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乌建防发[2021]173号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2021年5月27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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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乌建防发[2021]173号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2021年5月27日).pdf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

初期支护施工方案乌建防发【2021】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 和消防设计审查的审批和监管流程、方便企业办事,强化事中事 后监管,解决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中的疑难问题,确保消 防设计质量,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 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 164号)等有关规定和建议,我局编制了《乌鲁木齐既有建筑改 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详见附

件1),经产泛调研、多方讨论及征询意见,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现予以发布实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 消防设计、审查。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物建筑住宅室内 装修、村民自建住宅等改造项目。 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原则为:鼓励更新,实现 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确保不降低既有建筑原有结构和消防安

虑新旧技术标准的差异,实现改造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的统筹协 调。 三、鼓励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前,自行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 开展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出具《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综合评估 报告》(详见附件2)。 四、建设单位根据综合评估报告对于结论为不可行的项目, 不宜开展后续改造工作。因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指南》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检查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可将《既有建筑改 造消防技术综合评估报告》一并纳入审查内容。建设单位申报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时,可提交《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 综合评估报告》。 六、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说明采用《指南》进行设 计的内容。对于本《指南》未涉及的消防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于采用本《指南》无法解决的其 它消防技术问题或采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

附件:1.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 2.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综合评估报告

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存档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 2021年5月

目 录 总则 (1) (1) ( 1 ) .(1) (2) (3) ( 3) (4) (4) (4) (4) (4) (4) (4) 水灭火系 (5) (5) (6) (6) (6) (7) (7) (7) (8) (8) (8) ( 9) (9) (9) (9) ( 9) (10) 0 其他 (10)

1.0.1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适用标准,特编制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造(包括改建、室内装修、修、性能改善)工程 的消防设计、审查标准。但不适用于住宅建筑、村民自建房、教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的改造。 1.0.3本市行政区域内改造投资30万元及以上,或者改造规模达300平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改造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也适用于本指南。 1.0.4进行改造的既有建筑,应提供所有权证;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既有建筑物使用权的,需一并提 供租赁合同和既有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进行改造的相关证明文书。 1.0.5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鼓励更新,整体提升。倡导城市有机更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避免大拆大建,有效补短板, 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 2确保安全,控制成本。坚守不降低既有建筑原有结构和消防安全水准的底线,合理控制改造 费用,提高项目改造的整体效能,实现既有建筑安全性和工程经济性的协调统一。 3创新方法,统筹兼顾。充分尊重既有建筑的现状与历史,综合考虑新旧技术标准的差异,通 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和加强使用管理等进行消防性能补偿,实现改造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的 统筹协调。 1.0.6 除本指南规定既有建筑的改造工程中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形外,其他消防设计和审查均应执 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1.0.1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适用标准,特编制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造(包括改建、室内装修、修、性能改善)工程 的消防设计、审查标准。但不适用于住宅建筑、村民自建房、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的改造。 1.0.3本市行政区域内改造投资30万元及以上,或者改造规模达300平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改造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也适用于本指南。 1.0.4进行改造的既有建筑,应提供所有权证;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既有建筑物使用权的,需一并提 供租赁合同和既有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进行改造的相关证明文书。 1.0.5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鼓励更新,整体提升。倡导城市有机更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避免大拆大建,有效补短板, 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 2确保安全,控制成本。坚守不降低既有建筑原有结构和消防安全水准的底线,合理控制改造 费用,提高项目改造的整体效能,实现既有建筑安全性和工程经济性的协调统一。 3创新方法,统筹兼顾。充分尊重既有建筑的现状与历史,综合考虑新旧技术标准的差异,通 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和加强使用管理等进行消防性能补偿,实现改造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的 统筹协调。 1.0.6 除本指南规定既有建筑的改造工程中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形外,其他消防设计和审查均应执 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支计内 2.1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2,1就有建巩改造分 2.1.1本指南提及的既有建筑改造分为以下四类:改建、室内装修工程、修工程、性能改善工程。 2.1.2改建;是指改变既有建筑原有使用功能、或改变空间布局、或改变外立面造型的改造行为; 不涉及建筑规模的改变 2.1.3室内装修工程:是指不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不改变既有建筑规模,不改动结构体系,不 涉及原有防火分区、消防设施、安全疏散、以及其他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室内改造 的行为。 2.1.4修结工程:是指对既有建筑破损、破旧的部位进行保护性修复的改造行为。 2.1.5性能改善工程:是指不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和空间布局,仅对建筑结构安全、或节能保温、 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等方面进行性能提升的改造行为。 2.2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内容 2.2.1建筑专业,包含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建筑构造等内容; 2.2.2设备专业,包含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泵、防烟系统、排烟

2.1.1本指南提及的既有建筑改造分为以下四类:改建、室内装修工程、修工程、性能改善工程。 2.1.2改建:是指改变既有建筑原有使用功能、或改变空间布局、或改变外立面造型的改造行为; 不涉及建筑规模的改变。 2.1.3室内装修工程:是指不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不改变既有建筑规模,不改动结构体系,不 涉及原有防火分区、消防设施、安全疏散、以及其他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室内改造 的行为。 2.1.4修结工程:是指对既有建筑破损、破旧的部位进行保护性修复的改造行为。 2.1.5性能改善工程:是指不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和空间布局,仅对建筑结构安全、或节能保温、 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等方面进行性能提升的改造行为。 2.2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内容 2.2.1建筑专业,包含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建筑构造等内容; 2.2.2设备专业,包含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泵、防烟系统、排烟

系统等内容: 2.2.3电气专业,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等内容。 2.2.4结构专业,包含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钢结构的防火涂料、以及因消防改造而涉及到的结构 安全内容

3既有建筑改造情形及执行标准

3.0.1既有建筑的改建可分为两类: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改建,和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改建。 3.0.2以既有建筑所有权证为准,改建内容与之不相同的,属于建设用途发生改变的改建。如工业 厂房改为民用建筑、仓库改为民用建筑、或划拨用地建筑改为经营性建筑等。此类改建涉及到建设 用地和建筑使用功能的彻底变化,各专业消防设计内容均发生变化,改造应按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审批、设计、审查。 3.0.3以既有建筑所有权证为准,未改变土地建设用途或不动产登记证使用性质的改建,包括: 1平面布局全面调整,但不改变原建筑相关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建筑专业消防设计内容的改 建。如商业、办公建筑各自内部的调整或者互换;以及工业厂房进行不改变生产内容,仅对有关工 艺流线和设备的调整的(包含降低火灾危险性类别);既有仓库进行不改变储存物资类别,仅对平 面布局进行调整的(包含降低火灾危险性类别)。此类改造除建筑专业外,其他专业消防设计内容 均有发生变化。改造部分建筑专业按原设计时依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设 计、审查。其他专业按第7章、第8章改造措施执行。 2平面布局全面调整,导致原建筑各专业消防设计内容均发生改变的改建。商服用地上的公共 建筑改变功能的,如商店改酒店、影剧院、健身房、医疗机构、宠物医院等;或办公改为商店、金 融服务、培训机构、旅馆等。此类改造建筑、电气专业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 件进行设计、审查。设备专业按第7章改造措施执行。 在保证主体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附属功能调整的改建,如工业、研发企业既有建筑内部增加 自用餐饮、商店、健身房等配套设施的;工业、仓储建筑内部增加分抹设施的。改造部分应按现行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设计、审查;未改造的区域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继 续执行原设计时依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设计、审查。 4既有建筑平面功能布局不变,仅外立面造型、材质、色彩等进行的改建。此类改造不涉及建 筑功能改变,改造部分建筑专业消防设计内容按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 审批、设计、审查;未改造的区域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建筑专业消防设计内容可执行原设计时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0.4既有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是在不涉及原有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 变,不涉及原有建筑防火等级和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改变,以及其他影响公 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室内改造活动。如:原建筑使用功能为办公室,仅对办公室的分隔作调

整,包括部分区域调整为会议室,资料室等用房;原有室内装修材料的更换等。此类改造,除装值 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外,其余可按原设计时所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 规文件进行设计、审查。 3.0.5对既有建筑破损、破旧部位进行保护性修复,不涉及消防改造、不涉及建筑使用功能的改变 的,除建筑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外,其余可按原设计时所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拉 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设计、审查。 3.0.6为改善既有建筑的使用性能,延长建筑的生命周期,对建筑结构安全、节能保温、消防设施 无障碍设施等方面进行性能提升的改造;如:既有建筑抗震加固,或外墙保温材料的升级更换,或既 有建筑加装电梯等。提升性能的改造部分,建筑、设备专业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和法规文件规定,电气专业按第8章改造措施执行。 4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综合评估 4.0.1既有建筑改造实施前,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各专业的消防安全线 合评估,形成综合评估报告(详附件),评估报告作为改造设计的依据。 4.0.2根据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建设单位可开展现场勘查、资料收集、设备性能检测等相关工作 4.0.3既有建筑改造前,消防安全评估如要求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安全鉴定应符合第9章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结构检测,出具鉴定报告或检测报告;并由承接改造的 设计单位做出综合分析判断。 4.0.4改建工程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对既有建筑进行结构安全鉴定。 房屋存在拆改结构,或明显加大使用荷载(重力荷载代表值超过原结构3%)的情况: 2 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 4.0.5修结工程、性能改善工程,存在结构构件需要更新或加固的情况,应进行结构安全鉴定。 1.0.6有文物、历史、艺术价值或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不适用于本评估方法,应专门研究。 5既有建筑改造相关单位责任 5.0.1建设单位(房屋产权人)应当加强对既有建筑改造活动的管理,并对既有建筑的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共同负责判定既有建筑改造情形,出具对应的消防 综合评估报告;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鉴定报告。 5.0.2设计和技术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对既有建筑进行现场测绘、消防安全综合评估、改造设计,并 对其结果负主体责任 5.0.3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评估结论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5.0.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施工图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构安全 消防安全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主体责任。

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外,其余可按原设计时所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 规文件进行设计、审查。 3.0.5对既有建筑破损、破旧部位进行保护性修复,不涉及消防改造、不涉及建筑使用功能的改变 的,除建筑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外,其余可按原设计时所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和法规文件进行设计、审查。 3.0.6为改善既有建筑的使用性能,延长建筑的生命周期,对建筑结构安全、节能保温、消防设施、 无障碍设施等方面进行性能提升的改造;如:既有建筑抗震加固,或外墙保温材料的升级更换,或既 有建筑加装电梯等。提升性能的改造部分,建筑、设备专业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和法规文件规定,电气专业按第8章改造措施执行。

6.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既有建筑改适,不应降低原有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6.1.2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留建筑构件不应降 低原有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6.1.1既有建筑改造,不应降低原有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2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留建筑构件不应 低原有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6.3.1既有建筑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 地下楼层,当改动泵房楼层位置或埋深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位置,但消防水泵房的其他防火措施, 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 6.3.2既有建筑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当改动机房楼层位置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 位置,但不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柴油发电机房的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现 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 6.3.3屋顶布局增加水箱间、设备机房、电梯机房等辅助用房,增加后的辅助用房面积不大于屋面 面积1/4者,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

放造范围为局部改造,且不含外立面, 消防救援窗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 6.4.2当既有土建排烟及加压送风井道难以改造为其他不燃材料管道时,可保留使用,现状孔隙 立进行防火封堵,并保证井道内壁光滑、 6.4.3建筑外墙上新增或更换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和法规文件。 6.4.4外立面改造需改动外墙保温材料时,更换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 现文件。 6.4.5改造工程中采用的装修材料应符合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法规文件

7设备专业消防改造措

7设备专业消防改造措施

“展览、 店、旅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功能时,原建筑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按照现 ·4

7.1.2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所有场所(不能用水扑敦的 除外)都要设消火栓保护。考虑部分改造时,无权改造其他使用楼层(非改造部分)的实际情况, 允许仅在改造层增设,但应为其他非改造楼层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7.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对于单、多层建筑改建、 扩建工程中功能为“展览、商店、餐饮、旅馆、医疗、幼儿园、老 年人照料设施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2019,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 7.2.2建筑内部净空在8m

如两条室外给水引入管均 从同一市政管道引入,当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市政干管上设有检修阀门时,可视同为两路供水。 7.3.5仅改造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时,消防水池容积的计算方式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

给水引人管片 从同一市政管道引入,当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市政干管上设有检修阀门时,可视同为两路供水。 7.3.5仅改造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时,消防水池容积的计算方式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佳

.5.1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外,原建筑防烟系统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增建筑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1除功能发生改变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增建筑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增建筑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5.2功能发生改交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时,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7.6.1建筑部分改造排烟系统时,改造后继续使用的原排烟竖井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隹,但原排烟竖井排烟量不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改造层排烟系统不得接入原排 国竖井,排烟系统的其他要求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 时,原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排烟管道可接入原排烟竖井。 7.6.2建筑整体改造时,建筑排烟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6.3机械排烟系统改造时,排烟机房直通室外的排烟井可视为室外空间的延续,允许采用土建井 道:土建风道要求严密且内表面光滑,系统的总阻力计算时应计入土建风道的阻力。

7.6.1建筑部分改造排烟系统时,改造后继续使用的原排烟竖井可执行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但原排烟竖井排烟量不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改造层排烟系统不得接入原排 烟竖井,排烟系统的其他要求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 时,原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排烟管道可接入原排烟竖井。 7.6.2建筑整体改造时,建筑排烟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6.3机械排烟系统改造时,排烟机房直通室外的排烟井可视为室外空间的延续,允许采用土建井 道;土建风道要求严密且内表面光滑GB/T 14230-2021 齿轮弯曲疲劳强度试验方法.pdf,系统的总阻力计算时应计入土建风道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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