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01-2014 防洪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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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01-2014 防洪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0.2我国滨海地区开发力度大,工矿企业多,稀遇风暴潮造成 的海水没损失大,为保障沿海的中型和中型以上工矿企业的防 供安全,本条规定当按本标准表5.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

潮位低于新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 校核”,是根据我国滨海地区开发现状,工矿企业的防洪经验并参 熊机美部门的规定制订的。

5.0.3工矿企业的门类繁多,防护等级相同的工矿企

小滞没的损失及生产能力恢复差别很大。为适应这些情况,本条 见定“遭变洪水没后,损失巨大时应选用“表5.0.1规定的上 根成提高个等级”,以保证其具有较高的防洪安全度:反之,可采 用较低的防洪标准。本条第1款、第2款的主要自的在于既要保 证防洪安全,又要尽量节省防洪建设的费用。 来矿业的坑口或井口,一且道受洪水沧没,损失严重,恢复往 也很困难,有的还威胁人身生命安全。本条第3款是为了保证 其有较高的防洪安全度GB 55006-2021标准下载,根据国内外的防洪经验制订的,是提 高一个等级进行校核,或是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可根据各矿的情 洲体金新洗综

核工业企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一且失 事,将对周围人体和环境带来异常严重的放射性污染,应确保其防 共安全,这是参照国外和我国的现状制订的。鉴于核电厂的重要 性,在本标准第7.2节中作了专门规定

长20m以上至100m)和小桥(桥长20m及以下)。以上这些规定, 本标准未一一列人,可直接参照相关规范。

表2铁路桥涵洪水频率标准

Ⅲ,IV级铁路是为某一地区或企业服务的铁路,其防洪标准主 要参照原标准的规定,根据铁道部防洪办的意见制订。 6.1.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行,蓄、滞洪区是我国主要江河防洪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行、蓄、滞洪区内存在碍洪设施,在发生 大洪水或特大洪水需要进行行洪或分洪运用时,这些碍洪设施将 影响行、蓄、滞洪区正常功能的发挥,从而增加干流河道的防洪压 力,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洪水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 失。因此,经过行洪和蓄、滞洪区的铁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除了 要保护铁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自身的防洪安全外,还要考虑所在 行、蓄、滞洪区的防洪运用要求和安全。当铁路的防洪标准高于所 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时,应按铁路的防洪要求 确定其防洪标准;反之,应按行、蓄、滞洪区的防洪运用要求确定铁 路的防洪标准,以保证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6.1.3工矿企业的专用铁路,其运量、线路长度和使用年限的差 别很大,表6.1.1中虽然给出了防护等级和相应的防洪标准,但尚 应结合工矿企业的防洪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重要的工矿企业, 防洪标准高的,其专用铁路的防洪标准相应高些:反之,则相应 低些。

6.1.3工矿企业的专用铁路,其运量、线路长度和使用年限的

别很大,表6.1.1中虽然给出了防护等级和相应的防洪标准,但 应结合工矿企业的防洪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重要的工矿企 防洪标准高的,其专用铁路的防洪标准相应高些:反之.则相 低些。

本条中的公路等级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

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经过行、富、滞洪区的公路,其性质与 各相同,可参照本标准第6.1.2条的规定处理,

6.31洲工屋主要港区的陆域,包括码头、仓库、货物堆放

6.3.!条相同、以其重要性和遭受潮水淹没后的损失程度划分

,1~6.4.3《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一2008第 条和第八条分别对民用机场的飞行区和旅客航站区进行了等级 62

划分,其中飞行区按指标工和指标Ⅱ进行分级。 飞行区指标I按拟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 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4确定。 飞行区指标Ⅱ按使用该机场飞行的客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 最大起落架外轮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 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5确定。 根据《民用机场工程项自建设标准》建标105一2008第九十三 条规定,机场设置截洪沟、防洪堤及其他防洪设施,不应低于所在 诚市的防洪标准,并应满足表6中的设计洪水标准

表4民用机场飞行区指标1

表4中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指在标准条件下,即海拔为零、 国家标准大气压、气温为15℃、无风,跑道坡度为零的情况下,以 该机型规定的最大起飞质量所需的最短飞行场地长度。

表5民用机场飞行区指标Ⅱ

表6民用机场设计洪水标准

表6马原标准相比,各等级的防洪标准基本协调。参考原标 作第5.4.1条的机场重要程度指标,制订本标准第6.4.1条。同 时考感到飞行区指标不能充分反映民用运输机场的重要程度和对 公其安全的影响,本次修订根据民航部门的意见,在按机场重要程 度和飞行区指标划分防护等级的基础上,按照旅客航站区年旅客 谷吐量指标确定Ⅱ防护等级的校核标准,据此制订本标准第 5.4.2条

表7管道穿越工程等级

表8管道跨越工程等级

石油天然气管道站场工程的防洪标准可根据规模大小参照工 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确定。 输水管道工程按照本标准第11章的相关规定确定防洪标准

石油大然气管道站场工程的防洪标准可根据规模大小参照工 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确定。 输水管道工程按照本标准第11章的相关规定确定防洪标准 6,5.2对于特别重要的大型管道工程,一旦损坏的影响面较广 损失巨天,其防洪标准也可大于100年一遇,如西气东输管道工程 的设计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300年一遇等。 6.5.3大洪水时,水域往往发生程度不同的冲淤变化,部分河流 湖泊需按规划要求进行疏浚,为了防止洪水将管道冲断或疏浚对 锋道造成影响,保证正常供油、供气,本条规定从水域底部穿过的 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其埋深应同时满足相应防洪标准洪水的冲 例深度和规划疏浚深度,并预留安全埋深。根据国家标准《油气输 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一2013第3.3.6条和第 1.1.2条的规定,大、中、小型管道安全埋深分别不小于1.2m 1.0m.0.8m

6.5.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经过行、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

7.1.1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I

取值有变化,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也有所调整。 7.1.2、7.1.3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是提供本企业生产的电源,不 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工矿企业对供电的可靠性要求不同,因此制订 第7.1.2条,供热型火电广为其供热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居民 区集中供热,其防洪标准也应与服务对象的防洪标准相适应。执 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研究确定。 7.1.4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一2011第17.4.5条(强制性条文)和《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 规范》GB50049一2011第18.3.3条制订。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大 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一2011第1.0.2条规定的适 用范围·大中型火电厂指蒸汽初参数超高压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 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 火力发电广工程: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049一2011第1.0.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小型火电厂指高温 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 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工程。

7.2,1~7.2.4核电厂按厂址的位置分为滨海核电厂,河口核 厂和滨河核电厂。本次修订引用核电厂设计中的设计基准洪水

7.3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7.3.1本标准中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防洪标准 是对架空输电线路的基础防护要求。现行国家标准《110kV~ 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一2010第12.0.8条的 条文说明规定:洪水冲刷、流水动压力等计算时洪水频率:500kV 大跨越杆塔基础可采用50年一遇,500kV输电线路和110kV~ 930kV天跨越杆塔基础可采用30年一遇,其他电压等级输电线 路和无冲刷、无漂浮物的内涝积水地区的杆塔基础可采用5年 遇:当有特殊要求时,应遵循相关标准确定。对750kV未作规定 本次修订主要参照上述规定并结合电力部门意见制订本条,其中 将35kV~220kV等级的防洪标准由5年一遇提高到10年一遇~ 20年一遇:同时考虑到我国西北地区尚没有500kV电压等级,其 电网的主网就是330kV,因此其防护等级与500kV电压等级

7.3.3工矿企业专用高压输变电设施是为该工矿企业服务的

本条规定其“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研究确定。

8.2.1~8.2.3灰场是指燃煤火电厂、冶炼厂等用于储存排出 的粉煤灰和炉渣的场地,我国燃煤火电广和贮灰场数量众多。为 广贴灰挡水,贮灰场需要修筑围挡堤项并设置泄洪设施。 这三条主要是根据现行行业标雅《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 0L/T5339一2006第17.1.4条和《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 范》DL/T5045一2006第4.2.3条、第4.2.4条的规定制订的。 8.2,4与燃煤火电厂的灰渣相比,其他类型的灰渣具有不同的特 性对环音的危生想商益是教卡因化制江木条

8.2.4与燃煤火电厂的灰渣相比,其他类型的灰渣具有

8.3.2本条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医疗

技术规范(试行)》HJ/T228一2006第5.3.3条第3款和《医疗废 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29一2006第 5.3.3条第3款的规定制订。

技术规范》H1/T176一2005第4.2.3条第3款的规定制订

技术规范》HJ/T176一2005第4.2.3条第3款的规定

10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0.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文化遗址、古墓 维、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司 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 级文物保护单位,与原标准中对文物古迹的等级划分方法一致,可 继续沿用。 至2010年8月:中国已有40处自然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被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25项,自然遗产8项,文化和 自然双重遗产4项,文化景观3项。因此本次修订在工等文物古 迹中增加了“世界级”一项,是指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 遗产以及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仍沿用原标准的规定。 10.1.2本条根据原标准第9.0.1条的规定制订。考虑许多文物 古迹一且受港损毁,在往很难恢复和补救,因此本条规定对于特别 重要的、文不耐港的文物古迹,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执行时, 可根据文物古迹的具体情况分析研究确定。

10.2.1本条对旅游设施防护等级的划分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和现行行业标准《风景名胜区 分类标准》CJJ/T121的相关规定制订的,防洪标准则沿用了原标 准第9.0.2条的规定。具体使用时,可将依托世界自然文化遗产 和国家级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 化名城(镇)等的景区列人防护等级I级,将依托省级的上述景区

列入防护等级Ⅱ级,其他景区列入防护等级Ⅲ级。

列人防护等级Ⅱ级,其他景区列人防护等级Ⅲ级。 10.2.2许多文物古迹同时也是旅游景点。这类防护对象的防洪 标准,本条规定应根据其防护等级,按两者防洪标准中较高的选 取,其目的在于使该防护对象具有较高的防洪安全度,以保护文物 古迹,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列人防护等级Ⅱ级,其他景区列大防护等级Ⅲ级。 10.2.2许多文物古迹同时也是旅游景点。这类防护对象的防洪 标准,本条规定应根据其防护等级,按两者防洪标准中较高的选 取,其目的在于使该防护对象具有较高的防洪安全度,以保护文物 古迹,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11.1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I.1.T水利水电工程按其规模、效益及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 确定等别,然后再对水工建筑物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作用和重 要性等进行分级,这种先分等再分级的做法在我国已应用了儿十 年,证明在工程实践中是可行的,本标准仍继续采用。水利水电工 程的等别是确定水工建筑物级别和设计洪水标准的依据与基础 反映了工程防洪安全和结构安全的要求。现有水利水电工程技术 规范中关于工程等别划分的标准,有些是接照水利水电工程所承 担的任务和服务功能类别及效益划分,如防洪工程、灌溉工程、供 水工程、治涝工程、发电工程、通航工程等,还有一些是按工程类型 划分,如水库工程,水电站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渠道工程以 及堤防工程等。本条是在原标准第6.1.1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 近年颁布的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现行行业标准《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 DL5180,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现行行业 标准《水闸设计规范》SL265、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 规范》GB50288、现行行业标准《渠化工程枢纽总体设计规范》JTS 182一1等规范的有关规定,补充了按水利水电工程综合利用任务 和功能类别或不同工程类型来确定工程等别的规定。 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的表2.1.1中将各类工程都分为大(1)、大(2)或小(1)、小 2型;原标准中表6.1.1的标题容易被理解为表中的内容都是指 枢纽工程的任务。鉴于目前许多防洪、治涝、供水、灌溉等工程都 是单独立项,并不一定都含有水库和枢纽工程,同时也很少将防

洪、治涝等工程接大(1)、大(2)或小(1),小(2)型分等,因此,本次 修订对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工程不考虑按大(1) 大(2)或小(1)小(2)型进行分等。 水利水电工程按建筑物级别确定防洪标准,该标准是为保 障水工建筑物自身防洪和结构安全要求设定的指标,在原标准 中将建筑物的洪水标准称为“防洪标准”,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 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中称为“洪水标准”,现行 行业标准《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中 称为“洪水设计标准”。本次修订对上述不同的名称进行了研究 讨论,从延续原标准的提法考虑,为统一起见,仍采用“防洪标 准”的提法。 11.1.2本条按不同开发任务和服务功能类别,提出对防洪、治涝 工程及供水、灌溉、发电、通航等工程进行分等的指标体系。 防洪、治涝、灌溉分等指标仍采用原标准第6.1.1条的规定 其中V等工程的分解指标由“《”改为“<”;此外,防洪分等指标中

11.1.2本条按不同开发任务和服务功能类别,提出对防洪、落

印小 防洪、治涝、灌溉分等指标仍采用原标准第6.1.1条的规定 中V等工程的分解指标由“”改为<”,此外,防洪分等指标中 映城市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指标按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的规 执行,具体可参考表9确定。

表9城市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指标

表9中货市指标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两者均必须满足 要求。 供水工程的等别参照原标准第6.1.1条和现行行业标准 《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一2008的第9.2.1条制订,供水工 程中包括本流域和河流、本区域引供水工程及跨流域、跨水系

可靠性,大部分城市都采用多水源供水方式,单个水源工程的供水 规模不一定很大,但如果某个水源出现问题,对城市生产生活的直 接和间接影响范围会较大,为此,城市供水工程的等别要采用多指 标分析确定。农业灌溉受作物生长期需水和自然降雨影响较大, 用水过程不均匀,有时灌溉面积相近的灌区,灌溉流量和水量差异 较大,因此宜按灌溉面积指标来确定工程等别

11.1.4对于水库、拦河水闸及灌溉与排水工程中的引水枢纽、

11.2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术要求和安全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指工程运 行期间使用的建筑物。按其在工程中发挥的作用和失事后对整 个工乱安全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为主要建筑物和次要建筑物。 本条分别容照原标准第6.1.2条和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 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一2000第2.2.1条制订。取消 了原你准中对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的规定,临时工程的级别 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价定 鉴于提防工程是为了保护防护对象的安全而修建的,其防洪 标准实际上是被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其级别是由被保护对象的 防淇标准确定的,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根据级别确定防洪标准的 方法有所不同。堤防的级别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 规范》C350286和现行行业标准《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435的 有美规定执行。

11.2.2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

不同(见表10),设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论证确定。由于项高指标 主要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提高一级只涉及调整结构设计的安全 参数,不改变调整设计洪水标准

表10水库大坝坝高提高级别指标比较

11.2.4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 标准》SL252一2000第2.2.4条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 计安全标准》DL5180一2003第5.0.6条综合制订

工程自身规模相应的等级确定级别,山丘区的水闸大多为水库、 电站枢纽中的水工建筑物,在按水库、水电站枢纽确定工程等别 ,可根据水闸在该枢组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确定水闻建筑物 级别。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闸设计规范》SL265一2001 2.1.5条制订。

1.3.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沿用了原标准第6.2.1条的内容。

11.3.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沿用了原标准第6.2.1条

花,并栏器了天量来水,水库工程一且渍决失事,将形成溃项洪水 破坏力很大,对工程自身和下游的防护对象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应确保水库工程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 根据本标准规定,山区,丘陵区土石坝水库的1级建筑物校核 洪水标准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5000年 遇,有专家研究提出,我国目前采用的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 基本沿用前苏联的经验,但前苏联的洪水是以融雪洪水为主,其洪 水变差系数C较小(约90%的河流C在0.60以下),而我国洪 水以暴雨洪水为主,洪水变差系数C较大,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 得山的设计洪水可能偏大,尤其对山区、丘陵区1级建筑物校核洪 水标准影响较大,建议当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时,如洪水 变美系数C≥0.6,土石坝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取规范 现定的下限值,即取5000年一遇, 也有专家建议将表11.3.1中山丘区土石项5级建筑物的校 核洪水标准由300年一遇~200年一遇调整为300年一遇~100 年一遇,即降低标准的下限。主要理由是: (1)从我国水库跨坝情况来看,在1954一2006年的52年间 因各种原因跨掉的小(2)型水库2692座,其中真正因超标准洪水 漫坝而跨塌的水库仅263座,占小(2)型水库总数(约7万座)的 0.38%,我国现行的按频率分析法计算的设计洪水成果偏大,设 计俯于安全。 (2)我国现有小型水库实际防洪标准达标率较低,达标建设投 资较大。 本次修编,根据多数专家意见并经编制组讨论,从安全的角 度,对山丘区土石坝1级和5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仍维持原 尔准的规定。对于山丘区土石坝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计算方 去.因可能最大洪水(PMF)与频率分析法在计算理论和方法上都 下相同在选择采用频率法的重现期10000年一遇洪水还是采用 MF时,应根据计算成果的合理性来确定.当用水文气象法求得

我国大坝设计洪水标准偏低,建议提高风险度较高的中型水库防 洪标准,将失事后可能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灾害的土石坝2级~3 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或二级,4级~5级建筑物的 校核洪水标准提高一级。 根据多数专家意见并经编制组讨论,仍维持原标准的规定:土 石项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 核洪水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或10000年一遇:2级~4级建筑 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

一般不会因漫顶而造成坝体溃决。但漫顶洪水能量较大,易 坝基和两岸冲刷,导致基础失稳而失事。因此,如果1级建筑 下游有重要居民区或设施时,保证其安全是很必要的。本条 对混凝土坝、浆砌石坝的1级建筑物校核洪水标准采用可能 洪水或10000年一遇洪水的条件及工作程序摄出了要求

11.4.I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 标准》SL252一2000第3.2.1条和第3.3.1条的规定以及《水

对于有泄洪任务的拦河水闸工程,由过闸流量确定工程等级 进而确定的水间防洪标准与该流量相应的河流洪水标准可能不一 致。鉴于该问题比较复杂,本标准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 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对于有泄洪任务的拦河水闻工程,由过闸流量确定工程等级 进而确定的水闻防洪标准与该流量相应的河流洪水标准可能不一 致。鉴于该问题比较复杂,本标准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 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11.5.2潮汐河口段的水闸要考虑外海和内河双向挡水及宣泄内 河洪水的要求,其水位、流量受海洋潮汐和河流洪水的双重影响。 挡潮闸的内河防洪标准可按表11.5.1确定。本条中的防潮标准 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水闸设计规范》SL265一2001第2.2.2条 制订的,将原标准第6.4.3条规定的4、5级建筑物防潮标准 20年~10年,调整为4级20年~10年,5级10年

河洪水的要求,其水位、流量受海洋潮汐和河流洪水的双重影响。 挡潮闸的内河防洪标准可按表11.5.1确定。本条中的防潮标准 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第2.2.2条 制订的,将原标准第6.4.3条规定的4、5级建筑物防潮标准 20年~10年,调整为4级20年~10年,5级10年

VO 11、6.3灌溉与排水工程除蓄水、引水、提水等主要建筑物外,灌 区内还需布置大量的灌溉渠道、排水(洪)沟渠及水闸、渡槽,倒虹 吸、涵洞、隧洞、渠道泵站、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这些建筑物 的重要性一般低于蓄水和渠首引水提水枢纽等主要工程,限于篇 幅,本标准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实际应用中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灌 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有关规定热行

11.6.3灌溉与排水工程除蓄水、引水、提水等主要建箔生

11.7.1我国水资源的分布极不均匀,很多地区存在缺水间题,需

11.7.1我国水资源的分布极不均匀,很多地区存在缺水间题,需 要修建大量的城乡供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工程作为重要的区域水 资源配置基础设施,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

高,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如已建的江苏江水北调工程,天津引滦人 津工程和山东引黄济青工程等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和环境效益,自前正在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工程。供水工程 包括本流域,本区域供水工程和跨流域调水工程,本节对原标准和 现行行业标准《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的有关规定进行了 综合。 供水工程的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包括引水工程、调蓄工程 (包括水源水库和沿线调蓄水库)、输水工程(渠道、隧洞、管道、理 涵等)、提水工程(泵站)等,有些工程还包括净水厂和配水工程 其中调蓄水库可按“11.3水库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1.7.2本条以原标准第6.3.1条和现行行业标准《调水工程设 计导则》SL430一2008第9.2.8条的规定为基础,提出了供水工 程除调蓄水库以外的其他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根 据供水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增加了5级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11.7.3供水工程经常利用现有河道输水,如果现有河道承担行 洪排涝功能,利用河段的防洪标准可采用根据流域或区域规划确 定的河流防洪标准,通过对河道防洪水位、流量和供水的水位、流 量进行综合分析与协调,以此确定防洪标准。新开挖的输水渠 般可作为被防护对象,根据供水工程的重要性和规模并结合周边 防护区的整体防洪要求,经综合分析后子以确定。 11.7.4输水渠道跨越天然河道或天然河道穿越输水渠道的渡 槽、倒虹吸、涵润、箱涵等建筑物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合订本 第三册: DB23/ 718-2017 屋面工程;DB23/ 716-2017 建筑地面工程;DB23/ 712-201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DB23/ 713,统称为河渠交文建筑物。河渠交 叉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输水渠设计流量规模、穿越河道的水 文特性、交叉建筑物的重要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对特别重要的 交叉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进行专门论证并可适当提高。如南水北 调中线:总干渠工程从湖北丹江口水库引水,引水设计流量为 350m²/s,加大流量为420m/s。该工程为1等工程,总干渠渠道及各 类交文建筑物和控制工程等主要建筑物接1级建筑物设计,在确定

高,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如已建的江苏江水北调工程、天津引滦人 津工程和山东引黄济青工程等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和环境效益,自前正在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工程。供水工程 包括本流域,本区域供水工程和跨流域调水工程,本节对原标准和 现行行业标准《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的有关规定进行了 综合。 供水工程的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包括引水工程、调蓄工程 (包括水源水库和沿线调蓄水库)、输水工程(渠道、隧洞、管道、理 涵等)、提水工程(泵站)等,有些工程还包括净水厂和配水工程 其中调蓄水库可按11.3水库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1.7.2本条以原标准第6.3.1条和现行行业标准《调水工程 计导则》SL430一2008第9.2.8条的规定为基础,提出了供水 程除调蓄水库以外的其他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据供水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增加了5级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洪排涝功能,利用河段的防洪标准可采用根据流域或区域规划 定的河流防洪标准,通过对河道防洪水位、流量和供水的水位 量进行综合分析与协调,以此确定防洪标准。新开挖的输水渠 般可作为被防护对象,根据供水工程的重要性和规模并结合周 防护区的整体防洪要求,经综合分析后予以确定

11.7.4输水渠道跨越天然河道或天然河道穿越输水渠道的鸿

槽、倒虹吸、涵洞、箱涵等建筑物·统称为河渠交又建筑物。河渠交 叉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输水渠设计流量规模、穿越河道的水 文特性、交叉建筑物的重要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对特别重要的 交叉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进行专门论证并可适当提高。如南水北 调中线:总干渠工程从湖北丹江口水库引水:引水设计流量为 350m²/s,加大流量为420m/s。该工程为I等工程.总干渠渠道及各 类交叉建筑物和控制工程等主要建筑物按1级建筑物设计,在确定 各渠段设计洪水标准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将总干渠穿黄河工程

的防洪标准确定为300年一遇洪水设计,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穿 越其他较大河流(控制面积≥20km²)的交叉建筑物按100年一遇洪 水设计GB3836.20-2010 爆炸性环境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300年一遇洪水校核,较小河流(控制面积<20km)的交叉 建筑物按50年一遇洪水设计,200年一遇洪水校核。

11.8,1堤防工程是为了保护防护对象的安全而修建的,其自身 并无特殊的防洪要求。在我国的现有防洪体系中,同一个保护对 象往往采用堤库结合等多种措施来防护,堤防工程的实际挡洪标 准与流域规划的防洪工程体系有关,故本条规定根据保护对象或 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以及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本条中的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和流域 蓄、滞洪区专项规划

家工任术用定库缩百等多种指施来防护,堤防工程的实际挡洪标 准与流域规划的防洪工程体系有关,故本条规定根据保护对象或 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以及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本条中的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和流域 蓄、滞洪区专项规划。 11.8.2本条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一2013第3.1.1条的规定。 11.8.3在原标准第6.4.2条的基础上,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堤防 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现行行业标准《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I 435的有关规定制订。我国堤防工程大部分是土堤或土石混合 堤,加高、加固相对比较容易,而水闸、涵洞、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 构筑物一般为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或浆砌石结构,加高、改建比较 困难;堤防工程自身的防洪安全直接关系到防护区人民生命财产 和生态环境的安全,其与建筑物的接合部在洪水通过时易出现险 情,引起溃决。因此本条对这些建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提出了较 高的要求,并列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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