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235-2021 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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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T15-23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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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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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15-235-202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T15-235-2021 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完整清晰正版).pdf

5.5.5高标准厂房应根据行业需求设置废气排放井道,废

放应达到国家及各地相关环保排放标准。厂房内有不同类型 废气排放时,废气排放井道应独立设置。

间时,应避免噪声、振动、排废等有害因素联合作用和互相 影响。

5.5.7厂区内的办公、研发、设计、检测及配套用房某小区住宅楼施工组织设计.doc,其室内

.5.7厂区内的办公、研发、设计、检测及配套用房,其室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污染物浓度限量应按照现行国家 维《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执行。

5.6.1高标准厂房应采用节能、环保材料。 5.6.2高标准厂房生产区的地面、楼面面层材料应满足耐磨、 耐污、防滑要求;墙面及顶棚材料、构造应满足不易积尘、不易 结露的要求。

5.6.3高标准厂房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

6.1.1.应按国家和厂东省现行有关标准进行结构承载能力极限 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和验算。 6.1.2设计采用的主要活荷载,包括楼(地)面活荷载、屋面 积灰荷载、吊车荷载、设备荷载、堆料荷载、贮仓物料荷载、检 修荷载以及其他特殊荷载和作用等,应在施工图文件中标明 取值

6.1.3高标准厂房用于生产的厂房,楼(地)面活荷载的标准

不宜小于表6.1.3的规定;当用于生产的厂房有明确的产业 时,应满足行业要求并适当预留企业未来发展所需荷载

表6.1.3高标准厂房用于生产的厂房楼(地)面活荷载要求

注:MO新型产业用地上建设的产业用房楼(地)面活荷载取值可按各地有关规 定执行,

6.1.4高标准厂房的屋面设备未确定且位置可能灵活布置时, 活荷载取值不宜小于7kN/m²,其组合值系数应与厂房楼面相同。 6.1.5有特殊要求的厂房,其特殊荷载的计算和取值应符合国 家厂房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6.1.6设备振动的荷载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振动荷载标准》GB/T51228的有关规定。 6.1.7高标准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5.2.3 楼盖可选用梁板式结构,不宜采用无梁楼盖结构 5.2.4 现浇梁板结构的板厚度不宜小于板跨的1/30且不宜 于120mm。

6.2.5钢结构及装配式高标准厂房内隔墙宜采用轻质墙板

准化,可采用水平构件预制、竖向构件预制等方式。楼盖宜采用 适合免支撑或少支撑的结构体系,可采用叠合板、全预制板:当 梁采用钢结构时,宜采用钢筋架楼承板。 6.2.7装配式高标准厂房的评价应考虑工业建简的特占

6.3.1高标准厂房的梁板应验算楼面活荷载工况下构件的挠度, 混凝土结构的变形限值应满足工艺要求,且不宜大于L/400;钢 构件的变形限值不宜大于L/500,其中L为构件的计算跨度。 6.3.2在腐蚀环境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作用的楼板,其内力应 按弹性方法计算。

.3.3当有振动设备时,楼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50868的有关规定。有多台设备时应 虑相互影响。

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50868及 设备厂家要求的容许振动值。隔振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 隔振设计标准》GB50463的规定。

6.3.5高标准厂房的变形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产区域不宜设置变形缝。 21 设备基础应避开变形缝进行设置。 3 管道或生产线穿过结构变形缝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6.4.1对于超长、大面积厂房地坪,宜采用地坪面切割缝措施 控制裂缝位置。

6.4.1对于超长、天面积厂房地坪,宜采用地坪面切割缝措施 控制裂缝位置。 6.4.2地坪基层应设在均匀、密实的地基上。场地条件较差或 对沉降要求较高的厂房地坪,应采取措施控制沉降以符合使用要 求。对于首层有仓储要求的地坪,要求地坪的整体沉降不宜大于 100mm,平整度宜控制在3mm/2m。 6.4.3:动力设备基础宜与主体结构分离,无法脱离时应采取必 要的减振、隔振、阻尼、缓冲等措施,并应考虑其相互不利 影响。 6.4.4设备基础设计应考虑安装、调试和运行时最不利工况及

6.4.4设备基础设计应考虑安装、调试和运行时最不利工况及 各种作用的组合。

6.4.4设备基础设计应考虑安装、调试和运行时最不利工

及变形、沉降等要求,且应考虑发生偶然事故时的损害

7.1.1高标准厂房建筑设备的系统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 先进、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应符合规划、生产工艺及 相关专业的要求。 7.1.2高标准厂房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重要性、 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 宝士

7.1.2高标准厂房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重要性、 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1.2高标准厂房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重要性、

7.2.1高标准厂房的供水系统根据工业用水水质、水压要求, 宜采用分质、分区供水。生产给水与生活给水系统宜分别独立设 置,当合用管网时,应采取防止管道内产生虹吸回流、背压回流 等污染的措施。 7.2.2高标准厂房的附属建筑采用集中热水系统时,宜优先选 用余热回收、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作为热源。 7.2.3高标准厂房的供水系统应根据使用功能、使用单元进行 水量计量。

7.2.2高标准厂房的附属建筑采用集中热水系统时,宜

用余热回收、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作为热源 .2.3高标准厂房的供水系统应根据使用功能、使用单元进 水量计量。

1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或厂区供水压力,并 合理控制各用水点处的水压。 2卫生洁具选用节水型洁具,给水加压设备能效等级不低 于二级。 3绿化灌溉宜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方式。 4宜设置冷却水循环利用、可再生水源的回收利用系统。 7.2.5高标准厂房的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2.5高标准厂房的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标准厂房的生活饮用水管道、食品饮料和医药等类似 生产给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2生产循环冷却水回水含有易燃、可燃工艺介质时,重力 流循环冷却回水管、回水渠在生产工艺装置区的回水口处应设 水封。 3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生产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 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高标准洁净厂房的洁净车间内应避免穿越非该区域使用 的给水管道,该区域内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7.2.6、室外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宜 采用分流制。室内排水应采用生活排水与生产排水分流制。 7.2.7高标准厂房排水不得污染环境,应根据废水种类收集、 处理达标后排放,其排放标准应满足环保相关规定。排水接入市 政管网前应设置水质监测,宜设自动监测及计量装置

7.2.8排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对卫生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区域, 以及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方。 2洁净厂房的洁净车间内应避免穿越非该区域使用的排水 管道,该区域内使用的排水管道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7.2.9厂区应进行雨水径流控制及海绵城市设计,雨水径流控 制和海绵城市设计要求应满足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7.2.10高标准厂房应根据行业需要,设置工业废水集中收集 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由具备资质的专业环保单位外运 处理。

7.3.1厂区变配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 根据生产工艺、动力设施的用电负荷特点和变化状况合理选择和 配置,多台变压器之间宜设低压联络,变配电所内宜预留后期增 容的空间。变配电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

7.3.2建筑高度大于24m且小于50m的高层厂房,其主要通道 照明用电、客梯用电、生活水泵用电、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不 宜低于二级负荷。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厂房,其主要通道 照明用电、客梯用电、生活水泵用电、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不 宜低于一级负荷。厂房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7.3.3厂房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7.3.4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3.5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高层标准厂房非消防设备进线端应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或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装置的选型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低 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7.3.6生产厂房宜按楼层或建筑分隔的基本生产单元设置电能 计量装置。当设置集中空调时,应考虑空调的分户计量。 7.3.7人员密集型生产厂房中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选用燃烧性能 为B,级、产烟毒性为t,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级的电 线电缆。 7.3.8配电线路的敷设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 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 1室内配电十线的敷设宜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方式。可燃物 较多的厂房内,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或采用封闭金属线槽 敷设。潮湿或易腐蚀场所的电缆桥架、明敷线管,应根据腐蚀介 质的不同采取相应防腐措施。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或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装置的选型应 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计量装置。当设置集中空调时,应考虑空调的分户计量。 7.3.7人员密集型生产厂房中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选用燃烧性 为B,级、产烟毒性为t,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级的 线电缆。

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 1室内配电干线的敷设宜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方式。可燃物 较多的厂房内,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或采用封闭金属线槽 敷设。潮湿或易腐蚀场所的电缆桥架、明敷线管,应根据腐蚀介 质的不同采取相应防腐措施。 2室外配电干线宜采用电缆沟或直接埋地敷设。 7.3.9厂房内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荧光灯或LED光源。如工艺

7.3.9厂房内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荧光灯或LED光源。

厂房内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荧光灯或LED光源。如工艺 殊要求或照度值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其他形式光源。

有特殊要求或照度值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其他形式光源。

房内灯具的形式、防护等级及安装要求应满足生产环境条件及 使用的需求。

7.3.10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照明灯具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

7.3.10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照明灯具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 规定。

规定。 7.3.11厂房内照度均匀度、照度及照明功率密度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7.3.12、厂房通道、楼梯间、门厅、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的照 明,宜根据建筑使用条件采取分区、分组、节能自熄等控制 措施。 7.3.13厂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 标准》GB51309的有关规定。 7.3.14厂区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7.3.15厂房宜按建筑分隔的基本生产单元预留设备接地点。车 间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7.3.16厂房内有静电防护需求的场所,静电防护措施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的有关规定 其中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4供暖、通风和空调

7.4.1室外空气的设计计算参数,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确定。 7.4.2供暖、通风、空调冷热源形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 冷热负荷量,以及厂房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结构、能源价 格、政策、环保要求等情况并经过经济技术比较论证确定 7.4.3夏热冬暖地区,厂房供暖宜结合空调系统,不宜另设独

立的集中热水或蒸汽供暖系统

7.4.4厂房洁净室和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 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相关规定。 7.4.5厂房的通风方式应根据气象条件、建筑物形式、工艺 面布置及工艺设备等情况确定,并应遵循自然通风为主、机械 风为辅的原则。

北京某办公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很完整)7.4.6根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采用不向的通风系统形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工 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7.4.7房内会产生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粉尘或发生交 污染的空气,应独立设置局部排风系统,并预留竖向土建管 条件。

粉尘的场所,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独立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7.4.9厂房洁净室和洁净区的空调方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 工艺平面和空间布置及工艺设备等情况确定,并应按工艺要求 定维持正压差或负压差。

7.4.10地下车库宜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

7.4.11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监测与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 关规定JGJ354-2014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

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不同使 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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