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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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pdf

管,其桥绳直径、长度或材料可能不同,这些会造成发火冲量不 同,而会使种桥绳已烧断,则另种桥绳尚未达到点火温度的 现象,从而产生拒爆。

8.4.24地下爆破作业点空气中若存在沼气,易使人中毒,遇

源发生燃爆;若一氧化碳及氮化物等有害气体浓度超标,则造 人员中毒,甚至死亡。

8.4.26本条对电雷管电阻值的误差作出规定,其目的是要求

8.4.27装药前DL/T 2017-2019 垃圾发电机组仿真机技术标准,要求对炮孔四周碎石等杂物清除,主要

8.4.28本条是对药室装药和堵塞的基本规定。在执行本规

8.4.30在执行本规定时,还应遵照GB6722一20034.9.5条 2款的规定。

8.4.32在执行本条规定时,还应遵守GB6722一20034.9.5条 第4款的规定。 8.4.33 处理碉室盲炮应由技术人员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指

8.4.32在执行本条规定时,还应遵守GB6722一20034.9.5 第4款的规定

8.4.32在执行本条规定时,还应遵守GB6722一20034.9.5条

8.4.33处理确室盲炮应由技术人员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指 导。处理盲炮是一件复杂、细致的工作,且千变万化。因此,必 须由有经验的炮工承担。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主要是防止杂散电 流引起事故。

8.4.33处理碱室盲炮应由技术人员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指 导。处理盲炮是一件复杂、细致的工作,且千变万化。因此,必 须由有经验的炮工承担。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主要是防止杂散电 流引起事故。 不能判明爆堆有无残药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包括:禁止非 作业人员人内;由炮工现场监督挖装作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处理浅孔、深孔、室爆破盲炮,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 严格遵守GB6722—20034.14.3条、4.14.4条和4.14.5条的规 定,并根据盲炮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处理方法。

8.5.1主要参照GB6722—20036.1.1条规定制定。

主要参照GB6722一20036.1.1条规定制定。 次生有害影响包括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

8.5.2次生有害影响包括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栏

等。为避免上述灾害的发生,应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 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管网路,就可能在电爆网路内产生感应电流,当其超过安全允许 上限时,就可能引起雷管早爆。因此,电爆网路应尽量远离电源 线路

8.5.5个别飞石对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的

事项。公告应在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的协助下,进行发布和向群 众宣传。安全防护是拆除爆破施工的重要环节。防护一般分为三 种:对爆破体采用竹等材料直接覆盖防护;对爆破体或爆破物 附近采用围挡的近体防护;对爆破区附近重要机具设备上再进行 遮挡或覆盖的保护性防护。

.6.4本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外来人员干扰和保证施工安

8.6.5本条规定,主要为了保证施工有序进行。因建筑物等的 拆除爆破方向控制严格,药点数量多、规格多,因此必须按设计 计量、编号、对号装药,严防漏、错装。 8.6.6在城镇拆除爆破不应采用导火索网路,主要是因为导爆 索传爆时有仅噪声很大,而且产生较强的空气冲击波。 8.6.7对此条规定的要求,应在爆破施工准备时,调查了解清 楚工地周围附近有无电磁波发射源、射频电源及其他杂散电流或 危及爆破施工的不安全因素,并针对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6.8在有瓦斯和有可燃粉尘的环境进行拆除爆破作业,应严 格按照GB6722一20035.3.7条的规定执行。 8.6.9特别是在城镇进行拆除爆破作业,条件复杂,人员多, 因此,进行人员清场工作一定要认真,检查一定要仔细,要全面 清查每一处可能有人的角菠

索传爆时有仪噪声很天,而且产生较强的空气冲击波。 8.6.7对此条规定的要求,应在爆破施工准备时,调查了角 楚工地周围附近有无电磁波发射源、射频电源及其他杂散电氵 危及爆破施工的不安全因素,并针对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危及爆破施工的不安全因素,并针对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8.6.8在有瓦斯和有可燃粉尘的环境进行拆除爆破作业,应严 格按照GB672220035.3.7条的规定执行。 8.6.9特别是在城镇进行拆除爆破作业,条件复杂,人员多, 因此,进行人员清场工作一定要认真,检查一定要仔细,要全面 清查每一处可能有人的角落。

9.1.1气焊与气割作业是指使用气体火焰作为热源进行焊接或 切割的作用。适用于氧气与可燃气体混合燃烧作为热源的气焊或 气割作业。气焊与气割作业过程中存在火灾和爆炸等危险。 焊条电弧焊作业指使用手工操纵焊条进行焊接的作业。焊条 电弧焊作业过程中存在触电、火灾和爆炸等危险。 碳弧气刨作业是指使用碳棒或石墨棒与被切割金属间的电弧 所产生的热能熔化金属,用压缩空气将其吹掉,对金属表面加工 的作业。碳弧气刨作业过程中存在触电、火灾和爆炸等危险。 理弧焊作业是指使用电弧在焊剂层下燃烧所产生的热能进行 焊接的作业。适用于自动理弧焊作业和半自动理埋弧焊作业。埋弧 焊作业过程中存在触电、慢性中毒等危险。 气体保护焊作业是指使用外加气体对焊接区进行保护进行电 孤焊。气体保护焊作业过程中存在触电、火灾、爆炸和中毒等 危险。

危险。 9.1.2从事焊接与气割的工作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参照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培训: 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9.1.6储存过易燃易爆物的容器、管道中会残留易燃易爆物,

9.1.12在潮湿地方、金属容器和箱型结构内进行焊接亻

9.1.15安全电压是为了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

电的电压系列。安全电压额定值的等级为42V、36V、24V、 12V、6V。由于电对人体的危害作用是以电流大小来衡量的, 面在不同环境条件下人体电阻相差很大。所以在特定作业环境 下的安全电压各不相同。对于金属容器或潮湿地点,行灯电压 规定为12V。 9.1.21.高空焊割时为了防止熔渣飞溅引燃易燃易爆物而规定在 焊割作业坠落点场面上10M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焊工进行 的都是高温作业,所使用的安全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耐热 安全带。除了遵守本条文规定外,高空焊割作业还必须遵守《建 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对高处作业的要求。

应根据焊接作业环境、焊接工作量、焊条(剂)种类

作业分散程度等情况,采取不同通风排尘措施(如全面通风换 气、局部通风、小型电焊排烟机组等)或采用各种送气面罩,避 免焊接烟尘气流经过焊工的呼吸带。 当焊工作业室内高度(净)低于3.5~4m或每个焊工工作 空间小于200m3时,当工作间,(室、舱、柜等)内部结构影响 空气流动,而使焊接工作点的烟尘及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工业企 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中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 度时,应采取全面通风换气。 采取局部通风或小型电焊排烟机组等换气方式,其罩口风 量、风速应根据至焊接作业点的控制距离及控制风速计算。罩口 的控制风速应大于0.5m/s,并使罩口尽可能接近作业点,使用 固定罩口时的控制风速不小于1~2m/s。罩口的形式应结合焊接 作业点的特点。 采用下抽风式工作台,应使工作台上网格筛板上的抽风量 均匀分布,并保持工作台面积抽风量每平方米大于3600m/h。 4人体电阻主要在皮肤,电阻值与皮肤是否半燥有关,皮 肤出汗或在潮湿地点进行焊接工作,人体的电阻大为降低,容易 发生触电事故,必须采取增大绝缘措施

3在正常情况下,焊机机壳本不带电,但因焊机内部带 电部分与机壳间的绝缘可能被击穿,而发生碰壳使机壳带电, 因此必须采取接地保护或接零保护,但禁止用氧气管道和乙 快管道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防 止由于产生电阻热或引弧时冲击电流的作用,产生火花而 引爆。 4参照GB9448一88第3章电焊设备的操作与安全3.1.6 条:“电焊机外露的带电部分应设有完好的防护(隔离)装置, 电焊机裸露接线柱必须设有防护罩。”3.1.7条:“使用插头插座 连接的焊机,插销孔的接线端应用绝缘板隔离,并装在绝缘板平 面内。”

5本条参照GB9448一883.2.2条:“焊接电缆外皮必须完 整、绝缘良好、柔软,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Q,电缆外皮破损 时应及时修补完好。”3.2.3条:“连接焊机与焊钳必须使用软电 缆线,长度一般不宜超过20~30m。”结合水利水电工地施工需 求及工作经验,将长度限制为50m以内。

9.3.1焊接切割护目镜和面罩遮光镜片的选择应符

3.1焊接切割护目镜和面罩遮光镜片的选择应符合GB 09.2的要求,以防止焊接弧光和火花烫伤的伤害。

9.4.5埋弧孤焊机的送丝机构由焊丝盘、送丝电动机、送丝软 及滚轮等组成,为防止轧伤事故,应避免在调整送丝机构及焊 工作时,用手触及送丝机构的滚轮。

工作时,用手触及送丝机构的滚轮。 9.4.6理弧焊的焊接电流较大,一般达到400~600A,因此弧 光辐射危害较焊条电弧焊更大,在焊剂斗发生故障等情况下,应 采取人工敷设焊剂等方法,避免弧光辐射伤害。

9.4.6埋弧焊的焊接电流较大,一般达到400~600A,

光辐射危害较焊条电弧焊更大,在焊剂斗发生故障等情况下, 采取人工敷设焊剂等方法,避免弧光辐射伤害。

9.5.1为使二氧化碳气瓶内的液态二氧化碳充分气化,般采 用电加热器进行预热,但电压应低于36V,外壳接地应可靠,工 作结束应立即切断电源和气源。 9.5.2在打磨钨棒时,灰尘中有放射性粒子的存在,因此,要 求打磨地点应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打磨者亦应配备口罩、手套 等个人防护用品。

9.6.2因碳弧气创的电流较大(200~400A),为防止焊机和 焊接电缆过载发热,应选用功率较大的焊机和相应截面的焊 把线。

2氧气瓶、乙炔瓶定要避免受热,也不能受阳光曝晒: 氧气瓶在盛夏季节中午炽热阳光的直接照射下,瓶壁升温可高达 100℃,极易造成爆炸事故。 3压缩的气态氧与矿物油、油脂或细微分散的可燃性物质 (炭粉、有机纤维等)接触时,在常温下也会发生自燃,时常成 为失火或爆炸的原因。因此,氧气瓶严禁沾染油脂。 8乙炔瓶中充填着吸饱了了丙酮的疏松材料活性炭,再使 乙炔在压力下溶解到丙酮里面去,乙炔瓶水平放置时,乙炔气会 大量带出内酮,在瓶内形成空隙,容易侵人空气,造成爆炸。 10乙炔与铜、银、汞等金属或其盐类长期接触时,就会产 生乙炔铜(Cu2C²)和乙炔银(Ag2C²)等易爆物质,因此,凡 供乙炔使用的器材,都不能用银和含铜量在70%以上的铜合金 制作

氧气、乙炔气集中供气系

9.8.1本条文所指氧气、乙炔气集中供气系统是指水利水电工 程施工现场对于用气量较大、较集中的施工部位(如金属结构拼 装场、金属结构制造厂等)设置的一项供气设施。它由氧、乙炔 气供气室、储气罐、供气管路、干式回火安全装置和控制阀门组 成。气焊与气割人员直接在阀门处装表和工具进行气焊和气割工 作。其最大的特点是解决了上述部位氧气和乙炔气瓶过多造成的 不安全和不文明的隐患,有利于控制因使用氧、乙炔气作业造成 的爆炸、火灾事故。 集中用气量大的场所和厂区,为了保证工作时的用气量和便 于维护管理,可设置一个或多个氧、乙炔气集中供气系统。

对氧气供气站和乙炔供气站选址、布置、使用和管理提出的基本 要求。因施工现场不生产氧气和乙炔气,而是采用多个氧气瓶和 乙炔气瓶供气,相对氧气站而言安全性更大。因此,可在用气集 中区选择适当的、相对独立的房间,分设供气室和储存室,并按 本条1~8款要求布置和使用,可控制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9.8.3由于施工现场使用氧气、乙炔气的环境和条件复杂,金 属结构件较多,且位置变化较大。氧气、乙炔气管路的设计、安 装和使用是集中供气系统安全生产的关键,必须符合GB50030 及GB50031的相关规定,要切实防止由于静电放电、外部明火 导人。漏气、管道内外有油脂及气体流速过快与铁锈、金属微粒 产生摩擦和热碰撞而产生爆炸、火灾事故。因此,在设计时必须 按要求控制氧气和乙炔气在管道内的流速和本条文规定的安全技 术措施。 9.8.4氧气、乙炔集中供气系统安全完成后,必须按规范要求 进行气密性实验和泄露量试验,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 运行。本条文规定了为防止9.8.3所述事故对运行管理提出的安 人福作西卡

9.8.4氧气、乙炔集中供气系统安全完成后,必须按规范要求 进行气密性实验和泄露量试验,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运行。本条文规定了为防止9.8.3所述事故对运行管理提出的安 全操作要求。

证明、安装使用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相关资料进行检验。同时, 应注意对产品质量证明书中相关反映产品实际情况的资料逐一查

10.2.1本条款引自《锅炉房管理规则》第三条,其目的是以便 合理选择锅炉房的位置及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等,使其符合今后 通行、检修及运行的安全要求,并符合周边环境的安全要求。 10.2.2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的原 刚,应综合考虑最大的节约能源和提高执效率,同是也应最大限

10.2.2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的原 则,应综合考虑最大的节约能源和提高热效率,同是也应最大阴

10.3.1本条款参照《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第128条的规 定。锅炉安装投人运行前,必须做到如下四证齐全:产品合格 证、安全监督检验证、使用登记证、年度定检报告(或初装检验 报告)。

10.3.2~10.3.4点火和升压、运行、停炉是锅炉正常操作的三

(1)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包括: ①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为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t/h,额定 蒸汽压力不超过0.04MPa的锅炉。 ②小型热水锅炉为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MPa或自来水加 压的锅炉。 ③小型蒸汽锅炉为水容积不超过50L且额定蒸汽核动力不 超过0.7MPa的锅炉。 ④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为铝制材料,额定出口蒸汽压力 不超过0.04MPa,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t/h的锅炉。 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 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2)在执行本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不应购置无《锅炉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产品

②锅炉安装前应提出申请,履行报批手续 ③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 ④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 ③不应超压使用。

10.4.1本条款参照《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四章制造与安 装的相关规定。重点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是制造、安装单位的资 质、技术条件、制作、安全规范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必须符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二是规定了压力容器必须进 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以及试验标准。 10.4.2本条款参照《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第五章使用与管 理的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在用压力容器设施运行、操作、维修 检查提出的具体安全要求;在执行本条款时,必须指定专职或兼 职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必须对每台 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每台容器的档案应包括:设备 总图和主要受压元件图、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安全技术监督检 验报告、登记表(卡)、修理和运行记录及定期检验记录等。 10.4.3压力表是压力容器主要安全附件,本条款对压力表的精 度、安装位置、技术要求和检验与维修参照《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规程》第六章安全附件提出的具体实施要求。其他安全附件,如 安全阀、爆破片等亦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和校验。 10.4.4本条款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明确规 定了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和检验项目。必须指出的是:压力容器 进行定期检验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容器内部介质排除十净,用高板隔断与其连接的设备 和管道,并应有明显的隔断标记。 (2)盛装易燃、有毒、剧毒或室息性介质的容器,必须经过 置换、中和、清洗等处理并取样分析,保证其含量符合规定 要求。

(3)切断与容器有关的电源。 (4)有外保温层的容器进行全面检验时,根据检验时的实际 情况,应部分或全部拆除保温层。 (5)准备供检验时使用的安全电压照明电气设备

10.5.1本条引自《气瓶监察规定》第章第二条,对本节所指 气瓶的适应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10.5.2瓶帽、防震圈是气瓶防止因碰撞而产生溅漏伤人或火灾 事故的必配安全附件。 10.5.3~10.5.5《气瓶监察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气瓶必须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监检机构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 方可出厂。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明显位置上,以钢 印注明制造单位的许可证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编号 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或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 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本条款是依据上述规定为保证气瓶 的制造质量和安全使用提出的几项安全要求。 10.5.6、10.5.7本条款参照《气瓶监察规定》第六章运输、储 存、销售和使用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化学危 险品的运输装卸的相关规定对气瓶的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主要 是船运、汽车运输及人工搬运)在装运气瓶时为防止火灾、爆炸 等事故提出的具体安全措施和作业要求。10.5.7条还参照《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化学危险品储存的要求,考虑施 工现场库存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 10.5.9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特别是金属结构制造、安装工 程氧气与乙炔气的用量是最大的,使用的范围也很广;乙炔气的 最大特性是易燃,为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现场贮存乙炔 气瓶除应遵守10.5.8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条的安全技术和 安全管理规定。

10.5.1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因生产需要,使用气瓶种类较

多,且使用的位置点多面,控制使用过程中的各类事故无为重 要,本条款考虑上述特点,参照《气瓶蓝察规定》第四十七条气 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的要求,针对施工现场使用气瓶 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作出了安全使用气瓶的16款规定。 10.5.17~10.5.21气瓶的定期检验是保证在用气瓶安全使用的 重要手段。气瓶使用单位应按《气瓶监察规定》的要求,分类 分批向当地检验机构送检。此五条规定了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检验项目及报废标准

11.1.2对危险化学品范围的规定。本条所说的危险化学品主要 是指:易燃物品主要为易燃液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等; 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至于爆炸品、压缩和液化气体、腐蚀品 等相关物品的规定,因本标准在第十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中 的有相关规定,所以在本章中就没有专门再作规定。凡本章未涉 及的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等,在执行中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11.1.3在执行本条规定时,首先应注意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 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实行的安全准入制度;生产、侦破 许可制度;经营销售许可制度;运输资质认定制度;危险化学品 使用登记制度等。否则一律不应从事以上活动。 11.1.4主要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灾害及后果的预测、辨识和评估。 (2)应急救援组织和职责。 (3)应急救援指挥与协调。 (4)应急救援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配置。 (5)应急救援的安全措施。 (6)现场恢复。 (7)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 11.1.5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的规定,凡是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其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通信、报警装置、防火、防毒、防雷等安全措 施,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要求

11.1.2对危险化学品范围的规定。本条所说的危险化学品主要 是指:易燃物品主要为易燃液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等; 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至于爆炸品、压缩和液化气体、腐蚀品 等相关物品的规定,因本标准在第十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中 的有相关规定,所以在本章中就没有专门再作规定。凡本章未涉 及的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等,在执行中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11.1.7执行本规定时,还应遵守《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

11.1.7执行本规定的,还应遵守《常用化学厄险品储存通则》 (GB15603)相关规定。本条所指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主要是指 危险化学品火灾危险性的分类。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如汽 油属干甲类:闪点不小于28℃的易燃液体,如煤油属于乙类等。

11.2.1易燃物品仓库是化学品集中储存的场所。从安全管理角 度上,增加了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节中 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考虑所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了贮存物品的火灾危 险性类别,相应地也就是确定了贮存物品库房的最低耐火等 级、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面积和防火间距。因此,在建危 险化学品贮存库前,必须对所贮存物品的易燃易爆性要充分了 解和掌握。

11.2.3实际工作中运用表11.2.3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个罐区的总储量如超过表11.2.3的最大限量时,应按 有关专门规定进行确定。 2一个单位如有几个贮罐区时,贮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 按其较大总储量计值,并不应小于表46中四级建筑物的较 大值。 11.2.8可燃、助燃气体贮罐在正常情况下保持着正压,如漏气 时遇明火就会燃烧,为了满足消防扑救需要,根据防火规范规 定,贮罐之间也必须有一定的距离。 11.2.9液化石油气比其他可燃气体危险性大,通常以高压液态 方式贮存,如有渗漏,因其比重为空气的1.5~2.0倍,容易在 地面积聚不散,加之爆炸下限值低(20%),若遇明火就会发生 爆炸燃烧,因此,液化石油气贮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比其他各

1个罐区的总储量如超过表11.2.3的最大限量时,应按 有关专门规定进行确定。 2一个单位如有几个贮罐区时,贮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 按其较大总储量计值,并不应小于表46中四级建筑物的较 大值。

时遇明火就会燃烧,为了满足消防扑救需要,根据防火规 定,贮罐之间也必须有一定的距离。

11.2.9液化石油气比其他可燃气体危险性大,通常以高压液态 方式贮存,如有渗漏,因其比重为空气的1.5~2.0倍,容易在 地面积聚不散,加之爆炸下限值低(20%),若遇明火就会发生 爆炸燃烧,因此,液化石油气贮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比其他各 种贮罐增大很多。

11.3.1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针对化学毒品的库房设计、布置以及不同 性质的有毒有害物品贮存和管理提出的具体安全技术要求。 1.3.2有毒有害物品的装卸与运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应坚决杜绝本条所列举 的且常见的不安全行为。如野蛮装卸、不同性质的有毒有害物品 混装、客货混装以及与食品、生活用品混装等不安全行为。 11.3.3本条款参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 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 一条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地控制和消除有毒有害物品在使用过程 中的各类事故、职业病和环境污染,对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有 毒有害物品的使用和销毁处理规则以及事故急救处理等作出的明 确安全规定。

11.4.1本条主要是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安全准人的规定, 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有许可证,从事放射性的作业及技术管理人员持证 上岗。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工艺及射线源装置储存 设施。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11.4.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制定从事放射性工作单位,主要负责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的日 常监测,并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危害因素检测工

作,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认证许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 进行。

康检查包括三个阶段: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查,并建立职业监护档案。档案包括:个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 接触史、健康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期限妥善 保存。

11.4.7本条对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规定最大允许照射剂量的目

目的是为了防止因领用、归还、保管不妥等原因,而发生射线源 装置丢失、被盗等事故的发生。仓库常用屏蔽防护材料见表2。

表2各种射线常用的吸收屏蔽材料

11.4.9本条是射线装置保管人员的基本要求,其职责应按相关 规定执行。 11.4.10主要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 定,对运输射线装置的安装要求作出规定,目的是保证运输过程 中的安全,防止泄漏事故发生。

输除遵守本条规定外,托运人员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运输通

行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射线装置的品名、数量、危险性及应急 措施等情况;采取必须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11.4.12本条主要是对射线装置搬运操作安全员的规定,以防 止因操作不当而受到射线照射伤害。 11.4.13本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 规定对使用单位作出要求;第5~8款主要是对操作人员作出的 安全要求

11.4.14本条重点是对放射防护措施作出规定和要求。第6

是对发生放射事故后报告及采取相关措施的规定JGJ76-2019标准下载,其具体要求 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11.5.1本条所指油库系指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动力机械提 供燃料用油和生产性用油的特殊场所和库房,主要有汽油、柴 油、煤油和各类机械润滑油等,基本上分为罐装和桶装两种类 型。油库属于重点要害部位,由于工程需要,用油量也很大,其 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应由业主统一归口负责,各施工单位不 宜另外设置油库。 11.5.2、11.5.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石油库管理制 度》对油库管理人员、油库管理制度、油库与周围建筑和环境的 安全距离及防火提出的要求。 11.5.4本条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石油库管理制度》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在工作中产生静电火花,引 起火灾和爆炸事故。 11.5.7、11.5.8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石油库管理制 度》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罐装油品储存保管及桶装油品储存 保管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用油特点,分别对罐装及桶装油品的 储存与保管提出的具体安全技术要求。 11.5.10、11.5.11管线、阀门及油泵房属于输油系统。输油系 统发生泄露,不仅影响正常用油,而且极易造成火灾、爆炸,并

11.5.1本条所指油库系指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动力机械提 供燃料用油和生产性用油的特殊场所和库房,主要有汽油、柴 油、煤油和各类机械润滑油等,基本上分为罐装和桶装两种类 型。油库属于重点要害部位,由于工程需要,用油量也很大,其 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应由业主统一归口负责,各施工单位不 宜另外设置油库。

度》对油库管理人员、油库管理制度、油库与周围建筑和环境 安全距离及防火提出的要求

11.5.4本条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石油库管理制度》

二十四条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在工作中产生静电火花, 起火灾和爆炸事故。

下四茶的规定,其日的主安定防正在工作中产生静电火花,号 起火灾和爆炸事故。 11.5.7、11.5.8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石油库管理制 度》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罐装油品储存保管及桶装油品储存 保管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用油特点,分别对罐装及桶装油品的 储存与保管提出的具体安全技术要求。 11.5.10、11.5.11管线、阀门及油泵房属于输油系统。输油系 统发生泄露,不仅影响正常用油,而目极易造成火灾、爆炸GBT51224-2017 乡村道路工程技术规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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