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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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水函【2021】53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

附件: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省水四川水利厅021年1月11

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DB64 1697_2020宁夏浅层地温能勘察施工技术规程.pdf,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 自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 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细 则。依法必须招标的其它工程类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细则 执行。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业监督管理

工作及行政监督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水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如下: (一)管理权限 1.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 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省级直接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2.市(州)水利(水务)局: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州)级直接管理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会同水利厅负责 辖区内跨市(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具体承担水利厅交办的升标评标活动现场行政监督、招标投标活 动投诉(举报)受理处理等事项。 3.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辖区内直接管理的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二)职责界定 1.招标投标活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 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依法对招标 项目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招标人提出的 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方 法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进行

事后备案并监督招标投标过程合法性和规范性;对开标、评标实施 现场监督;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升标、评标活动应当 安照有关规定,分别进入省、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中心进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中心对升标、评标活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 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 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自的招标投标活动依 法由招标人负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 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 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组织招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 察设计、监理招标;初步设计文件(实施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展施 工、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

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 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 先行升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 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先行升展勘察设计招标 活动所带来的风险和后果由招标人自行承担。 工程总承包招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标事项 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 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 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 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 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对未达到法定招标条

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 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标限额以下项目的,应当符合 《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项, 实行招标事前报告接受监管,事后告知性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 管的形式。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 应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 (一)核准招标事项; (二)核准为委托招标的,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制招标文件,提交招标事前报告表; (四)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五)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撰写评标报告、推荐 中标候选人; (七)公示评标结果等相关信息; (八)确定中标人; (九)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 中标的投标人; (十)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公示合同签订主要情况;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和归档资料

备案。 第十二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人应当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自的主要 特点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严谨严密,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招标文件应统筹兼顾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等要求,从规 范投标保证金提交、规范关联企业投标、适度设置投标准入条件 规范综合评审要素及评分设定、严控综合评审自由裁量、规范引导 评标价格等方面全面、系统地采取各种措施有效防范围标串标和 恶性竞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售)前 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事前报告表(按照 附件1格式编制)。 第十四条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补遗(澄清)书发 布后1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招标文件(含所有辅助资料)和招标文 件补遗(澄清)书报送(交易系统推送)至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 动行政监督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招标人事后备案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澄 、补遗)、评标结果、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情况、招标 投标工作书面总结报告内容装订成归档资料,在招标项目无异议 和投诉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后15日内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 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 自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 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主要特点和实际需要 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 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评审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不超 过3个符合一定指标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指 标要求仅限于工程规模、总投资等量化指标,要求原则上控制在招 标工程本身所对应指标的2/3以内。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项 自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18项 不合理限制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样属于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 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主要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 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实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

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 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 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 的主要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自录合理确定 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本细则所称主要人员是指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项目经 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员。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批准的工 程造价并结合市场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原则上不得超出经 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应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项自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 知》(川财投【2015】36号)文件规定进行最高投标限价与初步设 计概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及监理招标,招标人可参照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测 算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但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准概算(或估算)内 且最高投标限价与同口径批复概算(或估算)价的差额应控制在 10%的范围以内。 施工招标,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为基础,按标段分别 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据此测算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

(二)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 的GB/T 42237-2022标准下载,由发包人组织招标。 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 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指是否为本单位人员)和信用等级等信 息应当与其在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 言息(不含未发布信息)一致。 第三十二条实行纸质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 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实行电子化投标的,按相应电子化流程办 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 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 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升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公开进行开标: (一)招标人签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二)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签到; (三)开标会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通报投标文件递交情

; (四)主持人宣布升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及监督人名单,并询 同投标人是否需要审请回避。宣布会议议程及会场纪律; (五)监督人员和参会投标人的代表共同检查各投标文件密 封情况,检查无异议后进入下一步程序; (六)工作人员升启投标文件并进行唱标; (七)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升标记录; (八)开标会结束,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等送封闭评标区。 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电子化运行的按照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具体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组建评 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7人及以上单数 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四川省综合评标专 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 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 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 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含澄清、补遗)、升标 记录、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

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查询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投标人的资质、信用等 级等信息进行核实;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核实各类注册(资格)证 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 招标人协助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彝、歪曲事 买,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 排斥特定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 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 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 行评标。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应当准确载明全部否决投标条件(即 废标条件)并作为评标时否决投标(即废标)的依据,招标文件没 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标评标应 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 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报价的评分权重一般在20%至30%DB34/T 5045-2016 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投标报价得分应当根据 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投标报价每偏离评标 基准价1%的扣分分值不宜低于0.5分。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他因素等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 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投标报价的评分 权重一般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 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 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 行评审。信息系统集成、水雨情测报、机电工程、重要材料及设备 采购安装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四十一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应充分体现综合竞争 和充分竞争,科学合理设置评审要素和评分权重,评分标准要充分 量化,严格控制自由裁量。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 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 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 分的公止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投标报价和履约信誉(信用)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 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 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特别说明。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 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 平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 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 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 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 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或要求招标人协助查 询)投标人的资质、信用等级等信息。 经核实,上述信息存疑的,评标委员会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 知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 也投标人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 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 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 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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