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18-201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1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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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5031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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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交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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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18-2017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318-201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2.0.4本条是防涝系统的定义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的强降雨径流,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提 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减少强降雨径流可能导致的重大破坏和生 命损失,国外比较常见的术语为“Major(Drainage)System (大排水系统)”。 防涝系统主要由强排设施、滞蓄设施和行泄通道组成,组成 部分包括河道、明渠、隧道(存蓄和输送雨水的)、泵站以及承 担防涝功能的道路、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湿地、坑塘、 生态用地和防涝调蓄设施等。其中,道路、绿地主要承担强降雨 径流的汇集功能,明渠、隧道、河道等行泄通道主要承担对所汇 集强降雨径流的输送和排放功能,湿地、洼地主要起蓄滞作用, 防涝调蓄设施的主要作用是削减峰值流量,减轻下游的排水压力 和致灾风险。 从功能上来看,防涝系统是雨水排放系统的救援系统:当雨 水径流量超过了雨水排放系统的排水能力时,剩余径流将通过道 路、绿地表面汇集到明渠等行泄通道进行排放,或汇集到防涝调 蓄空间进行临时储存,以避免内涝灾害的产生。因此,防涝系统 与雨水排放系统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应高度重视防涝系统 的布局,在城市用地规划布局时,需结合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合 理设计防涝系统,预留用地空间

3.1.1本条是关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内容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 则》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城市排水工程技术特点确定的。在确定 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时,应结合城市蓄滞洪区用地、生 态空间布局拟定城市排水方案,确定雨、污水排除与综合利用方 式GB/T 41865-2022 软件与系统工程 产品线工程与管理参考模型,提出对旧城原排水设施的利用与改造方案和在规划期限内排 水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对初期雨水、污水处理广污泥、再生水 利用的内容要求。在确定污水排放标准时,应从污水受纳体的水 环境安全着眼,既符合近期的要求,文要不影响远期的发展

3.1.2本条说明规划期限确定的原则。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的 司时,应考虑雨水或污水系统的自身特点。一般城市总体规划的 期限为20年,城市建设需要多个规划期才能逐步完善。而城市 排水工程是系统工程,主要设施埋于地下,靠重力流排水,且排 水管道的使用年限一般大于50年。因此,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 具有较长的时效,以满足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本条明确规 定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不仅要重视近期建设规划,而且还应考虑 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为城市远景发展留有余地,并应注意城市 排水系统的系统性。 污水工程规划要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近、远期结合创造条 件。雨水工程规划要考虑城市发展、变化的需要,结合城市生态 安全格局构建,按远景预留行泄通道和城市防涝调蓄设施的用 地。城市排水出口与受纳体的确定都不应影响下游城市或远景规 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3.1.3本条是关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的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外,还应与 其他各项专业规划协调一致,如: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道路规 划、绿地系统规划的竖向衔接;排水工程规划的污水量、污水处 理程度和受纳水体及污水出口应与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再生 水的水质、水量和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的管线应与综合管廊规划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受纳水体 与城市水系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相关,应与规划水系的功能和防 洪的设计水位相协调,并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水环境功能区 划及环境保护要求和规定,

低影响开发(LowImpactDevelopment,LlD)是一种在开 发过程中尽最大努力保留自然要素、生物多样性和水文状态,对 自然环境影响最小化的土地利用和开发模式,其运用经过设计的 小规模水文控制措施,通过在源头对径流进行渗透、过滤、存 诸、蒸发和滞留,来重现流域开发前的水文机制。 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通过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形成径流 污染,排人受纳水体,是城市河湖水系遭受污染的重要原因。低 影响开发强调利用场地的自然特征来保护水环境质量,有利于控 制城市径流污染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对于降低城市内涝风险也 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在强降雨的降雨强度达到峰值时,源头减 排系统所依赖的渗透、存储、蒸发和滞留能力往往也已经基本饱 和。因此,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对于内涝风险的降低作用是有限 的。确定城市内涝应对策略时,应注意避免过于强调甚至是依赖 这一措施

、3.2.3条款是对排水工程规划中区域协调的一般规定。 自城市污水处理广或雨、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

3.2.2、3.2.3条款是对排水工程规划中区域协调的一

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雨、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 人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 规划。 保护城市环境、防治水体污染应从全流域着手。规划城市水体 上游的污水应就地处理达标排放,如无此条件,在允许的情况下可 接人规划城市进行统一处理。规划城市产生的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 人水体,但不应影响水体下游的现有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的建设和 发展,排水工程规划应促进全流域的系统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3.3.2本条规定排水体制选择的原则。

我国地域广阔,气候分区差异大,应因地制宜地选择排水体 制。鉴于我国目前的城市水环境状况,排水体制宜采用雨污分 流。因此,本条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降雨量年均 200mm以下的地区)外,城市新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 应采用分流制。考虑到部分城市旧城区已采用合流制,暂不具备 分流制改造条件,因此,提出在不具备分流制改造条件的地区可 采用截流式合流制,但应采用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以尽可 能减少合流制溢流污染。在混接问题严重的地区或对环境质量要 求高的城市,对已经采用雨污分流的已建城区可通过技术经济比 较采用截流式分流制排水体制,可将旱季雨水管道的错接污水和 雨季的初期雨水均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以适应现代城市发 展的更高要求。即在城镇区域内部采用分流制为主的基础上,对 晴天有污水排入城镇水体的雨水排出口,沿城镇水体两岸布设截 污十管系统,在其排入点进行末端截污;条件良好地区,可利用 截污十管系统截流初期雨水;但非干旱地区不充许新建区域采用 合流制,

明确了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的污水排人受纳水体的条件是必 须满足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和排泄能力。海、沿江城市,污水 选择深海排放或排江时,必须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及环境影响评 价(包括生物影响评价),并对污水水质、水体功能、水环境容 量和水文水动力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前应 根据环境评价的要求进行处理,排人受纳水体的污水处理厂出厂 水水质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湿地、坑、塘、淀、洼 等水体因容量有限,需要进行科学地分析论证

污水成分复杂,有恶臭气味,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合流制 管渠输送的是雨污混合水,旱李则输送的全部是污水。污水及合 流污水通过明渠收集输送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因此严禁采用 明渠的形式收集。 污水管渠及合流制管渠形式直接关系到环境安全和人民健 康,因而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截流十管在河流和水体附近布置,是为了便于截流、溢流或 就地处理排放。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时,排水管渠宜沿道路 双侧布置。当仅有单侧用户时,污水管渠应布置在收水侧。当道 路下布置综合管廊时,雨、污水管道应根据实际条件考虑管道人 郎的可能性,不能直接人廊的雨、污水管道,应结合综合管廊的 位置协调管道之间的竖向标高及支管标高

3.5.4本条是关于排水管渠与综合管廊关系的规定,

综合管廊的路段宜结合管廊布局合理布置排水管渠,在保障安全 的前提下,可利用大断面雨水管渠上部空间布置再生水、供水、 通信等管线,因地制宜地做好支管及交文管线的衔接。

城市污水管渠建设因其特殊性,管渠的使用周期较长,因止 不宜按近期建设,以避免重复建设改造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因此,确定污水管渠断面尺寸时,设计流量应采用远期最高日最 高时污水量。 确定截流初期雨水的污水管渠断面尺寸时,设计流量为远其 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与截流雨水量之和

3.5.6本条是对排水管渠出水口高程的规定,

本条是对排水管渠出水口高程的

本规范提出排水管渠出水口内顶高程的要求,主要目的是要 呆证水的顺利排出。出水口高程的设计要兼顾南北方城市的不后 特点,对于高差较小的城市充许淹没出流。出水口的设置应同时 考虑城市的景观、工程地质等因素

3.6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城市排水工程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在选择用地时必 须注意地质条件和洪水没或排水困难的问题,尽量避开易出现 可题的区域,实在无法避开的应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保证排水 设施在安全条件下正常使用

3.6.4本条是关于雨水管道系统与合流管道系统之间连接的

由于雨水管道系统的汇水面积、集水时间均不相同,峰值流 量不会同时发生。为充分发挥各系统的排水能力,本条规定可在 两个系统间的关键节点设置连通管,互相调剂水量,提高地区整 体雨水排除能力。为了防止合流污水进人雨水管道直排水体,合 流制管道不应直接接入雨水管道系统,合流管道系统的溢流管与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

4.1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4.1.1本条是关于城市污水分区与系统布局方面的规定。

城市采用集中还是分散的方式布置污水处理厂,应综合考虑 自然、环境、经济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因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收 集、输送、处理的污水量大,进水水质水量相对稳定,厂站总占 地面积小,有利于节约用地,处理效果可靠性较高,排放口相对 集中,便于管理。同时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收水面积大,距离远 主往需要设置多处提升泵站,一且运行管理不当,影响范围大 且存在不宜分期建设,不利于污水再生利用,一次性投资巨大等 可题。分散式污水处理厂收集、输送、处理的污水量较小,易于 分期实施和污水再生利用,但存在处理效果不稳定,不利于管 理,总占地面积大等问题

4.1.4本条是关于污水收集系统的相关规定

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包括污水管网和泵站等设施。充分利用地 形、地势布置,并与城市场地竖向相协调,可以减小管道理深、 少设提升泵站、降低工程造价、减少运行费用、提高城市抗灾能 力。污水管道一般为重力流排水

4.2.1本条说明城市污水量的

城市污水量指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 用户排出的污水量,由综合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组成。综合 生活污水量由居民生活污水量和公共设施污水量组成。居民生活 污水量指居民日常生活中洗涤、冲厕、洗浴等产生的污水量。公

共设施污水量指娱乐场所、宾馆、浴室、商业网点、学校和办公 楼等产生的污水量。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和生产污水,指工 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在地下水水位较高的地区,还 应包括地下水渗人量。 不同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平均日污水量或最高日污水 量,本次修编不再仅限于平均日污水量

.2.2本条规定城市污水量的计

本条规定的方法是确定城市污水量的方法之一。城市污水量 主要用于确定城市污水总规模。城市综合用水量即城市供水总 量,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采用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的“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 量指标”或“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估算城市污水 量时,应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将“最高日”用水量换算 成“平均日”用水量。

4.2.3本条规定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的原则、方法和取

影响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大小的主要因素有建筑室内排水 设施的完善程度和各工业行业生产工艺、设备及技术水平、管理 水平以及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等。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总体规划对居住、公共设 施等建筑物室内给、排水设施水平的要求,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程 度,结合城市居民的用水习惯、生活水平以及第三产业增加值在 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和气候等因素确定,也可分区确定。城市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 程度确定。在工业类型未定的情况下,可按表4.2.3取值,表中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煤炭开采和洗选 业、其他采矿业以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废水排放系数。 以上三个工业行业的生产条件特殊,其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与其他 工业行业出人较大,应根据当地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 和废水利用、排放的具体条件和经验值,单独进行估算

当地下水位高于排水管渠时,因当地土质、地下水位、管道 和接口材料、附属设施以及施工质量等因素的影响,排水工程规 划应适当考虑地下水渗人量。 影响排水管道地下水渗人的主要因素包括地下水位高于管内 水位的差值、管道接口形式和附属设施以及管道的运行时间。中 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在污水量及重要设计参数 专题研究中,对新建管道管径600mm~1350mm、地下水水位高 于管内水位0.3m~6.0m的排水管道地下水渗入量进行了实测, 实测范围为4.67m/(km·d)~1850m/(km·d),相当于城市 污水量的18%左右。地下水位与排水管道管内水位的差值和管 径越大、管道运行时间越长的排水管道,地下水渗入量越大。不 司区域和条件下,管道渗入量差异也较大。随着技术的进步发 展,排水工程规划应强调排水管道接口形式、管材和附属设施的 选择,控制施工质量,降低地下水渗入量,提高整个排水系统的 运行经济性。因此,本规范规定地下水渗入量宜根据实测资料确 定,当资料缺乏时,可按不低于污水量的10%计入。对地下水 位较高的地区,要加强维护管理,及时修补渗漏严重的管道,控 制地下水渗人量,合理确定地下水渗入量

4.3.1本条规定污水泵站规模确定的原则

3.1本条规定污水泵站规模确定的原则。 未处理的污水溢流会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因此污水提升泵 的规模,应按最不利水量计算,即采用最高日最高时流量作为 水泵站的设计流量。

由于污水泵站产生的臭味、噪声会对周围居民的健康和居住 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污水泵站应当与周围建筑物保持一定 的防护距离。污水泵站运行及栅渣外运时,必须满足环境保护部 门的要求。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周

围环境质量。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 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污水泵站安全的活动时,应与泵站 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 目前,量化的防护距离尚缺乏科研成果支撑,不宜在本规范 中作统一规定,建议在编制排水工程规划时,结合当地的具体条 件和技术经济水平,经论证后确定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是在参考全国部分城市的污水泵站实 际建设用地指标和部分大城市泵站地方建设标准的基础上,经过 研究分析确定。 污水泵站的规划用地指标,宜根据其规模选取:规模大时偏 下限取值,规模小时偏上限取值,

4.4.3本条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面积指标

的规划用地面拍你。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排水专项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预留污水处 理厂的规划用地面积。本次规划修订是在调研分析近十年全国范 围内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广东省、陕西省、 湖北省、浙江省、山东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几百座污水处理厂实际工程建设用地的基础 上,选择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主流工艺流程、数据齐全的101 座污水处理厂的有效样本作为基础数据,统计分析确定。 资料显示,最近十年的新建污水处理广已无仅含一级处理的 案例。因此,本次修编取消了一级处理标准的污水处理广用地 指标。 二级处理污水的规划用地指标所适用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 水质按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 2002中的一级A标准考虑。该规划用地指标根据工艺特点及建 设模式的变化,对各种污水处理工艺的用地进行综合比较后,按

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广主流技术确定,能满足目前国内污水处理厂 除磷脱氮工艺的用地需求。 污水深度处理的规划用地指标按混凝、沉淀(或澄清)、过 滤、膜技术、曦气、消毒等目前主流处理技术路线考虑。规划时 可根据区域特征及再生水回用目标情调整。 在调研统计的全国各地污水处理厂中,仅有北京、上海、天 津、广州、武汉等大城市的新建及改、护建污水处理厂中有增加 初期雨水处理工艺或污泥深度脱水工艺的工程案例。根据从为数 不多的项目中总结提取的经验值,结合国家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指南与技术导则,以及若干城市相关的地方 规定,初步提出初期雨水处理及污泥深度脱水的具有前瞻性的规 划用地面积建议值,详见表1。因我国各地区经济及环境条件差 异很大,而本次规范修编收集的样本数量有限,需要在今后的工 程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待丰富完善之后再补充到规范的条 文中

雨水处理、污泥深度脱水的规划用地

2本表数据不含初期雨水调蓄池等的用地

脱水为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达到55%~6

4.4.4本条是有关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预留的规定

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一2010的规定,在工 业企业的活动中,只要产生有害物质就必须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污水处理厂虽然与传统意义上的工业企业有所区别,属于公共工 程,但它是将污水作为原料,通过处理(生产活动)获得达到排

放标准的处理水(产品),而且在处理过程中由于自然逸散、曦 气、搅拌等各个环节均可能产生有害物质(氨、硫化氢、臭气、 甲烷以及带有致病微生物飞沫等)。因此,污水处理厂必须设置 卫生防护距离。 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气态污染物与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处理工 艺相关,且污染物的扩散受气象条件影响。由于在排水工程规划 阶段,处理工艺尚未确定,环境影响评价也是在项目建设阶段才 能安排,规划阶段污水处理厂规模是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唯一参 数,因此精确地预留卫生防护距离较难。 规范编制组对全国21个省和直辖市的110座现有污水处理 广的卫生防护距离进行了调查,并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国家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卫生防护距离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城 市污水处理广的卫生防护距离与工艺、地域等无明显的相关关 系,与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存在概率相关性,即规模越大,卫生防 护距离也越大。按所收集的110个案例分析,80%以上的污水处 理广的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300m的范围。 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进行卫生防护距 离、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以及按照最高容许浓度衰减三种方法进行 计算,在可预知的规模和环境条件下的极限卫生防护距离均小 于300m。 本规范建议的最小卫生防护距离为国内调查数据按规模分级 后的最大概率分布值,该值同时满足现行三种评价方法在常规源 强下的最小卫生防护距离,而且与国外的数据也比较接近。 研究表明,高大树木对嗅味、灰尘等隔离效果良好,污水处 理厂周边的用地宜种植高大养木,外围宜设置一定宽度(不小于 10m)的防护绿带。出于健康和安全的考虑,污水处理厂的卫生防 护距离内,不得安排住宝、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

排人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的规定。当《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对同一水质指标的规定不 一致时,按高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应对本企业废水进行预处理, 使其接入城镇排水系统后,不阻塞,不损坏,城镇排水管渠和泵 站不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不传播致病菌和病原体, 不危害操作养护人员安全,不妨碍污水的生物处理、再生利用和 污泥的处理处置,不影响污水厂的出水水质和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4.4.6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程度和出水水质的控

,4.6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程度和出水水质的控制标准。

水是一种有限的不可替代的资源,又是可再生的、能重复使 用的资源。长距离引水经济成本高,并且会产生生态问题。海水 淡化经济成本高,需要大量的能源和土地为代价,并且作为饮用 水的替代品还有未知检测指标对健康产生影响的潜在威胁。而随 着城市污水处理技术越来越成熟,再生水作为战略水资源,有就 地可得、水量稳定、易收集处理、基建投资相对较小等优势。目 前,世界各国普遍将污水再生利用作为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首 选方案。 污水再生利用关系到人民日常生活,因此,要求城市将污水 作为城市的战略水资源参与水资源平衡

4.5.2本条规定污水再生利用的用途和对应的水质要求

需求,综合评价后确定不同用户的再生水配置规划方案,提高水 资源利用率,同时其水质应满足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4.6.1本条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基本原则和 目标。 4.6.2本条规定排水工程中污水处理厂污泥量预测的基本原则 和方法。 根据实际调研的污泥产率,一般每1方m3污水产生含水率 80%的污泥在5t~8t。产泥率不仅与进水有机物浓度有关,还与 进水中的悬浮物以及污水处理过程中投加的药剂量有关。因此: 对污水处理中的污泥量应进行具体分析。规划阶段污泥量的预测 可适当放宽,以便留有余地

4.6.3本条是对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的规定

5.1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5.1.1本条规定了雨水排水分区确定的基本原则

天然流域汇水分区的较大改变可能会导致下游因峰值流 显著增加而产生洪涝灾害,也可能会导致下游因雨水流量长 少而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为减轻对各流域自然水文 的影响,降低工程造价,规划雨水分区宜与天然流域汇水分 持一致。

5.1.2本条是关于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

立体交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的雨水一般难以重力 流就近排放,往往需要设置泵站、调蓄设施等应对强降雨。为减 少泵站等设施的规模,降低建设、运行及维护成本,应遵循高水 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合理进行竖向设计及排水分区划分,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分区之外的雨水径流进入这些低洼地区。 在合理划分排水分区的基础上,为提高排水的安全保障能 力,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均应构建独立的排水 系统。出水口应设置于适宜的受纳水体,防止排水不畅甚至是客 水倒灌。 立体交文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一般都是重要的交通 通道,如果不以上述措施保障这些区域的排水防御能力,不仅会 频繁严重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转,而且往往还会直接威胁人民的生 命财产安全,因而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5.1.3本条是关于新建雨水系统与已建雨水系统关系白

城市建设往往会导致雨水径流量的增加。随着城市规模的 大,如果不对城市新建区排人已建雨水系统的雨水量进行合理控

制,就会不断加大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压力,增加城市内涝风 险。因此,应以城市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作为限制因素,按 照新建区域增加的设计雨水量不会导致已建雨水系统排水能力不 足为限制条件,来考虑新建雨水系统与已建雨水系统的衔接。对 于雨水排放系统,应据此确定新建区中可接入已建系统的最大规 模,超出部分应另行考虑排水出路;对于防涝系统,应据此确定 新建区中可排入已建系统的最大设计流量,超出部分应合理布置 调蓄空间进行调蓄

5.2.2本条是关于设计降雨历时的确定原则

5.2.2本茶定天于订降刚历的的确定原则。 在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复核管道规模时,宜采用当地设计暴 雨雨型。设计降雨历时应根据本地降雨特征、雨水系统的汇水面 积、汇流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雨水排放系统宜采用短历时 隆雨,防滞系统宜采用不同历时的降雨进行校核

.2.3本条是关于暴雨强度公式的规定。

3本条是关于暴雨强度公式的

为应对气候变化,规定地方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新的降 雨资料对设计暴雨强度公式进行适时修订。对无当地暴雨强度公 式的城市,可参考《中国气候区划图》及当地气象条件选取周边 较近城市(地区)的暴雨强度公式。

城市建筑稀疏区是指公园、绿地等用地,城市建筑密集区是 指城市中心区等建筑密度高的区域,城市建筑较密集区是指上述 两类区域以外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综合径流系数应考虑城市规划用地的下垫面情况,如不透水 下垫面的比例、土壤渗透能力以及地下水埋深等的影响。相同条 牛下,不透水下垫面比例高的场地,其综合径流系数取值应高于 不透水下垫面比例低的场地;土壤渗透能力弱的场地,其综合径 流系数取值应高于土壤渗透能力强的场地 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场地的综合

径流系数,对雨水进行源头削峰、减量、降污。随着海绵城市建 设的逐渐推进,低影响开发模式正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实施,规划 审批环节也将逐步完善。因此,在确定雨水管道及设施规模时, 考虑源头减排系统对径流系数取值的影响,综合径流系数的取值 采用表5.2.4的数值,对于没有采用低影响理念进行建设的城市 或区域,市政管道设计径流系数可取上限值或按实际情况取值。 防涝系统的综合径流系数的取值范围高于雨水排放系统,主 要是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1防涝系统的设计重现期高于雨水排放系统,渗透、蒸发 植被截留等对其设计径流量的削减程度相对较低。 2雨水的渗透、蒸发与植被截留作用随着降雨历时的延长 而逐渐减弱,设计降雨峰值出现时,上述作用会大大降低,甚至 已不明显。 防涝系统的综合径流系数的取值范围,是在雨水排放系统综 合径流系数取值范围的基础上,参考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城市排 水手册》(2007年第二版)中所列的综合径流系数重现期修正参 数确定的,相关参数见表2。

州城市排水手册》中的综合径流系数

注:根据《澳大利亚降雨与径流》(1998)的建议,城区内修正后的综合径流系数 超过1.00时,直接取1.00。

1.00时,直接取1.(

本次修订在设计重现期的取值规定中增加了汇水面积及在同 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设计重现期,重现期的选择应考虑雨水 管渠的系统性;主干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按总收水面积进行复核 等内容,目的是强调雨水管渠设计的系统性,及主干系统的重要 作用。对设计重现期的具体取值建议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 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相关规定执行,主要是避免两个规范 出现的数值不一一致。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设计重现期的取值应从城市的视角出发, 对于新建区域,应预测不同降雨重现期的防涝用地需求,并结合 城市长远的发展规模,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城市适宜的防涝系 统设计重现期规划标准。既有建成区由于受城市竖向及用地空间 的限制,城市防涝系统的构建已难以在地面上全部实现,不得不 衣赖或主要依赖于地下空间,这需要昂贵的建设、维护和运行成 本。以这样的方式将既有建成区的排水安全防御能力普遍提到 个较高的水平,我国各城市在经济上目前都是很难支撑的。因 此,既有建成区防涝系统的建设,需要根据积水可能造成的后 果,经成本效益分析后确定其合适的标准

本次规范修编提出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雨水设计流量计算, 意在推动我国基础设施基础数据及降雨资料的积累和技术进步。 数学模型法是基于流域产汇流机制或水文过程线的一种计算方 法。它能够模拟降雨及产汇流过程,直观、快速地对城市内涝灾 害风险进行量化分析,还能够在城市雨水系统运营与管理中发挥 重要作用。 我国目前采用恒定均匀流推理公式计算雨水设计流量。恒定 均匀流推理公式基于以下假设:降雨在整个汇水面积上的分布是 均匀的:降雨强度在选定的降雨时段内均匀不变;汇水面积随集 流时间增长的速度为常数,因此,恒定均匀流推理公式适用于汇 水面积较小的排水系统流量计算,当应用于较大面积的排水系统 流量计算时,会产生一定误差。随着汇水面积的增加(汇水面积

大于2km²),排水系统区域内往往存在地面渗透性能差异较大、 降雨在时空上分布不均匀、管网汇流过程较为复杂等情况,发达 国家已普遍采用数学模型模拟城市降雨及地表产汇流过程,模拟 城市排水管网系统的运行特征,分析城市排水管网的运行规律, 以便对排水管网的规划、设计和运行管理做出科学的决策。目前 我国也有部分城市在规划设计过程中采用此方法,逐步积累了 些经验。当然,我国还有一些城市的基础数据尚不支持综合模 拟,急需加强地下排水管网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并加强降雨资料 的积累。 最早的排水管网模型是1971年在美国环保署(USEPA)的 支持下,由梅特卡夫一埃迪公司(M&E)、美国水资源公司 (WRE)和佛罗里达大学(UF)等联合开发的SWMM模型 (StormWaterManagementModel)。SWMM曾在美国二十多个 城市使用,解决当地排水流域的水量、水质问题,并且在加拿 大、欧洲和澳大利亚也有广泛应用,主要用于进行合流管道溢流 的复杂水力分析,以及许多城市暴雨管理规划和污染消减等工 程,在我国也有很多应用实践。随后,各种城市排水模型相继问 世,包括美国的ILLUDAS模型(IllinoisUrbanDrainageArea Simulator)、美国陆军工程兵团水文工程中心开发的STORM模 型(StorageTreatmentOverflowRunoffModel)、英国沃林福特 水力研究公司(HRWallingford)开发的Infoworks模型和丹麦 水力研究所(DHI)开发的Mouse模型等。

5.3.1本条是对防涝调蓄设施形式的原则性规定。 地面式防涝调蓄设施和地下式防涝调蓄设施相比,在公共安 全、排水安全保障和综合效益等方面都有相当的优势。因此,要 求在城市新建区,首先采用地面的形式,保证调蓄空间的用地需 求。但是,对于城市的既有建成区,在径流汇集的低洼地带不一 定能有足够的地面调蓄空间,需要因地制宜地确定调蓄空间的建

设形式,可采取地下或地下地上相结合的方式解决防涝设计重现 期内的积水。防涝调蓄空间的布局应根据城市的用地条件以优先 地面的原则确定,

5.3.2本条是关于城市防涝空间综合利用的规定

保证城市防涝空间功能的正常发挥,是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 力的根本保证。城市防涝用地的大部分空间,是为了应对出现频 率较小的强降雨而预留的,其空间使用具有偶然性和临时性的特 点。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城市防涝空间用地建设临时性绿地、运 动场地等(行洪通道除外),也可以利用处于低洼地带的绿地、 开放式运动场地、学校操场等临时存放雨水,错峰排放,形成多 用途综合利用效果。但必须说明的是城市防涝用地的首要功能是 防涝,在其中的任何建设行为,都不能妨碍其防涝功能的正常 发挥。

5.3.3本条是关于城市防涝空间规模计算的规定

1本款是关于城市防涝空间蓄排能力协调确定的原则性 规定。 防涝调蓄设施的设置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向下游排放的峰 值流量过大而导致洪涝灾害风险的提高。按照开发建设前后外排 设计流量不增加的原则确定调蓄设施的规模,基本可以将流域内 因上游的城市化发展而对下游排水系统产生的影响控制在可接受 的水平。因此,在确定防涝用地空间的规模时,应首先考虑下游 地区行泄通道的承受能力,确定外排雨水设计流量,再确定超标 雨水行泄通道的通行量,同时确定防涝调蓄设施的规模,二者相 互协调,共同达到相应设计重现期的防御能力。由于防涝调蓄空 间的使用具有偶然性和临时性,其有效调蓄容积的设计排空时 间,可依据不同季节不同城市的降雨特征、水资源条件和排涝具 体要求等确定,一般可采用24h~72h的区间值。 2本款是关于城市防涝空间用地计算的边界条件。 本款对于城市道路路面水流最大允许深度的限制性规定,是 城市防涝空间布局的量化推算依据:在发生防涝系统设计标准所

对应的降雨时,城市道路路面水流最大深度超出相应限值的地 点,应布置城市防涝用地空间或设施。 在降雨强度超出雨水管渠应对能力时,雨水径流已经不能 及时由雨水排放系统排除,剩余水流会沿着路面或低地向下游 不断汇集,对道路通行的影响及公众安全的威胁也不断增加。 为将上述影响和威胁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在发生防涝系统设 计标准所对应的降雨时,应对道路路面水流的最大水深加以控 制。本条标准引自美国科罗拉多州丹佛城市排水和洪水控制区 的《城市雨水排水标准手册》(2008年4月修订),考虑到我 国城市开发建设强度一般都比美国丹佛等城市的开发强度高, 道路两侧的场地标高暂时没有相应规范限定,出于安全考虑, 同时,也是为了协调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相关 规定的关系,增加了其中一条机动车道的路面积水深度不超过 15cm的要求。

5.4.2本条是关于雨水泵站设置及规划用地指标的规定

乐正天 水设 直发优百你优 由于泵站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有一定的影响,故 雨水泵站宜独立设置。但对于一些与之相容较高的市政设施,例 如污水泵站等,则可以考虑联合设置,以便节约土地资源和减轻 对环境的影响。 雨水泵站的规划用地指标,宜根据其规模选取:规模大时偏 下限取值,规模小时偏上限取值

5.5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5.5.2本条规定了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的相关措施。

5.5.2本条规定了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的相关措施。 对于城市雨水径流污染,应首先采用低影响开发的模式进行

对于城市雨水径流污染,应首先采用低影响开发的模式进行 控制,通过蓄、滞、渗等生态处理方法,在场地源头利用植被 土壤的吸附和过滤等功能,对污染物进行削减;必要时,还可在 适当位置设置处理设施对初期雨水进行处理,使排入受纳水体的

亏染物达到充许排放的标准。 初期雨水的收集量,目前还没有统一认识和相关科研成果的 支持,不宜在国标中取定值。有条件的城市,可针对城市特点, 采用模型法确定,建议在地方标准中加以规定。

6.1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6.1.1本条规定了合流制排水系统分区与布局的原则。

合流制收集系统包括合流制管网和合流泵站等设施。合流制 管道一般为重力流,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布置,并与城市场地 向相协调,以减小管道理深、少设提升泵站,降低工程造价 成少运行费用。

2.2本条规定截流倍数的选取

截流倍数的确定直接影响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其取值应综 合考虑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与环境容量、城市级别、人口密度及 降雨量等因素。根据国外资料,英国截流倍数为5,德国为4, 美国为1.5~5。我国的截流倍数选取与发达国家相比偏低,在 实际运行的截流式合流制中,有的城市截流倍数仅为0.5。应根 据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合流制系统的截流倍数,以加强初期 雨水污染的防治

6.3.2本条是关于合流泵站规划用地指标的规定

.3.2本条是关于合流泵站规划用地指标的规定

.3.2本条是关于合流泵站规划用地指标的规定 合流泵站的规划用地指标参考雨水泵站的指标加以确定,宜 根据其规模选取:规模大时偏下限取值,规模小时偏上限取值,

用地指标表4.4.3条及其条文说明,对分流制污水处理厂的 规划用地面积指标进行了详细说明,是在调研分析近十年全国范 围内101座污水处理厂占地实际数据的基础上,统计分析得出了 表4.4.3的相关数据,这里只是污水处理用地所需要的用地指 标,没有包含合流制管道所收集的雨水。因此,本条款要求合流 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面积除按分流制污水处理厂的用地指标 进行选取计算外,还应加上相应雨水量所需要的占地面积

6.5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6.5.1本条规定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6.5.2本条规定合流制系统溢流污染的控制措施。 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CombinedSewerOverflows: CSOs)是造成我国地表水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合流制污水溢 流是指随着降雨量的增加,雨水径流相应增加,当流量超过截流 十管的输送能力时,部分雨污混合水经过溢流井或泵站排入受纳 水体。 合流制溢流污水的处理方式有调蓄后就地处理和送至污水) 集中处理等方式。对溢流的合流污水就地处理可以在短时间内最 大限度地去除可沉淀固体、漂浮物、细菌等污染物,经济实用 效果明显。合流制溢流污水送至污水广集中处理,是利用非雨大 污水广的空余处理能力,不影响规划中污水厂规模的确定。 合流制调蓄池是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的一项关键技术,自前 已被多个国家采用。上海市在苏州河水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针 对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问题,采取了提高截流倍数、建设地下调 蓄池和优化运行调度管理等对策,取得了良好效果

合流制系统调蓄设施的规划应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充分利 用现有河道、池塘、人工湖、景观水池等设施建设调蓄池DL/T 5161.8-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8部分:盘、柜及二次回路施工质量验收,以降 低建设费用,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调蓄池按照在 排水系统中的位置不同,可分为末端调蓄池和中间调蓄池。末端

调蓄池位于排水系统的末端,主要用于城市面源污染控制,如上 海市合流污水治理一期工程成都北路调蓄池。中间调蓄池位于排 水系统的起端或中间位置,可用于削减洪峰流量和提高雨水利用 程度。

6.5.4本条是关于合流制系统调蓄设施规模的规定。

合流制系统调蓄设施用于控制溢流污染时,调蓄容量应分 当地气候特征、排水体制、汇水面积、服务人口和受纳水体的水 质要求、流量、稀释与自净能力,对当地降雨特性参数进行统计 分析,加以确定。 德国、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均将雨水调蓄池作为合 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的主要措施。德国设计规范《合流污 水箱涵暴雨削减装置指针》ATVA128中以合流制排水系统排 人水体负荷不大于分流制排水系统为目标,根据降雨量、地面径 流污染负荷、旱流污水浓度等参数确定雨水调蓄池容积

7.0.1本条是关于城币雨水、污水系统的监控预警的规定。 为实现城市排水系统的灾情预判、应急处置、辅助决策等功 能,有条件的城市宜设置城市雨水、污水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城 市排水管网内的水位、流量等情况。接入河道、湖泊的排出口是 成市排水管网系统的末端,也是雨水、污水处理厂出厂水入河、 湖的关键节点,此处设置流量和水质监测装置,可以起到事半功 倍的作用

7.0.2本条规定监控内容和要求

城市雨水、污水工程规划应将内涝易发区、管网流量瓶颈管 段、合流制溢流口等易发生水量超载及水质污染的区域确定为重 点监控区域JTG/T 3610-2019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并对其管网及设施的规划建设提出相应要求,从而 提高城市排水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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