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233-2020 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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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233-2020 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程.pdf

DB50/T2332020

指能透光、分配和改变光源光分布的器具,包括除光源外所有用于固定和保护光源所需的全 件,以及与电源连接所必需的线路附件

GB/T 42152-2022 废旧办公耗材与配件再制造通用规范DB50/T2332020

灯盘lightpanel 指在灯杆顶部用于安装和固定灯具的金属框架。 3.14 金具fitting 指用于架空线路和灯架安装中的所有金属构件(除导线外)。例如:横担、抱箍、拉线。 3.15 常规照明conventionalroadlighting 灯具安装在高度通常为15m以下的灯杆上,按一定间距有规律地连续设置在道路一侧、两 央分隔带上进行照明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灯具的纵轴垂直于路轴,灯具发出的大 射向道的纠轴方尚

指用于架空线路和灯架安装中的所有金属构件(除导线外)。例如:横担、抱箍、拉终 215

灯具安装在高度通常为15m以下的灯杆上,按一定间距有规律地连续设置在道路一侧、两侧 分隔带上进行照明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灯具的纵轴垂直于路轴,灯具发出的大部 向道路的纵轴方向。

高杆照明high mastlighting

时钟控制器controlleroftheclock 指利用时间来控制电器的设备,

4.1道路照明设施维护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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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道路照明设施维护分级和指标

4.2.1道路照明维护等级分为四级

级:快速路、主干路; 二级:次干路; 三级:支路; 四级:主要供行人通行的道路,

4.2.2熄灯维护周期:

一二级、三级、四级道路照明维护48小时一个周期。 4.2.3亮灯率在主城区应达到98%及以上。其他区县的快速路、主干路应达到98%及以上,次干道、支 路应达到96%及以上。设施综合完好率应达到95%及以上。 4.2.4亮灯率、设施综合完好率的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检查数量不少于总灯数的10%。亮灯率、 设施综合完好率每月可以分几次进行检查。在计算时,应用一个月内的总数进行计算。 设施完好的检查内容,具有以下状况之一,均为设施不完好: 一封闭式灯具:灯罩破损、电器箱损坏、灯罩积尘占底部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灯泡灯头松落破损、 电器光源不配套以及配件不全等; 灯杆、灯臂:缺检查门、灯头引流线外露、偏斜20cm以上; 一 散开式灯具:缺熔断器、缺瓷瓶、灯架损坏偏斜、灯罩破落、引流线松落; 线路:导线与其它物相接触、同档线中弧垂差超过20cm、有断股、同根导线在同档内接头超 过2个、绝缘线的绝缘层脱落、金具严重锈蚀、残缺,瓷瓶炸裂缺损等; 配电设备:缺少元件、积尘、线路凌乱、箱(屏)门不能正常开闭、噪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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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井:井盖断裂,边长超过50mm及以上的缺角,井盖与井框不平超过5mm。

一工作井:井盖断裂,边长超过50mm及以上的缺角,并盖与井框不平超过5mm。

4.2.5在满足正常使用条件下,灯具服务年限为8年,热浸锌防腐处理灯杆(含高杆灯灯杆)服务年 限为14年,VV电缆服务年限为10年,YJV电缆服务年限为12年,BVV电线服务年限为6年。 4.2.6一级道路照明维护应每年进行一次照度测量,其它道路照明维护应每两年进行一次照度测量。

4.3道路照明设施维护要求

4.3.1照明设施的更换时规格应与原设施保持一致。 4.3.2外壳破损的气体放电灯严禁运行使用。 4.3.3不得擅自白天送电进行熄灯维修和设施检修。 4.3.4如因绿化或广告遮挡造成道路平均照度检测不合格,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做相应处

4.3.1照明设施的更换时规格应与原设施保持一致。

4.4道路照明设施维护分类

4.4.1设施维护分为日常维护和中修、改造

常维护的范围: 零星更换损坏的灯泡、镇流器、触发器、补偿电容、熔断器、灯头、金具、绝缘子、引流线、 灯具等; 一巡查和维护线路、配电箱、控制设备、工作井、配电设备等的零星故障和缺陷: 一灯杆、灯具的清洁保养; 一应保证工作井排水畅通; 其它日常维护。

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寿命50%的设施: 经过日常维修后,此道路或区域内的路灯设施综合完好率(M)低于95%; 配合电力网整修; 灯杆、灯柱的全面油漆; 集中整修时,散开式灯具、架空线路、配电设备等,数量在10柱(盏)及以上或总费用在1.5 万元及以上;金属灯杆、封闭式灯具、电缆线路等数量在10柱(盏)及以上或总费用在3万 元及以上; 其它中修项目。

4.4.4改造指对一条道路或区域内的照明设施进行整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属改造的范

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的设施; 经过日常维修后,此路段或区域内的照明设施综合完好率(M)低于90%; 一散开式灯具、架空线路、配电设施等,数量在20柱(盏)及以上或总费用在3万元及! 一金属灯杆、封闭式灯具、电缆线路等数量在20柱(盏)及以上或总费用在6万元及以 4.5改造工程应按《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执行,

一金属灯杆、封闭式灯具、电缆线路等数量在20柱(盏)及以上或总费用在6万元及以上。 4.4.5改造工程应按《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执行。

4.4.5改造工程应按《城市道路照明 支验收规程》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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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光源更换时,安装方式及位置应保持原状,并紧固。 注:灯具中的熔断器、补偿电容、镇流器应与光源相匹配。 5.2.3光源的清洗不能用汽油、挥发油等擦洗,严禁带电操作。 5.2.4气体放电光源的结构及其与灯罩的组装,在灯泡正常工作期间和工作之后,应能使整个灯保持 完好无损并连接牢固。 5.2.5大型气体放电光源与金属夹装置之间的连接应紧密而干净。 5.2.6更换下来的废旧气体放电光源,应专门回收并集中处理。 5.2.7LED光源应定期对LED发光面进行除尘清洁,出现自熄、闪烁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断电检修, 更换后的LED光源经初始点亮后,其内壁不应有明显的水或胶等附着物

5.3.1各类灯具的配件应整洁、功能完好。同一路段灯具外型应与原灯具保持统一 5.3.2灯具中的各种电器在更换维修时,应与原规格一致。安装方式与位置应保持原状,并紧固,且 灯具内导线不应有接头 5.3.3灯具中的补偿电容被损坏或者电容值超出额定允许范围值时,应对补偿电容进行更换 5.3.4更换各类电器时,应先检查电器上的所有紧固件,无异常状况后才能安装投入使用 5.3.5灯头接线应将相线接在中心触点端子上,中性线接在螺纹口端子上。 5.3.6气体放电灯每盏都应装设熔断器或断路器,并安装在相线上。更换熔体时,应符合气体放电灯 的熔体选择要求。

6.1.1混凝土灯杆和拉线应定期查,检查杆身是否倾斜,稍尖倾斜超过200mm时应采取处理措施; 检查杆基础是否稳固;杆身纵向应无裂缝。 6.1.2混凝土灯杆钢筋不应裸露,如有3处以上部位裸露,应更换。 6.1.3处于边坡或地质沉降区的混凝土灯杆应每年定期检查灯杆基础埋设深度,如埋设深度下降,应 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6.1.4受外力破坏的灯杆、灯臂、恢复时须与原外型一致,

免维护防腐的灯杆、灯臂、灯盘每两年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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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灯杆、灯臂、灯盘需定期清洁。主干路的清洁宜半年1次,支、次干路、人行道路的清洁宜1 年1次。

20%,若壁厚减少到下列情况时需更换

灯杆高度8m及以下,壁厚为2mm时; 一 一灯杆高度8m以上、12m及以下,壁厚为3mm时; 一灯杆高度12m以上,壁厚为原壁厚的3/4时。 3.2.4灯杆表面不应有影响美观和不合规定的附着物体 6.2.5金属灯杆应无锈蚀、裂缝和凹凸等现象,配件应完好。 6.2.6基础螺栓和灯杆下法兰盘应进行保护和防腐。 6.2.7每年应对金属灯杆的接地装置进行1次测试,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2。 6.2.8受外力破坏的灯杆、灯臂、灯盘恢复时须与原外型一致

灯杆高度8m及以下,壁厚为2mm时; 一灯杆高度8m以上、12m及以下,壁厚为3mm时; 灯杆高度12m以上,壁厚为原壁厚的3/4时。 3.2.4灯杆表面不应有影响美观和不合规定的附着物体 6.2.5金属灯杆应无锈蚀、裂缝和凹凸等现象,配件应完好。 6.2.6基础螺栓和灯杆下法兰盘应进行保护和防腐。 6.2.7 每年应对金属灯杆的接地装置进行1次测试,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2。 6.2.8受外力破坏的灯杆、灯臂、灯盘恢复时须与原外型一致。

6.3.1金具的固定应采用螺栓固定。 6.3.2 维护使用的金具应采用热浸锌防腐处理。 6.3.3 金具壁厚低于3mm或受外力影响变形时,应更换。 6.3.4横担应平整,两端高差不大于30mm。 6.3.5各种瓷瓶应无破损。 6.3.6在维护更换部件后,紧固要求应按《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2012年版)相关条 文执行。

6.3.1金具的固定应采用螺栓固定。 6.3.2 维护使用的金具应采用热浸锌防腐处理。 6.3.3 金具壁厚低于3mm或受外力影响变形时,应更换。 6.3.4 横担应平整,两端高差不大于30mm。 6.3.5各种瓷瓶应无破损。 6.3.6在维护更换部件后,紧固要求应按《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2012年版)相关条 文执行。

7.1高杆灯维护技术要求

7.1.1在高杆灯上严禁设置非路灯附属物。在高杆灯杆中心的半径5m内不应有高度超过1m的树木 和其它建(构)筑物。 7.1.2高杆灯维护人员的配置应该相对稳定,并具有专门的机械和电气设备方面的知识,保证维护工 作安全、正常进行。 7.1.3高杆灯熄灯维护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每柱亮灯率不得低于90%。 7.1.4高杆灯档案资料每年都要与维护工作同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7.2.1升降运行时,地面操作人员应距离灯杆根部5m以上,并注意运行状态。 7.2.2固定式高杆灯采用维护人员登高操作时,登高操作人员和地面操作人员应同时配备必要的通讯 设备,无通讯联络手段应禁止登杆操作。 7.2.3登杆操作时,首先要对杆根部和基础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将吊蓝上下来回试运行2次,在确保 无问题后,才能载人升降工作。 7.2.4上灯盘检修维护时,应2人以上,互相监护,一旦发生问题,应即时与地面进行联系,采取处 理措施。

7.2.5高杆灯的主电缆和机械部分,应由专业人员检修。 7.2.6升降式高杆灯维护结束后,灯盘应运行到位,钢丝绳应卸载。

7.2.5高杆灯的主电缆和机械部分,应由专业人员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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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导线截面的选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并与原线路保持一致。 8.1.2在人口较多和建筑物较密的地区内,不应采用裸导线, 8.1.3架空线路应每周巡查1次,对不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的缺陷,立即进行 整改。 8.1.4架空线路中同档内每根导线上的接头不应超过2个。接头位置与导线固定处的距离应大于 0.5m。 8.1.5灯头引流线应紧固、规范金属灯杆(架)内的灯头引流线,严禁在杆(架)外零乱敷设。 8.1.6灯头引流线若穿管敷设应采用护套电线或电缆,明敷时可用绝缘电线。 8.1.7灯头引流线其截面为:功率小于400W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为铜芯1.5mm,功率在400W至 1000W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为铜芯2.5mm²。 8.1.8在灯臂,灯杆,灯盘内的导线不得有接头。 8.1.9灯头引流线绝缘应良好,明敷时应与其他线路保持150mm以上的安全距离。若须沿杆向下敷设 时,灯头引流线应穿塑料保护管。 8.1.10同档内水平排列的导线弧垂相差不应大于200mm。 8.1.111 低压架空线路与地面树枝的距离应不小于1m。 8.1.12架空线路引入地下时,在地下0.2m至地上2m处应穿管保护,

8.2.1导线截面的选取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原线路保持一致。 8.2.2电缆线路的绝缘处理应满足电缆的绝缘和密封要求。 8.2.3电缆线路应每月进行2次地面检查,发现各种异常现象应立即处理。 8.2.4电缆标示牌应完好清楚。处理故障后的电缆相序,应与原相序保持一致。 8.2.5某一线路发生故障后,严禁将该回路负荷接入其他回路造成超负荷运行。 8.2.6电缆引出地面时,在地下0.2m至地上2m应穿管保护。 8.2.7在对电缆线路进行维护更换时,管道内不得有电缆接头,电缆应无绞拧,严重划伤现象。并在 工作井内留有等于工作井半周长的余线。 8.2.8非路灯线路不得在路灯电缆上搭接,并不得与路灯电缆共穿同一管孔。 8.2.9暴雨后应立即对低洼地带的工作井进行检查,井内不应有积水。 8.2.10每年宜对工作井、管道进行1次杂物清理。保证工作井的外观完整,井内及管道清洁, 8.2.11工作井盖如有断裂或边长超过50mm以上缺角时,应更换。 8.2.12 维修结束后,工作井盖应平稳,盖上端面与框上端面落差不应超过5mm。 8.2.13对含碱、酸、盐等和其他有腐蚀性的各种残留物能流进工作井时,应对其疏导或对工作井进行 封闭处理

8.2.1导线截面的选取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原线路保持一致。 8.2.2电缆线路的绝缘处理应满足电缆的绝缘和密封要求。 8.2.3电缆线路应每月进行2次地面检查,发现各种异常现象应立即处理。 8.2.4电缆标示牌应完好清楚。处理故障后的电缆相序,应与原相序保持一致。 8.2.5某一线路发生故障后,严禁将该回路负荷接入其他回路造成超负荷运行。 8.2.6电缆引出地面时,在地下0.2m至地上2m应穿管保护。 8.2.7在对电缆线路进行维护更换时,管道内不得有电缆接头,电缆应无绞,严重划伤现象。并在 工作井内留有等于工作井半周长的余线。 8.2.8非路灯线路不得在路灯电缆上搭接,并不得与路灯电缆共穿同一管孔。 8.2.9暴雨后应立即对低洼地带的工作井进行检查,井内不应有积水。 8.2.10每年宜对工作井、管道进行1次杂物清理。保证工作井的外观完整,井内及管道清洁。 8.2.11工作井盖如有断裂或边长超过50mm以上缺角时,应更换。 8.2.12 维修结束后,工作井盖应平稳,盖上端面与框上端面落差不应超过5mm。 8.2.13对含碱、酸、盐等和其他有腐蚀性的各种残留物能流进工作井时,应对其疏导或对工作井进行 封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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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4恢复或新增的照明工作井,应与该路段其他照明工作井的外型保持一致。且防盗措施不得低于 原路段照明工作井防盗措施。

9配电及远程监测、控制终端维护

9.1远程监测、控制终端维护

9.2.1配电屏、箱、柜的电气设备系统每季度进行1次全面清洁、检查、紧固。 9.2.2配电箱、柜、屏外观应无锈蚀,发现锈蚀情况应及时处理。 9.2.3配电箱、屏、柜内的电器元件和导线应绝缘良好,各部件无变形和缺损。 9.2.4配电设备应每月测试线路负荷以及电压。严禁任意转换负荷。 9.2.5 维修更换配电设备时,严禁任意更换规格。 9.2.6开关配电设备应保持配件的完好及各类标识的清晰完整,

9.2.1配电屏、箱、柜的电气设备系统每季度进行1次全面清洁、检查、紧固。 9.2.2配电箱、柜、屏外观应无锈蚀,发现锈蚀情况应及时处理。 9.2.3配电箱、屏、柜内的电器元件和导线应绝缘良好,各部件无变形和缺损。 9.2.4配电设备应每月测试线路负荷以及电压。严禁任意转换负荷。 9.2.5 维修更换配电设备时,严禁任意更换规格。 9.2.6开关配电设备应保持配件的完好及各类标识的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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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变压器油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9.3.1.2各种标志应齐全明显; 9.3.1.3各种保护装置应齐全、良好; 9.3.1.4消防设施应齐全完好; 9.3.1.5外壳上有额定铭牌,标明运行编号和相位,并悬挂警告牌; 9.3.1.6油浸式变压器应按规定装设瓦斯继电器、油枕、温度计、吸湿器、冷却系统、防爆筒及接地 线,并正常运行; 9.3.1.7干式变压器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运行在环境温度较高的干式变压器或箱式变电站应具备进 一步改善通风的条件,应有以绕组温度来控制风冷装置适时投切的温控装置; 9.3.1.8应具有设备履历表、安装竣工后所移交的全部文件、运行记录、预试验记录、变压器保护和 测量装置的校验记录、变压器事故及异常运行(如超温、出口短路、严重过电流等)记录、检修试验记 录,并准确齐全。

9.3.1.10各控制箱和二次端子箱箱门应严

气候突变(如大风、大雾、大雪、冰苞、寒潮等)后; 一一雷雨季节特别是雷雨后; 一高温季节、高峰负载期间。 9.3.2运行检查: 9.3.2.1装于室内的变压器每月至少一次,户外每季度至少一次。仪表监视、电压表、电流表、功率 表、功率因数表等应确保正常工作。 9.3.2.2变压器的运行电压应位于额定电压的正负5%之内; 9.3.2.3一、二次引出线及其接线标准,温度不超过70℃; 9.3.2.4线圈、瓷套管及分接开关经预防性试验,各项指标合格: 9.3.2.5变压器的油温和温度计应正常,油浸式变压器上层油温不超过85℃,油位在规定监视线内。 储油柜的油位应与温度相对应,各部位无渗油、漏油 9.3.2.6套管、油位应正常,套管外部无破损裂纹、无严重油污、无放电痕迹及其它异常现象; 9.3.2.7 变压器运行声音均匀,无异常; 9.3.2.8吸湿器完好,吸附剂干燥; 9.3.2.9引线接头、电缆、母线应无异常发热迹象,三相温差应不大于10℃: 9.3.2.10 变压器室的门、窗、照明应完好,房屋不漏水,通风良好,干式变压器风机应无剧烈震动、 异常声音和不转动现象; 9.3.2.11接地是否良好,各部位的电气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9.3.2.12外壳及箱沿应无异常发热,干式变压器温度超过80℃时,确认风机启动,若风机启动后, 温度逐渐上升,此时应检查负载大小及三相平衡度,作出相应的应急措施; 9.3.2.13变压器运行中出现三相不平衡时,应监测最大值相的电流。如三相不平衡度大于15%时,应 及时进得调

9.3.2.14中性线电流不应大于相线电流的1/4

9.3.3 变压器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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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1变压器检修应作如下测试:温升测试、损耗测试、电压测试、绝缘电阻测试。 9.3.3.2变压器的预防性试验每年应做1次。 9.3.3.3预防性试验内容:绝缘电阻测试、交流耐压试验、线圈直流电阻测量、绝缘油电气强度试验 9.3.3.4一般情况,每5年大修1次,不解体小修每年应进行1次。

9. 3.4 不正常现象和处理

9.3.4.1值班人员在变压器运行申发现不止常现象时,应设法尽快处理,并报告上级和做好记录。变

变压器声响明显增大,或内部有爆裂声; 严重漏油或喷油,使油面下降到低于油位计的指示限度; 一 套管有严重的破损和放电现象; 变压器冒烟着火; 一当发生危及变压器安全的故障,而变压器的有关保护装置拒动时; 一当变压器附近的设备着火、爆炸或发生其他情况,对变压器构成危害时。 3.4.2变压器油温升高超过制造厂规定所示的限值时,值班人员应按以下步骤检查处理: 检查变压器的负载和冷却介质的温度,并与在同一负载和冷却介质温度下正常的温度核对; 一 核对温度测量装置; 一一检查变压器冷却装置或变压器室的通风情况。 3.4.3在止常负载和冷却条件下,变压器温度不止常开高,经检查证明温度指示止确,则认为变压 已发生内部故障,应立即将变压器停运。 3.4.4变压器的油面油位显著降低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补油。 3.4.5变压器油位高出油位指示极限,经查明不是假油位所致时,则应放油,使油位降至与当时油

应直支压器的教和传部质的温度,开司任 核对温度测量装置; 一检查变压器冷却装置或变压器室的通风情况。 9.3.4.3在正常负载和冷却条件下,变压器温度不正常升高,经检查证明温度指示正确,则认为变压 器已发生内部故障,应立即将变压器停运。 9.3.4.4变压器的油面油位显著降低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补油。 9.3.4.5变压器油位高出油位指示极限,经查明不是假油位所致时,则应放油,使油位降至与当时油 温相对应的高度

9.3.4.6跳闸和灭火

10.1.1从事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的人员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作业资格。 10.1.2进行维护作业前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进入现场维护、停电等相关手续。 0.1.3维护作业应配备的基本人员应包括维修操作员、辅助操作员、安全员,特殊情况下的维护还应 包括指定的专业人员。 10.1.4所有使用于维护的电器、材料、工具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 铭牌。 0.1.5除高空作业、应急等特殊情况外,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时间宜为夜间22点至凌晨5点,不宜 白天送电进行熄灯维修和设施维修

10.2高杆灯维护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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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卷扬机、钢丝绳、减速箱、导向滑轮和其他转动部位应每年添加润滑油和检查1次。 10.2.2灯杆的接地电阻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应作1次测试,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2。 10.2.3高杆灯的垂直度监测,应每年测量1次,并将结果记入档案资料。高杆灯的垂直度偏差不得 超过杆高的3%。 10.2.4灯杆的根部壁厚、基础变形每年均应进行1次测试检查,并与往年的数据进行比较,发现变 化应立即查找原因和及时处理。 10.2.5升降、液压装置应每季度运行1次。 10.2.6高杆灯卷扬机钢丝绳的更换,镀锌钢丝绳每3年更换1次,不锈钢钢丝绳每5年更换1次。 10.2.7高杆灯杆内主电缆应无破损和漏电。每年进行1次绝缘检测,绝缘电阻应大于0.5MQ。 10.2.8固定式、倾倒式高杆灯在基础、杆体、灯盘、安装维护方面参照升降式高杆灯。机械倾倒式或 液压倾倒系统装置应按照制造厂要求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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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记录及表格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记录及表格

表A.1运行值班且志记录

表A.2检修工作记录

表A.2检修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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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 3 事故记录

表 A. 3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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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5设备设施检查记录

表A.6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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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7钟控调整记录

表A.8月亮灯率检查汇总表

DB50/T233—2020表A.9月设施完好率检查汇总表序号检查路段检查灯盏数缺陷灯盏数检查日期检查人备注合计设施完好率所队(班组):年月日表A.10高杆灯档案表安装地点型号高度安装时间维修方式生产厂家光源光源数量灯具灯具数量灯盘形状和尺寸稍径:底径:连接方式:防腐:灯杆形状:臂厚:升降系统电机型号:减速器:钢丝绳:安装尺寸电气分配服务平台检修记录检修人:年月日17

TCBDA28-2019:建筑室内安全玻璃工程技术规程DB50/T2332020

表A.11变压器检查表

00(应与资产卡编号统一

DB50/T2332020

GTCC-037-2018 交流传动机车异步牵引电动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A.13智能控制终端维护记录表

A.14智能控制终端资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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