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6343-2009泡沫塑料及橡胶表观密度的测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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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6343-2009泡沫塑料及橡胶表观密度的测定标准.pdf

GB/T6343—2009/IS0845:2006 代替 GB/T 63431995

((ISO845:2006,ID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6343—2009/ISO845:2006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泡沫塑料及橡胶的表观总密度和表观芯密度的试验方法。 模制或自由发泡或挤出时形成表皮的材料表观总密度、表观芯密度可用本标准测试。 术语“表观总密度”不适用于在模制时未形成表皮的材料。 对于不规则形状的产品应采用如浮力法等方法进行测定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表观总密度apparentoveralldensity 单位体积泡沫材料的质量,包括模制时形成的全部表皮。 3.2 表观芯密度apparentcoredensity 去除模制时形成的全部表皮后,单位体积泡沫材料的质量

试样的形状应便于体积计算。切割时,应不改变其原始泡孔结构。 试样总体积至少为100cm²,在仪器允许及保持原始形状不变的条件下,尺寸尽可能大。 对于硬质材料,用从大样品上切下的试样进行表观总密度的测定时,试样和大样品的表皮面积与体 积之比应同

至少测试5个试样。 在测定样品的密度时会用到试样的总体积和总质量。试样应制成体积可精确测

1测试用样品材料生产后,应至少放置72h,才能进行制样。 如果经验数据表明,材料制成后放置48h或16h测出的密度与放置72h测出的密度相差/ ,放置时间可减少至48h或16h。 2样品应在下列规定的标准环境或干燥环境(干燥器中)下至少放置16h,这段状态调节时 在材料制成后放置的72h中的一部分

标准环境条件应符合GB/T2918—199 a)23℃±2℃,(50±10)%; b)23℃±5℃,(50)%; c)27℃±5℃,(65=)%。 于燥环境:23℃±2℃或27℃±2℃。

按GB/T6342一1996的规定测量试样的尺寸,单位为毫米(mm)。每个尺寸至少测量三个位 板状的硬质材料,在中部每个尺寸测量五个位置。分别计算每个尺寸平均值CECS352-2015 聚氨酯硬泡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并计算试样体积。 称量试样,精确到0.5%,单位为克(g)。

7.1由式(1)计算表观密度,取其平均值,并精确至0.1kg/m

7.1由式(1)计算表观密度,取其平均值,并精确至0.1kg/m

式中: S 标准偏差估计值; r 单个测试值; 组试样的算术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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