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QXNTIA 3-2019 喀斯特地质公园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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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 020 B 65

喀斯特地质公园建设规范

RegulationforKarstGeoparksTourismConstruction

南州旅游行业协会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黔西南州山地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黔西南州旅游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兴义民族师范学院、西南林业大学、西南大学高速公路承台、扩大基础施工方案,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青松、王妍、李小英、张健。

T/QXNTIA 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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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斯特地质公园建设规范

本标准规定喀斯特地质公园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公园规划、基本建设、公园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黔西南州喀斯特地质公园的建设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喀斯特地质公园karstgeopark 以喀斯特地貌为主体,兼有典型的地质构造遗迹、峡谷地貌等,并融合其他自然资源或人文资源建 立的以传播地球科学知识为主,兼顾观光、休闲度假、康疗保健、专题研究功能的自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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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geoheritage 受到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科学性、典型性、稀有性、完整性与美学观赏价值的各 种地质遗存。

喀斯特文化景观KarstcultureIandscape 人们在喀斯特地貌区域内为满足发展需要,利用喀斯特地貌所提供的资源,有意识地在自然景观之 上叠加人为创造的景观

4.1.1 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应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4.1.2 揭示遗迹科学,体现地质公园宗旨,突出喀斯特地质公园特色。 4.1.3统筹兼顾,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4.1.4景区开发与乡村建设一体,公众教育与游客体验一体。

4.2.1.1喀斯特地质公园的选址,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 b)以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合其他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并具有生态、科学、教育价值; c)能够在保护野生动植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d)适宜的规划面积应能保持地质遗迹生态完整性和周围风貌。 4.2.1.2喀斯特地质公园的范围划定应充分考虑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地方经济建设情况,避免 公园内设置矿业权,应注意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 4.2.1.3可基于地质遗迹的集中度、分布特征,划分喀斯特地质公园的地理边界,使公园空间结构紧 凑、主题突出。 4.2.1.4喀斯特地质公园的土地权属应清晰,必要时以“契约”“协议”等形式约定。 4.2.1.5喀斯特地质公园的边界及地质公园内的功能区界线,可充分利用山脊线、山谷线、河流中线、 水岸、陡崖边线、道路、行政区边界、土地权属边界等具有明显分界特征的地形、地物界线。

4.2.2布局与功能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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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自然景观保护

4.2.3.1.1喀斯特地质遗迹景观类型的主要分类与编目包括: a)地质(体、层)剖面大类,如地层剖面、沉积岩相剖面等; b)地质构造大类的构造形迹; c)古生物大类,如古人类、古动物、古植物、古生物遗迹等; d)矿物与矿床大类,如典型矿物产地和典型矿床等类; e)地貌景观大类,如冰川地貌景观、流水地貌景观、构造地貌景观等; f)水体景观大类,如泉水景观、湖沼景观、河流景观、瀑布景观、河口与湖面等; g)环境地质遗迹景观大类,如地质灾害遗迹景观、采矿遗迹景观等。 4.2.3.1.2喀斯特生物景观类型的主要分类与编目包括: a)树木大类,如林地、丛树、独树等; b)草原与草地大类,如草地、疏林草地等; c)花卉地大类,如草场花卉地、蔬菜花卉地、药材花卉地、林间花卉地等; d)野生动物栖息地大类,如水生动物栖息地、陆地动物栖息地、鸟类栖息地、蝶类相 4.2.3.1.3喀斯特气象景观类型的主要分类与编目包括: a)光现象大类,如日月星辰观察地、光环现象观察地等类; b)天气与气候现象大类,如高山河谷云雾多发区、避暑气候地、避寒气候地、极端毕 示地、物候景观等类。

4.2.3.2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

4.2.3.2.1按科学、美学、科普教育及旅游开发价值为主,以地质遗迹综合评价为辅,地质遗迹划分 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州级和县级。 4.2.3.2.2按照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划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各 保护区建设的应按以下要求: a)特级保护区:喀斯特地质公园内的核心保护区域,不应让观光游客进入,经过批准的科研、管 理人员可进入开展保护和科研活动,区内不得设立任何建筑设施, b)一级保护区:可以安置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且应与景观环境协调,宜控制游客数量, 不应让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c)二级、三级保护区:属一般保护区,可允许设立少量地学旅游服务设施,且应限制与地学景观 游赏无关的建筑,各项建设与设施应与景观环境协调。

4.2.3.3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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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3.1对喀斯特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水域、生物和气象等景观的类型、分布、数量、等级进行 全面详细调查、评价、登录和保护。 4.2.3.3.2易损性地质遗迹、水域、生物和气象等景观位置点应建设防止破坏、损毁的防护措施。 4.2.3.3.3存在安全隐患的地质遗迹、水域、生物和气象等景观位置点应建设必要的防护措施。 4.2.3.3.4现场发掘和抢救性地质遗迹、水域、生物和气象等景观位置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3.3.5定期加固、维护地质遗迹、水域、生物和气象等景观的防护设施。 4.2.3.3.6地质遗迹、水域、生物和气象等景观保护措施不得影响、破坏景观的基本自然状态。 4.2.3.3.7建立喀斯特乡土物种为基础的生态产业。

4.2.3.4监测巡查体系建设

4.2.3.4.1应建立地质遗迹、水域、生物和气象等景观监测、巡查体系。 4.2.3.4.2应确定地质遗迹、水域、生物和气象等景观监测、巡查责任人,专职监测、巡查,每月上 报1次报表。 4.2.3.4.3应进行地质遗迹、水域、生物和气象等景观定期巡查,每月3次,并建立工作台帐。 4.2.3.4.4应建立自动化监测体系

4.2.3.5禁止建设项目

4.2.3.5.1禁止在地质公园范围内进行有可能损害地质地貌,破坏地质遗迹、水域、生物和气象等地 文景观完整性的建设活动。 4.2.3.5.2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内修建除地质遗迹、水域、生物和气象等景观保护之外的大型 建设工程项目

4.2.4文化景观保护

4.2.4.1.1物质文化遗产景观类型的主要分类与编目包括: a)古建筑工程,如民居、朝门、寨门、牌坊、水利、桥梁、古道、水碾、水车、粮仓、油 井、稻田、梯田等; b)古遗址,如古人类、古建筑、古工程等; c)古墓; d)乡土物种,如老品种、药材、经济林等; e)可移动文物,如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生产工具等。 4.2.4.1.2非物质文化遗产景观类型的主要分类与编目包括: a)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民族语言、文字、文学及其地名等; b)民族表演艺术,包括传统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体育、美术等;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f)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4.2.4.1.1物质文化遗产景观类型的主要分类与编目包括: a)古建筑工程,如民居、朝门、寨门、牌坊、水利、桥梁、古道、水碾、水车、粮仓、油坊、水 井、稻田、梯田等; b)古遗址,如古人类、古建筑、古工程等; c)古墓; d)乡土物种,如老品种、药材、经济林等; e)可移动文物,如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生产工具等。 4.2.4.1.2非物质文化遗产景观类型的主要分类与编目包括: a)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民族语言、文字、文学及其地名等; b)民族表演艺术,包括传统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体育、美术等;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f)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4.2.4.2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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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1可申报的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有下 列几种: a)物质类型的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级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省级、 州或县级; b)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等级分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州或县 级; c)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等级分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或县级。 4.2.4.2.2可建立喀斯特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有下列几种: a)申报省级以上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b)建立州级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c)建设传统村落文化生态博物馆。 4.2.4.2.3可建立喀斯特山地文化产业,有下列几种: a)生产与销售以相对独立的物态形式呈现的文化产品的行业,如生产与销售图书、报刊、影视、 音像制品等; b)以劳务形式出现的文化服务行业,如戏剧舞蹈的演出、体育、娱乐、策划、经纪业等; c)向其他商品和行业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业,如装潢、装饰、形象设计、文化旅游等。

4.2.4.3村落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4.2.4.3.1乡村文体基础设施建设,有以下形

4.2.4.3.1乡村文体基础设施建设,有以下形式: a)应建有喀斯特地区民族文化活动场所,如文化活动中心、农村文化礼堂、农家书屋(图书室) 科普园地、读报栏、村广播室等,定期组织活动,提高设施运行使用率; b)具有历史文化遗存的村庄,通过挖掘古民俗风情、历史沿革、典故传说、名人文化,修建展示 长廊、展示馆(博物馆)、文化墙等优秀传统文化传播载体; c)应建有体育活动场所,配备如篮球场、乒乓球台和传统体育等设施; d)应编纂乡土教育教材,如家乡教育、环境教育、非遗教育、旅游教育或者终身教育教材等; e)应保育好少数民族习俗,利用现有的村规民约碑习俗开展喀斯特地质公园的保护,

4.2.4.3.2可开展民族文体活动,有以下形式

a)定期组织开展民俗文化活动、文艺演出、讲座展览、放映电影、体育比赛、体质测试等全村范 围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b)制定村规民约,传播新文化,如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网络、会议、标语、科普宣传栏等形 式向村民宣传村规民约、卫生健康教育,生育文化、生态文明知识,倡导文明、健康、低碳的生产生活 和行为方式等,建立生态文化活动的档案记录,设有健康教育固定宣传栏。

4.2.4.3.3社会文明风尚建设,有以下形式:

4.2.4.3.3社会文明风尚建设,有以下形式:

a)邻里关系和谐,对外来人员态度友善:

5.1.1.1旅游景区与所依托的城市(镇)间有旅游通道或旅游专线交通工具进行联系,旅游 交通标识应符合GB5768的规定

交通标识应符合GB5768自

5.1.1.2停车场建设滨州市南京路园林绿化改造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内容:

5.1.1.2停车场建设,包括以下内谷: a)面积:景区内各类停车场面积的总和应满足旅游景区内游客接待量需求; b)地面:应建成有绿化停车面或绿化隔离线的生态停车场; c)停车场管理:应设立明显的停车线、回车线,采用地面硬化指示或灯光指示方式设立回车线: 每个车位应进行编号,划分大车停车区和小车停车区,分别设立汽车的出口和入口。 d)大型停车场应分设主次出入口,入口设立游客下车点,出口设立游客上车点。 e)停车场应实行大车、小车分区停放。大车停车区主要供大型旅游车、大型公交车和卡车停放; 小车停车区主要供轿车、中巴车等小型汽车停放;残疾人自驾停车区供轿车等小型汽车停放,数量不应

5.1.1.3内部交通,包括以下内容

5.1.1.4交通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a)可进入性好,有专用公路直达景区,进出安全便捷,配备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景区内交通工 具的运行线路设计合理,与喀斯特自然环境相协调,并保证交通安全。景区内游览线路或航道布局合理, 通行顺畅,游步道设计与景观环境相协调,设有无障碍通道; b)停车场或码头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接待量要求,设施完善,按规范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c)景区内应使用交通引导标识系统,标识使用三种以上语言(中、英文和当地民族通用文字); d)停车场或码头管理规范,收费合理; e)应配专职管理人员按划定的停车区引导旅游车辆停靠,并有序地疏导旅游车辆进出; f)景区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方可上岗,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做到限速 行驶、礼貌行车(船),严禁超员,确保行车(船)和乘客的人身安全;驾驶员宜身着当地民族服装; g)车辆(船)按规范定期检验,应按出车(船)前,运行期间和收车(船)后,一日三查制度, 保证交通工具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5.1.2.1餐饮服务设施与布局合理,方便游客,并与环境相协调,符合喀斯特地区民族文化 5.1.2.2服务人员应身着喀斯特地区民族服装,热情服务、诚信待客,应出具服务凭证或票

污水回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TQXNTI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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