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3T 046-2022 城市容貌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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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3T 046-2022 城市容貌管理规范.pdf

ICS91.020 CCS P 53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连续梁预应力技术交底DB3303/T 0462022

1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体要求 5城市道路. 5.1基本要求 5.2养护要求 5.3管理要求 5.4保洁要求 6建(构)筑物. 6.1基本要求 6.2建(构)筑物外立面 6.3建筑物屋顶. 6.4建筑物附加设施 6.5围墙. 7公共设施, 7.1基本要求 7.2交通设施, 7.3市政附属设施 7.4通信设施 ? 7.5公共服务设施 7.6环卫设施.. 7.7公共环境艺术品 8城市绿化 8.1基本要求 8.2公园绿地 8.3防护绿地 2 8.4附属绿地 9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 9.1基本要求 12 9.2设置要求 10城市照明 ? 10.1基本要求 ? 10.2城市功能照明 : 10.3城市景观照明

司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总体要求 5城市道路. 5.1基本要求 5.2养护要求 5.3管理要求 5.4保洁要求 6建(构)筑物. 6.1基本要求 6.2建(构)筑物外立面 6.3建筑物屋顶. 6.4建筑物附加设施 6.5围墙. 公共设施, 7.1基本要求 7.2交通设施, 7.3市政附属设施 7.4通信设施 7.5公共服务设施 7.6环卫设施. 7.7公共环境艺术品 8城市绿化, 8.1基本要求 8.2公园绿地 8.3防护绿地 8.4附属绿地 9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 9.1基本要求 9.2设置要求 10城市照明 10.1基本要求 10.2城市功能照明 10.3城市景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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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 11.1基本要求. 13 11.2集贸市场.. 2 11.3城市交通场(站) V 11.4便民服务点、临时摊点、临时活动场所 14 12城市水域..... 12.1基本要求. 14 12.2城市水域水体. 12.3城市水域岸坡, 12.4船舶及航道 13居住区.. 15 13.1基本要求... 15 13.2建(构)筑物外立面 15 13.3道路路面.. 13.4公共设施 15 13.5景观绿化. 13.6经营加工活动. 15 13.7停车区域.. 14历史文化街区. 14.1基本要求. 14.2道路交通.. 16 14.3市政设施.... 16 14.4公共设施. 16 14.5公共环境艺术品, 14.6经营性活动. 16 15施工工地... 16 15.1基本要求, 16 15.2房屋建筑施工工地 15.3城市道路施工工地 1

公共场所 11.1基本要求 11.2集贸市场.. 11.3城市交通场(站) 11.4便民服务点、临时摊点、临时活动场所 12城市水域..... 12.1基本要求 12.2城市水域水体. 12.3城市水域岸坡, 12.4船舶及航道 13居住区.. 厂 13.1基本要求... 1.5 13.2建(构)筑物外立面 : 13.3道路路面.. ? 13.4公共设施, ? 13.5景观绿化. 1h 13.6经营加工活动. 1h 13.7停车区域.. 14历史文化街区, 1h 14.1基本要求. 14.2道路交通. 14.3市政设施.... 16 14.4公共设施. 16 14.5公共环境艺术品, 16 14.6经营性活动. 1b 15施工工地... r 15.1基本要求 15.2房屋建筑施工工地 1 15.3城市道路施工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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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温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城设计集团有限 公司、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一瑞、董林飞、周陈斌、李昌盛、肖迪、林德文、南羽、胡浩。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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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容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绿化、户 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历史文化街区和施工工地的有 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 域的城市容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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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城市容貌管理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定,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应改善和 美化人居环境,创建宜居城市。 4.2城市容貌应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城市道路及建(构)筑物建设、各类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城市照明建设 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并兼顾昼夜景观。 4.3应积极引导、有序管理城市各种共享资源的利用,兼顾资源的节约、便利和规范。 4.4应注重城市容貌的各相关特征要素对城市安全的影响及其抵御自然灾害与防范风险的能力。 4.5宜加强通过系统性数据采集和分析的方式,对影响城市容貌的因素实施动态监测和智慧化管理。

5.2.1道路路面养护

5.2.1.1城市道路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5.2.1.2人行道路缘石应整齐、无缺损,如有破损,应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 5.2.1.3行道树树穴应平整,方便人行,树穴侧石应整齐、无缺损,如有破损,应用同种同色材料及 时修复。 5.2.1.4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如有移位、塌陷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5.2.1.5城市道路在进行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不应影响城市容貌、污染城市环境。施工 完毕后应立即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5.2.2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养护

5.2.2.1应定期对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测、评估、养护、维修,保持整洁、 牢固、安全、完好。 5.2.2.2桥梁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栏杆(扶梯)、高架道路声屏障、桥名牌整体应保持整洁、 美观,金属主体或构件应无锈蚀、残损现象。 5.2.2.3桥下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无沙土裸露。可在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 利用桥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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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摊、散发小广告等现象。 5.3.3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有序规范停放在城市道路路面停车泊位,不应随意占用道路。 5.3.4宽度不小于3m的人行道,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性设施应设置在人行道设施带内,其外缘不 应超出设施带范围;宽度大于2m且小于3m的人行道,应在距路缘石外边线1m范围内设置公益 性设施;宽度不大于2m的人行道,如确需设置公益性设施,应保证行人通道宽度不小于1.5m。

设摊、散发小广告等现象,

6.2建(构)筑物外立面

6.2.1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饰或重新装饰、装修的,应保持原建(构)筑物的造型 计风格,不应擅自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

6.2.1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饰或重新装饰、装修的,应保持原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和设 计风格,不应擅自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 6.2.2各类建(构)筑物外立面应根据材质区别定期进行清洗或整饰,清洗频率应满足以下要求: a)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宜每年至少清洗1次; b)城市主要街道及重点区域临街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采用玻璃或金属幕墙的应每年至少清洗 1次;采用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外饰面的应每5年清洗1次;采用其他形式的应视 材质定期清洗或粉饰; c)其他道路临街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采用玻璃或金属幕墙的宜每3年清洗1次;采用水刷 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外饰面的宜每10年清洗1次;采用其他形式的应视材质定期清洗或 粉饰。 6.2.3同一路段的临街商店,其色彩、风格应协调。临街商铺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

6.2.3同一路段的收

6.2.4临街商店进行粉饰或重新装饰、装修的,应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应擅自遮挡原有建筑物立柱 及门,不应占用人行道设置台阶。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或临街连续的台阶颜色、材质应统一,并与周 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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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临街外立面上不宜安装晾衣架、固定式花 其他道路临街建筑物的临街外立面上安装的可伸缩晾衣架、固定式花架等附加设施挑 宽度不应超过60cml。

览度不应超过60cml。 6.4.2阳台、平台、外走廊、防护栅(网)、防盗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临街建筑物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栅(网)或防盗窗应符合消防要求,不应安装外挑式防护栅 (网)、防盗窗;同一建筑物上的防护栅(网)、防盗窗应采用相近的材料、样式和色彩,并 与主体建筑物相协调;防护栅(网)、防盗窗应定期维护,无吊挂、晾晒等现象; b)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应超过护栏高度,衣 被等物品应晾晒在阳台、平台、外走廊内。 6.4.3空调架(罩)、空调外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物外立面的空调外机安装应注重安全实用,空调架(罩)或承台板应统一规范设置,保持 外观整洁、美观;新建建筑物外立面的空调外机应按建筑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应随意变更 位置或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b)建筑物外立面未预留空调外机位置的,宜统一安装在窗台外墙距窗台10cm以下的中央位置: 空调外机临街安装时,外机下缘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Ⅲ,不应影响行人通行; c)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应隐蔽设置,并统一设置防锈、透气、美观的 空调架(罩); d)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北京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工程褡裢坡站冠梁施工方案,不应向建筑物外立面和室外地面排放。 6.4.4油烟排放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隐蔽、美观、环保的油烟排放管道和 净化装置;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的临街外立面不应安装油烟排放管道和净化装 置; b)油烟排放口不应直接朝向街道和住宅楼;油烟排放不应污染建(构)筑物。 6.4.5遮阳(雨)篷应符合下列规定: a)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临街外立面上不宜设置遮阳(雨)篷。临街底层商铺确 需设置的,不应影响周边市民生活及生产需求,不应影响绿化和交通通行安全: b)在同一路段临街商铺设置的遮阳(雨)篷宜保持规格一致、色彩协调,并与周边环境和街道景 观相协调;陈旧污损的遮阳(雨)篷应定期清洗、维护,破损的遮阳(雨)篷应立即更换; c)临街商铺设置的遮阳(雨)篷宜采用伸缩式,不应安装着地柱脚,且雨篷下缘距离地面的高度 应大于2.5m,出挑最大宽度不应大于1.5m。 6.4.6依附于建筑物外立面架设的室外管线应分类捆扎、有序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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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公共设施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不应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且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a)公共设施不应设置在行人过街横道线等行人、车辆出入口处及居住区、商业设施等进出口处; 公共服务性设施应设置在公共设施带内,不应设置在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及路口人行道; b)安装有顶部部件的设施,该设施顶部部件离地净空不应小于2.5m,且不应侵入车行道空间, 7.1.2公共设施应造型美观、标识明显、具有本地特色,外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维 护设施,保持设施的安全、完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修复,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设施应及时予以更 新;遇汛期或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闲置或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拆除, 并恢复原样,不应擅自改作他用。 7.1.3占用人行道设置的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划,并与人行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同步设置; 应确保行人通行安全及顺畅,不应妨碍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确需引入线缆的,线缆应入地敷设。 7.1.4设置在人行道设施带里的设施,其设置单位安排人员经营具体设施的,应规范其经营行为,不 应改变经营内容或扩大占地面积。

7.2.1.1路名牌应保持牌面整洁,文字规范,清晰醒目,美观大方。同一区域或路段的路名牌应统 样式与风格,并与整体市容环境相协调。 7.2.1.2路名牌出现污损、倾倒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出现缺失应及时补充安装,路名变更时应 及时更换路名牌。

7.2.2交通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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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算等市政附属设施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安装平顺、牢固, 无松动,无异响,无缺损,不堵塞;井盖及其基座应标明行业标识HJ 1009-2019标准下载,与路面高差不应大于2mm;井盖 上有盲道和标线的应按照设置或施划的位置放置。 7.3.2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移位的,应及时加固、归位;出现损坏或丢失的,城市主要 街道和重点区域应在4小时内更换、补齐,其他道路应在6小时内更换、补齐;未归位、更换、补齐 前应设立警示标志。 7.3.3依附于道路、桥梁布置的供水、排水等管道应保持畅通,无漏水、外溢现象。 7.3.4消火栓、洒水车取水栓宜每年油饰1次,无滴水、漏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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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公共环境艺术品包括城市雕塑、壁画、绿化造景等艺术作品和艺术化的景观灯光、水景等公共 设施。 7.7.2公共环境艺术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 好、清洁和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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