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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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管道试压合格后,应进行冲洗

1.3.3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 正期进行。

11.3.4供热管道作水压试验时,试验管道上的阀门应开启,试验管道与非试验管道 应隔断。

检验方法:开启和关闭阀门检查,

排矸场矸石处置及生态恢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2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12.1.1中水系统中的原水管道管材及配件要求按本规范第5章执行。 2.1.2中水系统给水管道及排水管道检验标准按本规范第4、5两章规定执行。 2.1.3游泳池排水系统安装、检验标准等按本规范第5章相关规定执行。 12.1.4游泳池水加热系统安装、检验标准等均按本规范第6章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

中水高位水箱应与生活高位水箱分设在不同的房间内,如条件不充许只能设 房间时,与生活高位水箱的净距离应大于2m

同一房间时,与生活高位水箱的净距离应大于2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2.2.2中水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水嘴。便器冲洗宜采用密闭型设备和

中水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水嘴。便器冲洗宜采用密闭型设备和器具。绿化 汽车冲洗宜采用壁式或地下式的给水栓

1中水管道外壁应涂浅绿色标志; 2中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均应有“中水”标志。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中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体和楼板内。如必须暗装于墙槽内时,必须在管道上 且不会脱落的标志,

有明显且不会脱落的标志,

12.2.5中水给水管道管材及配件应采用耐腐蚀的给水管管材及附

12.2.6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理设时,其水平净距离不得小于 0.5m;交叉理设时,中水管道应位于生活饮用水管道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净 距离不应小于0.15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香,

12.3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12.3.1游泳池的给水口、回水口、泄水口应采用耐腐蚀的铜、不锈钢、塑料等材料 制造。溢流槽、格栅应为耐腐蚀材料制造,并为组装型。安装时其外表面应与池壁 或池底面相平。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2游泳池的毛发聚集器应采用铜或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制造,过派

12.3.4游泳池循环水系统加药(混凝剂)的药品溶解池、溶液池及定量投加设备应采 用耐腐蚀材料制作。输送溶液的管道应采用塑料管、胶管或铜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2.3.4游泳池循环水系统加药(混凝剂)的药品溶解池、溶液池及定量投

12.3.5游泳池的浸脚、浸腰消毒池的给水管、投药管、溢流管、循环管和泄空管应 采用耐腐蚀材料制成。

12.3.5游泳池的浸脚、浸腰消毒池的给水管、投药管、溢流管、循环管

3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

13.1.1本章适用于建筑供热和生活热水供应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1.25MPa、热水 温度不超过130℃的整装蒸汽和热水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13.1.2适用于本章的整装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除应按本规 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13.1.3管道、设备和容器的保温,应在防腐和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13.1.4保温的设备和容器,应采用粘接保温钉固定保温层,其间距一般为200mm 当需采用焊接勾钉固定保温层时,其间距一般为250mm。 13.2锅炉安装

锅炉设备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基础的坐标、标高、几何尺 栓孔位置应符合表13.2.1的规定

表 13.2.1 锅炉及辅助设备基础的充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3.2.2非承压锅炉,应严格按设计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施工。锅筒顶部必须敬口或 装设大气连通管,连通管上不得安装阀门。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或产品说明书检查。 13.2.3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的天然气释放管或大气排放管不得直接通向大气,应 通向贮存或处理装置。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 13.2.4两台或两台以上燃油锅炉共用一个烟图时,每一台锅炉的烟道上均应配备风 阀或挡板装置,并应具有操作调节和闭锁功能,

13.2.5锅炉的锅筒和水冷壁的下集箱及后棚管的后集箱的最低处排污阀及排污管 道不得采用螺纹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2.6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

3.2.6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 表 13.2.6 的规定。

表 13.2.6的规定

表 13. 2. 6

①工作压力P对蒸汽锅炉指锅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指锅炉额 ②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 ②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压力为0.2MPa.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检验方法: 1.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 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13.2.8锅炉本体管道及管

1 焊缝表面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0条的规定。 管道焊口尺寸的充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3.8的规定。 3无损探伤的检测结果应符合锅炉本体设计的相关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和检验无损探伤检测报告

3.2.9锅炉安装的坐标、标高、中心线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9的 表13.2.9 锅炉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3.2.10组装链条炉排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10的规定。

13.2.10组装链条炉排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10的规

表13.2.10组装链条炉排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炉排中心位置2经纬仪、拉线和尺量2墙板的标高±5水准仪、拉线和尺量3墙板的垂直度,全高3吊线和尺量4墙板间两对角线的长度之差5钢丝线和尺量5墙板框的纵向位置5经纬仪、拉线和尺量长度1/1000,6墙板顶面的纵向水平度拉线、水平尺和尺量且+5+3 跨距≤2m07墙板间的距离钢丝线和尺量+5跨距>2m0两墙板的顶面在同一水平面上相对85水准仪、吊线和尺量高差9前轴、后轴的水平度长度1/1000拉线、水平尺和尺量10前轴和后轴和轴心线相对标高差5水准仪、吊线和尺量11各轨道在同一水平面上的相对高差5水准仪、吊线和尺量12相邻两轨道间的距离±2钢丝线和尺量13.2.11往复炉排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11的规定表13.2.11往复炉排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两侧板的相对标高3水准仪、吊线和尺量+3跨距≤2m02两侧板间距离钢丝线和尺量+4跨距>2m03两侧板的垂直度,全高3吊线和尺量4两侧板间对角线的长度之差5钢丝线和尺量5炉排片的纵向间隙1钢板尺量6炉排两侧的间隙213.2.12铸铁省煤器破损的肋片数不应大于总肋片数的5%,有破损肋片的根数不应大于总根数的10%。铸铁省煤器支承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2.12的规定第56页,共56页

检验方法:用水平尺或水准仪检查。 13.2.14锅炉由炉底送风的风室及锅炉底座与基础之间必须封、堵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2.15省煤器的出口处(或入口处)应按设计或锅炉图纸要求安装阀门和管道。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 13.2.16电动调节阀门的调节机构与电动执行机构的转臂应在同一平面内动作,传 动部分应灵活、无空行程及卡阻现象,其行程及伺服时间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操作时观察检查。

13.3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

13.3.1辅助设备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基础的坐标、标

寸和螺栓孔位置必须符合本规范表13.2.1的规定。

3.2风机试运转,轴承温升应符合下

1滑动轴承温度最高不得超过60℃。 2滚动轴承温度最高不得超过80℃。 检验方法:用温度计检查。 轴承径向单振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机转速小于1000r/min时,不应超过0.10mm; 2风机转速为1000~1450r/min时,不应超过0.08mm。 检验方法:用测振仪表检查。 13.3.3分汽缸(分水器、集水器)安装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 倍,但不得小于0.6MPa

倍,但不得小于0.6MPa

13.3.4敲口箱、罐安装前应做满水试验;密闭箱、罐应以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 试验,但不得小于0.4MPa。 检验方法:满水试验满水后静置24h不渗不漏;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 无压降,不渗不漏。

13.3.5地下直埋油罐在埋地前应做气密性试

3.3.8管道连接的法兰、焊缝和连接管件以及管道上的仪表、阀门的安装位 检修,并不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

3.3.10锅炉辅助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3.10的规定 表13.3.10 锅炉辅助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3.3.11连接锅炉及辅助设备的工艺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3

连接锅炉及辅助设备的工艺管道安装的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3.3.11的规定

工艺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13.3.12单斗式提升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轨的间距偏差不大于2mm 2垂直式导轨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o;倾斜式导轨的倾斜度偏差不大于2%o 3料斗的吊点与料斗垂心在同一垂线上,重合度偏差不大于10mm。 4行程开关位置应准确,料斗运行平稳,翻转灵活。 检验方法:吊线坠、拉线及尺量检查。 13.3.13安装锅炉送、引风机,转动应灵活无卡碰等现象;送、引风机的传动部位 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和启动检查。 13.3.14水泵安装的外观质量检查:泵壳不应有裂纹、砂眼及凹凸不平等缺陷;多级 泵的平衡管路应无损伤或折陷现象;蒸汽往复泵的主要部件、活塞及活动轴必须灵 活。 检验方法:观察和启动检查。 13.3.15手摇泵应垂直安装。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泵中 心距地面为800mm 检验方法:吊线和尺量检查。 13.3.16水泵试运转,叶轮与泵壳不应相碰,进、出口部位的阀门应灵活。轴承温 升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方法:通电、操作和测温检查。 13.3.17注水器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中心距地面为1.0~1.2m。 检验方注·只昌检查

13.3.18除尘器安装应平稳牢固,位置和进、出口方向应正确。烟管与引风机连接 时应采用软接头,不得将烟管重量压在风机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3.20软化水设备罐体的视镜应布置在便于观察的方向。树脂装填的高度应按设 备说明书要求进行。 检验方法:对照说明书,观察检查。 13.3.21 管道及设备保温层的厚度和平整度的充计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4.8的规 定。 13.3.22 在涂刷油漆前,必须清除管道及设备表面的灰尘、污垢、锈斑、焊渣等物

13.3.22在涂刷油漆前,必须清除管道及设备表面的灰尘、污垢、锈斑、焊渣等物

13.3.22在涂刷油漆前,必须清除管道及设备表面的灰尘、污垢、锈斑、焊渣等物, 涂漆的厚度应均匀,不得有脱皮、起泡、流尚和漏涂等缺陷。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

13.4.1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 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 应按较低值定压。

检验方法:检查定压合格证书。 13.4.2压力表的刻度极限值,应大于或等于工作压力的1.5倍,表盘直径不得小于 100mma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和尺量检查

13.4.3安装水位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 显标志,玻璃板(管)的最低可见达

缘应比最低安全水位低25mm;最高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高25mm。 2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 3电接点式水位表的零点应与锅筒正常水位重合。 4采用双色水位表时,每台锅炉只能装设一个,另一个装设普通水位表。 5水位表应有放水旋塞(或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和尺量检查。 13.4.4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 安装齐全和有效。 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13.4.5蒸汽锅炉安全阀应安装通向室外的排汽管。热水锅炉安全阀泄水管应接到 全地点。在排汽管和泄水管上不得装设阀门。 检验方法观察检香。

全地点。在排汽管和泄水管上不得装设阀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3.4.6安装压力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表必须安装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防止受高温、冰冻和振动的影 响,同时要有足够的照明。 2压力表必须设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采用钢管煨制时,内径不应小于10mm 采用铜管爆制时,内径不应小于6mm。 3压力表与存水弯管之间应安装三通旋塞。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3.4.7测压仪表取源部件在水平工艺管道上安装时,取压口的方位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测量液体压力的,在工艺管道的下半部与管道的水平中心线成0°~45°夹 角范围内。 2测量蒸汽压力的,在工艺管道的上半部或下半部与管道水平中心线成0°~ 45°夹角范围内。 3测量气体压力的,在工艺管道的上半部。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香

1测量液体压力的,在工艺管道的下半部与管道的水平中心线成( 角范围内。 2测量蒸汽压力的,在工艺管道的上半部或下半部与管道水平中心 45°夹角范围内。 3测量气体压力的,在工艺管道的上半部。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3.4.8安装温度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在管道和设备上的套管温度计,底部应插入流动介质内,不得装 管段上或死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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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力式温度计的毛细管应固定好并有保护措施,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 于50mm,温包必须全部浸入介质内; 3热电偶温度计的保护套管应保证规定的插入深度。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3.4.9温度计与压力表在同一管道上安装时,按介质流动方向温度计应在压力表下 游处安装,如温度计需在压力表的上游安装时,其间距不应小于30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3.5.1锅炉火焰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3.5烘炉、煮炉和试运行

1火焰应在炉膛中央燃烧,不应直接烧烤炉墙及炉拱, 2烘炉时间一般不少于4d,升温应缓慢,后期烟温不应高于160℃,且持续时 间不应少于24h。 3链条炉排在烘炉过程中应定期转动。 4烘炉的中、后期应根据锅炉水水质情况排污。 检验方法:计时测温、操作观察检查。 13.5.2烘炉结束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炉墙经烘烤后没有变形、裂纹及塌落现象。 2炉墙砌筑砂浆含水率达到7%以下。 检验方法:测试及观察检查。 13.5.3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 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13.5.4煮炉时间一般应为2~3d,如蒸汽压力较低,可适当延长煮炉时间。非砌筑 或浇注保温材料保温的锅炉,安装后可直接进行煮炉。煮炉结束后,锅筒和集箱内 壁应无油垢,擦去附着物后金属表面应无锈斑。 检验方法:打开锅简和集箱检查孔检查

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min压力不降。 13.6.2高温水系统中,循环水泵和换热器的相对安装位置应按设计文件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检查。 13.6.3壳管式热交换器的安装,如设计无要求时,其封头与墙壁或屋顶的距离不得 小于换热管的长度。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3.6.4换热站内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3.3.10的规定。 13.6.5换热站内的循环泵、调节阀、减压器、疏水器、除污器、流量计等安装应符 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13.6.4换热站内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3.3.10的规定。

13.6.6换热站内管道安装的充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3.3.11的规定。

13.6.6换热站内管道安装的充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3.3.11的规定。 13.6.7管道及设备保温层的厚度和平整度的充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4.8的规 定。

1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4.0.1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 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并应按检验批、分项、分部(或子分部)、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的 呈序进行验收,同时做好记录。 1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 检验批质量验收见附录B。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见附录C。 2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必须在分项工程验收通过的基础上,对涉及安全 卫生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进行抽样检验和检测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见附录D。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见附录E。 4.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检验和检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及阀门水压试验。 2排水管道灌水、通球及通水试验。 3雨水管道灌水及通水试验。 4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及冲洗、消毒检测。 5 卫生器具通水试验,具有溢流功能的器具满水试验。 6地漏及地面清扫口排水试验。 7 消火栓系统测试。 8采暖系统冲洗及测试。 9 安全阀及报警联动系统动作测试。 10锅炉48h负荷试运行。 4.0.3 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记录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开工报告。 2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单。 5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试验记录。 6设备试运转记录。

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检验和检测记录。 8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竣工图。

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检验和检测记录。 8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竣工图。

录A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可按附表A划分 附表A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附录 B 检验批质量验收

检验批质量验收表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 项自专业技未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未)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开按附表B 填写验收结论。

JT/T 1180.12-2018标准下载附录 C 分项工程质量验L

项工程质量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 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附表C填写

录D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 人、专业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按附录D填表。

附录E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附表E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作出评价。附表E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工程名称层数/建筑面积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专业技术项目专业技术项目经理/证号负责人/证号负责人/证号序号目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共子分部,经查子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子分部共二项,经审查符合要求二项2质量管理资料核查经核定符合规范要求项安全、卫生和主要使共抽查二项,符合要求一项;3用功能核查抽查结果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项共抽查二项,符合要求二项;4观感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项5综合验收结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公章)(公章)(公章)(公章)验收单单位(项目)单位(项目)总监理单位(项目)位负责人:负责人:工程师: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第70页,共70页

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B.0.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采用“应按·…..执行”或“应 符合要求或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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