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沈阳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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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沈阳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3月).pdf

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结合既有建筑改造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面临的现行标准适用等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有效指导既 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特编写本指南。 本指南力求在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对于受改造条件所限的既有建 筑改造项目,既能改善、提升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不降低既有建筑消防 安全水平,同时避免出现过度改造造成的经济浪费、结构安全性降低等问题。 本指南对既有建筑不同改造情况下如何适用现行标准和原有标准提出了指导性 意见,为设计单位提供设计的依据,为消防设计审查提供参考。 本指南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5.给排水 6暖通;7电气;附录A。 本指南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结合消防审验工作实践,联合中国建筑东北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沈阳市东建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共同 完成。在执行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便于今后继续完善。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主要起草人: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温世瑞马飞徐承彬房健王东时杨卓林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周军旗 陈志新孙哲许为民 侯鸿章 郭晓岩 刘贵军赵刚 马宏民 王大欣 杨雪飞孙永党 王欣路 庞丹崔志 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胡鑫李罕 主要审查人:马恒王宗存赵锂徐稳龙郭树林杨欣刚马黎明

侯鸿章 郭晓岩 刘贵军 赵刚 马宏民 王大欣 杨雪飞 孙永党 王欣路 庞丹 崔志 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胡鑫李罕 主要审查人:马恒王宗存赵锂徐稳龙郭树林杨欣刚马黎明

1 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3.2通用要求, 3.3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4建筑... 4.1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4.2安全疏散、疏散楼梯. 4.3救援设施TD/T 1048-2016标准下载, 4.4结构构件 4.5外墙保温材料. 5给排水. 5.1一般规定, 5.2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5.3供水设施, 5.4室内消火栓系统. 10 5.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 6暖通. 12 6.1一般规定 12 6.2防烟系统.. .12 6.3排烟系统... 12 7电气... .14 7.1一般规定, 14 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 7.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7.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6 7.5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7.6消防电源, ..17 7.7消防相关电缆、 .17 附录A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19 本指南用词说明 22 引用标准名录 23

1.0.1为推进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设计和审查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并且权衡改造的经济性、可行性,不降低结构安全,特 编制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和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的消防设计 和审查。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建筑、工业厂房和仓库的改造以及房屋建筑的扩建, 1.0.3历史建筑的修改造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通过专题研究 和论证的方式提出加强防火措施,设计单位据此编制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消防设 计审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 1.0.4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消防设计审查需要进行规划确认时,应按照《关 于印发<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的通知》(沈建发 (2020)88号)执行。 1.0.5既有建筑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受条件限制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 应按本指南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措施,改造后建筑消防安全不得低于原建设时的标 准。 1.0.6既有建筑改造无法满足现行标准和本指南的要求时,应加强原有建筑消防 安全措施,并针对消防设计难点组织专题研究和论证。 1.0.7既有建筑改造除本指南规定的情况外,其他设计、审查均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已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建筑

2.0.2建筑整体改造

既有建筑整体产生主要承重结构、建筑功能、防火分区等变更的改造工程。 有地下室的建筑地上各层全部改造可确认为建筑整体改造

2.0.3建筑局部改造

既有建筑部分楼层或楼层局部产生主要承重结构、建筑功能、防火分区、防 烟分区等变更的改造工程。

2.0.4建筑内部装修

不改变原设计的建筑面积、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承重结构,不改变防火分区、 琉散楼梯的位置和宽度等,消防设施的调整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为满足功能需求, 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利

既有建筑设计时所依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或既 有建筑最后一次改造时设计文件所依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 标准。

3.1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3.2.1因功能变化提高了建筑防火分类等级的既有高层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整体 改造。

改造。 3.2.2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有标准: 1既有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 2既有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宽度、消防电梯; 3建筑防烟系统: 4消防水池、水泵房位置。 3.2.3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利用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应执行 现行标准。 3.2.4建筑局部改造与非改造部分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的 消防安全性能。 3.2.5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的建筑平面布置、防火分区、疏蔬散 距离、所用材料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改造内容可适用原有标准 3.2.6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下列内容见本指南的相关章节,其他 内容执行现行标准: 1固定窗: 2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 3防烟系统、排烟系统; 4消防联动控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3.2.7建筑内部装修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其 他内容可适用原有标准;既有建筑改造面积不超过500m,且未改变原有建筑使用 性质时,可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3.3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3.3.1既有建筑改造应做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档案,收集原有规划和设计图纸、审查及验收备案资料;了解历史上使用 情况、维护改造情况、检测等情况; 2通过检测、评估等方法对既有建筑耐火等级进行判定; 3对既有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救援场地、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 分隔、消防疏散、建筑构造等现状进行评估 4对既有建筑机电消防设施情况进行评估: 5出现变动主体承重结构、增大结构荷载的既有建筑改造应保证结构安全受 控,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评定,需要检测 和鉴定时由改造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6提出既有建筑改造后的消防安全目标,并对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加强措施的技 术可行性及消防安全性进行评估 3.3.2消防安全评估表可按照附录A表格内容填写,设计单位可据此编制消防设 计文件。 3.3.3消防安全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并且不低于既有建筑原设计单位 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3.3.4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的人员密集场所改造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的非 人员密集场所改造项目可不做消防安全性能评估,直接开展设计工作。 3.3.5经消防安全评估确实无法满足现行标准和本指南的要求时,应加强原有建 筑的消防安全措施,针对消防设计难点组织专题研究和论证,论证结论可作为消 防设计、审查的依据。专家论证会由改造实施单位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专家原则上从辽宁省消防专家库抽取,人数不少于7人。

DB15T 353.14-2020标准下载.1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4.1.1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既有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 行标准时,应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既有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甲级 防火窗等防火加强措施。 4.1.2建筑整体改造时,其防火分区应根据改造后的建筑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 筑功能、灭火系统的配置等按照现行标准划分,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 标准。 4.1.3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改变原有防火分区时,改变部分的防火分区划分应执行 现行标准,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4.1.4既有建筑中已有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 所等用房,改造时其设置楼层应符合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防火分区不变但进行 了房间分隔调整时,其所属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4.1.5因改造局部增加面积的,如局部增设夹层、封堵中庭洞口等增加建筑面积 而造成原有防火分区分隔和面积变动、建筑层数增加的,产生变动的各层防火分 区,均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4.1.6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改造楼层增加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经过下部未改造楼 且对下部楼层的防火疏散未产生影响时,可不对下部楼层进行改造。增加的疏 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在首层出口应满足现行标准相关要求

4.2安全疏散、疏散楼梯

4.2.1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改造部分不同功能需求依据现行标准复核安全出口、 疏散走道、疏散距离、疏散宽度。 4.2.2建筑功能未改变的整体改造,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适用原有标准。 4.2.3建筑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按现行标准计算,并满足 改造后的计算宽度要求;如无法满足,应限定使用人数, 4.2.4建筑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可开启外 窗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类型改造可适用原有标准,

4.2.5建筑局部改造时,敬开式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改造为防 烟楼梯间时,该楼梯间在各层均应满足有关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相关要求 在首层出口应满足现行标准相关要求。 4.2.6既有建筑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少年儿童培训场所 和影剧院、礼堂等应依据现行标准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2.7设散开式楼梯间的既有建筑增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建筑、 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商店、图书馆、展览、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时 应将散开式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

4.3.1既有建筑改造范围内消防救援窗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4.3.2既有建筑改造因改变建筑功能变为一类高层时,应按照现行标准要求设置 消防电梯;在既有建筑5层及以上楼层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时按照现行标准要求设 置消防电梯。 4.3.3既有建筑改造时,原消防电梯未能到达地下室的可以按原有标准执行。 4.3.4建筑局部改造时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满足“不应小于2.4m”要求,且不 具备改造条件时可执行原有标准,前室面积宜适当加大

4.4.1既有建筑改造时,对改造部位的结构构件需要判定其防火性能,未达到现行 标准要求的需要进行防火处理。当钢筋或钢构件的保护层厚度不满足防火要求时 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建筑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满足防火要求。 4.4.2对既有建筑的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或改造时,应按现行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 和耐火极限要求进行下列防火保护设计: 1当采用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对预应力拉杆、锚具、 垫板、撑杆、缀板及各种紧固件的外露表面进行防火保护设计; 2当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料加固法或采用绕丝加固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 时,应对纤维复合材料或钢丝进行防火保护设计; 3加固或改造时,各种新增的钢构件、外包的型钢、粘贴的钢板、螺栓、锚 栓的外露表面应进行耐火保护

4.5.1无外墙保温层的既有建筑改造,如需增设外墙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 应执行现行标准。 4.5.2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局部改造,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 能等级可适用原有标准。 4.5.3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 标准。 4.5.3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部位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 执行现行标准。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儿童活动场所外不满 足现行标准要求且存在改造困难时应在外墙开口部位增设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窗。

4.5.1无外墙保温层的既有建筑改造,如需增设外墙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 应执行现行标准。 4.5.2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和建筑局部改造,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 能等级可适用原有标准。 4.5.3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执行现行 标准。 1.5.3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铁路明珠地产广场物料提升机安全施工方案,改造部位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 执行现行标准。除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儿童活动场所外不满 足现行标准要求且存在改造困难时应在外墙开口部位增设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O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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