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黔建消通[2022]35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2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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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黔建消通[2022]35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2日).pdf

高层公共建筑中,上部高楼层区域与下部低楼层区域蔬散楼梯独立设置、空 间互不通,上下功能区域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性楼板完 全分隔时,低楼层区域(包含塔楼投影范围内)蔬散楼梯的形式和宽度可按其

服务的层数、高度及功能用途来确定;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间需按其建筑 总高度来确定。 (图示 1. 5. 4)

1公共建筑当地下部分为人员密集场所,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 (含共用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通过同一条蔬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 争宽度不应小于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合计总净宽度;地下部分为非人员密集场所 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或地上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各自总净宽 度的较大值,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自最远的楼梯间的出口门起算)不应大于 15m。(图示 1. 5. 5. 1)

2首层疏散距离及防火分隔要求 1)不超过4层的公共建筑用于敬开楼梯间(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 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15m)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 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民用建筑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但楼梯 旬或前室的出口距离直通室外的门口不应大于30m;首层可将走道和火灾危险 生低的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 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且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住宅建筑的两部蔬散楼梯或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当首层的公 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 比时门厅对外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m; 4)管道井等建筑竖井的检查门不应直接开向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 (含合用前室)及本指南1.5.5.2.2条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室内安全 琉散通道等区域,平面布置难以设置在其他部位时管道井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 于2.0h的防火隔墙、甲级(开向室内安全疏散通道)或乙级防火门与上述区域 进行防火分隔;普通电梯满足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时,厅门可以直接开向扩大 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及火灾危险性低且仅作为人员通行的门 厅; 5)首层疏散采用具有三面围护结构且有顶盖的通道,当通道的水平直线 长度不大于30m时,在此通道范围内可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和向外开启的乙级 防火门;当通道的水平直线长度天于30m时,应参照避难走道设置要求采取防 火分隔措施

1当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满足安全出口设置数量主变及其构架防腐防腐工程施工方案,且无共用楼梯的情况时 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解决疏散距离超长的安全出口,

且应增加疏散照明和标志; 2车库当人员安全出口位于两个防火分区交界处时可共用(仅限于两个防 火分区),共用封闭楼梯间时,应分别以甲级防火门接入;若共用防烟楼梯间, 应分别设防烟前室,且在前室通向楼梯间处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1.5.6.2)

3汽车库坡道不考虑人员疏散,不计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应阻 当安全出口,且不应影响消防设备用房、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车库内最远疏 教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 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1.5.7住宅单元组合屋面疏散

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单元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根据单元各自高度分 别确定其楼梯间形式及消防电梯的设置;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多 个单元组合,屋面疏散应满足以下要求: 1平屋面面积可按1/2本楼户数×3.2人/户×0.25m/人计算,且不应小于 10.0m; 2当不同单元间坡屋面内部连接通道满足自然通风采光和排烟要求时,可 视为满足屋顶连接要求; 3当两个单元屋面高差不大于9m时,可设置室外蔬散楼梯连通两个单元 的屋面,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需符合《建规》第6.4.5条的相关规定。

1.5.8住宅采用剪刀楼梯

住宅采用剪刀楼梯间时除应符合《建规》第5.5.28条相关规定外,楼梯间 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单元平面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户数超过6户时,每户均应能从两个不同方位的入口进入合用前室 图示 1.5.8.1); 2从同一个方位进入合用前室的户数不应大于3户(图示1.5.8.2):

图示 1.5.8.2

3剪刀楼梯间前室(包括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分别设置时,不应直接 在两个楼梯间前室隔墙上开门连通(图示1.5.8.3.1),两个楼梯间前室可通过 短走道(或消防电梯前室)连通(图示1.5.8.3.2、图示1.5.8.3.3):

图示1.5.8.3.1

图示1.5.8.3.2

4合用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消防电梯开门方向并道相对应的部 空间不应小于2.4m×2.4m,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图示

图示1.5.8.3.3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 合《建规》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m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 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 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规》 第6.1.3条、第6.1.4条的有关规定; 2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超过 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商业等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 满足以下要求: 1当计算疏散宽度时,应取避难走道与该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楼梯、台阶 宽度的较小值; 2任一防火分区设有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敬空间或蔬散楼梯等其他安 全出口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通往避难走道的疏散宽度不 应大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3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

1. 6. 1 窗间距

1建筑上下层封闭阳台、地上地下共用楼梯间首层隔离处外窗窗槛墙高度 符合《建规》第6.2.5条要求; 2建筑上下层开敬阳台、住宅建筑跃层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中庭外窗处 为同一空间时上下开口之间、楼梯间上下层为同一竖向蔬散空间时上下层开口

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限: 3建筑窗槛墙高度不满足时,可以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窗、 固定式乙级防火窗或在室内贴临外窗设置墙体,以满足上下窗槛墙高度要求。

1.6.2 建筑幕墙隔离

建筑幕墙楼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火封堵,应至少在 药端作封堵。(图示 1. 6. 2)

1.6.3普通电梯满足按照“消防电梯设置要求”

当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合用前室时,应在每层采用醒目标志注明消防电梯 和非消防电梯,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的井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 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普通电梯的轿厢应采用A级材料装修,

1疏散门净宽度的计算方法:对于单扇门,「门的净宽度为门扇呈90°角打 开时门框内缘至门表面的水平距离;对于双扇门,为两扇门同时呈90°角打开 时,两扇门相对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当门扇采用手动门栓固定在门框或地面 上时,该门扇的宽度不计入疏散宽度,此时需要保证其他门扇开启后门口的净 宽度不小于规定值,即从固定门扇的边缘至另一门扇开启90。后的门内表面的 水平距离;门的把手等附件,当凸出门表面不大于80mm时,可以不考虑其对 疏散的影响:(图示1.6.4.1)

2建筑内开向疏散走道、蔬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蔬散门:“完全开启” 指门扇开启至最大有效疏散宽度,即门扇与门洞垂直时,开启的门扇在“完全 开启”后不能影响疏散走道、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图示1.6.4.2)

1不应使用水平或侧向封闭式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隔; 2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可结合建筑结构靠 近中庭开口设置,防火卷帘隔离的走道空间不用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图示 1.6.5.2):

3车库在防火分区处应尽量采用防火墙分隔,设置在车道上的防 受《建规》第6.5.3条第1款规定限制

防火分区处应尽量采用防火墙分隔,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宽 》第6.5.3条第1款规定限制

1. 7.1 消防车道

1消防车转弯半径:应根据当地消防车辆配置情况进行选择,且多层建筑不 应小于9m,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2m,超过100m的建筑不应小于18m;注:场 地设计中可采用作图法进行校核(图示1.7.1.1)

图示 1. 7. 1. 1

2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在困难地段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5m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处不作限制)(图示1.7.1.2),消防车道距单、多层建筑 的安全出口最大行走距离不应大于50m:

最小不得小于2.5m

3当受场地限制无法设置规则回车场时,可利用T型、Y型等不规则场地 乍为消防车回车场地,但进入端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0m,从交叉点起算的车道 长度不应小于相应转弯半径长度:(图示1.7.1.3)

4消防车道应尽量利用组团内道路或城市道路贯通,当尽端式消防车道长 度大于35.0m,应设置消防回车场地: 5应根据当地消防车辆配置情况确定消防车荷载,且建筑高度小于100m 的建筑地面应能够承受40T消防车荷载;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地面应能 够承受75T消防车荷载:

6消防车道坡度不应天于11%;当消防车道坡度天于8%时,该段车道长 度不应大于200m:坡度大于10%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80m

1.7.2 消防车道出入口数量

当用地范围较小(不大于2万m)或受条件限制(如场地情况复杂)时, 消防车道仅能有一个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通时,该出入口段道路宽度应能满足 消防车双向行驶要求且不小于7m。

1.7.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计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物长边长度可采用矩形内切法(注: 取能内切高层建筑外轮廓的矩形长边)予以确定;建筑物周长计算时,对于建 筑轮廓较复杂的,凹槽宽度小于6m时可不计算凹槽内边长度;(图示1.7.3.1)

多个凹槽的计算以此计算方式类推

个凹槽的计算以此计算方式

图示 1. 7. 3. 1

2高层住宅建筑端部设置建筑最高处不超过12m的裙房时,其与住宅的搭 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且该住宅单元与消防登 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时,可 视为符合规范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的要求:(图示1.7.3.2)

图示 1. 7. 3. 2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布置在建筑物的转角部位时,当每一侧外墙与消防 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建筑外墙均有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门、窗、洞口,消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间通过坡度不大于3%的消防车道连通,可视作连续的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图示1.7.3.3)

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场地与建筑之间的间距应计算到建筑的主体墙面,间 距不计凸窗、阳台、空调板等突出物: 4依据《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的长度和宽度应按《建规》第7.2.2条执行。

1. 7. 4 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的设置除应符合《建规》、《车消规》、《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2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 的设置应分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1条的规定确定;住宅和非住宅部 分按建筑高度均应设置消防电梯时,应各自独立设置不得合用; 3上部建筑与车库合建时,地面车库建筑应按《车消规》第6.0.4条的要求 设置消防电梯;当上部建筑设置了消防电梯,下部有地下车库时,该消防电梯 应延伸到地下车库部分,或单独增设消防电梯进行地下车库救援;除此之外, 地下车库不须另外设置专用消防电梯: 4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合用一台消防电梯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应分别独立设 置前室(电梯厅尺寸及面积均应满足消防电梯前室要求);防烟楼梯间和消防 电梯合用前室时,在合用前室两侧应各再加一个前室;进入合用消防电梯前室 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每个防火分区应确保共用消防电梯受阻时消防队员可以 利用直接相邻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电梯到达现场;一台合用消防电梯不得服务 三个及以上的防火分区;当只有两个防火分区时,不能仅设一台合用消防电梯; (图示1.7.4.4)

两个防火分区共用消防电梯示意图二

两个防火分区共用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示意图三

5设置消防电梯的住宅建筑,跃廊式、跃层式住宅建筑中不开设月 及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停靠

1. 7.5 消防救援窗

1首层的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以及各层有敬开阳台或敲开走道的门均可以作 为消防救援窗使用。当建筑外墙设置有覆盖装饰物不直接对外时,应在外沿设 置开口且能直通建筑的消防救援窗口; 2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

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 防火卷帘)。(图示1.7.5.2)

图示 1.7.5.2

乳胶漆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0.5kg/m,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 于0.2mm的乳胶漆,可作为A级燃烧性能材料使用。

1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其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 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 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休息平台处外窗可视为满足顶部要求: 2对于在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共用(在 首层通过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

1.8.3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

当该设备用房内平时设有值班室、控制室时,其中至少一扇疏散门应直 或小于15m的通道连接安全出口。

2.1.1当一栋多层建筑有两种及以上使用功能时(住宅除外),应根据其中火 灾危险性最高的使用功能按建筑总体积和总高度依据《建规》第8.2.1条确定 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并应全楼设置。 2.1.2地下室顶板之上的各单栋建筑,当地下与地上部分不连通时,按《建规》 第8.2节规定分别独立考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如果地下与地上部分有连通 则按连通区域整体总体积考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 注:地下与地上部分不连通:指建筑内无自动扶梯、散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各自有独 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若电梯、楼梯通至地下部分时,应设置候梯厅或楼梯前室(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代替)。 2.1.3台阶式地坪的建筑防火措施若符合《建规》附录A.0.1规定,则按该规 定计算建筑高度,各段独立考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即上部的各建筑可分别 视为单栋建筑,按较高高程的地坪为室外设计地面计算建筑高度;否则,应按 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从较低地坪算起)确定建筑高度。 注:当符合《建规》附录A.0.1规定时,如图示2.1.3,IA栋、IB栋按H2为底计算建筑高度;I C段(台阶段)按H2(台阶段建筑顶面)与H1高差计算建筑高度。IA栋、IB、IC栋、ID各自独立 依据规范考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图示 2. 1. 3

图示 2. 1. 3

《建规》第8.3.4条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场所,均应设 火栓: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局部应用系统,且按《建规》第8.2.

条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可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2.1.5高层建筑的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内部(包括居室)、公共活 动用房、走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6“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 办公建筑等”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处总建筑面积按设置集中空调系统 区域的所有防火分区(包括为此服务的楼梯及走道等蔬散区域)建筑面积之和, 若穿越防火分区计入该区域面积,

条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可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2.1.5高层建筑的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内部(包括居室)、公共活 动用房、走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6“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

办公建筑等”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处总建筑面积按设置集中空调系统 区域的所有防火分区(包括为此服务的楼梯及走道等疏散区域)建筑面积之和, 若穿越防火分区计入该区域面积

1水泵房、水箱间、热水机房、水处理机房、报警阀间可不设置喷头,但 空调机房、新风机房、排烟机房、排风机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风机与 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喷头: 2建筑高度大于100m住宅的敬开式阳台、敲开式外廊可不设置喷头; 3当自动扶梯区域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仅在自动扶梯最底部设置 喷头; 4公共建筑中,内天井处的外走道、中庭环廊、商店建筑开敬式外走道应 设置喷头,其余外走道可不设置; 5与游泳池、溜冰场无明显物理分隔的池(场)边区域,可不设置喷头。 2.1.8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住宅建筑地下非机动车库、地下储物间应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按中危险级II级设计。 2.1.9单层敬开式菜市场(四周敬开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且该市场内不得设 置杂货等商铺),总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充许建筑面积时,可不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它消防设施参照商店建筑设置。 2.1.10交 建筑物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局部凸出屋顶

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排风和排烟机房、空调机房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 于1/4,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排烟风机与排风风

机的合用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满

1建筑消防设计满足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物管用房、辅助用房等可参照商 业服务网点设置:; 2当商业服务网点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时,按商店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计符合《建规》第6.6节规定,按两栋建筑考虑消防设计,但天桥或连廊的消 防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天桥或连廊为只有顶,无侧面封闭维护结构的开式,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封闭式天桥或连廊:若其中一栋建筑设置有室内消火栓,则天桥或连廊需 没置室内消火栓保护;若作为其中一栋建筑的安全出口承担消防蔬散任务,或 内部有其他建筑功能时,且其中一栋建筑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天桥或 连廊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避难区上方难以避免、难以 置的给排水及消防管道,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塑料管穿楼板应设阻 上方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且管道布置不应影响避难层净高要求

火系统;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等防辐射泄露要求高,可不设置气体灭火系 统。

统。 2. 1.16 下列变配电室视为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地下室的变配电室: 2 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10方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室; 3 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10方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服务且有消防 负荷的变配电室。

2.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2.2.1单座建筑与单栋建筑是指:

1单座建筑:地下室边界线范围内、以及台阶式建筑2个地坪高差之间的 建筑边界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统称为单座建筑,包括地下室; 2单栋建筑:地下室上方或台阶式地坪上方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独立建筑; 3两个地下室之间仅以通道相连,仅考虑通行不停车,且两个地下室之间 有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分隔,则视为两个独立地下室,分属两座单座建筑

2.2.2单座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应按以下要求:

1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共用出口或有连通时,建筑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合 并计算体积进行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 2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连通时,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分开计算体积考虑 室外消防用水量,取其大者作为该单座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其中: 非台阶式建筑,地上部分有多栋建筑时,分别按单栋建筑整体计算,取其 大者; 符合《建规》附录A.0.1规定的台阶式建筑,地上部分为低处地坪之上的 台阶段建筑与高处地坪上最大一栋单栋建筑合并计算体积

2.2.3单座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以下要求: 按地下、地上部分分开计算,符合《建规》附录A.0.1规定的台阶式建筑 的地上部分按消防车可到达位置分段计算,即按地下部分、台阶段建筑、高处 也坪之上各单栋建筑分别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取其大者作为该单座建筑的室 内消防用水量。建筑高度按《建规》附录A.0.1确定,台阶式建筑中,低处地 平与高处地坪(台阶段建筑顶面)的高差,为台阶段部分的建筑计算高度。 2.2.4单栋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应按以下要求: 1符合《建规》第5.4.10条规定的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按以下 要求进行计算: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公共建筑及建筑总体积计算;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不同建筑功能分段计算,取其大者作为该单栋建筑 室内消防用水量; 火灾延续时间:除其他使用功能有规定取3h者外,其余取2.0h; 2住宅商业服务网点总体积不大于5000m3时,按住宅计算室、内外消防 用水量;当大于5000m3时,按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建筑计算: 3建筑物内有多个建筑使用功能(住宅使用功能除外),且不服务于同 建筑使用功能时,按以下要求进行计算: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公共建筑及建筑总体积计算: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高层按公共建筑及建筑总高度计算,多层按每种不同 建筑功能分别以建筑总体积进行计算,取最大值;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与商业等合建时,亦按此要求。 火灾延续时间:高层建筑取3.0h,多层时除按某一建筑使用功能需取3.0h 者外,其余取2.0h。

2.2.3单座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以下要求:

2.2.5与单栋建筑消火栓用水量计算有关的其他规定

用功能时,按单一建筑功能考虑消火栓用水量设计。如旅馆、办公楼等内设有 配套服务的商铺、会议室、餐厅、非机动车库时,仍定性为旅馆或办公楼等; 2独立建造或商业综合体内经营性单层及多层餐饮建筑参照商店考虑;学 交、机关单位等独立建造的单层及多层非经营性食堂,按其他建筑考虑;办公 楼等内部所设职工食堂,按其主体建筑功能考虑。 3住宅底部的储物间,视为住宅配套用房,消火栓用水量计算与住宅相同 4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计算时:独立建造的居住小区会所参照商店建筑;幼 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参照病房楼。 2.2.6关于火灾延续时间: 1单座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分别按地下部分、地上单栋建筑的整体建筑性 质考虑,取其大者作为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计算的火灾延续时间; 2单栋建筑火灾延续时间补充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机动停车库、修车 军(独立及附属)、医疗建筑、普通宾馆等均为2.0h;高级宾馆(四星及以上 星级酒店、四级及以上级别旅馆)、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邮政楼等均为3.0h。 2.2.7多层4S店内有办公、展厅、修理车间等: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整体按公共 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车辆销售区按展厅,车辆维修区和车辆停放区按《车 消规》中规定的修车库、汽车库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其取大值。 2.2.8《水消规》第3.5.3条,关于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可减少室内消火 栓用水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是对建筑物的各个部位(除楼梯间、屋顶水箱间 等不需要设置喷头的部位和电器间等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进行保护; 2地下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减少; 3车站、码头、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剧场、电影院、商场、图 书馆、档案馆等人员密集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减少 2.2.9关于《水消规》第4.3.6条的补充解释:

1“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当大于1000m3时”, 是指最低有效水位以上所储存的有效消防容积。若加上最低有效水位以下水量 的总容积,或包括有其他用水(如冷却水等)的总容积超过时,如有效消防容 积小于500m3(或1000m3),仍可只设一格(或一座); 2当水池为两格时,可共用水池隔墙;当水池为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时,每 座水池需独立设置墙体,不可共用隔墙; 3当水池为两格或两座,消防水池吸水管可按图示2.2.9.3布置:

2. 2. 10 设置消防水泵的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出水管的吸水口没深度要求,是保证水泵安全运 行(《水消规》第5.1.13条第4款)及水池容积能全部有效利用(《水消规》 第4.3.9条)的水位DB12/T 912-2019 相变自调温沥青路面技术规范,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该水位:

2最低有效水位:在满足消防水池内底不低于消防泵房地面标高的条件下, 按消防水泵吸水管喇叭口以上不小于600mm,并高于消防水池内底不小于 100mm确定;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最低有效水位为旋流防止器顶部以上不小 于200mm确定

2.2.11消防稳压设备的设置及防冻保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设备宜独立设置。当合用时 应满足以下要求:某个系统先行运行时,不同的系统能按消防供水需要分别控 制消防泵启动,稳压设备仍能确保对未运行系统进行稳压; 2消防稳压设备设置在屋面时,不应设置在卧室、客房、病房及宿舍等安 静要求高的房间上部,并应采取隔振减噪措施: 3消防稳压设备设置于屋面时,宜设防晒、防冻、牢固可靠的围护措施: 当露大设置时,应对水泵、气压罐、管道、阀件等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2消防稳压设备设置在屋面时,不应设置在卧室、客房、病房及宿舍等安 静要求高的房间上部,并应采取隔振减噪措施: 3消防稳压设备设置于屋面时,宜设防晒、防冻、牢固可靠的围护措施; 当露天设置时,应对水泵、气压罐、管道、阀件等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2.2.12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当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时,水 箱有效容积无需额外增大,当最不利消火栓静水压力不低于0.15MPa时可不设 置稳压泵,但应独立设置稳压管道;室外临时高压消火栓系统不应采用市政给 水管网压力稳压。 2.2.13满足《建规》附录A.0.1规定的台阶式建筑,高、低两处地坪均应分 凯思宝达吉

箱有效容积无需额外增大,当最不利消火栓静水压力不低于0.15MPa时可不设 置稳压泵,但应独立设置稳压管道;室外临时高压消火栓系统不应采用市政给 水管网压力稳压。

,13满足《建规》附录A.0.1规定的台阶式建筑,高、低两处地坪均应 置室外消火栓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高清版带书签,高、低两处地坪的消火栓数量(总供水量)、布置应分 各自服务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

部位,且宜设置在商铺门口附近;当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内的上层超出其保护距 离时,可设置在一层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内,隔间内的上层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但该室内消火栓不再计入其它商业网点消火栓使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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