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T 109 -2019 四川省城市综合管廊运营维护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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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维护管理的对象包括管廊本体、附属设施设备及入廊管线。 围绕上述管理对象管廊运营维护管理一般按照日常巡检与监测、 维修保养、专业检测及大修和中修管理开展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制订日常巡检与监测、维修与保养、专业检测、大修和 中修管理计划; 2建立备品备件库及应急物资库,实行专管制度,并定期 对台账及物资进行查验: 3建立各级各类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设施设备台账、工 程技术档案、维护和巡检记录及技术状况分析报告、各类突发事 件的应急预案等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建立人员出入廊、施工作业、入廊管线的管理制度; 5建立应急事故响应和处理管理机制。 3.0.3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等级分类需要结合综合管廊断面 形式、入廊管线类型、地质环境、施工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分

为三级: 一级为干线管廊或者入廊管线中包含燃气、220kV电缆、雨 污水管、大直径压力水管或者其他非混凝土质结构管廊或者为近 邻地铁等重要建筑(或位于高密度人口核心闹市区)的支线管廊: 二级为除一、三级以外的所有管廊;三级为缆线管廊。 二级管廊段采取本标准所提及的常规运营管理方法及措施, 级管廊段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提高管理标准及要求,三级管廊段 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管理标准及要求,但应该提高地面巡 检频次,加强日常维修保养。另外,一级管廊段的综合管廊宜建 立统一的智能管理平台进行管控,

3.0.6随着综合管廊建设里程的不断增长,以视频监控和环境

设备监控为主的传统管理手段远远不能满足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 需求。因此,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更智能的综合管廊管 理系统,提高管廊的管理效率,提升管理质量。综合管廊管理单 立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直接主体,为了使系统更契合后期实际 运营,在系统建设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管廊管理单位意见,做好系 统开发需求调研

3.0.7综合管廊安全管理要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指导思想,并保证安全管理的全面性及预控措施的有效 性。在综合管廊内外部所开展的维护保养、专业检测、大中修及 管线建设作业,要结合管廊所在地实际情况提交安全保障措施方 案某大桥改建抢修工程斜拉桥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健康、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周边环境不受 影响。

3.0.7综合管廊安全管理要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3.0.8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 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4.2.1日常巡检作为一种综合管廊管理手段,是巡检

+.2.1 车行或人行的方式对管廊全线的外观状况进行检查。常巡检 的巡检对象除管廊内部以外,还应包括地面设施、周边环境、 共配电室、监控中心等。附录A列出了甘常巡检的主要项目和 内容,实际巡检工作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此内容,需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确定。

4. 2. 2 ~ 4. 2. 3

相互照应,日常巡检过程中管廊内部及地面沿线一般股同步进行, 每次巡检均需做好相应的巡检记录。内部巡检、外部巡检内容应 符合附录A的规定,其中外部巡检内容主要指附录A中的地面设 施,并包含表中周边环境内容,实际巡检工作中包括但不仅限于 此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巡检记录内容包括巡检人员 巡检时间、巡检区间概述、管廊主体出现的早期缺损显著病害或 其他异常情况的具体位置、程度等情况简述以及以往已处理的异 常情况的处理效果、情况等。对于出现异常较严重的,应重点记 录,并及时上报,由专业单位或人员进行处理。管廊本体的日常 巡检记录可参照表1填写,管廊内部巡检周期一般每周不宜少于 1次,在建设年代较长、运行状况较差时,可增加巡检频次。根 据多个综合管廊管理单位经验,综合管廊外各类出入口、进(排 风口等管廊外部的巡检每天不少于1次;在暴雨、台风等极端异 常气候,保护区周边有地铁、深基础、深基坑施工,管廊地面有 重载交通,或存在其他复杂情况,需增加巡检力量和提高巡检频

次,甚至增加相关实时监控措施。

表 1 日常巡检记录表

4.2.4综合管廊专项监测主要是为了准确地评价管廊结构的安 全状态。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911一2013第4.1.2条工程监测项自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特

GB50911一2013第4.1.2条“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监测

点、工程监测等级、工程影响分区、设计及施工的要求合理确定 并应反应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因此综合考虑现场监 测的可操作性,以及能否反映管廊本体结构对外部影响因素的响 应等因素,管廊本体结构的监测以变形监测为主,且主要包含竖 向位移、水平位移、相对收敛三大部分内容,并可根据实际需要 增加结构受力监测。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的监测,一般采用仪器监 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多种观测方式互为补充、相互验证 对于综合管廊,仪器监测能定量地反映出管廊本体对外部影响因 素的响应以及评价管廊运行的安全状态;巡视检查,可以起到定 性、补充的作用,特别是仪器测量不到的区域,从而避免片面地 分析和处理问题,同时还能为监测点及监测断面的布置提供一定 参考或对蓝测点、监测元器件的稳定及完好状态进行反馈。 4.2.5管廊周边地下工程施工、降水、堆载、卸载等都将对管 廊本体结构变形产生较大的影响,实践证明尤其是运行中的管廊 管廊内的部分管线(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对结构变形的 影响十分敏感。管廊本体结构在运行期间的专项监测是综合管廊 运营管理的一个必要环节,能及时对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状况提供 监测预报。对于综合管廊这类重要建(构)筑物,一般会在设计 阶段对变形监测做出一定的统筹安排。对于综合管廊,日常巡检 必须对管廊及管廊周边日常作业情况进行具体的说明,目当遇到 控制区范围内存在作业、管廊本体结构周边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 大等可能影响管廊本体结构安全运行的情况,需加强对于管廊本 体结构的专项监测。

点、工程监测等级、工程影响分区、设计及施工的要求合理确定, 并应反应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因此综合考虑现场监 测的可操作性,以及能否反映管廊本体结构对外部影响因素的响 应等因素,管廊本体结构的监测以变形监测为主,且主要包含竖 向位移、水平位移、相对收敛三大部分内容,并可根据实际需要 增加结构受力监测。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的监测,一般采用仪器监 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多种观测方式互为补充、相互验证 对于综合管廊,仪器监测能定量地反映出管廊本体对外部影响因 素的响应以及评价管廊运行的安全状态;巡视检查,可以起到定 性、补充的作用,特别是仪器测量不到的区域,从而避免片面地 分析和处理问题,同时还能为监测点及监测断面的布置提供一定 参考或对监测点、监测元器件的稳定

4.2.5管廊周边地下工程施工、降水、堆载、卸载等都将

郎本体结构变形产生较大的影响,实践证明无其是运行中的管廊, 管廊内的部分管线(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对结构变形的 影响十分敏感。管廊本体结构在运行期间的专项监测是综合管廊 运营管理的一个必要环节,能及时对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状况提供 监测预报。对于综合管廊这类重要建(构)筑物,一般会在设计 价段对变形监测做出一定的统筹安排。对于综合管廊,日常巡检 必须对管廊及管廊周边日常作业情况进行具体的说明,且当遇到 控制区范围内存在作业、管廊本体结构周边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 大等可能影响管廊本体结构安全运行的情况,需加强对于管廊本 本结构的专项监测。

4.2.7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

规定: 1重要地下建(构)筑物的结构变形和地基基础变形,宜 采用二等精度;一般的结构变形和基础变形可采用三等精度。 2重要的隧道结构、基础变形,可采用三等精度;一般的 结构、基础变形可采用四等精度。 3地表沉陷和地下管线变形监测精度,不低于三等。 该条条文说明“地下建(构)筑物的监测精度,通常较地面 同类建(构)筑物提高一个监测精度等级”。因此根据以上规定 综合管廊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测量精度不宜低于三等,根据综 合管廊内入廊管线种类、压力等级等重要因素和管廊本体结构的 工程敏感性等,可提高监测精度,十线综合管廊不宜低于二等。 4.2.8以针对性、合理性和经济性为原则,综合参考国家标准 提出了综合管廊本体结构监测点布置位置和数量的一般性要求。 条文中表4.2.8监测点的布置主要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以及国内一些城市和地区的地下工程测量标准、规定确定,具体 监测点及监测断面布置应根据管廊本体周边地质条件、外部因素 对主体结构的影响程度、管廊本体结构的结构特性及响应特征 监测方法、可实施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满足反映管廊本体结构 实际状态、位移和内力变化规律及安全状态要求。监测点数量及 监测断面间距需符合本条文中表4.2.8的规定,同时根据实际情 况可增加监测点及监测断面,如当管廊一侧安全控制区内存在列 部作业时,则可在作业范围所在区段增加监测断面和监测点。 4.2.9~4.2.10采用监测比值G和变化速率反映外部作业施工

过程中管廊本体结构的安全状态,能较为简便地描述和反映外部 作业对管廊本体结构的动态影响程度,根据G值天小和变化速率 划分预警等级,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包 括位移、结构裂缝、相对收敛、附加荷载、接缝张升量、结构裂 缝宽度,其主要参考国内一些城市和地区的综合管廊运行维护技 术规程、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保护技术标准、规定以及国家现行 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 技术规范》CJJ/T202、行业规则《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铁 运【2010】38号)等确定。对于黄色预警,此时外部作业对于综 合管廊本体结构影响较小,可正常进行。当外部作业对结构的安 全影响较大时,如实际监测数据超过相应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 的80%,监测预警等级达到橙色预警时,应立即停止外部作业 及时开展现状调查、复测,结合监测数据通过结构验算等手段, 评估结构当前的安全状态,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在通 过后续评审后,方可继续进行外部作业

4.2.11综合管廊变形监测周期的确定是综合管廊监测工作的重

要内容,监测周期由综合管廊理深、环境条件、变形特征、变形 速率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就不同情况说明如下: 1管廊本体结构周边基坑升挖或基坑降水,会破坏管廊本 本结构周围的土体平衡,因此要对管廊本体结构进行变形监测, 变形监测的周期要求与基坑的安全监测同步进行。 2隧道的掘进,会对隧道周边的建(构)筑物造成影响: 屈进初期,施工对于周边扰动较大,故此时管廊本体结构变形监 测频次应较高,且监测频次最好与施工隧道监测同步,本条款主

要参考国家现行标准《铁路隧道盾构法技术规程》TB10181、《工 程测量规范》GB50026规定确定。 3综合管廊属于地下工程中的一类,因此,第2、3条款的 要求主要参照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一2007第 0.7.3条第5、6条款对地下工程监测的规定“当监测体的变形速 率明显增大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变形量接近预警值或有 事故征兆时,应持续观测。地下工程在运营初期,第一年宜每季 观测一次,第二年宜每半年观测一次,以后宜每年观测一次, 且在变形显著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并符合变形监测的基本 原则。

4.3.1~4.3.3管廊本体的维修养护要确立早期发现,及时维 修”的维修养护管理目标,提高维修养护工作质量,使管廊本体 结构及附属建(构)筑物处于良好的状态,延长其使用寿命。维 修养护工作需参照日常巡检与监测结果开展,其主要以预防性的 清洁、清淤、防锈处理等保养措施和轻微缺损部分的小规模维修 为主,维修保养内容及方法主要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隧道养 护技术规范》JTGH12,国内一些城市和地区的隧道养护技术规 程、标准、手册以及甘本公路隧道标准示范书(维管篇)等,同 时结合管廊本体的特点综合确定。维修内容及方法需符合条文中 附录B的规定,保养内容需符合条文中附录C的规定,但不仅限 于此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增加。管廊本体保养需参照 日常巡检结果,综合考虑综合管廊内部管线组成情况、结构物脏

污程度、清洁方式及效率和外部环境条件等情况确定保养方案及 领次。综合管廊包含天然气、排水、电力等多种市政管线,其对 管廊本体结构的运行质量要求较高,但是同时相对于公路隧道而 信其组成相对固定,因此综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隧道养护技术 规范》JTGH12、《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 程》CJ68的规定确定管廊本体的清洁频次应每季度至少1次

4.4.1~4.4.2管廊本体在经历地震、火灾、洪涝等灾害或者爆 炸等异常事故后进行的专业检测内容除符合附录D要求外,当需 要时可对管廊本体周边岩土体状况进行检测

4.4.3由于某些检测需要专业的检测手段和设备

需要委托专业的检测单位实施检测,同时要求专业检测单位应委 派具有综合管廊或隧道养护、管理、设计、施工等经验人员负责 或参加,此外当一次检测不足以提供详细资料时,还需进行连续 的或长期的检测。检测单位需根据综合管廊建成年限、运行情况 周边环境、已有相关技术资料档案、已有监测数据等制订详细方 案。方案包括检测项目、监测技术与方法、实施组织方案、检测 安全保障措施、管廊正常运行保障措施以及本次检测工程量等内 容。在对综合管廊土建结构进行专业检测后,由检测单位对管廊 土建结构的状态进行评价,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对结构健 秉状况做出评价后给出处理意见,管廊管理单位根据检测报告对 土建结构劣损部位采取相关应对措施(不作处理、维修养护、大 中修或拆除重建)。

4.5.1~4.5.3大修和中修是确保综合管廊本体结构安全和正 常使用,延长本体结构使用年限及改善使用环境的主要措施。参 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行业规则《铁 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铁运【2010】38号)、《高速铁路桥隧 建筑物修理规则(暂行)》(铁运「20111131号)等相关规范对 其定义、适用性、资料及档案管理等要求进行了界定

4.6.1综合管廊作为地下工程,一般先于两侧地块开发建成

:6.1综合管廊为地下工程,一股无于两测地天升发建成: 当两侧地块地下空间及上部交通设施施工时,对综合管廊的稳定 会产生影响,多个工程案例表明,临近管廊工程的基坑开挖、堆 截施工,会使综合管廊产生不同程度的位移、倾斜,造成管廊本 本出现裂缝,影响运行安全。因此,在综合管廊本体沿线设安全 保护区和安全控制区,规范综合管廊沿线两侧的建设行为,确保 综合管廊安全运行。考虑到综合管廊结构本体外侧粘贴或涂刷有 柔性防水材料,并设置有保护层,此外综合管廊两侧一股预留 1m空间,施工完成后回填压实,外侧支护结构全部或部分留存 对综合管廊本体起到一定保护作用。综合分析,为避免外部作业 对综合管廊本体产生直接损失与破坏,确定安全保护区外边线距 综合管廊本体结构左右及下部外边线不宜小于3m,上至地面。 在管廊主体安全保护区内不应从事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活 动。如: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等有害物质;开挖土石方:

表2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参考范围

注:1安全保护区范围指外部作业与管廊本体结构外边线之间的水平 投影距离; 2当围岩级别为I~Ⅲ级时,表中的保护区范围宜结合当地的工

投影距离; 2当围岩级别为I~Ⅲ级时,表中的保护区范围宜结合当地的工 程经验进行适当的调整。

4.6.2本条文提出了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概念,安全控制 区范围要大于安全保护区范围,安全保护区内不应从事的行为和 活动,对于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活动,在保证综合管廊本体结构 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在安全控制区范围内进行。本条文 针对综合管廊明挖施工以及盾构或顶管施工两种主要的施工方 法,对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范围分别进行了规定。

考虑到明挖施工的综合管廊基坑深度一股为6~7m,根据工 程经验,2倍基坑深度之内的工程施工,对管廊本体的影响明显, 因此确定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管廊本体结构左右及下部外边线不 宜小于15m,上至地面。相关施工作业应按照程序进行,并采 取可靠措施确保管廊本体结构安全。缆线管廊可根据工程规模和 安全保护重要性适当缩小控制区范围。 对于采用盾构或顶管法施工的综合管廊,由于其与地铁隧道 相类似,因此本条文参考国家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 技术规范》CJJ/T202第3.2.1条、建设部自2005年8月1日起施 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自2008年1月1日 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轨道交通 安全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泸交法【2002】第555号发布,沪交 法【2006]第442号修正)以及国内地铁及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的 些管理规定,对于盾构或顶管法施工的地铁隧道,安全控制区 外边线距隧道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m;同时根据工程经 验,在3倍洞径以外(一般不超过30m)开展的外部活动对管廊 本体的影响较小。过江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管廊本体结

4.6.3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内,限制从事深基坑开挖、爆破、 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的活动,对必须从事的限制活动,要制订安全可靠的作业方案和 保护措施。例如,应进行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本体及可能影

响的管线应进行监测。

4.6.4综合管廊的安全控制区的日常管理应结合日常

管廊本体周边环境包括施工作业情况、交通情况、建筑及道路情 况等进行及时记录、反馈,并告知相关事宜。

5.1.3综合管廊的附属设施通常以机电设备为主,其

制均具备系统性。因此,在日常巡检及维护时宜以系统为单位, 有利于提高效率和质量。

5.1.4综合管廊内附属设施包括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

控与报警、排水、标识等系统的所有设备,由于不同类型、品牌 的设备功能、结构存在较大差异,故对机电设备维护,要按照设 备产品说明书、设备维护手册和其他相关技术要求实施。在对设 备进行巡检和维护时,要做好记录,对于经常出现故障的设备, 要仔细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以降低设备维修率,达到节 约管廊运营维护成本的目的。

5.1.5附属设施维修保养要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按!

郎各种设施设备的不同技术特征,通过日常巡检的数据分析,判 断其运行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作为安排维护保养内容、频次的 衣据。综合管廊维修保养内容主要包括设备的维护,易耗品和易 耗部件的更换等。 附属设施设备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经专业检测确定其运行 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其功能、性能无法满足应用和管理要求,经维 修后仍无法达到或满足要求时,需安排大修中修。综合管廊部分 设施设备的建议使用年限可参照表5执行。

表5综合管廊部分设施设备建议使用年限

5.2.2综合管廊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 统及灭火系统专业性强,需要从事综合管廊消防巡检的人员通过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 资格证书。

5.2.2综合管廊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 统及灭火系统专业性强,需要从事综合管廊消防巡检的人员通过

5.2.2综合管廊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自

5.2.4中修、大修参照零件更换率10%~20%、不超过30%, 否则考虑更新、改造。

5.3.2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5.3.2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燃气管道舱室和污水管道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 通风方式。舱室内正常通风换气次数和事故通风换气次数都有明 确要求,为保证舱室内通风系统的正常开启和有效运行,需定期 对系统进行检测,检测其是否运行,检测其运行效果是否达到要 求,需要管理单位制订详细的检测方案,确保有效。

5.3.3通风系统的联锁监控可分为正常状态下通风、排除余热 通风、巡视检修通风和事故通风,具体要求如下: 1正常状态下,综合管廊内温度<38°℃C,各防火分区两端 防火门常开,各风机关闭,进、排风口处白叶及防火阀常开,形 成自然循环。 2排除余热通风,当综合管廊内某防火分区温度≥40°C, 由控制中心自动开启防火分区内相关风机及风阀,进行消除管廊 内余热通风:待该防火分区温度降至38°C,自动关闭相应风机 及风阀。 3巡视检修通风,当巡视检修人员进入综合管廊前,需升 启相应区间的风机及风阀,进行通风换气,直至巡检结束,以确 保工作人员健康安全。 4事故通风,燃气舱室内燃气浓度达到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 积分数)20%时,需启动事故段分区及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5.3.3通风系统的联锁监控可分为正常状态下通风、排除

5.4.2~5.4.5供配电系统包括变电站、管廊沿线分变电站、高 氏压成套开关柜、配电箱、电力电缆等各种为管廊内用电设施服 务的供配电及辅助设施,各种较大型的供配电设施都有较完备的 操作使用说明和维修保养规程,本标准中只列出了管廊内主要供 配电设施日常巡检、维修保养的内容和方法。另外,因供配电系 统维护专业性强,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并对设施造 成危害,因此供配电设施维护人员需要持有特种工种上岗证,并 配备专门的电工检修工具。

5.6.4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

5.6.4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 技术标准》GB/T51274一2017中第5.2.5条规定“综合管廊各类 抢室的环境参数检测内容、报警设定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和第5.3.3 条规定“....5当舱室内硫化氢(H2S)含量高于10mg/m3时或 甲烷(CH4)含量高于1%(V/V)时,应启动通风设备”。根据 GB50838一2015中第7.5.4条规定“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的有关 规定”,根据GBZ/T205一2007中第3.16条对缺氧环境的定义“空

气中的氧体积白分比低于18%”。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 等,宜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增加。

5.7.2确保在汛期排水系统的可靠运行,因此需要增加巡检 频次。

5.7.5因自来水管道尤其是输水管停水维修时的排水

通过抽吸泵将水抽排出管廊

通过抽吸泵将水抽排出管廊

6.1.3综合管廊内管线的维护作业受维护作业空间、

6.1.3综合管廊内管线的维护作业受维护作业空间、同舱室其 也管线等因素影响,不同于传统直理管线的维护作业安全要求。 不同的综合管廊,维护作业安全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管廊管理 单位要加强对管线单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从而加强对管 郎的管理。另外,对于入廊作业,应按照管廊管理单位管理要求 办理人廊作业许可证。管廊管理单位视入廊作业的级别判定管线 单位许可证的办理方式。针对动火等特殊作业,管廊管理单位应 事前对方案进行专项审批并形成重点监控方案后,方能进行作业

6.3.1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

6.3.1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 安全技术规程》CJJ68中的规定,排水管渠指收集、输送径流雨 水、污水的管渠,包括管道(圆管、暗渠)、倒虹管、明渠、盖板 沟及检查井、雨水口、接户井、调蓄池等附属设施。按实际情况 在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渠可划分为雨水管渠和排水管道两类

6.3.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中明确要

求“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考虑实际运行中可能出现 不密闭情况,H2S气体、甲烷气体等可能渗漏至管道舱室内,遇 明火发生爆炸,因此本条强调排水管道系统运行的严格密闭要求

并规定舱室内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 6.3.3排水管道在综合管廊内架空敷设时管道材质、承载力均 不同于直理方式,为保护管道结构安全,本条建议优先采用水力 疏通,尽量不采用手摇绞车人力疏通或机械疏通方式。

并规定舱室内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

6.3.3排水管道在综合管廊内架空敷设时管道材质

6.6.1按照燃气行业规范《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

6.6.1按照燃气行业规范《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 CJJ/T215一2014对钢质理地管线的巡检周期要求设有阴极保 的钢质管道,检测周期不应超过1年;未设阴极保护的钢质管道 验测周期不应超过半年”。考虑管廊空间不利因素,将巡检频次按 照最不利情况提高1倍,不超过1个月巡检1次的标准考虑。 当天然气管线发生泄漏时,天然气有可能扩散至临近舱室或 相邻建(构)筑物,由于临近舱室及相邻建(构)筑物一般未设 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为防止天然气因扩散浓度聚集至爆炸 及限,应采取临时检测措施,提前发现,并采取通风措施稀释并 排出可燃气体,确保运行安全

7.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四条:安全 主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生产经 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确保安全生产。

7.2.1~7.2.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 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一2015第10.1.11、10.1.12 条:综合管廊的巡视维护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配备防护装 备。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应定期检测评定,对综合管廊本体、附 属设施、内部管线设施的运行状况应进行安全评估,并应及时处 理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

7.2.5为保证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系统的运行数据不因

7.3.1依据《城市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第10.1.2条: 宗合管廊的甘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护档 案,并应会同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管线维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及应急预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 主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要求: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

管理单位立即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故障检修 3通知管线单位切断爆管管线并进行抢修,工作人员在抢 修过程中注意自身防护。 4爆管事故处理完毕后,管廊管理单位会同管线单位对管 郎主体和入廊管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维修。 综合管廊火灾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火灾发生后,管廊管理单位对灾情进行分级,定位事故 点,判明起火原因及对周围管线的影响后,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 案,积极开展灭火自救工作,并向消防机构报告。 2尽量避免灾情扩大,当火势影响到周围管线时,联系 关权属单位联合处理。 3管廊管理单位根据火灾灾情的具体情况自动或手动采取 不同的灭火措施: (1)燃气管道发生火灾时,立即联系相关权属单位关闭管道 门,降低管道压力,防止灾情扩大,并采用十粉灭火器等灭火: (2)电力电缆发生火灾时,在保护好重要机器设备的前提下 立即联系相关权属单位切断电源,并采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 等灭火; (3)其他火灾可直接采用自动喷淋装置灭火。 4灾情得到控制后,立即会同管线单位对管廊主体和入廊 管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维修。 综合管廊恐怖袭击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重要部位设置多道防线并提前准备临时公告牌、防爆毯 防毒面具、危险物品储运罐、逃生呼吸器、隔离带等物资

室设多道抗洪防线。 4暴雨时,增加巡检频次且不少于一大1次。 5暴雨时,检查变配电设施、供电线路和电力设备的运行 情况;当积水可能危及其运行安全时,应及时断电;险情排除后 经检查确认后方可恢复供电。 综合管廊结构大规模沉降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封锁并保护现场,防止二次破坏。 2管廊管理单位组织入廊管线、专业检测等相关单位对管 郎主体结构、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的安全状态进行评估。 3若沉降伴随涌水现象,先采取排水措施,待主体结构沉 降变形稳定进行安全状态评估。 4根据安全状态评估结果,对主体结构、附属设施及入廊 管线进行维修、加固及重建等。 综合管廊地震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破坏性地震预报发布后,管廊管理单位进入临震应急状 态,立即通知管线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并分级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紧急状态下,合理降低压力管道的压力,当管道破裂或断裂时自 动或遥控切断相关阀门。 2震后管廊管理单位立即会同管线单位等相关单位对管廊 主体结构、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的震后状态进行检查,重点掌握 主十管网的压力变化、受损和泄漏情况以及本体结构的变形渗漏 情况。 3管廊管理单位需建立震害评估和辅助决策系统进行震后 评估鉴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及时启动对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4地震灾害结束后,管廊管理单位仍需与当地地震局等有 关部门保持联系,针对余震加强监控和巡检(不少于一天1次) 7.3.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 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判 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 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 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7 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1.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

8.1.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 GB50838的规定,综合管廊内一般设置有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安全防范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等,各系统在实现监控功能的同 时又存在较多的联动控制要求。此外,为保证管廊的安全运行, 管廊管理单位还要开展日常巡检、维修保养等一系列的管理工作 而这些管理工作文依赖于监控与报警系统的数据。因此,为了实 现管廊内数据资源的共享,加强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提高综合管廊的服务水平,需建立一套适合综合管廊的智能管理 系统。

布置、管线走向、安全设施布置等情况,各子系统的人机交互界 面应集成统一,并实现动态维护功能

8.2.1智能化运维管理系统功能为保证管廊止常运行所需的基 本功能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桥,在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管廊的建设规模、管廊类型、 人廊管线种类、管廊管理单位的组织架构及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等 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后,进行调整和补充

8.2.2可视化运维管理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可对管廊进

面管廊空间数据的采集、存储,实现故障定位、人员定位、设备 定位等功能。 通过引人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将综合管廊内消防、通风、排水 及监控与报警等设备整合到统一的管理平台,以便对管廊附属设 备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从而实现和保障管廊安全、高效、可 靠地运行。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需要根据运营管理需求,制定 建筑信息模型建模规则和分类编码体系,并在设计、施工、竣工 建筑信息模型创建过程中落实使用

8.2.4综合管廊巡检机器人通过搭载的高精度传感系统

传输系统、智能处理系统等技术手段,构建可视化综合管廊运行 环境,感知、传达、分析综合管廊实时运行状态,有效补充固定 监控检测设备的监测盲区,及时发现综合管廊中管线或各类设备 的缺陷或故障,有效提高综合管廊运行效率,保障综合管廊的口 靠运行。巡检机器人主要包括如下功能: 1读取仪表数值、识别设备变形; 2识别本体裂缝、本体渗漏水、管道引人引出孔渗漏水; 3识别入廊管线接头处渗漏水; 4 识别投料口、逃生口雨水浸人: 5夜视功能; 6非法人侵识别; 7 识别违规作业、明火作业等。 8.2.5运营管理包括对综合管廊日常维护、人员、设备、资产 备品备件、大中修等内容的管理,各模块具备的功能如下: 1日常维护管理包括维护计划制订编辑、设备设施维修派

单、维修养护记录查询、维修任务执行管理等功能: 2人员管理包括与综合管廊运行有关管理和服务人员基础 信息录入、编辑、查询、分组、调度、责任人管理等功能; 3设备管理包括廊内附属设施设备基础信息录入、编辑和 查询、设备编号、位置和运行状态查看等功能; 4资产管理对资产项目进行数字化录入和编辑木花架工程施工方案,管理内容 包括廊内各类附属设施设备信息的录入、编辑、增删以及查询等 功能; 5备品备件管理包括申购管理、入库管理、审核与验收、 出库管理及库存预警等功能; 6大修和中修管理包括对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大修和 中修的计划制订、任务管理、执行情况和历史任务查看等功能

8.3.1智能化运维管理平台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 括如下内容: 1操作规程:包括系统业务操作流程、故障报警处理方式 数据资料输出处理要求等; 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软硬件管理制 度、数据安全制度、网络安全制度、定期安全检查与教育培训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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