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1661-202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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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1661-202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pdf

ICS93.010 CCS P 01

DB44/T1661—2021 代替DB44/T1661—2015

某铁路施工组织设计nicalregulationsforconstructionprojectswithinthescopeofmanagementfor rivercourses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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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资料性)冲刷计算 A.1一般冲刷计算. A.2局部冲刷计算.. 14 A.3 一般冲刷后墩前行进流速计算. ..15 附录B(资料性) 最大垂水高度计算.. 17 B. 1 公式1.. B.2公式2. 参考文献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代替DB44/T1661—201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与DB44/T1661—2015相比, 技术变化如下: a)删除了“水利工程”相关内容,修改为“水工程”相关内容(见3.1); 6 增加了“河道”的定义(见3.2); 删除了“主要河道”的定义,在1范围中注明(见2015版3.2); 删除了“主要河口”的定义(见2015版3.3); 修改了“河道管理范围”的定义(见3.5); 删除了“主要河口管理范围”的定义(见2015版3.6); 调整了“险工险段”的定义(见3.7,2015版3.8); 删除了“水文监测环境”的定义(见2015版3.9); 调整了“跨河建设项目”的定义(见3.8,2015版3.10); 调整了“穿河建设项目”的定义(见3.9,2015版3.11); K 调整了“穿堤建设项目”的定义(见3.10,2015版3.12); 调整了“临河建设项目”的定义(见3.11,2015版3.13); m 调整了“ 的定义(见3.12,2015版3.14); 调整了“定向钻穿越”的定义(见3.13,2015版3.15); 0 删除了“盾构穿越”的定义(见2015版3.16); 删除了“水功能保护区”的定义(见2015版3.18); q 调整了“防治与补救措施”的定义(见3.15,2015版3.19); 删除了“河道管理范围占用面积”的定义(见2015版3.22); 修改了“河宽”的定义(见3.18,2015版3.23); 修改了“阻水比”的定义(见3.19,2015版3.24); 1 修改了“雍水高度”的定义(见3.20,2015版3.25); 删除了“等效替代工程”的定义(见2015版3.26); W 增加了“岸线”的定义(见3.21); x 增加了“堤防建基面”的定义(见3.22); 增加了“主槽”的定义(见3.23); 增加了“边滩”的定义(见3.24); aa)修改了建设项目的总则,增加了建设项目还应符合交通、环保等部门对河道内建设项目的有 关规定的要求(见4.3); ab)修改了建设项目“选线、选址”的一般要求,增加了与岸线功能区划符合性的相关要求(见 5.1); ac)增加了建设项目设计宜采用的坐标系统及设计方案应包含的相关主要内容(见5.2); ad)修改了“施工”的有关要求(见5.3); ae)增加了平交桥的梁底净空的约束条件(见6.4.2); af)增加了跨河桥墩距离堤防迎、背水坡距离的约束条件(见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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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表

本文件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河道(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的干流和珠江三角洲、 韩江三角洲主干河道以及珠江、韩江和鉴江河口)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 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船、道路、交通(涵)闸、渡口、隧道、管道、缆线、涵管、取水、 排水(污)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临河公园、景观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生态工程、航道整治、河道 治理、路堤结合工程等。其他河道的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201防洪标准 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JTGC30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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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与补救措施preventionandremedialmeasures 为消除和减少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河道行洪纳潮畅通、水工程安全、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等的不 利影响,建设单位采取的各种措施,

设计洪水designflood

符合建设项目所在河段规划防洪(潮)标准要求,以洪峰流量、洪水总量和洪水过程线等 的洪水。

4.1建设项目应满足如下要求

符合防洪规划、岸线规划等水利行业相关规划; 设计防洪(潮)标准符合GB50201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不妨碍建设项目近区和周边范围的防汛抢险: 对河道行洪纳潮、河势稳定、水质及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的影响在合理范 围内; 不影响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确有影响的,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与第三人签订有关 协调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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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建设项目(防洪、河势控制、水资源综合利用及改善生态相关的除外)不应布置在岸线 5.1.2建设项目(国家与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及生态建设项目除外)不应布置在岸线保留区。 5.1.3建设项目(饮用水取水口等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工程除外)不应布置在饮用水水源 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应布置在二级保护区内。

建设项目(航道整治、河道治理除外)不宜布置在河道汇流或分汉处,确需布置的,应进行 证。

5.2.1建设项目设计应采用可靠的水文气象、河道地形地质、现有工程状况以及水利规划等基础资料。 5.2.2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在综合比选的基础上,遵循对河道防洪影响较小的原则,优选方案。 5.2.3建设项目需向河道排水的,设计方案应满足所在河段水质管理目标的要求,并避免冲刷堤防和 护岸,不影响堤防安全。 5.2.4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明确与河道堤防的连接方式、与其它水工程的交叉或连接方式、占用河道 管理范围内水域、土地及建筑设施情况等。 5.2.5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5.2.6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宜统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

.3.1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布置、施工交通组织、主要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临时建 物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河道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等。 5.3.2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防洪安全措施及设施等相关内容。 5.3.3建设项目应合理安排工期,涉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宜安排在非汛期施工,如需跨汛期施工的, 应编制度汛方案。 5.3.4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宜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安全监测设计方案,设置必要的监测设施加强 对河道、堤防、周边工程和建设项目的安全监测,编制防洪应急预案。 5.3.5建设项目施工不应损毁堤防和其他水工程及其设施;涉及改变堤身(护岸)结构形式或者破堤 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围堰工程完工 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破堤施工,施工期修筑围堰工程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现有堤防防洪标准。应按照 GB50286有关要求进行复堤,复堤(岸)段应按相应规划标准进行达标加固建设,并与上、下游堤(岸) 段平顺衔接。 5.3.6施工期不应在堤防和护堤地堆放施工物料、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 5.3.7施工期不应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和排放生产、生活废弃物,不应直接和间接向河道排放未经 处理达标的生产和生活废污水。

5.4.1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行对防洪安全造成明显影响的,应调整或优化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建设规 模、结构型式与尺寸、施工组织设计等,并制定必要的防治与补救措施,保证防洪安全。 5.4.2建设项目可能导致水工程及其设施遭到损坏、正常运行受到影响或需迁移的,应编制恢复原有 水工程及其设施功能的修复或迁移设计方案。 5.4.3建设项目影响水文监测或导致水文测站需迁移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有 关规定执行。 5.4.4建设项目对堤防、护岸工程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补救措施,并进行堤岸防护专题设计。 具体防护措施和范围应根据洪水影响评价(防洪评价)成果、河道及堤防的重要程度、河道地形地质条 件和水流特性等综合确定。 5.4.5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需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则应先于

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行对防洪安全造成明显影响的,应调整或优化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建设规 型式与尺寸、施工组织设计等,并制定必要的防治与补救措施,保证防洪安全。 建设项目可能导致水工程及其设施遭到损坏、正常运行受到影响或需迁移的,应编制恢复原有 其设施功能的修复或迁移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影响水文监测或导致水文测站需迁移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有

天规定执们 5.4.4建设项目对堤防、护岸工程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补救措施,并进行堤岸防护专题设计。 具体防护措施和范围应根据洪水影响评价(防洪评价)成果、河道及堤防的重要程度、河道地形地质条 件和水流特性等综合确定。 5.4.5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需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则应先于 主体工程建成。

5.5.1涉及水工程设计和施

5.1涉及水工程设计和施 的单位承担。 理范围内堤防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跨河建设项目主要为跨河公路桥梁、铁路桥梁,以及跨河的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等管桥,其他 如渡槽及输电、通信等工程可参照执行

页水流方向轴线宜与洪水流向基本一致,两者交

6.4跨越方式与梁底高程

4.1桥梁跨越堤防宜采取立交方式,桥梁跨堤部分梁底与相应规划堤防堤顶间的净空应按所在 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无管理办法的,净空应满足如下要求: a)跨越1、2级堤防的,净空不小于5.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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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跨越3、4级堤防的,净空不小于5m; c)跨越5级堤防的,净空不小于4.5m。 6.4.2桥梁跨越堤防确需采取平交方式的,平交桥桥台应与堤防一体合建,建设单位应对受影响的堤 段按规划标准完成达标加固建设,并确保平交道路上下游防汛抢险道路的畅通,且梁底最低标高应不低 于河道相应设计洪水位加超高0.5m。 6.4.3河道内桥梁最低梁底标高应满足河道行洪纳潮、航运、日常保洁、清淤作业、管理维护等方面 的要求。

6.5.1河道内桥墩墩头应采用流线型或圆型。 6.5.2桥墩布置应满足堤防稳定要求,跨越堤防的桥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桥墩承台等下 部结构边缘线距离堤身设计(规划)断面的堤脚线,迎水侧不宜小于10m,背水侧不宜小于5m。 3.5.3桥梁孔跨布置应考虑工程所在河段的河道特性、河势演变规律及防洪要求,宜采用大跨度结构 跨越河道主槽 6.5.4河宽小于或等于25m的河道内不宜布置桥墩。 6.5.5对于桥梁扩建工程,应进行新、旧桥的总体防洪评价。若旧桥设计符合本文件要求,可与旧桥 对孔布置进行扩建;否则,新桥应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建设。 6.5.6同一桥梁左、右半幅桥墩宜对孔布置,同一河道上、下游相邻桥梁桥墩宜对孔布置

5.6.1主槽处承台顶高程宜在河床面高程以下,边滩的承台高程宜在滩面冲刷线以下。承台确需出 露主槽河床面或布置在边滩冲刷线以上的,应开展专项论证。 6.6.2出露河床的承台主轴线宜顺河道主流方向布设。 6.6.3对于重要河段或险工险段,河床冲刷深度及范围宜通过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确定;其 他河段,可采用经验公式法确定(参见附录A)

6.7.1对于平原河道,新建桥梁与上、下游各50m范围(以桥面边线计)已建桥梁等建筑物沿程叠加 的最大垂水高度宜控制在不允许越浪堤防安全加高值的5%以内;对于山区河道,宜控制在10%以内。对 于重要河段或险工险段,最大垂水高度应通过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确定;对于资料不全的河段, 可采用经验公式法(参见附录B)。 6.7.2在最大垂水高度满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跨越1、2级堤防桥梁的阻水比不宜超过7%;跨越3 级及以下堤防以及无堤防河道的阻水比不宜超过8%。 6.7.3新建跨河桥梁上、下游各50m范围(以桥面边线计)内有已建桥梁的,桥梁组群的综合阻水比 不宜超过6.7.2条款所规定的百分比

7.2.1穿河建设项目轴线布置宜与河道或堤防正交。 7.2.2穿河建设项目与上下游相邻的港口、码头、水下建筑物或水工程(堤防除外)等之间相互的管 理范围不宜重叠。 7.2.3定向钻入、出土点或隧道、顶管的始发和接收竖井及其检修竖井均不应布置在堤防管理范围以 内。

7.3.1穿河建设项目的理深应满足河床稳定、堤防安全和防洪要求,应在相应设计洪水的冲刷深度以 下,并结合河床地质条件和穿越施工方式,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安全埋深。 7.3.2定向钻穿越管段在河道内管顶最小埋深应大于设计洪水冲刷线和规划疏浚线以下6m,堤身设计 范围内管顶至堤防建基面的竖向距离不应小于10m。对穿越1、2级堤防的穿河建设项目,应根据不同 的地质类别,适当增大埋深。 7.3.3盾构、顶管法隧道上部冲刷线以下所需覆土层的最小厚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不宜小于2倍隧道外径或河流最大冲刷线下8Ⅲ,并应满足隧道抗漂浮要求。确有技术依据时,在局部 穿越河段可适当减少。对于冲淤变化大、易出现砂土液化、挖砂取石、船舶抛锚水域的隧道,应增大埋 深。堤身设计范围内隧顶至堤防建基面的竖向距离不宜小于10m。 7.3.4沉管隧道的上覆土层和保护层厚度应满足抗浮稳定安全,沉管保护层顶面不应高于河床最大冲 刷线,且留足富余埋深。 7.3.5河道管理范围内隧道或顶管的竖井顶高程应高于穿越河段的设计洪水位。 7.3.6水库泄洪影响范围内的穿河建设项目,穿越管段埋深应考虑泄洪时的局部冲刷及清水冲刷影响。 7.3.7对于重要河段或险工险段,河床冲刷深度及范围宜通过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确定;其 他河段,可参照相关规范确定。

7.3.5河道管理范围内隧道或顶管的竖井顶高程应高于穿越河段的设计洪水位。 7.3.6水库泄洪影响范围内的穿河建设项目,穿越管段埋深应考虑泄洪时的局部冲刷及清水冲刷影响。 7.3.7对于重要河段或险工险段,河床冲刷深度及范围宜通过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确定;其 他河段【河南地标】12YS6 中水与雨水利用工程,可参照相关规范确定。

在穿河建设项目上下游一定范围内,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明工程类型、理深、结构、管理

5.1明挖埋管水下施工和运输应减少对河床的扰动,减少水质污染,做好与堤防的连接,不应 防安全。 5.2明挖埋管、隧道开挖等若采用爆破方式,应提出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爆破施工对两岸堤防 程及其他已建工程设施可能产生的影响。

穿堤建设项目主要为穿过堤身或堤基的输油、输水、输电、输气等管道或管线,其他穿堤建设 取水口、排水(污)口、交通(涵)闸等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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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应选择在水流流态平顺、岸坡稳定且不影响行

8.3.1穿堤建设项目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采用整体性强、刚度大的结构; 荷载、结构布置宜对称,基底压力的偏心距应小; 结构分块、止水等对不均匀沉降的适应性应好; 过流引起的震动小; e) 进出口引水、消能结构应合理可靠; f) 边墙与两侧堤身连接的布置能满足堤身、堤基稳定和防止接触冲刷的要求。 8.3.2对穿堤建设项目所涉及堤防的恢复或加固不应低于规划标准,并适当留有余地。 8.3.3穿堤建设项目与堤防接合部周围受水流冲刷、淘刷的堤身和堤岸部位,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避免发生脱空现象, 8.3.4穿堤建设项目与土堤接合部应在临水侧设置截水设施,背水侧设置反滤排水设施,并根据相关 标准采取适当方法进行穿堤建设项目的渗流安全复核计算和堤防稳定计算厂房大面积混凝土地面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渗透稳定和不均匀沉 降要求。 8.3.5穿堤建设项目堤身回填应按GB50286有关要求执行,且不低于堤防工程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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