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监督检查指导手册(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分册)(2022年版)(水利部监督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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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监督检查指导手册(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分册)(2022年版)(水利部监督司).pdf

水利行业监督检查指导手册

附件3: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附件3: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为指导开展小型水库监督检查工作,细化和规范监督检查各 环节的规定动作和工作标准MT/T 164-2019标准下载,编写本指导手册。本手册适用于全 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 和日常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辖 的小型水库,具体工程信息以注册登记信息为准。 二、职责分工 监督部门负责拟定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安排工作任务,指导、 督促各单位按时效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按要求修订现场检查工作 手册;协调现场工作开展,适时派员参加现场检查工作:汇总分 析工作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具体实施责任追究 并印发相关文件;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分送运管、防御等业务主 管部门;按要求组织专题讨论和总结会,组织编写工作总结报告 等。 运行管理与防御部门负责指导具体工作开展;对发现的业务 范围内的问题组织整改和汇总分析,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 伏态、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三、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小 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 导意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关于落 买水库安全度汛应急抢护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文件等。

第二章检查流程及各环节要

运行监督检查办法》实施责任追究。查处的涉水违法行为线索移 交相关执法单位(部门)按照《水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三章检查内容和问题研判

(4)坚持防汛值班值守 是否认真执行水库管理制度,做好防汛值班值守; 是否按照要求做好雨水情观测,按时报送雨水情信息; 发现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限制运用水位或溢洪道过水时, 是否及时报告防汛技术责任人: 遭遇洪水、地震及发现工程出现异常等情况是否及时报告, 紧急情况下是否按照规定发出警报。 (5)接受岗位技术培训 是否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接受防汛技术责任人的岗位业务 指导;是否参加水库防汛安全集中培训、视频培训或现场培训。 (二)“三个重点环节”建设落实情况 1.雨水情测报能力。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库区是否设置水尺和水位标识、是否满足观测和记录水 位的需要; (2)水库是否具备雨水情测报设施,如雨量筒、雨量计,自 动雨情监测设施等; (3)库水位、降雨量观测信息是否正常开展, (4)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等 有关单位报送。 2.调度运用方案。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编制了调度运用方案; (2)调度运用方案有无操作性,是否明确防洪调度、兴利调 度、应急调度方式:

(3)调度运用方案是否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当调度运用条件或依据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修订,并履行 审批程序。 3.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编制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 (2)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有无操作性,是否针对发生 超标准洪水和可能发生溃坝等情况,根据洪水淹没范围内集镇、 村庄、人口分布和地形、交通条件,明确人员转移路线和安置位 置,绘制人员转移路线图等: (3)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 防汛行政责任人是否组织升展应急演练: (4)应急预案审批是否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当水库工程 清况、应急组织体系、下游影响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修订, 覆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三)日常巡查与大坝监测养护 1.巡视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巡查通道是否满足巡查需要; (2)巡视检查工作是否开展; (3)巡视检查有无记录,检查内容、路径、频次是否符合要 求和应用; (4)巡视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和处理。 2.工程维修养护。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养护修理工作是否及时开展; (2)工程是否规整、坝面是否整洁; (3)白蚁、鼠害等侵害是否得到及时治理。 (四)综合管理 1.运行经费。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经费是否有稳定来源; (2)运行管理是否足额落实到位。 2.注册登记。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已经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数据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是否存在错误和 虚假信息; (3)水库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及时履行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3.考核管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将水库运行管护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 (2)考核是否有奖惩措施 4.调度运行。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记录和妥善保存调度指令,并按调度指令执行: (2)非汛期是否超标准蓄水运行: (3)汛期是否有超汛限水位蓄水: (4)溢洪道是否存在行洪障碍等情况: (5)发现存在影响运行安全的隐惠,是否及时采取限制运用 措施; (6)是否及时将雨水情资料整理上报(设站监测水库)

(3)近坝水面线是否规整,水面有无漩涡(漂浮物聚集)、 冒泡等,有条件时检查上游铺盖有无裂缝、塌坑。 4.下游坝坡。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坝坡是否规整,有无滑动、隆起、塌坑、裂缝、雨淋沟 以及散浸(积雪不均匀融化、亲水植物集中生长)、集中渗水、流 土、管涌等现象; (2)护坡是否完整,有无缺失、破损、塌陷、松动、冻胀、 滑塌等现象; (3)排水系统是否完整、通畅, 5.下游坝脚与坝后。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排水棱体、滤水坝趾、减压井(沟)等导渗降压设施有 无异常或破坏; (2)坝后管理范围内有无影响工程安全的建筑、鱼塘等侵占 现象。 6.生物侵害。坝体有无白蚁、鼠害、兽穴、植物等生物侵害 现象。 7.近坝岸坡。边坡有无滑坡、危岩、大体积掉块、裂缝、异 常渗水等现象。 8.其他坝型检查重点。 (1)混凝土坝:混凝土结构的裂缝、剥蚀、渗漏、溶蚀、冻 融破坏等,相邻坝段间的不均匀变形、伸缩缝开合、止水结构完 整性; (2)砌石坝:砌石结构是否规整、砂浆是否饱满、裂缝、渗

水,相邻坝段间的不均匀变形、伸缩缝开合、止水结构完整性; (3)其他:根据有关专业和工程经验检查。 (二)泄洪建筑物 1.检查重点。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整体形貌:是否完建,结构有无重大缺损,有无威胁泄 洪的边坡稳定问题; (2)结构变形:有无结构升裂、错断、倾斜等现象; (3)过水面:有无护砌,护砌结构是否完整,冲刷是否严重; (4)出口段:消能工是否完整,有无淘刷坝脚现象。 2.进口段(引渠)。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有无人为加筑子堰、设障阻塞、拦鱼网或其他影响防洪 安全的问题; (2)进口水流是否平顺,水流条件是否正常,有无必要的护 砌; (3)边坡有无冲刷、升裂、崩塌及变形。 3.控制段(闸室段)。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堰顶或闸室、闸墩、胸墙、边墙、溢流面、底板有无裂 缝、渗水、剥蚀、冲刷、变形等现象; (2)伸缩缝、排水孔是否完好。 4.消能工程。主要检查有无缺失、损毁、破坏、冲刷、土石 堆积等现象。 5.工作桥(交通桥)。主要检查有无异常变形、裂缝、断裂、 剥蚀等现象

(3)出口有无杂物带出、浑浊水流。 (四)金属结构与电气设备 1.启闭设施。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启闭设施能否正常使用; (2)螺杆是否变形、钢丝有无断丝、吊点是否牢靠; (3)启闭设施有无松动、漏油,锈蚀是否严重,闸门开度、 限位是否有效; (4)备用启团方式是否可靠。 2.闸门。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闸门材质、构造是否与设计相符并满足运用要求; (2)闸门有无破损、腐蚀是否严重、门体是否存在较大变形; (3)行走支承导向装置是否损坏锈死、门槽门槛有无异物、 止水是否完好。 3.电气设备。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有无必要的电力供应,电气设备能否正常工作; (2)溢洪道设闸的水库有无必要的备用电源。 (五)其他 根据实际情况检查工程实体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其他缺陷 三、问题及隐患研判 (一)基本要求 1.对发现问题的研判,以工程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座谈问 询等为基础,结合管理人员、主管部门等对工程安全掌握情况 对工程安全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2.对安全隐患的判别,以大坝安全为王线,以影响大坝安全 的工程隐惠和管理问题为重点,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不同程度, 合理判别工程隐惠。 3.对单座水库得分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类别、数量,综合量 化打分。 (二)工程隐患判别 1.工程隐惠按照防洪安全、渗流安全、结构安全、金属结构 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隐患缺陷进行综合研判,同时参考运行管理旧 题中可能对工程实体造成严重隐惠的问题。 2.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大坝安全鉴定或认定为三类坝,尚未采取除险加固整改 措施; (2)蓄水痕迹过高、库内淤积严重、挡水高程不足,泄水建 筑物未完建、水毁严重、设障阻水,非引水注入式水库无泄洪设 施; (3)坝体坝基、穿坝结构、绕坝部位出现大面积散浸、集中 渗漏、出水浑浊、管涌流土等渗流异常; (4)坝体结构过于单薄、滑坡、开裂、变形严重; (5)泄输水建筑物水毁、破坏严重,近坝岸坡滑坡威胁泄洪 安全,泄洪时冲刷坝脚; (6)(溢洪道)闻门及启闭设施难以正常运行,严重影响泄 洪安全; (7)其他影响大坝安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后评价 对照《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 行》等相关要求,对检查组工作行为、成果质量、提交报告时间 等情况进行评价。 二、归档 检查工作结束后,按照任务分工,水利部相关部门及流域管 理机构对监督检查的过程性、结论性、追责资料进行归档, 附件1:小型水库监督检查规范表述与典型案例 附2·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注

附件1:小型水库监督检查规范表述与典型案例 附件2: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附件3: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章检查内容、方式方法与程序

(一)察看小型水库工程现场; (二)查阅小型水库注册登记、调度运用、维修养护、 巡查巡检、安全鉴定、经费使用、问题上报及处理等资料; (三)询问管理单位有关人员和防汛“三个责任人”或 组织座谈,必要时要求管理单位作出说明; (四)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和质证等。 第八条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 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 计划; (二)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三)组建检查组,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佐证和认定; (五)及时向管理单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检查发现的问题; (六)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建 议; (七)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 (八)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九)检查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 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九条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检查组应留存必要的佐

证材料,如复印相关证明档案、文件,拍摄记录问题的照片 和视频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条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依 据问题清单条款予以具体描述和准确认定。 第十一条水利部组织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核实认定 后,按要求形成问题台账,全部上传至水利监督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 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对需长期 整改的问题,持续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 规定期限内应及时汇总整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在水利监 督信息平台填报整改情况和上传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检查 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对整改状态、佐证材料 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水利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对 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现场复查复核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检查发现问题的类别、数量,综合量化打 分后按责任追究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二) 约谈; (三)情况通报;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 从重责任追究: (一)对危及小型水库运行安全的严重隐惠未及时发现 或发现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当; (二)存在造假、隐瞒安全运行问题等恶劣行为; (三)未按要求时限完成安全运行问题整改或整改不到 位(因雨水情等原因暂时无法实施整改措施且已制定了整改 计划的除外); (四)上报问题整改情况与实际不符或未按既定整改措 施推动整改工作; (五)同一直接责任单位一年内被“约谈”或“情况通 报”两次以上;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责任单位主动自查自纠运行问题,并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可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运行问题分类、检查、认定、 责任追究和整改等工作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在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小型水库发生垮坝等重大事故时,由水利 部组织调查组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法 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小型水库 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23号 同时废止。

附件:1.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问题清单 2.责任追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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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问题清单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问题清单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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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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