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C 133-2021 高强复合格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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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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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C 133-2021 高强复合格栅.pdf

HighStrengthCompositeGrid

本标准规定了高强复合格栅的分类及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 贮存。 本标准规定的高强复合格栅具有高透水性,高抗压强度,可填充渣土、沙土、碎石、沥青 或混凝土等材料,还可植草,适用于各类工程领域和民用领域,如重载厂房地面、库房地坪、 堆场地坪,临时道路、矿山进场道路及矿区内部道路,透水路面、健身步道、高尔夫球场、生 态停车场,简易机场跑道等。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040.1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第1部分:总则 GB/T1843塑料悬臂梁冲击强度的测定 GB/T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5478塑料滚动磨损试验方法 GB/T7141塑料热老化试验方法 GB/T9341塑料弯曲性能的测定 GB/T11547塑料耐液体化学试剂性能的测定 GB/T16422.3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第3部分:荧光紫外灯 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年版) QB/T2854塑料土工格栅蠕变试验和评价方法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强复合格栅HighStrengthCompositeGrid 高强复合格栅是由聚丙烯、聚乙烯等聚烯烃高分子材料为基材,加入多种改性添加剂与填充物进行 复合而成的材料制成的集地面加固与排渗导水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土工材料,力学性能强DBJ/T13-301-2018标准下载,且具有抗蠕变 耐腐蚀、耐热抗寒、抗UV耐老化等优点。

高强复合格栅按格室样式分为可套叠或非套叠两种类型

可套叠格栅的单格排布外形通常有方形田字排布(见图1),方形品字排布(见图2)与六边 状排布(见图3)等几种结构

图1 可套叠方形田字排布示意图

图2 可套叠品字排布示意图

3可套叠六边形蜂窝状排布示意图

4.1.2不可套叠格栅

不可套叠格栅(图4)单格排布主要以菱形为主

图4不可套叠格栅示意图

4.2.1单片格栅(图5)的面积应≥0.25m,≤1.0m; 4.2.2格栅的整体高度应≥30mm,≤45mm; 4.2.3格栅的每平方米重量应≥4.5公斤,≤7.5公斤; 4.2.4用于对透水有特殊要求的场合时,格栅应设有直径不小于8mm的导水孔,导水孔的设置应使格 栅的整体透水率≥90%。

4.2.1单片格栅(图5)的面积应≥0.25m,≤1.0m;

图5格栅Φ9导水孔规格示意图

单片格栅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公差为土2mm

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应可耐受在垂直上方距离1m,用0.5kg的落锤的冲击,产品无开

应可耐受在垂直上方距离1m,用0.5kg的落锤的冲击,产品无开裂

5.10耐紫外老化性能

样品应在紫外线照射168h后,无开裂、粉化、变形异常现象,可允许变色。 5.11原材料

在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片为样品。

将单片放平,测量长宽高尺寸,计算偏差

在自然光线下距产品0.5m目测

在自然光线下距产品0.5m目测

6.4力学性能(极限耐压强度、竖向变形)

填充后测试方案包含混凝土与黏土两类。按GB50010配置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水泥标号为 P.032.5,水、水泥、砂、石子等材料配合比为1:0.90:1.92:0.41,坍落度为55~70mm。 碎石采用直径小于15mm的破碎石块。 黏土采用上海第四层灰色淤泥质黏土,含水率约30%,无侧限抗压强度约125kPa。 采用两台电液伺服加载仪器对试样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竖向加载阈值分别为600kN与 2000kN。对含混凝土的试样,加载速率为2MPa/min。其余试样均载速率为1.5mm/min。当试样出现明 显破坏或轴向应变达到15%时终止试验。每类试样进行三组平行试验,取平均值进行结果分析。

按GB/T547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应可耐受在垂直上方距离1m,用0.5kg的落锤的冲击。

应按GB/T2423.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应按GB/T1154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应按GB/T1154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

应按GB/T1154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11耐紫外老化性能

某省行政大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按GB/T16422.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缺口冲击应按GB/T184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伸长率应按GB/T1040.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 曲模量应按GB/T934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定型检验。 7.1.1出厂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颜色及外观、力学性能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定型检验。

7.1.2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部项目

型式检验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的配方、原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超过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1.3 定型检验项为第5章全部项目。产品在定型时应作定型检验(津)12J4-1 常用门窗

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和相同工艺情况下生产同一规格格栅为一批,每批数量不得超过5000㎡ 天尚不足5000m则以7天产量为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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