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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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DBT 29-71-2021 天津市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技术标准.pdfCode of design for fix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司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338一2003,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 4.1.6、4.2.1、4.2.2、4.2.4、4.2.5、4.3.1(1)(2)(4)、 4.3.3、4.3.4、4.3.6、4.4.1(1)(2)(4)、4.4.3、4.4.4(1)(2) (3)、4.4.6、4.5.1、4.5.4、5.1.1、5.1.3、5.3.1、5.4.1、 5.4.4、5.6.1、5.6.2、5.7.1、5.7.3、6.1.4、6.2.4条(款)为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五日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文 《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 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交通部第三 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中石化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等单位共 同编制。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 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消防炮灭火系统科研、工程 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 品生产、消防监督、工程施工单位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美国、英 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条文,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 稿。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是用于保护面积较大、火灾危险性较高 而且价值较昂贵的重点工程的群组设备等要害场所,能及时、有效 地扑灭较大规模的区域性火灾的灭火威力较大的固定灭火设备, 在消防工程设计上有其特殊要求。 本规范共分六章,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选择、系统设 计、系统组件、电气等。 经授权负责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是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 所。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可 直接与设在该研究所的《规范》管理组联系。鉴于本规范在我 国系首次制订,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 资料,若发现本规范及条文说明中有需要修改之处,请将修改建 议和有关参考资料直接函寄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科技处或《规 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918号,邮编:200438,

1.0.1为了合理地设计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 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固定消防炮 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

策,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做到安全可靠 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政策,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

校核原设置系统的造用性。当不适用时,应重新设计。 1.0.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0.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由固定消防炮和相应配置的系统组件组成的固定灭火系统。 消防炮系统按喷射介质可分为水炮系统、泡沫炮系统和干粉 炮系统。

喷射水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水源、消防泵 道、阀门、水炮、动力源和控制装置等组成。

喷射泡沫灭火剂的固定消防炮系统,主要由水源、泡淋 消防泵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管道、阀门、泡沫炮、动力源 装置等组成。

可远距离控制消防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2.1.7灭火面积extinguishingarea

2.1.8冷却面积coolingarea

3.0.1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泡沫炮系统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固体可燃物火灾场 所: 2干粉炮系统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火灾场 所; 3水炮系统适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4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 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3.0.2设置在下列场所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选用远控炮系 统: 1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2 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3 燃烧猛烈,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场所; 4 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5高度超过8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室内场所; 6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难以及时接近或撤离固定消防炮位 以Z汇

1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2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3燃烧猛烈,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场所; 4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5高度超过8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室内场所; 6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难以及时接近或撤离固定消防炮位 的场所。

4.1.1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月

4.1.2一供水官道不且与泡沐混合液的供给官道合用。寒冷地区 的湿式供水管道应设防冻保护措施,十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 水和空气的设施。管道设计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启动至喷射 的时间等要求。

要同时使用水炮、泡沫炮、保护水幕喷头等用水量及供水 水量之和。该容量可减去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可 量。

4.1.4消防水泵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 力的要求。

4.1.5灭火剂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均不宜大于48h。

4.1.6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 间不应大于5min,于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 大于2min。

4.1.6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

4.2.1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 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彩响,井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 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 启动按钮。 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力的

4.2.1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

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

4.2.2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的射流完全覆

2.3消防炮宜布置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护堤外,当

满足4,2.2条的规定时,可布置在防护堤内,此时应对远控消防炮 和消防炮塔采取有效的防爆和隔热保护措施。 4.2.4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

4.2.5消防炮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烃储罐区和石化生产装置的 消防炮塔高度的确定应使消防炮对被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 2甲、乙、丙类液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装卸码头的消 防炮塔高度应使消防炮的俯仰回转中心高度不低于在设计潮位和 船舶空载时的甲板高度;消防炮水平回转中心与码头前沿的距离 不应小于2.5m; 3消防炮塔的周围应留有供设备维修用的通道。

4.3.1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 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 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 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 水炮的设计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P Q=40*√1 P

式中Q一一水炮的设计流量(L/s); Q0———水炮的额定流量(L/s)。

4.3.2室外配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1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h; 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子2.0h;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 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的规定。

4.3.4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

1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 一部位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 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的规定;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和甲、乙、丙类液体、油 品码头等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6L/min m。

4.3.5水炮系统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冷却面积的计算应 有关标准的规定: 2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面积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范》的规定; 3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的冷却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4.4.1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 的泡沫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泡沫炮 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当泡沫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 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Q一—泡沫炮的设计流量(L/s); Q一—泡沫炮的额定流量(L/s)。 4.4.2室外配置的泡沫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481/s。 4.4.3扑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火灾及甲、乙、丙类液体、油品 码头火灾等的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的规定。 4. 4 4一询注物亚少面积的计第应符合下列规定。

4.4.4泡沫炮灭火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乙、内类液体循罐区的火火面积应按实际保护储耀中 最大一个储罐横截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的供给量应按两门泡沫 炮计算。 2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灭火面积应按油轮设计 船型中最大油舱的面积计算。 3飞机库的灭火面积应符合《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 4.4.5供给泡沫炮的水质应符合设计所用泡沫液的要求

4.4.6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

4.4.6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 炮设计流量的总和,且不应小于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混 合比的范围应符合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 定某项目防水施工方案,计算中应取规定范围的平均值。泡沫液设计总量应为其计算 总量的1.2倍。

4.5.1室内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计

4.5.2干粉炮系统的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可按

.5.2干粉炮系统的单位面积于粉灭火剂供给量

GBT 33744-2017标准下载可燃气体装卸站台等场所的灭火面积可按保护场所中量 表置主体结构表面积的50%计算。

4干粉炮系统的干粉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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