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长政发[202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5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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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长政发[202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5日).pdf

CSCR202100001

CSCR202100001

中天路桥碧湖路延长线一期雨水、污管道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长政发【202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1.1 目的和依据 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配置居 住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长沙城市居住公 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一2018)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当 前发展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辖区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 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设计方案等规划设计,各县 (市)参照执行。 1.3目标和原则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 服务的均等化和均好性为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 先、节约集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 1.*设施分级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与本市行政管理体制街道和社区对 应,并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一2018),15分 钟生活圈、10分钟生活圈、5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的配套设施

要求,分为街道级、社区级两级。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15分 钟生活圈和10分钟生活圈两个标准进行配建,对应的行政辖区为 街道。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5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进行配 建,对应的行政辖区为社区。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为非包含关系,上一级公共服务设 施不能覆盖下一级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建 设规模未达到街道级规模,除配建部分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外, 还需要依据各个社区的人口规模配置本社区内的便民服务设施。 1.5设施分类 本规定所指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和街道、社区两 级设施分级体系进行设施分类。街道级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 大类:教育设施、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便民服务设施。可由市场 自行配置的设施,如商业设施等,非本规定重点考虑范围。 1.*用地分类 本规定中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一2011)相一致。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宜独立占地,与用地性 质对应关系为: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性质分为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商业服 务业设施用地。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 卫生、养老设施等用地均划分为服务设施用地。 上述分类均为独立占地设施对应的用地分类代码,若与其他

2.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也称配套公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居 主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

本规定中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街道级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 施,不包括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2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 主要指为常住人口5一10万人的街道服务,包括教育、行政 管理与服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较为完整,能 满足该街道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总 称。 2.3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主要指为常住人口0.5一1.2万人的社区服务,能够提供居民 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 2.*主城间距区 依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本规定所指的主城间 距区是指东二环(东)、南二环(南)、湘江(西)和浏阳河(北 所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 2.5其他间距区 指主城间距区以外的城区。 2.*控制性指标 指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满 足的最小指标。

3.1 总体原则 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应根据服务人口的规模和合理

的服务半径,兼顾行政辖区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3.2安全便利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选址在交通便利、工程地质条件稳定、 远离相关污染源和危险源的安全地带。 3.3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布局 在满足设施服务半径和使用功能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同 级别、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局、组 合设置,形成集中的街道级、社区级公共中心。功能相对独立或 有特殊布局要求的设施可独立设置。 3.*资源共享 各级各部门相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 资源共享。 3.5近远期结合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 求分期实施;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 件设置临时绿地等。

*.1总体要求 *.1.1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大类1*项,其中教育设施* 项、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项、文化设施1项、体育设施2项、 医疗卫生设施1项、养老服务设施1项、其他设施3项。社区级 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大类20项,包括教育设施1项、行政管理与

服务设施2项、文化设施1项、体育设施1项、医疗卫生设施1 项、养老服务设施1项、其他设施5项和便民服务设施8项。详 见表 *.1.1 。

表*.1.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分项表

*.1.2为提升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效能,强化公共中心职 能,结合行政管理制度,形成“两级管理、两个中心”,即街道级 公共中心和社区级公共中心。

*.1.2为提升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效能,强化公共中心职 能,结合行政管理制度,形成“两级管理、两个中心”,即街道级 公共中心和社区级公共中心。

*.1.3街道级公共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文体中心、医养中心等 组成,宜在居住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 置,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行政服务中心: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及 其他街道级行政管理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形成。 文体中心:由文化活*中心与体育场(馆)或乡镇(街道) 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场地集中设置形成。 医养中心: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 心集中设置形成。 *.1.*社区级公共中心由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 站)、文化活*站、综合健身场地、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 务中心等设施集中设置形成,宜选址在服务半径适中、交通便利 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的地段,可通过独立占地控制或周边住 宅开发项目集中配建形成。 *.1.5新建的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单位附属公共服务设施,在 规划布局时应将设施至少一侧临城市道路,设施场地宜相对独立 且设置独立出入口以便于对外服务。 *.1.*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本规定所确定的街道级与社区级规 模之间时,除需配置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 配套情况和本地块开发实际需求,按照百户指标配置部分街道级 公共服务设施;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本规定所确定的街道级规模 时,则需根据人口规模及居住用地布局,按照百户指标,分设多处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如规划用地周围已有相关配套设施可满足本

居住区使用要求时,新建配套设施项自及其规模可酌情减少;当周 围相关配套设施不足或规划用地内的配套设施需兼顾为附近居民 服务时,该配套设施及其建设规模应随之增加以满足实际需求。 *.2各类设施设置要求 *.2.1教育设施 (1)分类 街道级教育设施包括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 社区级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 (2)选址与布局 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及*个班以上(含*个 班)的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按其服务半径均匀布置,选址在便于 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的地段,以及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 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 远离各种污染源,尽量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并满足有关安全、 环保和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不应与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 染病院、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安看守所等毗邻,与易燃易爆 场所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一201*)(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 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 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中小学教学楼 和幼儿园园舍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3)设置标准 高中、新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小学)按照省、市有关教育办学标准执行。在《长沙市中心城区 中小学校布局规划(2003一2020年)》(2013年修订)和已批控制 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的学校,按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有困难不能达到本规定和已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 标准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 幼儿园按照《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年修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一201* (2019年版)的建设标准执行,超过12班的幼儿园,生均建筑面 积按不少于8.9平方米/生、生均用地面积按不少于12.7平方米 生控制。在《长沙币幼儿园布局规划(2017一2020)》和已批控制 生详细规划中落实的幼儿园,按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有困难不能达到本规定和已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 标准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 *.2.2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 (1)分类 街道级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 (街道级)、派出所和司法所,社区级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 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 (2)选址与布局 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 对集中的地方,方便居民办事,可沿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街道 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派出所宜独立占地,至少有一 面临靠道路。司法所、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可

联合建设,合建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 (3)设置标准 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派出所和司法所原则 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置1处。街道办事处建设标准按照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9一201*)、派出所按照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一2010)、司法所按 照《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一2010))执行。 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建设标准按照《城市 社区管理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7一201*)及《长沙市城市规 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每个行政社区宜集中设置1处,主城间距 区每处不少于*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每处不少于800平方米。 用地紧张的社区,可在同一小区内分开设置相关用房和场地,服 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如所在社区已有社区办公用房面积达标 的,则新建小区可以不再配建,避免资源浪费。如所在社区办公 用房未达标,则应明确在该社区内首次出让用地内配置,具体要 求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2.3文化设施 (1)分类 街道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活*中心,社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 化活*站。 (2)选址与布局 文化活*中心宜与体育场(馆)或乡镇(街道)全民健身中 心、多功能**场地结合设置,形成街道级文体中心,应选址在

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地段,需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 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应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 所、住宅的影响。 文化活*站宜结合社区其他管理用房或小区游园建设,或结 合住宅用地开发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附建。 (3)设置标准 文化活*中心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1处,超过 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文化活*站按20平方米/百户标准配置, 且每处不小于250平方米。 *.2.*体育设施 (1)分类 街道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 **场地,社区级体育设施包括综合健身或**场地。 (2)选址与布局 体育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于扰小的地段, 并便于场地管理。体育场(馆)或乡镇(街道)全民健身中心可 联合建设,并宜与文化活*中心结合设置,形成街道级文体中心。 多功能**场地宜独立设置。 综合健身或**场地司结合城市闲置地、公园绿地、权属单 应物业用房设置多处。当**项目设置于室内时,不宜设置在住 宅建筑内,确需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应该做好隔噪措施。 (3)设置标准 本规定街道级体育设施百户用地指标**平方米,居住区街道

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机*车停车场(库)按照《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执行。 非机*车停车场宜设置在方便使用的位置,如临近道路或主 要出入口附近,可结合共享单车和共享电*车使用;住宅建筑应 合理设置非机*车停车场,可利用首层架空层设置。 *.3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3.1根据《长沙币城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按主城间距区和 其他间距区分别作为旧城区、新区的空间范围划分,本规定关于 日城区、新区的划分随看上述划分标准调整而调整。 *.3.2对教育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可根 据实际条件实行差别化配置。 主城间距区新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用地紧张的,用地面 积可以适当折减;主城间距区新建高中、幼儿园,用地紧张的, 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用地面积折减后的学 校,其校舍、园舍建筑应满足离界退让、建筑间距、日照、消防 等规定;确有困难不能达到的,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 现状学校改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不应低于现状。 主城间距区新建文化活*中心、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用地紧张的,在建筑面积符合设置标准的前 提下,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现状设施改建 的,其用地和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改造前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 面积。主城间距区新建或改建体育设施场地,用地紧张的,用地面

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 主城间距区内上述没有提到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旧城 区城市有机更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详细规定进行补充和确定。 *.3.3主城间距区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国有企事业单位附属 文化体育场(馆)当其向社会公众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 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条件下DB2102/T 002-2020 文化场馆单位综合能耗、电耗合理用能指南,向社会开放设施的用地或建筑 面积可按20%折算为街道级相应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指标

面积可按20%折算为街道级相应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指标。 5附则 5.1对于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建且无偿移交给相关政府部门 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站、社区卫生 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儿所、室内综合健身场地等设施 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容积率指标范围。 5.2主城间距区建设用地面积在2公项以下、其他间距区建设 用地面积在3公项以下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不再按设施类型及 其最小规模分别配置,根据其人口规模按相应比例综合配置相应 的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5.3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已 取得规划条件书并已完成总平面图审批的项目按原审批要求执 行;但于本规定施行之后修改容积率重新下达规划条件书的按本 规定执行,对总平面图布局结构进行调整的,其调整部分按本规 定执行。

表1.11一1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一览表

最小规模控制性指标分序设施(平方米/处)(平方米/百户)类号名称服务内容建筑用地建筑用地设置要求面积面积面积面积12班540015660256742.4(1)每千人80生,每班45生(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3)生均建筑面积:12班10平方米/生,18班8.3平方18班672318630212.5588.8教米/生,24班7.9平方米/生,30班7.2平方米/生,36班育6.5平方米/生。生均用地面积:12班29平方米/生,18设4小学24班853221600202.2512班23平方米/生,24班20平方米/生,30班18平方米/施生,36班15平方米/生30 班972024300184.32460.8(4)宜设不低于200米环形跑道和60米直跑道的运动场,并配置符合标准的球类场地(5)鼓励教学区和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并向社会错36 班1053024300170.6384时开放运动场地行政社区服务平台的管理和管运营用房、“一站式服务社区理服务大厅;开展社区志愿者管与(1)一般结合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设置5中心理、居家养老助残活动、700600服(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街道级)信息咨询、业务培训和家务政服务等公益和便利服设务的场所施21

最小规模控制性指标分序设施(平方米/处)(平方米/百户)类服务内容建筑用地用地设置要求号名称建筑面积面积面积面积(1)每3—5万人设1处;0.7—3万人宜设置公交首末站,3万人以上应设置公交首末站(2)应至少安排2条公交线路DB32/T 3613-2019标准下载,宜结合轨道站点、交通枢纽设置公交宜配备新能源公交车充3000(3)主城间距区可结合建筑底层或地下综合设置,其他15首末站换电基础设施450030间距区宜独立占地设置(4)公交车运营净用地面积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5)宜在邻近地区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其(6)按要求配置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他条件设施(1)每3—5万人设1处(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3)可与其他社区服务功能结合,引导“邻里中心"式商业消费空间布局生鲜包括蔬菜、肉类、水产品、16市场1500(4)与其他日常服务功能结合设置时,应保证不小于副食品、水果、熟食等售卖1/2的建筑面积设在首层,且首层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与道路相邻,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与住宅有一定间隔(5)应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25

表1.11一2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一览表最小规模控制性指标分序设施(平方米/处)(平方米/百户)服务内容名称设置要求类号建筑用地建筑用地面积面积面积面积4班12001800128192(1)1200户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设幼儿园(2)每千人40生,每班30生(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6班18002700128192(4)宜设6班及以上的幼儿园,4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应教独立设置,3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育幼儿园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设1(5)生均建筑面积:4、6班10平方米/生,9班9.3平方施米/生,12班8.9平方米/生。生均用地面积:4、6班15平9班25003700118.5175.4方米/生,9班13.7平方米/生,12班13.1平方米/生(6)超过12班的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接不少于8.9平方米/生,生均用地面积按不少于12.7平方米/生控制(7)应有集中绿化用地和室外活动场地12 班32004700113.8167.126—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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