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2-3511-2022 建筑外墙用水性多彩涂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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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002-3511-2022 建筑外墙用水性多彩涂料.pdf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建筑外墙用水性多彩涂料

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发布

5.认证证书和标志. 5.1认证证书..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5.1.2认证变更. .10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GBT 20988-2007标准下载, .10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10 5.2认证标志 ..11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1 6.认证收费. ..11 附录1产品描述. 12 附录2自我承诺 3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一一建筑外墙用水性多彩涂料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一一建筑外墙用水性多彩涂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建筑外墙用水性多彩涂料产品“浙江 制造”认证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 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 进行及时修订,

本细则适用于由不同形状大小的水性凝胶等颗粒稳定分散于水性成膜物质(如合成树脂乳液等)中 配制而成的水性多彩涂料,该涂料(主涂料)与底漆、中涂漆和罩面漆等配套形成的复合涂层具有花岗 岩天然石材或壁纸等装饰效果,主要用于建筑外表面的装饰和保护

DB33/T944.1一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 DB33/T944.2一2017“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 T/ZZB0155一2021团体标准建筑外墙用水性多彩涂料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制造商生产的相同材料、相同主涂料(包括非含砂 型、含砂型)、相同复合涂层表面形态和装饰效果(平面型涂层和质感型涂层)、相同加工工艺的建筑 外墙用水性多彩涂料为一个认证单元。

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 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 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1.1.1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如有)、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如有);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 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 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等资料。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内覆 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等,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证合 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 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初次申请时,申请人可自选工厂评价时抽样或提前抽样。如确定为工厂评价时抽样,则抽样可 以在审核活动中进行;如确定提前送样或抽样,则现场工厂评价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一年内 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抽样时,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成品仓库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处抽样获得,所 抽样品经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按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按《T/ZZB0155一2021团体标准建筑外墙用水性多彩涂料》第9.1.3 章的规定的要求进行。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应按《T/ZZB0155一2021团体标准建筑外墙用水性多彩涂料》第 9.1.3章规定条款的检验项目执行,包括第6章所列的全部技术要求。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 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 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 中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对所有获证产品中进行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0155一2021团体标准 建筑外墙用水性多彩涂料》第9.1.3章规定条款的检验项目执行,耐人工气候老化每两年至少检验 次,其余项目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 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用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判定根据《T/ZZB0155一2021团体标准建筑外墙用水性多彩涂料》第9.2章规 定的要求进行,检验结果的判定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8170一2008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进行;应检项 目的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文件要求时,该试验样品为符合本文件要求。反之不符合本标准要求。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T/ZZB0155一2021团体标准建筑外墙用水性多彩涂料》标准要 求的程度。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申请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第三方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性; b)现场验证认证产品的牌号、标识、关键材料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 c)现场验证原材料的产地信息与申请资料的一致性。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通 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改后通 过, 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 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认证时限 内完成认证。

4.5.1监督时间、频次

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如不能如期接 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广合 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 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发 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 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标 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5.2.1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包括 产品标准和产品一致性审核。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3。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5.2.2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过, 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 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请, 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1 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营业线雨季施工方案.doc5.1.2.1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认证 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材料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材料及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 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备 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1.2.3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体 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 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脚手架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表格,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对认 正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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