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983-2022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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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1 1983-2022
文件类型:DBU
资源大小:0.2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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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1983-202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1 1983-2022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pdf

ICS13.040.40 CCS Z. 60

DB11/1983—2022 代替DB11/3005—2017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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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TV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产品分类. 要求 测试方法. 检验规则 包装标志, 标准的实施 附录A(资料性)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包装标志内容示例

DB11/19832022

本文件生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草。 本文件代替DB11/3005一2017《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3005 2017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与DB11/3005一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 如下: 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1章,2017年版的第1章);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24408—2009、GB18582—2008、GB/T22374—2008、GB30981 —2014、GB18583—2008、JC1066—2008”(见2017年版的第2章); c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1725、GB/T20740、GB18582—2020、GB/T23985—2009、GB 33372、GB/T34682—2017”(见第2章); d 更改了“建筑类涂料”“建筑类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的定义(见第3章,2017年版的第3章); 删除了“重防腐涂料”的术语和定义(见2017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建筑物”“构筑物”“装饰板涂料”“效应颜料”“热熔型防水涂料”“建筑防腐 涂料”“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施工状态”的术语和定义(见 第3章); 增加了产品分类(见第4章); h 外墙涂料“面漆”和“底漆”合并为“外墙涂料”,内墙涂料“面漆”和“底漆”合并为“内 墙涂料”,更改了VOCs含量限值(见表1,2017年版的表1); 增加了“水性装饰板涂料”的VOCs含量限值(见表1); j “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改为“水性防水涂料”,“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改为“反应型防 水涂料”(见表1,2017年版的表1); k 增加了“热熔型防水涂料”和“其他”的VOCs含量限值(见表1); 1 删除了“溶剂型地坪涂料”的VOCs含量限值(见2017年版的表1); m 增加了“其他”的VOCs含量限值(见表1); 增加了“无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的VOCs含量限值(见表1); 0 增加了“防火涂料”的VOCs含量限值(见表1); 按不同应用领域,更改、增加了胶粘剂的品种及其VOCs含量限值(见表2,2017年版的表1); 更改了测试方法(见第6章,2017年版的第5章); 更改了检验规则的内容(见第7章,2017年版的第6章); S 更改了包装标志的内容(见第8章,2017年版的第7章); t)增加了标准的实施(见第9章)。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03月27日批准。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美平、聂磊、刘文文、安小、邵霞、王敏燕、杨涛、李巍。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代替DB11/3005一2017《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3005 17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与DB11/3005一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 下: a) 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1章,2017年版的第1章); b)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24408—2009、GB18582—2008、GB/T22374—2008、GB30981 —2014、GB18583—2008、JC1066—2008”(见2017年版的第2章); C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1725、GB/T20740、GB18582—2020、GB/T23985—2009、GB 33372、GB/T34682—2017”(见第2章); 更改了“建筑类涂料”“建筑类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的定义(见第3章,2017年版的第3章); 删除了“重防腐涂料”的术语和定义(见2017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建筑物”“构筑物”“装饰板涂料”“效应颜料”“热熔型防水涂料”“建筑防腐 涂料”“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施工状态”的术语和定义(见 第3章); g) 增加了产品分类(见第4章); h 外墙涂料“面漆”和“底漆”合并为“外墙涂料”,内墙涂料“面漆”和“底漆”合并为“内 墙涂料”,更改了VOCs含量限值(见表1,2017年版的表1); i): 增加了“水性装饰板涂料”的VOCs含量限值(见表1); 1 “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改为“水性防水涂料”,“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改为“反应型防 水涂料”(见表1,2017年版的表1); 增加了“热熔型防水涂料”和“其他”的VOCs含量限值(见表1); 1 删除了“溶剂型地坪涂料”的VOCs含量限值(见2017年版的表1); 增加了“其他”的VOCs含量限值(见表1); n)增加了“无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的VOCs含量限值(见表1); o)增加了“防火涂料”的VOCs含量限值(见表1); p)按不同应用领域,更改、增加了胶粘剂的品种及其VOCs含量限值(见表2,2017年版的表1): 更改了测试方法(见第6章,2017年版的第5章); r)更改了检验规则的内容(见第7章,2017年版的第6章); 更改了包装标志的内容(见第8章,2017年版的第7章); t)增加了标准的实施(见第9章)。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03月27日批准。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美平、聂磊、刘文文、安小拴、邵霞、王敏燕、杨涛、李巍。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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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首次发布为DB11/3005—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2017年首次发布为DB11/3005—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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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北京市天气污染防治条例》,降低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使用过程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 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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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的产品分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要求、测试方法 则、包装标志和标准的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桥梁和护栏的涂料与胶粘剂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文件。 GB/T1725 色漆、清漆和塑料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GB/T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6750 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测定比重瓶法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18582一2020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20740胶粘剂取样 GB/T23985一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0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 GB/T23986一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0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33372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T34682一2017含有活性稀释剂的涂料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0C)含量的测定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物building 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 [来源:GB/T50504—2009,2.1.4] 注:例如,住宅、办公大楼、厂房、仓库、商场、体育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学校、机场、车站、剧院、教 堂等。 3.2 构筑物 construction 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 施。 [来源:GB/T50504—2009,2.1.5] 注:例如,桥梁、铁塔、碑塔、电视塔、护栏、电力设施、石化设施、近海设施等结构。 3.3 建筑类涂料 architectural coatings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物building 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 [来源:GB/T50504—2009,2.1.4] 注:例如,住宅、办公大楼、厂房、仓库、商场、体育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学校、机场、车站、剧院、教 堂等。 3.2 构筑物 construction 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 施。 [来源:GB/T50504—2009,2.1.5] 注:例如,桥梁、铁塔、碑塔、电视塔、护栏、电力设施、石化设施、近海设施等结构。 3.3 建筑类涂料 architecturalcoat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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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产品取样按GB/T3186的规定进行,也可按商定方法取样,取样量根据检验需要确定。胶粘剂 产品取样按GB/T20740的规定进行。

6.2.1涂料VOCs含量

6.2.1.2水性涂料中VOCs含量

6.2.1.2.1水性墙面涂料、水性装饰板涂料、水性防水涂料、水性地坪涂料、水

按GB/T23986的规定进行。色谱柱采用中等极性色谱柱(6%氰丙苯基/94%聚二甲基硅氧烷毛细 管柱),标记物为已二酸二乙酯,称取试样约1g。水分含量的测定,按GB18582一2020附录A的规定进 行。腻子样品不做水分含量和密度的测试。 涂料中VOCs含量的计算,按GB/T23986一2009中10.4进行,检出限为2g/L;腻子中VOCs含量的计 算,按GB/T23986一2009中10.2进行,并换算成克每千克(g/kg)表示,检出限为1g/kg。

6.2.1.2.2水性建筑防腐涂料中VOCs含量

先按GB18582一2020附录A的规定,测定涂料申水分含量。 如涂料中水分含量大于或等于70%(质量分数),按GB/T23986的规定进行。色谱柱采用中等极性 色谱柱(6%氰丙苯基/94%聚二甲基硅氧烷毛细管柱),标记物为已二酸二乙酯,称取试样约1g。涂 料中V0Cs含量的计算,按GB/T23986一2009中10.4进行。 如涂料中水分含量小于70%(质量分数),按GB/T23985的规定进行。不挥发物含量按GB/T1725 的规定进行,称取试样约1g,在(105土2)℃条件下烘烤1h。涂料中V0Cs含量的计算,按GB/T23985 一 2009中8.4进行。

.1.3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和溶剂型防火涂料中

不含活性稀释剂和水的溶剂型涂料按GB/T23985的规定进行。不挥发物含量按GB/T1725的规定进 行,称取试样约1g,在(105土2)℃条件下烘烤1h。不测水分,水分含量设为零。不含活性稀释剂和 水的溶剂型涂料中V0Cs含量的计算,按GB/T23985一2009中8.3进行。 含活性稀释剂的溶剂型涂料按6.2.1.4的规定进行。 有意添加水的溶剂型涂料按GB/T23985的规定进行。不挥发物含量按GB/T1725的规定进行,称取 式样约1g,在(105土2)℃条件下烘烤1h。水分含量的测定,按GB18582一2020附录A的规定进行。 涂料中V0Cs含量的计算,按GB/T23985一2009中8.4进行,

6.2.1.4反应型防水涂料、无溶剂型地坪涂料和无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中VOCs含量

反应型防水涂料、无溶剂型地坪涂料和无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中VOCs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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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T34682的规定进行。不挥发物含量测定时的放 对湿度(50土5)%下放置24h,或按产品说明书要求时间放置,但放置时间不应大于7d。不测水分, 水分含量设为零。 涂料中V0Cs含量的计算,按GB/T34682一2017中8.3进行。反应型聚脲防水涂料中VOCs含量的计算 按GB/T34682一2017中8.2进行,并换算成克每千克(g/kg)表示,检出限为1g/kg

6.2.1.5热熔型防水涂料中VOCs含量

按GB/T23985的规定进行。不挥发物含量按GB/T1725的规定进行,称取试样约1g,在(130土2)℃ 条件下烘烤3h。不测水分,水分含量设为零。涂料中V0Cs含量的计算,按GB/T23985一2009中8.2进行, 并换算成克每千克(g/kg)表示,检出限为1g/kg。

6.2.2胶粘剂VOCs含量

按GB33372的规定进行

按GB33372的规定进行。

7.1.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产品异地生产时; 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及产品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7.2.1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7.2.2报出检验结果时,应同时注明产品明示的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 7.2.3检验结果达到本文件的要求时,产品为符合本文件要求

在北京市生产、销售本文件规定的产品,需要在最小销售包装标志上标明以下内容,示例参照 a) 按本文件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b 符合本文件的产品类型、分类; C 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可以选用以下两种形式之一表述: 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值;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不超过表1或表2规定的限值。 d 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 e 含有活性稀释剂的溶剂型涂料应明示; f 有意添加水的溶剂型涂料应明示; g 对于聚氨酯类、环氧类等多组分固化的涂料应标明适用期

在北京市生产、销售本文件规定的产品,需要在最小销售包装标志上标明以下内容,示例参照附录 按本文件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6 符合本文件的产品类型、分类; C 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可以选用以下两种形式之一表述: 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值;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不超过表1或表2规定的限值。 d 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 e 含有活性稀释剂的溶剂型涂料应明示; f 有意添加水的溶剂型涂料应明示; g 对于聚氨酯类、环氧类等多组分固化的涂料应标明适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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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反应活性类本体型胶粘剂应明示固化条件:

h)反应活性类本体型胶粘剂应明示固化条件; i)热塑性本体型胶粘剂或热固性本体型胶粘剂应明示实际施胶条件(或硫化条件)

9.1按照GB18582一2020中9.1要求,溶剂型建筑用墙面涂料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不得在 使用。 9.2对涂装现场施工状态下的涂料产品抽查时GB/T 38340-2019 小艇 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测量 气体和颗粒排放物的试验台测量,对于聚氨酯类、环氧类等多组分固化涂料 检验,应在产品适用期内进行。

1按照GB18582一2020中9.1要求,溶剂型建筑用墙面涂料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不得在现场涂 用。 2对涂装现场施工状态下的涂料产品抽查时,对于聚氨酯类、环氧类等多组分固化涂料品种的 验,应在产品适用期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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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包装标志内容示例

在北京市生产、销售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溢流坝、坑塘清淤施工方案,包装标志内容示例见表A.1~表A.6。

表A.1外墙涂料包装标志内容示例

表A.2水性装饰板涂料中合成树脂乳液类包装标志内容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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