到经济性,本条规定了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采用组合 分配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目前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种类繁多、产品标准不一、参数各异,因此本条规定细水 雾灭火系统基本设计参数应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细水雾特性(水雾粒径、喷雾强度和喷 头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保护场所的火灾危险性(A、B、C类火灾及电气火灾)和保护场所 的环境条件(空间高度)等确定。 3.2.2本条表3.2.2所列参数是根据实体灭火实验的结果,附加保险系数并参考美国NFPA 的有关规定制订的。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保护对象,可通过实验确定。 3.2.3本条规定了防护区开口用细水雾封堵时间设计参数。具体参数都来源于实体火灾试 验。

3.3.1喷头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关键组件,种类繁多、各生产厂的标准不一,难以对其参 数作出统一规定。因此,在选择喷头的过程中,只能依据供货商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选择。 供货商必须提供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检测机构检测认可的产品。 3.3.2本条规定了全空间应用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原则。为了把细水雾均匀、迅速地送达 防护区的每个角落,喷头宜均衡布置在防护区顶部。由于细水雾喷出喷头后的冲量极小, 因此对于超出喷头应用高度的高空间或较高物体应分层布置喷头。 3.3.3本条规定了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的喷头布置原则: 3.3.3.1本条规定是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MSC/Circ.913适用于A类机器处所的固定式局 部水基灭火系统认可导则来确定的。对于三维喷射火,应按本原则布置细水雾喷头是可靠 有效的。 3.3.3.2按本条规定,就能确保被保护对象获得细水雾的完全保护。 3.3.4本条规定是根据实体试验结果确定的。而根据细水雾喷头雾化原理来看,距喷头0.5m 以内的范围内,不能完全达到雾化效果。 3.3.5本条规定了细水雾喷头、管道与裸露或非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安全净距。 由于细水雾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能,因此细水雾系统可用于扑灭电气设备火灾,但是 细水雾喷头和管道,均要与带电的电器部件保持一定的距离。鉴于上述原因,细水雾喷头、 管道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静距是设计中不可忽略的间题,本规程 作了具体规定

3.4.1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 3.4.1.1细水雾喷头流量q=KV10P为通用算式,不同型号的喷头具有不同的K值,设计 时按供货商给出的K值计算细水雾喷头的流量。 3.4.1.2本规程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为开式系统,因此本规程规定系统的计算流量按系统启 动后同时喷雾的喷头流量之和确定。本规程中系统的计算流量,从最不利点喷头开始,沿 程按同时动作的每个细水雾喷头实际工作压力逐个计算其流量,然后累计同时动作的喷头 总流量确定为系统流量。 3.4.1.3本条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按计算流量的1.05~1.10倍确定。鉴于细水 雾灭火系统按同时喷雾的细水雾喷头实际流量确定的系统计算流量接近设计流量,故系统 流量的安全系数取较小值。 3.4.2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储水量计算方法: 3.4.2.1本条规定了储水容器的储水量计算法。在实际情况下,确实有措施能保证连续供 水的泵组式储水箱,才可减去火灾时系统持续喷射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3.4.2.2对于容器式系统容器数量,根据其充装率来计算,计算数量应采用进位圆整。充 装率由供货商提供。 3.4.3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水力计算方法 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计算采用国家标准GB50219《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 7.2.1条的规定。 中、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计算等同采用NFPA750给出的

公布的数据。 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计算法。供货商应准确提供各种阀门、管接件的 当量长度,以保证水力计算的准确性。

4.1.1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组件必须经国家法定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并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供货商生产的细水雾灭火系统成套产品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本规程规定的 要求。 4.1.2本条规定在储存容器上设置耐久的固定标牌,目地是为了便于对灭火系统进行验收、 检查和维护。由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具有腐蚀小、久储不变的优点,储水容器和储气容器可 以使用相当长的时间,甚至可达几十年之久,因此,应设置永久的固定标牌。 4. 1.3 解释同上。

4.2.1本条规定了容器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供水装置具备的基本条件: 4.2.1.1本条规定了容器式系统供水装置的主要组成部件。 4.2.1.2中压、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高,储气容器和储水容器容易发生安 全事故。为了确保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安全使用,在每个压力容器上必须设置安全泄压装置。 4.2.1.3本条规定的目的为确保灭火效果,同时也便于维护检修管理。 4.2.2本条规定了泵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供水装置具备的基本条件: 4.2.2.1本条规定了泵式系统供水装置供水装置必要的主要组成部件,以满足泵组式细水 雾系统的基本功能。 4.2.2.2本条对泵组式的储水箱及其附设装置所作的具体规定,为了确保系统供水安全。 4.2.2.3本条规定了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宜采用柱塞泵,因为高压系统压力高柱塞泵的 性能容易满足要求。消防泵应经常充满水,以保证及时启动供水,因此要求水泵应采用自 灌式引水方式。若采用自灌式引水有困难时,应有可靠迅速的充水设备。 4.2.2.4为了保证系统特别是供水泵的可靠性,应定期对其进行运行试验。 4.2.3本条规定了容器一泵联用细水雾灭火系统供水装置具备的基本条件。 4.2.4本条规定是为了使用安全、便于管理和维护。

4.3本条规定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分区应设选择阀,为了实现对分区保护。 4.3.1选择阀靠近供水装置设置的目的,便于操作,方便检查和维护。 4.3.2本条规定了选择阀应采用的三种启动方式、目的是为了及时、准确打开选择阀, 4.3.3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动作、消防泵启动之前或同 时打开,及时给防护或保护对象供水。 4.3.4本条规定选择阀的安装高度为便于操作、维护

4.4.1喷头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关键部件之一,必须具有很好的耐腐蚀性能,否则,喷头 锈蚀后,影响其雾滴直径、雾化角、流量特性等重要参数,为确保灭火效能,本条规定了 喷头应用不锈钢或铜合金材料制造。 对于粉尘场所,容易造成喷头堵塞,所以本条规定了应设有不影响喷雾效果的防尘措 施。防尘措施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必须保证,发生火灾时在水压的作用下打开或脱落, 不影响水雾喷头的正常工作。 4.4.2本条规定了喷头应具有的技术参数

4.5.1本条规定了过滤器设置的位置。 4.5.2本条规定了过滤器主体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合金材料制造。 4.5.3本条规定当喷头最小孔径小于800um时,过滤器的安装位置

4.5.1本条规定了过滤器设置的位置。 4.5.2本条规定了过滤器主体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合金材料制造。 4.5.3本条规定当喷头最小孔径小于800um时,过滤器的安装位置

4.6.1细水雾喷头的喷孔极细对水质要求很高,为防止管道锈蚀,造成喷头堵塞,影响细 水雾灭火系统灭火,本条规定应采用不锈钢无缝钢管或铜及铜合金拉制管。 4.6.2本条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应采用与管道同质材料的管接件,并采用螺纹或法兰 连接。 4.6.3本条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安装牢固,防止产生径向晃动与轴向窜动

5.0.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和保护对象大多是消防保护的重点部位或是有可能无人在 场的部位,即使经常有人,但不易发现大型密闭空间深位处的火灾。所以一般应有自动控 制,以保证一旦失火便能迅速将其扑灭。但自动控制有可能失灵,故要求系统同时应有手 动控制。为了能迅速启动灭火系统,要求以一个控制动作就能使整个系统动作。考虑到自 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万一失灵(包括停电),系统应有应急启动方式。应急启动装置经常是机 械的,如用手动启动电磁阀和选择阀等。手动操作的推、拉力不应大于178N。 5.0.2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火灾探测时的具体要求。 不论哪种类型的火灾探测器,由于本身的质量和环境的影响,在长期工作中不可避免 地出现误报的可能。系统的误动作会造成停工、停产,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了尽可 能减少甚至避免探测器误报引起的误动作,通常设置两种类型或两组同一类型的探测器进 行复合探测。本条规定的“应在接受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是指只有当两种 不同类型或两组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均检测出保护场所存在火灾时,才能发出启动灭火 指令。 5.0.3手动控制应不受火灾影响,一般在防护区外面或保护对象附近。本条强调应能在一 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 5.0.4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控制机构可以是电动、气动、机械或它们的复合形式,要保证系 统在正常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火灾时能迅速可靠地启动,首选必须保证可靠的动力 源。电源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气动动力 源时,除保证足够的设计压力外,还必须保证用气量,必要时,控制气瓶的数量不少于2

7.1.1.1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中,应有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 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行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7.1.1.2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按照国家法定的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 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设计变更应经过国家法定的消防监督机构再次审核批准后 方能施工。 7.1.1.3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工程施工 技术人员及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目的为确保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 工质量。 7.1.1.4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 施。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指导施工质量、明确质量验收标准确有实效,同时便于监 理或建设单位审查,利于互相遵守。 7.1.1.5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灭火效果与防护区内被保护对象的摆放形式有很大的关联性, 因此,被保护对象以及可燃物的摆放形式及部位不能随便变化。存在着一旦摆放形式发生 变化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也要相应随之变化的可能。同样,设备间的设置条件也应 相对固定,由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动作是在高压驱动下的水流或水、气混合流的一种喷射 性动作,设备设置的位置、管网布置等褚多条件将对细水雾的灭火产生影响。因此,在未 经设计人员重新核算并认可的情况下,不应对设备间的设置条件进行改动。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由多个组件及各类附属材料组成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系统所配备的 组件及材料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系统施工过程中,应根据通过核准的的设计方案进行选 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细水雾灭火系统喷雾灭火的形式是介于水喷雾和气体灭火之间的一种灭火系统,其喷 射出的细水雾滴极易飘散,因此,其预埋件的设置和对孔洞设计及施工的要求严格,不应 随意改动。 7.1.2材料、设备管理 7.1.2.1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 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检查验收, 明确责任。 7.1.2.2进场材料的验收对提高工程质量非常必要。本条规定了对品种规格、外观加强验 收的同时,应对材料包装表面情况及外力冲击进行重点检查。 7.1.2.3本条规定应有国家法定检验中心提供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的合格检测报告及产

7.1.2 材料、设备管理

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检查验收, 明确责任。 7.1.2.2进场材料的验收对提高工程质量非常必要。本条规定了对品种规格、外观加强验 收的同时,应对材料包装表面情况及外力冲击进行重点检查。 7.1.2.3本条规定应有国家法定检验中心提供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的合格检测报告及产 品合格证。

7.1.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本条主要是依据国内有关标准和实践经验总结制定的。如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经过验收和检查合格的高压钢管应及时填写《高压钢管检查 验收标准记录》,高压管件及紧固件验收后应填写《高压管件检查验收记录》。埋地管道试 压防腐后,应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记录》。管道系统最终封闭前,应进行 检查,并填写《系统封闭记录》。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记录,是真实地反映施工单位安装灭火系统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施工记录中反映了安装前对灭火系统设备和材料的检查情况,如设备的规格、型号、外观、

材料的材质、规格、外观、阀件、管道的试验情况,管道的加工安装情况,安装中采用的 新工艺、新方法,以及安装时对原系统设计的变更情况。以便于调试验收人员了解灭火系 统的实际状况和检查试验,也利于施工单位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因此,施工单位除在安装 时指定专人负则,认真填写施工记录外,还要在峻工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的设计变更文 字记录,安装试验记录以及单项工程竣工报告,如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报告,为建设单位申 请验收和日后的检查维护,及负责认定提供完备的相关文件,

7.2.1本条对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安装作了具体规定。 7.2.2本条规定了泵组安装的要求。 7.2.3本条规定了选择阀安装的要求

7.2.2本条规定了泵组安装的要求。 7.2.3本条规定了选择阀安装的要求。 7.2.4管道安装 7.2.4.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管道及管接件的材质不符合设计要求,防止在长期腐蚀下 在内壁产生锈蚀杂质广州市绿色施工围蔽补充定额子目,造成喷头堵塞。 7.2.4.2本条规定了管道的几种连接方式。 7.2.4.3本条规定的是管道穿越建筑构件时设置套管的常规做法。其中柔性不燃材料主要 指玻璃纤维、硅酸铝纤维、岩棉等。 7.2.4.4本条规定的支、吊架间距是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特性,结合英国 标准BS5306《室内灭火装置与设备实施规范》制定的。 7.2.5管道试验与吹扫。 7.2.5.1本条规定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试验,以检查管道系统及各连接部位的工 程质量。 7.2.5.2本条规定了对管道水压试验压力值和试验保压时间的要求。 7.2.5.3本条规定管道水压试验合格后,应进行吹扫。并规定了吹扫方法及验查标准。 7.2.6喷头的安装 7.2.6.1本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喷头堵塞,影响灭火。 7.2.6.2喷头是细水雾灭火系统中控制喷水流速和均匀分布的重要部件。它的型式多种多 样。但无论哪一种,其喷孔大小都是根据设计喷射强度通过管道计算后确定的。反过来, 喷孔的大小又影响实际喷射流量。由于喷头孔径的规格较多,因此安装时如不逐个进行校 对,往往容易出错。喷头的规格型号应用钢印打印在喷嘴本体上。 7.2.6.3本条规定主要是保证水流在管接件部位正确分流。 7.2.7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控制要求严格,控制线路的布置、防护等均应符合国家标准《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进行。

8.1.1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工作宜在系统安装完毕,以及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和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进行。因为系统调试时,要对系统进行模拟喷雾试验,且模 拟喷雾试验宜采用自动控制。所以必须在火灾报警系统和联动设备调试完成并确认无问题 时,才能进行喷雾试验。否则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调试工作顺利进行。 关闭辅助设备的所有装置均应作为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应随系统运行工作。因 此,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必须在有关的火灾报警系统和联动设备,如开口自动关闭装置、 通风机械和防火阀调试完成后进行。 8.1.2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前应具备的技术资料和调试必须的其它资料。 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后,施工记录及其它资料如不完善,会给调试工作带来极大的困 难,况且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与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往往是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也 是不同专业的人员承担,如果协调不好,管理不严都会影响调试工作的顺利完成。 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是保证系统能正常工作的重要步骤。完成该项工作的重要条件是 调试所必需的技术资料的完整、正确,方能使调试人员能够确认所采用的设备是否是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确认系统的安装质量及发现存在的间题,并且有利于调试人员 熟悉系统及其组件的结构和性能。 8.1.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工作,并且要承担一定的技术责任。因 此要求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即调试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消防专业理论基础 和实践经验,熟悉细水雾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工作,熟悉系统及主要组件的结构、性 能及使用方法,以避免发生不应有的事故。 保证调试成功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做好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做到职责明确,并应预 先确定调试方法与步骤。 8.1.4为了确保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工作顺利进行,本条规定调试前应再一次对系统组件 和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8.1.5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单位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单位有可能不是同一单 位,即使是同一单位也是不同专业的人员。本条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应根据系统的 集中情况编写调试方案。明确调试内容、调试方法、调试步骤和调试检验设备,有利于调 试工作顺利进行。

3.2.1本条规定系统调试,应对细水雾火火系统进行模拟系统动作试验。 模拟系统动作试验,是对系统安装质量和产品可靠性的最好检查方法。 通过调试时的模拟喷放,能发现系统安装及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以 确保系统可靠性。 8.2.2本条规定了模拟系统动作宜采用自动控制,是考虑到模拟系统动作试验是检查系统 安装质量和产品质量的一项综合性试验,更具火场灭火的等效性。 8.2.3本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在模拟系统动作过程中,由于选择阀不关闭,细水雾喷射在 已经装修好或仪器设备安装好的防护区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可以向防护区喷射细 水雾,则需要关闭系统动作试验装置,实施在防护区域灭火试验效果。 8.2.4本条规定了模拟系统动作试验结果应达到的要求,

8.2.5本条规定了试验时间,并要求试验完成后将系统各组件复原并按设计要求 充装气。

5本条规定了试验时间,并要求试验完成后将系统各组件复原并按设计要求充装水 气。

9.1.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峻工验收是对其设计、施工及产品质量的全面检查并做出评价。 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参加,便于集中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把关,发现问题时各 负其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经验收后的细水雾灭火系统能可靠的投入运行,起到 预期的防护作用。 9.1.2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时,施工、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 的技术资料是火灾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实施有效监督的基础, 也是竣工验收时对系统质量作出合理评价的依据,同时,也便于用户的操作、维护和管理。 9.1.3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本规程附录F规定提出验收报告。并规定验收不 合格的工程,必须限期整改,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9.1.4本条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以便立即投入 使用。

质量验收是系统峻工后,检验工程情况和测试系统运行的最终环节,因此,质量验收 所包涵的内容是比较全面的,而且还应能把握住系统的关键点。质量验收应包括设计资料、 施工记录以及各种系统测试,以确保在系统质量验收合格后,能够立刻投入运行。

为了保证细水雾灭火系统平时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灭火时能够可靠的实施灭火DB37/T 1994-2011标准下载,根 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特点,并参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有关维护管理规定,制定了本章的维护 管理要求。

为了保证细水雾灭火系统平时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灭火时能够可靠的实施习 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特点,并参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有关维护管理规定,制定了本章 管理要求。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