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工程设计建筑专业应该掌握的强制性规定摘要(2022年4月28日第一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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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4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 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5.2.5在独立设直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直 直的最小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 危及燃气调压设施安全的活动: 1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5.2.6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本规范第 5.2.5条列出的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调压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 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 5.2.7调压设施周围应设置防侵入的围护结构。调压设施范围内未经许可的人 员不得进入。在易于出现较高侵入危险的区域,应对站点增加安全巡检次数或

高层住宅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国家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工 筑专业应该掌扭的强制性规定持要

5. 2.8 调压设施周围的围护结构上应设置禁止吸烟和严禁动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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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设置在卧室和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及建筑的避难场所内。 3同一场所使用的燃具增加数量或由另一种燃料改用燃气时,应满足燃具 安装场所的用气环境条件。 6.1.3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设置在室内。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 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 6.1.4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燃具与可燃或难燃 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距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5.2.1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 噪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6.2.2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2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强烈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55010

3.3.8燃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并) 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环境的场所。 3.3.9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燃烧设备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的房间,室 内地面不得设置连通室外的管沟(并)或地下通道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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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

2.0.5 对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及以上地区的道路工程构筑物应进行抗震 设防。 2.0.6城市道路人行系统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1.1 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 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 3.1.2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设计速度的选用应 根据道路功能和交通量,结合地形、沿线土地利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表3.1.2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设计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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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设计车辆类型及其外愿尺

3.1.4道路建筑限界应根据设计车辆确定。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 入。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要求,并应符合表 3.1.4的规定。建设条件受限时,只允许小客车通行的城市地下道路,最小净高 不应小于表3.1.4括号内规定值。对需要通行设计车辆以外特殊车辆的道路 最小净高应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要求。

表3.1.4道路最小净高

2当隧道内不需设置检修道时(图A.0.1c),建筑限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 边线应按侧向净宽W1边线控制。 3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区域,应设置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 等设施。 3.1.9城市道路上的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与道路沿线的居住区、商业区 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内部相关设施合理衔接,构成完整的交通系统。 3. 2. 3 各等级道路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表 3. 2. 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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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3停车视距

4.0.5 道路与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符合视距三角形停车视距的规定。视距三角 形范围内,不应有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识别与判断的障碍物。 3.5.9公共交通站(场、))的建筑及设备设计应满足建筑防火的要求。 8.6.1 枢纽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航空、铁路、客运港口枢纽的总平面应以其专属区为核心进行布置,其 也枢纽总平面应以主客流优先进行布置: 2当枢纽设有维修、加油加气、充电等附属设施时,其布设应与公共区适 度分离。 3.6.2枢纽的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应分别设置,其个数应根据进出车辆及人员 的数量进行设置;同时应满足道路开口要求和防灾要求。 3.6.3枢纽交通组织设计应包括高峰期间应急出入口设计及应急交通组织方案 设计。 9.2.1城市广场应与广场周边的人行、车行交通组织相协调,城市广场车行出

8.6.2枢纽的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应分别设置,其个数应根据进出车 的数量进行设置;同时应满足道路开口要求和防灾要求。 8.6.3枢纽交通组织设计应包括高峰期间应急出入口设计及应急交通 设计。

入口必须满足视距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 视线的障碍物

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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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农村公共活动场所、村民委员会、无卫生设施的农户居住区域应设置公 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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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绿化、公共建筑绿化应与道路绿化、相邻建筑景观环境和场地相衔 接。 2.2.8厕所的规模、数量应以游人容量为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积小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厕所厕位;面积大于或 等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厕位; 2儿童游憩区或其附近应设儿童专用厕所或厕位 3应根据游人的性别和年龄构成合理分配则位比例。 2.2.10公园基址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原地保留,保护范围不应低于树冠垂直投 影外5m的区域。

3.2.1园路和活动场地应具有引导游览和方便游人集散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

3.2.1园路和活动场地应具有引导游览和方便游人集散的功能,并应

1售票公园门区集散活动场地面积下限指标应以游人容量为依据,应按 500m2/万人计算; 2通行消防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 3.2.2公园和广场的出入口、主园路、游憩和服务建筑的通行应满足无障碍要 求。 3.2.4园路和铺装活动场地的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园路的纵、横坡坡度不应同 时为零,场地的地表排水坡度应大于0.3%。 3.2.5园路和活动场地的铺装应优先米用透水型铺装材料及可再生材料;透水 铺装应满足荷载、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要求。 3 41承相著滞洪功能并与水体相邻田地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不应在行洪通

3. 4. 2 公园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建筑占地面积的 1.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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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支撑藤本植物攀爬的架、廊结构强度应满足植物远期生长的荷载要求 滕本植物网架网孔构造应防止儿童攀爬。 3.4.4人工堆叠假山的结构强度应满足抗风和抗震强度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临路的岩石、山洞洞员和洞壁的岩面应圆润,不得有锐角; 2允许游人进出的山洞应设置采光、通风和排水措施,并应确保通行安全 3.4.5通行游船的桥梁桥底与常水位之间净空高度应大于1.50m。 3.5.1水体岸边设有活动场地的区域,应在下列条件下设置防护设施: 1近岸2.00m范围内、常水位水深大于(含)0.70m的人工驳岸 2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大于(含)0.50m的驳岸; 3 天然淤泥底水体的驳岸。 3.5.2依山或水存在安全隐患的园路和活动场地应设置安全防护护栏,并应 守合下列规定: 1护栏高度应大于1.05m;当园路和活动场地的临空高度大于24m时,护栏 高度应大于 1. 10m。 2护栏的构造应防止儿童攀爬;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间净距应 小于0. 11m。

3.5.2依山或榜水存在安全隐患的园路和活动场地应设置安全防护护栏,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护栏高度应大于1.05m;当园路和活动场地的临空高度大于24m时,护栏 高度应大于 1. 10m。 2护栏的构造应防止儿童攀爬;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间净距应 小于0.11m。

3儿童活动场地以及设施不应有尖角

4. 0.2 综合公园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至少设置两个及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应有一个主要出入口与城市干 道连通; 2应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山水地貌、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城市生态修复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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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综合公园的出入口和园路应分级设置,出入口应包括主、次出入口和专 出人口,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天于20hm2的综合公园除应设主、次出人口外还应设养护管理专用 出入口; 2主园路应与主出入口相衔接,并形成环路。 4.0.9利用山地建设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应有用于开展休闲游憩活动的地势 较平坦的活动场地;儿童活动场地应设置在地势较平坦的区域 1.0.10社区公园和游园的单个出人口宽度应大于1.8m。 5.0.2动物园布局应与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屠宰场等保持安全距离: 并应至少设置两个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出入口。 6.0.6游人隔离带最小宽度应大于成人与展示动物最长肢体之和的长度,最小 隔离宽度应大于1. 5m。 3.0.2城市新建道路应合理配置绿地比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干道道路绿地率应大于 20%; 2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种植乔木分车带净宽度应天于1.5m。 9.0.5穿越地形险要区域和水域的绿道应设置防护护栏或安全防护绿带及警示 示识;安全防护绿带宽度应大于1.5m。 .0.6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应包括隔离绿带、隔 离墩、护栏和交通标线,开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离绿带宽度应天于1.0m;当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隔离宽度小于1.0m时 应设隔离墩或护栏安全隔离。

4.0.8综合公园的出入口和园路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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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机动车压行绿道游径。 3当通行车速为大于50km/h的机动车道路不具备隔离绿带、隔离墩、护栏 等隔离设施的设置条件时,绿道游径不应共板设置。 9.0.8绿道游径应结合现状地形,避免大填大挖;绿道游径中自行车道和步行 骑行综合道的设置宽度应符合表9.0.8 的规定

表9.0.8绿道游径中自行车道和步行骑行综合道的设置宽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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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建设项自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 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 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2.0.6不同类型的建筑应按建筑分类分别满足相应性能要求。建筑分类及参数 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 0.7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 3.1.1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满足本节性能要求;其甲,本规范第3.1.2 条、第3.1.4条、第 3.1.6~3.1.10条、第3.1.12条应允许按本规范附录C的 规定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满足要求。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

3. 1.5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所在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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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超过该建筑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 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1.14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夏热冬暖、温和B区居住建筑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 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夏热冬冷、温和A区居住建筑外窗的通风开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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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5%; 2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置可开启窗扇或 通风换气装置

3. 1. 15 建筑遮阳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5建筑遮阳措施应得合下列规定: 1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 立采取遮阳措施; 2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的建筑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8。 3.1.16 居住建筑幕墙、外窗及开阳台的门在 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 的空气渗透量q1不应大于1.5㎡,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 4.5m。 3.1.17居住建筑外窗坡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1.18居住建筑的主要使用房间(卧室、书房、起居室等)的房间窗地面积比 个应小于1/7。 3.1.19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未,并应具备同一供 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应包括配套组成材料 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外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还应 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 3.2.18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或与不供暖供冷房间相的地板作为供暖 供冷辐射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1.1.1民用建筑改造步及节能要求时,应同期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4.1.2节能改造涉及抗震、结构、防火等安全时,节能改造前应进行安全性能 评估。

供冷辐射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4.1.2节能改造涉及抗震、结构、防火等安全时,节能改造前应进行安全性能 评估。

4. 1.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先进行节能诊断,根据节能诊断结果

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先进行节能诊断,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制定节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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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1 外墙、屋面的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严寒和塞冷地区,外墙、屋面的传然热系数、然工可 温度; 2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外墙、屋面隔热性能 4.2.2建筑外窗、透光幕墙的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严寒和寒冷地区,外窗、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 2外窗、透光幕墙的气密性; 3除北向外,外窗、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

4.2.3外墙米用可粘结工艺的外保温改造方案时,其基墙墙面的性能 温系统的要求。

4.2.3外墙采用可粘结工艺的外保温改造方案时,其基墙墙面的

4.2.4加装外遮阳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 满足要求时,应对其进行结构加固或采取其他遮阳措施。 4. 2.5 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配套进行相关的防水、防护设计

5. 2. 1 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

5.2.2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满足 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要求。

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要求。 5.2.3太阳能系统应做到全年综合利用,根据使用地的气候特征、实际需求和 适用条件,为建筑物供电、供生活热水、供暖或(及)供冷。 5.2.4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完成。建筑物上安 装太阳能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5 2 5 大阳能玄绘与构任及甘安装安全应符合下细定,

5. 2.5 太阳能系统与构件及其安装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结构、电气及防火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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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

3. 3. 1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废水、雨水等非饮用水渗

4.3.6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

1即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 2 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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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P文 道,整体下沉的建筑小区,应采取王建措施禁止防洪水位以下的客水进入这些 下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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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

1.0.3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遵循先检测、签鉴定,后加固设计、施工与验 收的原则。

2.0.2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

1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3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4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 影响; 6 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7 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2.0.3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

1经安全性签定确认需要提高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2经抗震鉴定确认需要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 能力。

抗震鉴定确认需要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

2.0.6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接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固设计;不得将鉴定报告直接 用于施工。

3.1.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前,应查阅工程图纸、搜集资料,并应对 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现状等进行现场调查、检测,必要时应进行 工作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应满足鉴定与加固工作的需要

3.1.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前,应查阅工程图纸、搜集资料,开应对建筑物使 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现状等进行现场调查、检测,必要时应进行监测。其 工作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应满足签定与加固工作的需要。 3.1.2当既有建筑的工程图纸和资料不全或已失真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核查和 检测,

3.1.2当既有建筑的工程图纸和资料不全或已失真时,应进行现场详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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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

2. 0. 1 既有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

2.0.3 既有建筑的维护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 应保障建筑的使用功能 2 应维持建筑达到设计工作年限; 3 不得降低建筑的安全性与抗灾性能。 2.0.4既有建筑的改造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应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安全性需求 2 不得降低建筑的抗灾性能 3 不得降低建筑的耐久性。 2.0.5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并应针对建筑的具体特点,制 定维护方案或进行修缮与改造设计。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针对性 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编制应急预案。 2.0.9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时,应对白蚁危害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日蚁危害 时,应对房屋进行日蚁蚁害评估及防治。 2.0.12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工程,应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资料,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相关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既有建筑物管理权移交时, 同时移交建筑物的相关档案。 3.1.4既有建筑在实施检查后,应根据检查结果等进行评定,存在下列情况时 业进行检测签定: 1 发现危及使用安全的缺陷、变形和损伤 2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拟继续使用;

3.1.4既有建筑在实施检查后,应根据检查结 立进行检测鉴定: 1发现危及使用安全的缺陷、变形和损伤 2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拟继续使用; 3 进行纠倾和改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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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 提的强制性规定精要

4 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5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环境改变或事故的较大影响: 6 设备系统的安全性、使用性和系统效能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7 使用功能改变导致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提高。 3.1.6既有建筑检查前,应收集建筑、结构及设施设备方面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测、验收、历次检查及评定、维护和改造情况等相关资料。 3.1.7既有建筑评定应基于真实、可靠的检查结果、检测数据、资料和分析给 出评定结果。 3.1.8既有建筑检查及评定中发现的损伤,应根据损伤的程度采取修、改造 更新置换或废弃拆除等处理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前,应及时采取停用或临时

3.1.8既有建筑检查及评定中发现的损伤,应根据损伤的程度采!

更新置换或废弃拆除等处理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前,应及时采取停用或临时 解除危险的措施。

3. 2. 1 建筑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屋面的渗漏和损坏状况: 2 女儿墙、出屋面烟、附属构筑物等的变形和损坏情况; 3外墙饰面的开裂、渗漏、空鼓和脱落等损伤状况; 4外墙门窗、幕墙等围护结构的密封性、破损状况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 缺陷、变形、损伤情况: 5遮阳篷、雨篷、空调架、晾衣架、窗台花架、避雷装置等建筑外立面附 加设施的损坏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 6 室内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

2.2 建筑特定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

1 临近雨李时,防水和排水状况; 2临近供暖季时,外门窗、幕墙的密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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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前后,外墙外保温层、装饰部分、变形缝 盖板、外墙门窗、幕墙等的损坏及其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状况; 4临近雨季时,地下建筑出人口、天并、风并等防雨水倒灌沃况 3.2.3在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内容的基础上,对建筑现状进行评定时,应包括 下列内容: 1根据屋面防水层和保温层的构造、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构造、防火性能 外墙门窗、幕墙等围护结构的损环程度,评定外围护系统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2根据梁、柱、板、墙等构件饰面以及内部装修的防火措施等,评定室内 装饰装修的安全性和使用性; 3根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情况 评定建筑防火安全; 4 根据地下建筑出入口、窗井、风并等防雨水倒灌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评定地下建筑防汛安全

缮,当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实施应急抢险 修。

4.1.2既有建筑经检查和评定确认存在下列影响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的问题之

时,应及时进行修 1 建筑物发生异常变形; 2结构构件损坏,承载能力不足: 3建筑外饰面及保温层存在脱落危险 4 屋面、外墙、门窗等外围护系统渗漏; 5 消防设施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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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供水水泵运行中断、设施设备故障: 7 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8用电系统的元器件、线路老化导致产生安全风险: 9防雷设施故障: 10 地下建筑被雨水倒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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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建筑专业应该誉撞的强制性规定要

4.1.3在实施应急抢险修时,应先行通过排险、加固等措施及时解 险情。

原设计及改扩建图纸、使用情况及报修记录、历年修资料、房屋安 查及评定等相关资料,根据检查、查和评定结果进行修设计,再 手

用料及用量说明等,根据修缮内容的复杂程度,用文字、符号、图纸等进行 书面表达和记录。

清况,查明渗漏原因并制定修方案;修应同时检查其结构、基层和保温层 的牢固、平整等情况,凡有缺陷,应先补强处理缺陷后修。

4. 2.2 既有建筑屋面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先对屋面结构构件进行查勘开修其损环处。对突出屋面的建(构) 筑物与屋面交接处的节点,应采用防水材料或密封材料进行防水处理 2斜屋面瓦片应与结构构件有效连接且坚实牢固;当屋脊、泛水、大沟 天窗、水落管等产生渗漏时,应修缮或拆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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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平屋面防水层开裂、起壳,及平台、雨篷防水层开裂、起壳时,应对 员坏的保温隔热层进行修或更换。 4当金属屋面板材搭接缝处、采光板接缝处及固定螺栓处渗漏时,应进行 修,修补折弯屋面板,紫固螺栓,重新铺贴防水卷材或涂刷防水涂料,确保 无渗漏。

既有建筑外墙清洗维护,应符合下列

4.2.4 既有建筑外墙饰面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抹灰、涂装类外墙面修,应按基层、面层、涂层的表里关系顺序,由 里及表进行修;新旧抹灰之间、面层与基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2清水墙面风化、灰缝松动、断裂和漏嵌、接头不和顺,应修补完整,如 风化面积过大应进行全补全嵌; 3饰面类外墙面饰面层及砂浆层出现松动、起壳、开裂,应局部凿除后重 铺DBJ50/T-241-2016标准下载,如有坠落危险应先行及时抢修。

1. 2.5 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外保温系统存在裂缝、渗水、空鼓、脱等问题时,应及时进行修 ; 2修缮时应制定施工防火专项方案 3修前应对修区域内的外墙悬挂物进行安全检查,当外墙悬挂件强度 不足或与墙体连接不牢固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或拆除、更换。 4.2.6 既有建筑玻璃、金属与石材等各类幕墙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3修前应对修区域内的外墙悬挂物进行安全检查,当外增悬 或与墙体连接不牢固时CJT482-2015标准下载,应采取加固措施或拆除、更换。 6既有建筑玻璃、金属与石材等各类幕墙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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