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G:C31-2020 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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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CECS G:C3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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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技术标准(T/CECSG.C31一2020

牧业、林业等生产的因素确定,形成的取土坑应综合利用或恢复地貌

8.3.2边坡取土,取土顶部应设置永久性截水沟,每形成一级边坡,及时防护,平 筑截水沟,坡脚按稳定性要求,修筑坡脚拦挡设施。形成的取土平面应进行复垦或 恢复。

8.3.3取土场地设在坡地时SGBZ-0228一般砖砌体砌筑施工工艺标准,取土前在场地周围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上游汇 对取土场地及坡面的冲刷。

8.3.4取土场的截排水措施,应根据取土边坡对环境的安全影响,按不小于10年一遇 降雨强度设计,安全超高应不小于0.2m,断面尺寸应不小于0.3m×0.3m

8.3.5贴坡取土造成的临空边坡应

质边坡应不陡于1:1;石质边坡宜采用挂网喷播或种植攀缘植物防护,土质边坡宜采 穴植或植草防护

8.3.6对取土后形成的边坡,应根据边坡高度、岩土条件、环境条件、气象因素等,分别 取撒播草籽、喷播植草护坡等措施进行防护,必要时可采取工程护坡,也可考虑其他综 全利用途径。

9.1.1弃土期间,应做好截排水沟的巡视检查。对淤积、损坏的截排水设施,应及时进 行清理和修复,以确保正常运行。 9.1.2公路建设产生的弃土应严格按弃土设计方案运至弃土场内堆置,严禁任意堆置 或倾倒至河道范围内。

9.1.3弃土场下游方向设置支挡结构时应预留排水通

9.2.1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 土场。

9.2.1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口

9.2.3弃土场设置不得影响河流、沟谷、排灌沟渠的行洪与灌溉功能,并必须保证下 矿居民、农田和建筑物的安全

9.2.5不得在不稳定斜坡及采空区、岩溶发育区(有消水功能的岩溶洼地)等不良 质段设置弃土场

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技术标准(T/CECSGC31—2020)

.2.8弃十场宜选择荒山或贫瘩士地,尽量

土场宜选择荒山或贫土地,尽量少占耕地

9.2.9在山区设置弃土场,应根据地质与水文勘测结果确定弃土场位置和支挡及防排 水工程,确保不引发地质灾害。 9.2.10 在平原区设置弃土场,应优先利用已有的凹地、取土坑、洼地、荒地等。 9.2.11 弃土场设置的地形宜采用肚大口小的喇叭形沟道、废弃采坑、取土坑等易于防 护的场地。

9.2.9在山区设置弃土场,应根据地质与水文勘测结果确定弃土场位置和支挡及防排 工程确保不引发地质灾害

9.2.12弃土场宜利用矿坑、塌陷区等废弃地,优先利用荒沟、低洼易涝地、废弃地的整 治和造地,作为农林生产或建设用地。

9.3.1弃土场的堆置要素主要包括容量、堆土总高度与台阶高度、平台宽度、综合坡度 和占地面积等。

9.3.2堆土量应以自然方为基础,按弃土组成折算为松方,并根据堆土工艺、沉降因素 行修正。无试验资料的弃土松散系数可按表9.3.2选取。

表9.3.2弃土松散系数

9.3.3弃土场占地面积应综合堆渣量、地形、堆置要素、拦渣及截排水措施等因素 确定

9.3.4弃土场堆土高度与台阶高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大堆渣高度按弃土初期基底压实到最大承载能力控制,可依据式(9.3.4) 计算:

2、堆土高度与台阶高度应根据弃土物理力学性质、施工机械设备类型、地形、工程地 质、气象及水文等条件确定。堆土高度40m以上,应分台阶堆置,综合坡度宜取22°~ 25°,并经整体稳定性验算最终确定综合坡度。采用多台阶堆渣时,原则上第一台阶高度 不应超过15~20m;当地基为倾斜的砂质土时,第一台阶高度不应大于10m。 34级.5级弃土场.当缺乏工程地质资料时,弃土堆置台阶高度可按表9.3.4确定。

表9.3.4弃土堆置台阶高度

注:1.括号内数值系工程地质不良及气象条件不利时的参考值。

9.3.5弃土场堆渣坡比应由弃土场稳定性计算确定。4级、5级弃土场,当缺乏工程地 质资料时,稳定堆土坡度应小于或等于弃渣自然安息角除以土体正常工况时的安全系数。 奔渣自然安息角根据弃渣岩土组成,应符合表9.3.5的规定

9.3.5弃土场堆渣坡比应由弃土场稳定性计算确定。4级、5级弃土场,当缺乏工程地 质资料时,稳定堆土坡度应小于或等于弃渣自然安息角除以土体正常工况时的安全系数 弃渣自然安息角根据弃渣岩土组成,应符合表9.3.5的规定

表9.3.5堆置自然安息角

9.3.6弃土前,应对堆土区的植被进行清

9.3.7弃土应严格按设计拟定的堆坡堆存,分层摊铺、推平,提高渣体的密实度和稳 定性。

9.3.8弃土场的堆放高度与台阶高度应结合弃渣物理力学性质、施工机械设备类型、 形、工程地质、气象水文条件等确定。堆土高度大于40m时,应分台阶堆置,综合坡度 小于弃土场堆置的自然安息角

9.3.9多台阶弃土平台宽度应根据弃渣位置及后期综合利用途径确定,宽度不小于 。一般土质边坡每30~40m应设置一道宽不小于5m的平台,混合的碎(砾)石土质边 每40~50m设置一道宽不小于5m的平台。

9.3.10山区弃土场应避免选择在路基的上游方向,且弃土场底部应用水稳性好的石 填筑或根据地形设置数条排水盲沟以利排水,弃土场压实度应不低于85%

9.4弃土场稳定性计算

.4.1弃土场稳定性计 地基的抗滑稳定性计算。抗滑稳定 根据弃土场级别、地形、地质条件,并结合弃渣堆置形式、堆置高度、弃渣组成、弃渣物理 学参数等选择有代表性的断面进行计算

应根据弃土场级别、地形、地质条件,并结合弃渣堆置形式、堆置高度、弃渣组成、弃渣物理 力学参数等选择有代表性的断面进行计算。 9.4.2弃土场抗滑稳定性计算应分为正常运用工况和非常运用工况,并符合下列 规定: 1正常运用工况:弃土场在正常和持久的条件下运用,弃土场处在最终弃渣状态时 查体无渗流或稳定渗流。 2非常运用工况:弃土场在正常工况下遭遇VI度以上(含VI度)地震。

9.4.3多雨地区的弃土场,应核算连续降雨期边坡的抗滑稳定,其安全系数按非常 用工况采用。

9.4.5抗滑稳定性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表9.4.6弃土场抗滑稳定安全系

9.4.7采用瑞典圆弧法计算时,弃土场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9.4.7中数值 表9.4.7弃土场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表9.4.7弃土场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9.4.9弃渣量大于1000万m²,且堆渣高 100m:地震基本烈度大子V血度区地 3级及3级以上弃土场,以上两者之一弃土场稳定性应进行专门分析研究。

9.5弃土场的防护措施

9.5.1应遵循先拦后弃、先排后弃的原则,在弃土前修建好拦挡工程、排洪工程、渣底 盲沟和周边截排水沟。永久截排水沟不具备提前修建的条件时,可先修建临时排水沟,待 具备施工条件后再行修建永久截排水沟

9.5.3应及时在堆土区布置必要的临时截排水沟,确保在堆渣期间堆渣区排水通畅。 9.5.4临江河、湖泊的弃土场地至少应满足防洪要求,避免弃土阻塞、污染河道,弃土 场临水侧必须设置挡护设施。 9.5.5必须有完善的弃土施工组织和水土保持管理措施,先挡后弃,充分发挥挡土墙 的防护作用,并在弃土工程基本结束后,及时进行绿化或复垦。 9.5.6应根据弃土堆放位置、工程地质条件、堆放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河(沟)道水 文地质条件、行洪和下游建筑物、城镇、居民点等设施的安全要求,以及弃土性质和预计弃 土高度确定挡护工程形式。

查体稳定的前提下宜以柔性防护为主。

9.5.8应根据弃土场地形、地质及水文条件,结合沟渠、农田灌溉等设施,综合考虑弃 场排水系统的设置,避免水流冲刷渣体或改变地面径流条件引起农田、坡地的冲刷;位 沟谷、坡地的弃土场地必须设置完善的排水设施,当弃土场周边有汇流时,可采取截、排 <措施,将水流引出,实现安全排泄;截排水沟应与自然水系顺接,并设置消能防冲设施。

9.5.9应根据弃土成分、成土的难易、肥力水平高低、水源灌溉条件好坏、 当地气医特 正及与当地规划的协调情况,确定后期利用方式。

10其他临时工程水土保持措施

其他临时工程水土保持措施

10.1.1临时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占地红线,严禁超占和损害周边环境。 10.1.2临时用地完成后,应尽快清除场地建筑物,并且按合同约定进行恢复。 10.1.3临时堆土场防护宜采用编织袋装土用作临时挡墙,拦挡在集中堆放的表层与 围,顶部及坡面覆盖或撒播草籽,施工结束后对地表进行整地恢复。

10.2施工场地及施工驻地

房屋及民房作为施工驻地。 10.2.2施工场地应避免占用林地或基本农田。 10.2.3施工在场地平整时,应做好施工场地的排水、沉沙、拦挡防护等措施。施工场 也的排水去向必须合理,宜为自然沟道或河流。 10.2.4施工场地使用结束后,应拆除临建,有硬化层的应清除硬化层。清理完的废弃 物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宜就近堆放弃土场。 10.2.5施工结束后应对临时征用的施工场地确定是否用于当地再利用,若不利用应 行土地整治并及时进行恢复。

条文说明 施工场地恢复分为三种类型:整平恢复、造地、当地再利用

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技术标准(T/CECSG.C312020

10.3.1线路纵向、横向施工便道应充分利用既有道路,新建便道应按地方要求采取水 土保持防护措施。 10.3.2新建施工便道宜选择荒山、荒地布设,应少占林地、耕地,避免占用基本农田。 10.3.3方 施工便道应结合施工后恢复或保留要求采取临时或永久性防护、排水等水土 保持措施。 10.3.4施工结束后,应根据便道的地形、地质条件及原土地利用类型,确定是否作为 也方道路使用。若作为地方道路使用,应加强水土保持维护;若不作为地方道路使用,应 进行植被恢复或复垦

11水土保持管理及专项验收

水保持管理及专项验收

11.1.1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应贯穿公路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应包括 施工期管理、运营期管理等。 11.1.2建设单位应建立水土保持全过程管理体系。 11.1.3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确保建设期各项水土 保持措施得到落实,并负责督促参建单位做好质量缺陷责任期水土保持设施的保养与 维护。

11.2.1应落实水土保持工程设计

11.2.2应编制水土保持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水土保持工程计划进度质量、安全等的目 标和任务。 11.2.3应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检查、评定、管理等;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 水土保持重大变更核查工作。 11.2.4应明确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管理责任

11.2.4应明确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管理

11.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应在公路工验收前 完成。 11.3.2公路工程水土保持设施应满足水土保持设计要求,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后,方可 进行竣工验收

1.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应在公路峻工验收前 1.3.2公路工程水土保持设施应满足水土保持设计要求,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后,方可 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技术标准(T/CECSG.C312020

11.3.3水土保持验收报告应包含4级及4级以上弃土场的稳定性评估情况(详见除 录C),其他弃土场应根据弃土场选址、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和周边重要防护设施情况 千展必要的稳定性评估。 11.3.4所用临时占地以上建筑物和硬化层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恢复。 11.3.5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 和林草覆盖率等应达到方案批复的目标值。 11.3.6验收结束后应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 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附录A水土保持树种一览表

公路工程水+保持技术标准(T/CECSG.C31—2020)

附录B抗滑稳定性计算

图B.0.1圆弧滑动法计算简图

法(图B.0.2)计算弃渣边坡稳定可按式(

图B.0.2改良圆弧法计算简图

P,+S K= P. S=Wtano+cl

式中:W—土体B'BCC"的有效重量(kN); c——软弱土层的黏聚力(kN); L一土体B'BCC有效宽度(m); S—抗剪强度(kN); P.—滑动力(kN); 抗滑力(kN)

B.0.4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可用三轴剪力仪测定,也可用直剪仪测定。采用的试验方 法和强度指标见表B.0.4.抗滑稳定性计算时,可根据各种运用情况选用。

B.0.4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可用三轴剪力仪测定医院卸料平台施工方案,也可用直剪仪测定。采用的试验 法和强度指标见表B.0.4.抗滑稳定性计算时,可根据各种运用情况选用。

B.0.4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可用三轴剪力仪测定,也可用直剪仪测定。采用的试验万

弃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和要求附录C弃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和要求C.0.1弃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报告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1项目概况:1)应简述本项目工程概况、弃土场施工情况、弃土场级别及外环境关系。2)应包括弃土场的基本地质条件,场地及周边地质条件及评价,拦挡、排水等重要工程地质条件及评价,岩土物理力学参数等。3)应简述弃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依据。4)应简述本次评价的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2弃土场稳定性分析:应包括计算模型及计算工况、计算参数、弃土场渗流分析、弃土场整体稳定性分析、弃土场边坡稳定性分析等。3挡渣墙稳定性分析:应包括挡墙稳定性计算与计算工况。4防洪排导工程安全评价:应包括防洪排导工程总体布置及过流能力计算。5其他防护工程评价:明确其他防护工程,如土地整治(水田防渗、灌溉等的影响;土地平整局部凹陷、高差较大的影响等)、植被恢复(边坡植被覆盖等)。6弃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应简述弃土场存在主要安全隐患、弃土场周边敏感目标安全影响分析、安全稳定性总体评价。7结论与建议:应明确本次评价的主要结论和建议。C.0.2弃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报告附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渣场整体稳定性计算书;2渣场边坡稳定性计算书;3挡墙稳定性计算书。47

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技术标准(T/CECSG:C31—2020

GTCC-060-2019 铁路车站计算机联锁设备(硬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0.3弃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报告附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弃土场平面布置图及剖面图(至少整体稳定的剖面图); 2典型地质剖面图; 3拦挡工程、排导工程、斜坡防护工程竣工设计图

1本标准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下列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 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引用标准的用语采用下列写法: 1)在标准总则中表述与相关标准的关系时,采用“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在标准条文及其他规定中,当引用的标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表述为“应符 合《××××××》(×××)的有关规定”。 3)当引用本标准中的其他规定时,表述为“应符合本规程第×章的有关规定”、“应符 合本规程第×.×节的有关规定”、“应符合本规程第×.××条的有关规定”或“应按本 规程第×.×.×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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