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11/T 18-2021 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初验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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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交底学习资料(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8月)DB1411/T 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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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吕梁市文化和旅游(文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山西库特旅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袁秀明、王慧娴、李澄宇、高工工、史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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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修工程初验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建筑修鳝工程初验阶段的术语和定义、原则与依据、基本要求、初验条件、初验 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向山西省文物局申请验收前,吕梁市文化与旅游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值 工程的竣工初验。其他文物保护工程可参照使用。

参加文物建筑修工程的建设单位(亦称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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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初验 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建各单位四方初验后,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 文物专家进行市级初步验收,根据相关的标准对修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作出初验结论,是施工过程的最 后一道程序,也是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对文物建筑修工程进行市级初验时依据以下内容: 国家、山西省有关的方针、政策; 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标准或技术方法; 本行业认可的文物修相关领域技术成果

5.1修工程应坚持“最小干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5.2修做法应保持文物建筑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 5.3修工程设计及使用材料应符合GB/T50165、WW/T0049、WW/T0050、WW/T0051、WW/T0052等 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5.4特殊构件或做法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5.5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5.6修工程资料应真实、完整、有效,并按照WW/T0024进行归档整理。

6.1.1按要求向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 5.1.2完成了技术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有规范、完整的工验收资料。 6.1.3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验收合格。

6.2.1修工程竣工资料应包括文字、图纸、图像和实物资料。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生成、收集和 整理,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的全部信息。 6.2.2修工程竣工初验资料内容及提供单位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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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修工程竣工初验资料及提供单位

6. 3 初验人员要求

6.3.1应遵纪守法、诚实正直、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公正,遵守相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文件、 技术标准。 6.3.2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且独立于被验收工程。 5.3.3应尊重历史,尊重民俗文化,符合建筑工程美学。 6.3.4熟悉文物建筑修工程初验要求,对验收项目具有专业判断能力,胜任验收工作。 6.3.5验收专家应具有文物保护专业、工程技术专业等相关领域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6.3.6专家组组长应有从事文物建筑修工程验收的经历,能够识别工程验收初验活动的关键环节, 具有组织协调、文字表达和现场把控能力,对工程验收初验结论具有全面主持审查的能力,并承担主要 风险责任。 6.3.7验收专家组成员应接受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管理和监督。

工程竣工初验由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也可由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 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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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

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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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工程工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和文物保 沪工程专家库选取,成员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7.5.3专家应提前熟悉相关资料,并结合工程实际提出需要参建各单位说明的问题,

7.6.1制定工程竣工初验方案,内容一般包括:

专家组的组成; 工程竣工初验时间; 工作进度计划; 程序和方法; 任务分工; 需由参建各单位配合的工作; 其他内容。 6.2应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参建各单位。

专家组的组成; 工程竣工初验时间; 工作进度计划; 程序和方法; 任务分工; 需由参建各单位配合 其他内容。 .2应将验收时间、地点、

7.1专家组成员应结合附录A的规定对工程进行现场查验济南市园林古建工程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范文),参建各单位负责人应在现场配合并 收专家组质询。 7.2现场查验时,可采用查看、询问、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或报告记录等方法,

.8.1初验会议内容应准

听取参建各单位工程情况汇报及四方验评意见: 调阅参建各单位的工程档案与资料: 专家组成员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评分,并填写验收文物建筑修工程专家意见。 7.8.2会议应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7.8.3参加现场查验和初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工程竣工初验工作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参建各单位 负责人及文物建筑修工程相关人员。 7.8.4文件评价应按照附录A进行,涉及工程类验收资料,相关记录应齐全。

9.1根据初验情况填写文物建筑修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分汇总及意见表(见附录B) 9.2对于存在缺陷或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 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工初验不合格: 未完成技术方案的工程内容,或工程未达到技术方案要求; 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变更技术方案或工程内容; 工程质量控制不到位,技术措施不当造成文物损坏; 工程管理混乱某区法院办公楼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出现工程责任事故,造成文物损坏: 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相关工程关键技术资料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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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1初验意见应及时反馈建设单位。 7.10.2初验意见为整改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超过时限未完成整改的,视为初验不合格。因季节气候因素无法立即整改的,期限延长至次年4月30 日之前。 7.10.3整改情况应经原验收专家代表会同监理单位现场复查通过后,方可出具文物建筑修工程竣工 初验报告。 7.10.4初验意见为不合格的,由县级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初验,通过初验前 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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