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432-2020 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件玻璃基板生产工厂设计标准—2021年3月1日起实施.pdf

GB51432-2020 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件玻璃基板生产工厂设计标准—2021年3月1日起实施.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GB51432-2020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5.2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334400
下载资源

GB51432-2020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1432-2020 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件玻璃基板生产工厂设计标准—2021年3月1日起实施.pdf

表 7.1.3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

7.2.1厂房楼面、屋面悬挂设备及管道时,其荷载应按实际负季 确定,但不宜小于0.5kN/m²;有洁净要求的房间吊顶荷载不宜小 于1.5kN/m²。当设有管线综合支吊架时,应考虑管线综合支 架集中荷载效应对结构的影响。

1楼层使用荷载应按工艺提出的要求确定; 2楼层堆料荷载应按大面积密集堆料或局部堆料两种分布 状况确定; 3有明确支承点的大面积密集堆料,当支承面的中心距不大 于0.8m,且各支承面积不小于0.09m时,句按投影面积计算其单 位面积的荷载: 4当支承条件不符合本条第3款要求时恒大昆海湖文明施工方案1(49P).doc,应根据支承面数 量、间距及几何形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进行荷载计算; 5设备搬入口和搬入通道应根据设备搬入时的最大荷载需 求确定。

7.3.1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 范》GB50007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并应 符合相关设计要求。应结合生产设备对地基变形的适应程度、上 部结构类型、房屋高度、施工技术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地基 基础设计方案。熔化区相关范围的地基基础沉降差,应从严控制。

.3.2高压缩性软土地基上的厂房,建筑物室内或附近地面有大 积堆料时,应考虑由于地面堆载所产生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及其 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7.3. 21 高压缩性软土地基上的厂房,建筑物室内或附近地面有大

7.3.2高压缩性软土地基上的厂房,建筑物室内或附近地面有大

,4.1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生产厂房的结构设计应符 平面、立面和竖向剖面的规则性要求。不规则的建筑物应按规 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物应进行专门的研究和论证 年应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

7.4.2结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F

7.4.3玻璃基板厂房的建筑与结构布置应符合下

1厂房各主要工段之间,应根据工艺设备布置、地基条件和 上部结构荷载分布情况设置变形缝,并应考虑大面积堆载对周围 基础的影响; X 2应合理选择设备支承结构的抗振刚度,并应使支承结构的 振幅和振动加速度限制在允许范围内;对于振动较大的设备宜采 用与反房脱开的独立支承,当难以脱开时应采取减振、隔振措施; 3柱网布置应满足生产操作、熔炉冷热修的要求,并应为熔 炉冷修时的局部改造留有余地。

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的框架、排架结构: 2楼面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梁混凝土板组合结构。

8.2.1冷、热源设置应根据负荷特性,结合气候特点、能源结构、 环保要求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厂房的冷\热源应集中设置;X 2宜优先采用城市、区域供热和利用当地工厂余热; 3在气候适宜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宜采用冷冻水系统热 回收、自由冷却等节能措施。 8.2.2~冷、热源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台数和单台容量应根据全年冷、热负荷工况合理选 择,并应保证设备在高、低负荷工况下均能安全、高效运行,冷、热 源设备不宜少于2台; 2工艺用冷、热负荷的设备宜设置备用或在设备选型时预留 备用容量。

8.2.1冷、热源设置应根据

8.2.3燃油燃气锅炉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带比例调节燃烧器的全自动锅炉,单台锅炉的设计容 量宜使其实际运行效率不低于50%; 2烟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天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GB13271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当地环保要求。

8.3.5可燃气体管道、氧气管道的车间入口处应设切断阀,

8.3.6氮气、氧气管道及其阀门、附件,均应经过脱脂处理;

大然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8.4 压缩空气 8.4.1压缩空气系统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供气量和供气品质等 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气规模应按生产工艺所需实际用气量及系统损耗量 确定: 2 熔炉区压缩空气应确保在市电停电时能正常供应; 3 供气品质应根据生产工艺对含水量、含油量、微粒粒径要 求确定; 4 宜选用能耗及噪声低的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 8.4.2 风冷式空气压缩机的设置场所及设备布置,应采取防止冷 却空气发生短路的措施。

8.4.3压缩空气系统的管路系统设计

小 3压缩空气主管道的直径应按全系统实际用气量进行设计, 支干管道的直径应按局部系统实际用气量进行设计,支管道的管 径应按设备最大用气量进行设计; 4管道连接的密封材料宜选用聚四氟乙烯垫片; 5采用软管连接时,宜选用金属软管; 6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不锈钢管道应采用氩弧焊 8.5清扫真空 8.5.1 玻璃基板生产厂房宜设置清扫真空系统。 8.5.2清扫真空系统的抽气能力应按同时使用清扫真空点的数 8.5.3清扫真空设备应布置在生产厂房内,并应根据使用点设置 就地启动按钮。 8.5.4清扫真空管路应布置成树枝状形式,弯头应采用长半径弯 头,支管路应采用成品Y形接头沿抽气方向进入主管路。 8.5.5清扫真空系统宜按生产工艺分区设置, 8.5.6清扫真空管道系统末端宜设吹扫阀 8.5.7清扫真空系统排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当地环保的规定。

9采暖、通风、除尘、空气调节与净化

9.1一般规定 9.1.1生产厂房通风、空调与空气净化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生产工 艺对生产环境的要求。 9.1.2生产厂房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以及洁净室型式应根 据生产工艺对生产环境的要求确定。 9.1.3生产厂房内的采暖、通风除尘、空气调节的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的有关规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GB5073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 规定。 X 9.2采暖、通风、防排烟 9.2.1洁净室(区)内不应采用散热器采暖。 9.2.2除熔化工段、成型工段等处不需供暖外,一般生产工艺厂 房、辅助用房、库房、可能受冻后有损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生产工 艺对环境温度有要求的场所宜设置集中供暖;供暖系统设置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9.2.3散热器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料车间、配料间等环境粉尘浓度较高或防尘要求高的部 位应选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9.2.3散热器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料车间、配料间等环境粉尘浓度较高或防尘要求高的部 应应选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2具有腐蚀性气体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宜选用防腐型散 热器。

9.2.6玻璃基板工厂生产区的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表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和《电子 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有关规定; 2洁净区的排烟系统应有防止室外气流倒灌的措施,并应设 置用于平时巡检的旁通管路; 3对于密闭空间的排烟系统,应同时设置排烟补风系统

玻璃基板工厂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除尘系统: 上料、卸料、配料、混合系统产尘区域; 熔炉投入料口等易产尘部位;

9.3除尘、熔炉烟气处理系统

3生产过程中玻璃基板切割、研磨等会产生粉尘的设备; 4碎玻璃溜槽人口。 9.3.2除尘系统应包括污染源(尘源)控制装置、除尘管道、除尘 器或净化装置、风机、排气筒(烟窗)、卸灰和输灰装置。 9.3.3除尘系统形式应根据污染源工艺设备产尘情况、粉尘性 质、浓度以及产生时段确定。 9.3.4除尘器的选型应根据除尘系统内的粉尘的物化特性、粒 径、浓度等因素确定。 9.3.5除尘器的滤料特性、除尘管道材质、壁厚等应根据粉尘 的磨琢性、浓度等因素确定,除尘系统风管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 关规定。

9.3.4除尘器的选型应根据除尘系统内的粉尘的物化特性

9.3.5除尘器的滤料特性、除尘管道材质、壁厚等应根据

为磨琢性、浓度等因素确定,除尘系统风管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示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 长规定。

9.3.6玻璃基板工厂熔炉废气收集及处理系统应包括废气收集

电(气)动阀门、降温设施、酸性废气处理设备、除尘设备、脱 备、自动控制系统、化学供应系统、风机、风管等,系统设置应 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标准》GB51401 关规定。人

熔炉废气脱硝可采用高温脱硝及低温脱硝 两种方式。高温脱硝宜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或高效 先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ESNCR),低温脱硝宜采用活性焦炭逆流 式选择性催化还原法(CSCR)

.3.8玻璃基板工厂熔炉废气收集系统风管设计应符合下列

1废气排气风管应按照排气温度、压力、废气性质进行选型 设计,并应对高温风管进行应力分析计算; 2风管内平均风速宜为13m/s~15m/s; 3 风管及设备应设置保温措施; 4 风管应设置0.5%1%的坡度; 5风管低点应设置排液口。

9.4.1玻璃基板工厂内的空气洁净度、温度、湿度应满足生产工 艺的要求。 9.4.2玻璃基板工厂洁净室与周围的空间应保持一定的静压差, 静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7 1 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之间的静压差不宜小于5Pa; 2 洁净室与非洁净室之间的静压差不应小于5Pa; 洁净室与室外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oPa 9.4.3 生产区净化房间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较大值: 1 补偿室内排风量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新鲜空气量之和: 2 供给洁净室(区)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m, 供给非洁净室(区)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30m²。 9.4.4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应进行集中处理,新风处理机组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艺的要求。 9.4.2玻璃基板工厂洁净室与周围的空间应保持一定的静压差 静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之间的静压差不宜小于5Pa; 2 洁净室与非洁净室之间的静压差不应小于5Pa; 3 洁净室与室外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0Pa。 9.4.3 生产区净化房间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较大值: 补偿室内排风量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新鲜空气量之和: 2供给洁净室(区)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m², 供给非洁净室(区)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30m。 9.4.4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应进行集中处理,新风处理机组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应采取自动调速措施; 2空气宜经过粗效、中效、高效过滤器三级处理; 3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在工作压力下的漏风率不得大于1%; 风机; 5寒冷地区或严寒地区的新风机组,应设置防冻措施以避免 危害机组的正常运行。 9.4.5净化空调机组的选用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宜采取变频调速措施; 2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在工作压力下的漏风率不得大于1%; 3当服务于生产连续性要求较强的或工艺对房间温湿度要 求较高的环境时,空调机组宜设置备机或设置备用风机。当空调 机组或风机产生故障时,备机或备用风机应自动启动。

1补偿室内排风量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新鲜空气量之和 2供给洁净室(区)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m 供给非洁净室(区)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30m²

9.4.4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应进行集中处理,新风处理机组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应采取自动调速措施; 2空气宜经过粗效、中效、高效过滤器三级处理; 3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在工作压力下的漏风率不得大于1%; 4应设置备用新风处理机组,或在空调设备内设置备用 风机; 5寒冷地区或严寒地区的新风机组,应设置防冻措施以避免 危害机组的正常运行。 9.4.5净化空调机组的选用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宜采耳变频调速措施: 2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在工作压力下的漏风率不得大于1%; 3当服务于生产连续性要求较强的或工艺对房间温湿度要 求较高的环境时,空调机组宜设置备机或设置备用风机。当空调 机组或风机产生故障时,备机或备用风机应自动启动。

规定: 1应根据洁净度等级及送风量来确定; 2应根据房间的层高、吊顶形式、气流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的 布置要求来确定; 应便于检修及更换过滤器; 送风量应能调节。 9.4.7 干冷却盘管的选用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冷冻水的进水温度,宜高于洁净室(区)空气的露点温度: 2外形尺寸以及处理温差应根据房间内的循环空气风量、负 荷情况以及空气过滤单元所提供的机外余压确定; 3布置在同一洁净室(区)内的干冷却盘管,在工作条件下空 4应设置排水设施,非落地安装的干冷却盘管应设置积 水盘; X 5供回水管上面阀组的位置设置,应考虑检修方便并避免设 置在重要工艺设备以及配电设备的上方。) 9.4.8空态洁净室噪声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 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有关规定 9.4.9设置在融化区配电间及控制室的空调系统宜设置备用机 组。当采用冷冻水作为空调冷源且冷冻水系统不设应急电源时, 宜采用自带冷源的风冷空调机组作为备机。风冷空调机应由应急 电源供电。

10.1.5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不宜直埋敷设。

10.2.1 生活饮用水、工业锅炉水和工业循环冷却水的水质应分 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工业锅炉 水质》GB1576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的 有关规定。 10.2.2厂内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 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10.2.3 噪声较大的管道不宜设置在对环境噪声要求严格的 房间。 10.2.4在满足水质和水压要求的前提下,生产和生活给水系统 宜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10.3.1应急给水系统所需水量应根据工艺设备的需求经计算确 定,系统的设计应能保证紧急状况下熔炉的安全。 10.3.2应急给水系统应设置高位应急给水箱,水箱的设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水箱的设置高度应满足熔炉的水压要求,并宜采用重力直 接供水的方式; 2高位应急给水箱的储水量应根据工艺要求计算确定,高位 应急给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应急给水系统10min的供水量; 3应急给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应急给水不作他 用的技术措施。 10.3.3当应急给水池(箱)内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 置水池(箱)消毒处理装置。 10.3.4/应急给水系统的供水泵宜配备应急电源,并宜配备柴油 泉作为系统的备用。

10.3.5应急排水管道应按应急给水系统最大流量设置

10.4.1碎玻璃水系统所需水量、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求经 计算确定,回水温度不应大于65℃。 10.4.2碎玻璃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应满足设备工艺的需求。 10.4.37 碎玻璃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水泵。 10.4.4碎玻璃水系统的用电设备宜配备应急电源。

10.5.1纯水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纯水系统设 计规范》GB50685的有关规定。 10.5.2纯水系统的规模、供水水质、水压和水温应根据工艺设备 的要求确定。 10.5.3纯水站的位置应满足工艺总体布局要求,并宜靠近用水 较集中的区域。 10.5.4水质要求较高的纯水系统应采用循环供水的方式,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管道宜采用同程布置; 循环附加水量宜大于或等于使用水量的30%; 3 干管流速宜为1.5m/s~3.0m/s; 4 不循环的支管长度不宜大于6倍管径: 5供水干管上应设清洗口。 10.6 研磨工艺水 10.6.1研磨工艺水系统所需水量、水压应根据工艺设备的需求 经计算确定 10.6.2 研磨工艺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应满足工艺设备的需求。 10.6.3 研磨工艺水系统宜采用循环供水方式,并宜设置备用 设备。 10.6.4 研磨工艺水系统的水泵宜配备应急电源,

10.7 工艺循环冷却水

10.7.1工艺循环冷却水系统所需水量、水压、冷负荷应根据工艺 设备的需求经计算确定。对于水温、水压等要求差别较大的设备, 工艺循环冷却水系统宜分开设置。

10.7.3工艺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补水水质应满足工艺设备的 要求。 10.8废水处理 10.8.1生产废水分类应根据废水性质、污染物浓度和水量,结合 废水排放要求和废水处理工艺综合确定。 10.8.2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事故水池。 10.8.3 生产废水系统宜设置调节池。 10.8.4 废水处理构筑物的周围宜设置水质监测点。 10.8.5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10.9消防给水与灭火器配置 10.9.1玻璃基板工厂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避难走道 内应采用带消防软管卷盘的消火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的有关规定。 10.9.2生产厂房内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10.9.3熔化区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 6.2.3条的规定

据气体或液体特性确定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1.1.3与熔炉系统安全相关的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宜定义为一级 负荷中的重要负荷,与配料、熔化、成型工序有关的用电设备负荷 等级宜定义为一级负荷,与后加工生产有关的用电设备负荷等级 宜定义为二级负荷。 X 11.1.4六级负荷中的重要负荷用电设备,应设置双路供电,并应 设应急电源。 11.1.5配料、窑炉、成型控制系统宜设不间断电源或动态稳压 电源。

11.2.4玻璃基板厂房低压配电电压等级应符合生产工艺用电要

11.2.5 变压器低压侧宜设置低压无功补偿柜,并宜加装适配的 电抗器

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和《电子信息行业人】 明设计标准》SJ/T11665的有关规定,照明灯具宜选用节食 光源。

11.3.5备用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均应设置备用照明,且备用照明宜作为正常照明的 部分,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20%。特别重要 的工艺场所其备用照明应为正常照明照度值。 2非工艺区备用照明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3.6厂房内应设置供人员疏蔬散用的应急照明,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3.7洁净室(区)内一般照明用灯具宜采用吸顶明装、不易积 尘、便于清洁的洁净灯具。当采用嵌入式灯具时,灯具安装的缝隙 应有密封措施。

11. 4 防雷与接地

11.4.1玻璃基板工厂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的有关规定。 11.4.2厂房的保护性接地、工作接地性、电磁兼容性接地宜采 用共用接地方式,并应进行等电位联结,接地电阻值不应大 于1?。

11.5通信与安全保护装置

1应设置便于洁净室(区)内外联系的语音通信装置; 2数据通信装置应根据生产管理及生产工艺的需要设置; 3通信系统布线宜采用综合布线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的设备 间、配线间不应设在洁净室(区)内; 11.5.2生产厂房可根据生产管理和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闭路电 视监控系统和出人口控制系统。 11.5.3生产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1.5.4厂区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不应设在洁净区内, 宜设置在洁净区之外的生产辅助区、办公区、门卫等场所,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

11.5.6洁净区及技术夹层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宜采 用智能型。

11.6.1工厂应设置设施管理及控制系统,满足对生产及动力设 施的自动控制与监测的要求,并应具备稳定、可靠、经济、合理、节 能、开放、灵活及可扩展的特点。 11.6.2能源管理系统宜单独设置,并应与设施管理及控制系统 共享数据。 11.6.31 监控系统应具有良好的人机交互界面,并应采用中文 界面。 11.6.4 控制器宜采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11.6.5 控制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11.6.6重要系统的控制器宜采用余方案,对电源、不间断电 源、通信进行余配置。 11.6.7 所选用的仪表设备应满足所需精度及量程的要求。 11.6.8洁净室(区)的监控系统与洁净空调的监控系统宜合用 X 或宜采用通信的方式进行数据共享。 11.6.9空调系统安装有空气过滤器时,宜对全部或部分过滤器 设置压差报警。

11.7.1洁净区、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设施,易产生静 电的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1.7.2后加工的拆包、包装区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1.7.3洁净室内的金属体应与防静电接地系统做可靠连接

11.7.1洁净区、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设施,易产生静 电的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1.7.2后加工的拆包、包装区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1.7.3洁净室内的金属体应与防静电接地系统做可靠连接。 11.7.4生产过程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 借施。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设备、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电子工程防静电 设计规范》GB50611的有关规定。

施。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设备、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电子工程防静电 设计规范》GB50611的有关规定。

电阻不应大于102,并且与其他接地装置间距不应小于20m。 11.7.6防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使用多股线,且应符合机械强度 的要求。铜线(缆)主干线最小截面不宜小于95mm;支线最小截 面不应小于1.5mm²

12.1.1玻璃基板工厂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 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的有关规定。 12.1.2冷水机组、锅炉、空压机、水泵应采用高效节能的产品,宜 选用能效等级优于2级的产品。 12.1.3电力谐波治理应符合有关限值和允许值的要求,用电系 统的功率因数宜优于限定值。 人 12.1.4在满足照度的情况下,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12.1.5在考虑显色性的基础上,应选用发光效率高、寿命长的光 源和高效率灯具及镇流器。 12.1.6厂区道路照明的路灯宜采用光电或时间控制,并宜采用 节能灯具。 12.1.7冷水机组、空气压缩机的冷却水热能,宜回收利用。 12.1.8/熔炉冷却水系统、冷却风系统以及熔炉烟气处理系统宜 设置回收利用装置。

12.2.1玻璃基板工厂中采用的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用水器 具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有 送规定

12.2.2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宜实行分质供水

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应优先采用循环给水系统和 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12.2.3 给水系统应设置分级计量水表。 12.2.4 生产厂房宜设置空调冷凝水回收系统,并宜回用至冷去 塔补水。

13.1.1玻璃基板生产工厂空间管理设计应根据建筑功能、工艺 布局及各种能源需求和供应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种管线平面布置、 走向和竖向标高;室内管线的布置不应影响内部空间的使用、管线 的维护维修和美观

.1.2空间管理设计应符合下列

1工艺设备平面布置、运行、维修及主要配管应满足最小安 全距离及占用标高; 2一般给水排水、纯水、工艺冷却循环水、废水处理、消防等 设备外型尺寸、平面布置、运行、维修及主要配管应满足最小安全 距离及占用标高 3洁净、采暖、送风、排风、冷冻水等设备的外型尺寸、平面布 置、运行、维修及主要配管应满足最小安全距离及占用标高; 冷热源、大宗气体供应、空压站、真空泵房内设备的外型尺 寸、平面布置、运行、维修、安装及主要配管应满足最小安全距离及 占用标高; 5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等设备的平面布置和电缆桥架、母线 槽等配管应满足最小安全距离及占用标高

13.2.1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3.2.1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线布置应经济合理,并应便于施工和检修; 2 宜靠近墙边、柱边等处布置; 3管线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的使用,并应便

于安装、检修; 4不得妨碍垂直升降设备、起重设备及自动化运输设备的运 行操作; 5重力输送管道应先于压力输送管道进行布置; 6除尘管道应减少转弯,必须转弯时弯角不宜小于45°; 7管线的支吊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道支吊架第 1部分:技术规范》GB/T17116.1的有关规定 8管线设计不应影响结构安全。 13.2.2公共走道、管廊及管线较复杂的区段宜采用综合管架 综合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直径管道应靠近综合管架的柱子布置; 2小直径管道、气体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宜布置在综合管架 的中间; 3工艺管道宜布置在相连接的设备一侧 4设置方型补偿器的高温管道应布置在靠近柱子处,且方型 补偿器宜集中设置 5采用多层管架时,气体管道、热管道、电力管线等宜布置在 上层,一般工艺管道、低温管道等宜布置在中间层,腐蚀性介质管 道宜布置在下层;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宜在建筑吊顶内布置,在双层喷 淋设置区域,管道宜分最上层和最下层分别布置; 7综合管架宜预留生产发展的管道空间。 13.2.3管线涂装颜色及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 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有关规定

驻马店市第九中学综合楼施工组织设计13.3共用管道支吊架

13.3.1管线并排布置时宜设置共用管道支吊架。

:1 管线并排布置时宜设置共用管道支吊架。 共用管道支吊架的设置不应影响设备和管道的运行及

13.3.2共用管道支吊架的设置不应影响设备和管道

13.3.3共用管道支吊架的设置及间距应根据并排的所有管线最 小间距以及经济性等因素确定,并应进行强度及刚度计算。 13.3.4共用管道支吊架宜选用标准产品。 13.35共用管道支吊架宜固定在结构的梁柱上

13.3.3共用管道支吊架的设置及间距应根据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X

DB42/T 1477-2018标准下载《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信息公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洁净广房设计规范》GB5007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

《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GB50611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设计规范》GB5068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工业锅炉水质》GB157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管道支吊架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17116.1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 《电子信息行业人工照明设计标准》SJ/T11665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