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644-2014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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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L 64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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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4.8 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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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644-2014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SL 644-2014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pdf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

Specification for reservoir basin cleaning designing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projec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 计规范》(SL644一2014)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水利部 2014年7月21日

GB/T 38712-2020 超薄玻璃导热系数试验方法 热流法水利部 2014年7月21日

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 编写规定》(SL1一2002)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12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各阶段 设计要求及成果、库底清理分类、库底清理范围、实物补充调 查、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林木清理、易漂浮物清理、卫 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特殊清理、库底清理保障措施。 本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有:6.3.3条、9.4.2条、9.4.3条、 9.4.4条、10.2.3条、10.2.5条、10.2.6条、10.2.7条。以黑 体字标示,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编单位: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忠武尹迅飞王德兵 蒋建东 姚玉琴刘道明 张健 朱春芳 张永宋为群 萱泽辉 丁小平 王国强王龙 刘新芳 肖俊和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陈 伟 潘尚兴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陈昊

1.0.9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下列标准: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

2各阶段设计要求及成果

2.0.1项目建议书阶段:初步确定库底清理范围和内容,可采 取扩大指标估算库底清理费用;对有重要影响的清理对象,应进 行调查,提出清理措施,估算其清理费用。 2.0.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库底清理范围和内容,查明 并提出需清理的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的类型与数量、卫生清 理目标及数量、固体废物清理目标及数量、林木清理及易漂浮物 清理实物量,提出清理措施和技术要求,估算库底清理投资,编 制库底清理规划。 2.0.3初步设计阶段:复核库底清理范围、全面查明库底清理 对象的种类、规模,并确定清理实物量,进行库底清理设计,编 制库底清理投资概算,编制库底清理设计报告。 2.0.4技施设计阶段:编制库底清理实施办法,必要时应复核 库底清理设计。

4.0.1一般清理应包括下列范围!

5.1.1应补充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的烟窗、高牌坊、隧道、井 巷、人防工程等。 5.1.2应调查烟窗高度、体积、结构。 5.1.3 应调查高牌坊高度、面积、结构。 5.1.4应调查隧道、井巷、人防工程等构筑物的高程、数量 长度、断面面积、进出口数量、结构。

5.2.1应抽样调查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清理后的残余易漂 浮材料种类、数量。 5.2.2应抽样调查林地砍伐残余的枝極、枯木、灌木林(丛) 等易漂浮物的数量。 5.2.3应抽样调查清理范围内农作物秸秆的数量。

5.1建(构)筑物补充调查

5.2易漂浮物补充调查

1普通坟墓,按埋葬15年以内(包含15年)、15年以上 有主、无主坟墓统计。 2传染病死亡者墓地,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埋葬炭疽病、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麻风病、口蹄疫病等死亡者坟墓和病死性 畜的掩埋场地数量。 5.3.5应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灭鼠和钉螺清理面积

6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

6.1.1建(构)筑物拆除与清理对象为清理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物和各种构筑物。 6.1.2建筑物为用于生产生活的各种用途、结构的房屋,包括 城乡居民、单位、工业企业的各类房屋,按结构分为土木、砖 木、木竹、砖混、框架、排架、刚架等。 6.1.3构筑物为非居住性的各类构筑物,包括大中型桥梁、围 墙、独立柱体、砖(瓦、石灰)独密、砖厂砖窑、各类杆塔、人 防井巷、闸坝、烟窗、牌坊、水塔、储油罐、水泥窑、冶炼 炉等。 6.2清理方法 6.2.1建筑物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竹)结构、土木、砖木、砖混结构的房屋可采用人 工、机械或爆破方式拆除。 2框架、排架、刚架结构房屋可采用爆破、机械拆除或两 者结合方式拆除。 3建筑物密集区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应考虑对居民迁移线以 上房屋及设施的影响,必要时应采用定向爆破方式拆除。 6.2.2 构筑物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墙分砖(石)墙和土墙两类,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 推倒。 用于烧砖(瓦、石灰)的独窑可采用人工方式破除 塌。 3 牌坊和高出地面的水池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推倒 4 杆塔包括铁塔、水泥杆、木杆等,各类线杆可采用人工 8

6.4.1建筑物拆除与清理实物量应按建筑物面积计算。 6.4.2构筑物拆除与清理实物量围墙应按面积计算,电力、电 信、广播等线路应按长度计算,牌坊、水池、水塔、砖厂砖窑、 水泥窑、冶炼炉、石拱桥、钢筋混凝土桥、渡槽、水坝、码头等 应按实物指标计量单位计算。 6.4.3人防、并巷工程清理实物量应按清理措施计量单位计算 6.4.4建(构)筑物清理实物量汇总见附录A

7.1.1林木清理对象包括清理范围内林地、园地中的各种林木 和零星树木。 7.1.2清理范围内林地中的各种林木包括乔木、竹、灌木、红 树林等;园地中的林木包括果树、茶树、桑树、橡胶及可可、咖 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植物;零星树木包括果树、 经济树、用材树、风景树等。 7.2清理方法 7.2.1 需清理的各种林木,应按规定砍伐并清理外运。 7.2.2林木清理过程中,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采取 安全措施。 7.3技术要求 7.3.17 林木经清理后,残留树桩高度不应超过地面0.3m。 7.3.2 砍伐林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4清理实物量

8.4.1易漂浮物清理实物量应按清理体积计算。

9.3.1一股污染源的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中的粪便应 清掏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无法清掏的残留物,应按1kg/m撒 布漂白粉(有效氯含量大于20%,以下同)消毒,坑穴用漂白 份按1kg/m"撤布、浇湿后,用农由土壤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 公共厕所地面和坑穴表面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2kg/m

9.5.2传染性污染源的清理实物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9.5.3灭鼠、灭螺实物量应按面积计算。

10.1.1固体废物清理工作应在环保及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10.1.2固体废物清理应进行无毒或经无害化处理,优先采 用就地无害化处理方式;难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的有毒固体 废物应按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规定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 处置。 10.1.3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应采取防 场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应撞自 项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10.1.4清运后的有毒固体废物场址应按卫生清理规定处理,

表10.2.4水库库底工业固体废物与污染土境处理鉴别标准

1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商店、化验(实验)室等产生的列 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的各种医疗 废物。 2电镀污泥、废酸、废碱、废矿物油等以及列入《国家危 验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的各种 废物及其包装物。 3根据GB5085检测被确认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其包 装物。 4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以及电镀、金属

淮安金马广场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1.0.1特殊清理方案应由受益方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设计。 11.0.2 特殊清理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 11.0.3 特殊清理费用应由受益方自行承担

11.0.1特殊清理方案应由受益方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设计。

附录A库底清理实物量汇总表

SC200施工升降机基础施工方案表A库底清理实物汇总表

1.0.7由于特殊清理任务是为了开发利用水库水域,和工程建 设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特殊清理所需投资应由受益方自行 承担。 1.0.10除第1.0.9条所列引用标准外,与标准有关的其他行业 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有: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557)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卫疾控发【2005】 261号);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HJ85一 200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1998】206号)

范围不含浸没区、岸区、滑坡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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