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试行)(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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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试行)(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2月).pdf

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

为做好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 点工作,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 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 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西安市城市更新建设领域,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十 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规划,实现城市功能更新。 在此背景下,结合西安市现存老旧建筑量大且不同程度上 存在着消防、结构安全隐患,改造过程中,受客观条件限制, 难以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现状,西安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消防审验工作实践,联合陕西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课题组,组织有关单位开展 了对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专项研究,并赴广州、南京调研, 与当地指南编制组座谈,在此基础上开展编制工作。经过征求 社会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报批等程序,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鼓励既有建筑改善、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在以尊重 历史、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原则的前提下,对既有建 筑不同改造形式如何适用新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提

出指导意见。 本指南共分6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 原则、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电气。 本指南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口管理。在执行的过 程中,还会遇到各种问题,欢迎提出意见建议,以便继续改进 完善。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陕西华瑞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陕西西建大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西安市 陕西首信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西安鸿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阅建建筑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海峰娄本辉郝存继 王 巍 李臻

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保障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安全DB34/ 1445-2011标准下载, 明确新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 的适用性,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的公共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及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改造利用 工程的设计、审查;不适用于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 筑、优秀近现代建筑、住宅建筑、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工业建筑的 改造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扩建工程。 注: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10】368号】关于印发《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第三条要求的,适用本指南。 2、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科【2021】 31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中“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 筑改造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 方案,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利害相关人等 衣法会商解决,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要求执行。 3、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符合2016年1月7日起实施的《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21号中相关规定的建筑 1.0.3既有建筑改造应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不应低于建成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0.4除本指南规定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况外,其他消防设计、 审查均应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1.0.5按照本指南难以改造的建筑工程、已经过特殊消防评 审、论证的复杂项目,其防火设计应提交西安市建设主管部门组 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注:特殊消防评审、论证的项目是指 1、按消防性能化设计进行评审的项目; 2、按照《住建部51号令》进行过消防专项论证的体量大、功能复杂的项目。 1.0.6涉及建筑单体使用性质改变的改造项目应提交规划主 管部门核定。 注:改造内容是否需要办理规划手续,以西安市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明确。 1.0.7本指南未涉及的改造类型及改建内容均按现行标准执 行。 2V术语 2.0.1 既有建筑 按照建造时适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并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建筑。 2.0.2既有建筑改造 建筑内部装修及对建筑单体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进行调整 的整体或局部改造的活动。 2.0.3 历史文化街区

经省、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 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 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2.0.4历史建筑 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 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 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2.0.5原标准 建造时所依据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基本原则 3.1 一般规定 3.1.1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应依据现行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指南,组织设计单位开展消防安 全综合评估,并形成综合评估报告(详见附录E),与施工图一 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评估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改造前的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2改造所涉及新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差异,执行 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难度; 3拟采取改造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和整体建 筑安全性:

根据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升展现场勘查、资料收集、结构鉴 定以及构件或设备性能检测等相关工作。 3.1.2既有建筑改造中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 防电梯、消防设施应按本指南不同改造形式的相关规定执行 3.2改造形式与适用标准、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3.2.1既有建筑改造分为以下三种形式(改造形式与执行规 范的关系详见附录A) 1建筑内部装修; 2建筑整体改造; 3建筑局部改造。 和城乡 3.2.2建筑内部装修:指为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 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建筑内部装修应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 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 烟分区等。 3.2.3建筑整体改造: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 上与地下对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全部进行的改造活动,分为以下 二种形式:

1功能未变的建筑整体改造:除同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内容外, 可对安全疏散(宽度、距离、楼梯间形式)、消防设施等进行提 升改造;提升改造相关内容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 2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对单体使用性质、建筑用途进 行改造,建筑分类、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 等可发生变化。 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X 术标准。 3.2.4建筑局部改造:部分楼层改造或部分楼层局部改造的 1功能未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除同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内容外 可对改造部分的消防设施进行提升改造;提升改造相关内容应执 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对建筑局部使用功能进行改 造,建筑分类、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可 发生变化;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部分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 3.2.5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应符合西安市建发【2021]171号

注:市建发【2021】171号指: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规划建设联合审查的通知》 4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 4.1总平面布局、消防车道、消防救援窗 4.1.1改造工程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且当建筑外墙上确需保留原门 窗、洞口时,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 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注:既有建筑改造中,当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 采取的多种措施中,用辐射热 计算的性能标准更灵活。 4.1.2改造工程消防车道应畅通;当改造工程不满足现行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可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 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2当只有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时,改造工程的消防电梯设 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1.3高层建筑宜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要求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4.2.3满足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的柴油发电机房可维持现位 置,但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2.4附设在既有建筑内的燃气锅炉房、总平面中燃气锅炉 房的位置,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2.5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且无法改变 时,可维持原位置,但疏散门宜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防火分隔 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采取可靠的 防水淹措施。 注:消防水泵房位于最底层时容易被水淹没,故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淹措施。 4.3安全疏散 4.3.1多功能组合建筑的改造工程应依据现行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不同功能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间;当分别设置疏 散楼梯间确有困难时,办公、酒店等与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 餐饮等部分,可在竖向共用疏散楼梯,共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过防 烟前室进入,防烟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²,并应采取防 止人员交叉的推门式甲级防火门。 注:此类建筑市场有相当的存量,为推进此类建筑的改造利用,解决此类建筑 改造的消防安全,参考《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作出此规 定。 4.3.2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改造部分的安

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和楼梯间形式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疏散宽度宜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的要求执行。 注:改造工程中最难以解决的是安全疏散宽度,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应结 合评估结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4建筑构造 4.4.1新增防火墙宜设在建筑的基础或结构梁等承重构件上 既有防火墙可维持现状;防火墙下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 4.4.2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宜符合现行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维持既有防火卷 帘现状宽度,但其可靠性、耐火极限、防烟性能、信号反馈功能 等性能应符合现行消防设计标准的规定。如果为非重力下降的防 火卷帘,如改造有难度,可维持不变,但应确保下降均衡、控制 注:大于10万平米的超大型城市综合体,防火卷帘的使用形式应符合公安部《关 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113号第(四)条的要求 4.4.3当改造工程涉及外墙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 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涉及外立面改造的 外墙保温材料可维持现状:当仅做建筑外立面改造时,外墙保温

火门。 4.5.4改造建筑的原消防电梯、前室宜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确有困难时,应满足建成时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 5消防设施 5.1一般规定 建设局 5.1.1整体改造、局部改造使用功能改变时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厂高架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改造区域内消 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1.2内部装修和局部改造功能不改变时,除5.4.1.2规定列 的消防设施设计可执行原标准,当依托原建筑消防系统时,应对 系统可靠性进行复核,且改造工程不应影响原消防系统的功能: 新增消防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1.3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 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时,如改造确有困 难,消防水泵房位置可维持不变 5.1.4当改造建筑与其他建筑(群)共用消防控制室时,其 他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维持原标准。 5.1.5改造工程需增设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火门。 4.5.4改造建筑的原消防电梯、前室宜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确有困难时,应满足建成时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

5.2.6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单、多层既有建筑改造,应 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局部改造时,可仅在改造 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5.2.7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既有建筑改造,应执行现 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局部改造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内 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留条件。 5.3防排烟系统 5.3.1既有建筑改造的防排烟系统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1建筑内部装修、局部改造功能未变时可按原标准执行; 2整体、局部改造功能改变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执行; 3改造中新增部分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4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和自然排烟方式; 5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m的地上房间设置机械排烟系 统无补凤设施时,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增 设补风设施。 5.3.2建筑内部装修、局部改造及整体改造功能未变时,原 防烟竖井送风量、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要求,当风并难以改造为其他不燃材料时,在保证竖并内 壁光滑、不漏风的前提下,可利用原防烟、排烟竖井

5.3.3整体改造功能改变时,防烟、排烟管道应满足现行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3.4防排烟系统的凤机宜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设置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在 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当受改造条件限制,防排烟系统的风机吊装于建筑室内时,应设 置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耐火极限要求、便于检修 的专用风机小室。 注:专用风机小室指设置于吊顶等空间内,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不燃烧 体(A级材料)搭建(围合)且检修门达到甲级防火门标准,风机周围满足检修操作 要求的空间。 5.3.5机械排烟系统改造时,排烟口的排烟量可按照风口有 效面积与风速乘积计算,风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 5.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4.1既有建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内部装修及局 部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改造范围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 水火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火火系统、气体火火系统等需与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时,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4.3既有建筑新增或改造消火栓系统、湿式和干式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水泵控制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 5.4.4改造区域内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时,可燃气 体报警装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4.5当系统改造执行原标准时,防火门监控力消防电源监 控可维持原设计。 6电气 6.1一般规定 6.1.1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1.2当消防安全综合评估中存在严重电气火灾隐患时,应 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其进行改造, 6.1.3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中,改造部分应按现行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选择非消防负荷配电线缆和通信线缆的燃烧 性能等级,防止火灾蔓延。 6.2消防电源及配电 6.2.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要求提高时,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 6.2.2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增加或消防设备容量增大时,备用

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 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6.2.3新增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作为自备电源时,应执 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仅增容并维持既有机房位置 不变时,配套设施应满足机组正常工作要求。 注:配套设施指机组燃烧、散热、排烟、储油、降噪及机组基础等设施。 6.2.4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及内部装修,改造区域内的新 增和改造的配电系统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其 他可适用原标准。 6.2.5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内配电系统按现行国 6.3电气线路及电器装置 6.3.1非消防配电回路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当整体设置确有困难时JJG(津) 03-2018 微差压表检定规程.pdf,可在改造区域 设置,并为其他区域增设预留条件。 <6.3.2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及内部装修,改造区域内的新 增或改造的消防与非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电器装置防火措施等 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其他可适用原标准 6.3.3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内消防与非消防线缆 选择及敷设、电器装置防火措施等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改造形式与适用标准(土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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