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168-2012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替代SL 168-96,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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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168-2012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替代SL 168-96,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ICS 27.140 P59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室外配套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投标).docxAcceptance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smal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168一2012)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水利部 2012年11月23日

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 规定》(SL1一2002)的要求,对《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 程》(SL168一96)进行修订。 本标准共9章12节113条和19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各类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各类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对标准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的规定进行调整;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了“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章节; 增加了“分部工程验收”章节; 增加了“单位工程验收”章节; 增加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章节; 增加了“专项验收”章节;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将原“机组启动验收”内容并人阶 段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 和峻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了“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总则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分部工程验收 h 单位工程验收 8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0 阶段验收. 12 6.1一般规定 12 6.2工程导(截)流验收 13 6.3水库(拦河闸)下闸蓄水验收·…..…··· 14 6.4机组启动验收 15 专项验收 19 峻工验收· 20 8.1一般规定 20 8.2峻工验收自查 21 8.3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22 8.4峻工技术预验收 22 8.5 峻工验收 23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25 9.1 工程交接与移交 25 9.2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25 9.3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26 附录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27 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28 附录C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0 附录D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 32 附录E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35

附录F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客 附录G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H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附录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 附录厂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附录K峻工验收主要工作报 附录L峻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台 附录M峻工技术预验收工作 附录N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O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附录P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附录Q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 附录R工程工证书格式(T 附录S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富 标准用词说明 ··...

附录F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附录G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H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附录厂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K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38 39 42 45 46 49

录L峻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51 录M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57

附录N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O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附录P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 附录Q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 附录R工程竣工证书格式( 附录S工程竣工证书格式(

61 64 66 上证书格式 69 正本) 71 本) 72 75 77

1.0.1为加强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验收 质量,使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的验收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 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 1.0MW及以上的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水电工程) 的验收。改扩建的小水电工程和新建的总装机容量1.0MW以下 的小水电站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小水电工程验收工作按工程项目划分及验收流程可分为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 (含机组启动验收)、专项验收和峻工验收,各项验收工作应互相 衔接,避免重复。 小水电工程验收工作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 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 完工验收及中间机组启动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含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专项验收、峻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 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小水电工程验收应以如下为主要依据: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经批准(核准)的工程立项文件、设计文件及相应的设 计变更文件; 施工图纸、主要设备合同文件及技术说明书;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检查待验项目已完成的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 要求。

2检查已完成的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 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1.0.6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

1.0.6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 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 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8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 同意。

1.0.8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 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 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 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峻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9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 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0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 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 范性检查。

0.10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 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 性检查。

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清单和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2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峻工验收资料 要求制务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

1.0.12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 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

×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 1.0.13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人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 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4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小水电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工

2.0.1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小水电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项 域内小水电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2.0.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方小2

分级管理规定,主持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工程政府验收 作,并作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工租 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 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 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4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 新验收并同时报告验收主持单位

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 K 和完善。

2.0.7项目法人应在第一个单位工程验收前60个工作

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 建设计划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调整并重新备案。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划分、工程建设 总进度计划和法人验收工作计划等。 2.0.8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 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 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 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3.0.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 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3.0.2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相应执业资格, 且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验收范围、工程验收条件的检查 结果和建议的验收时间。项目法人应在收到法人验收申请报告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0.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 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关于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情 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及相关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C。分部工程验收鉴定

3.0.8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C。分部工

4.0.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计 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进 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 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 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4.0.2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相应执业资格 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应占1/2以上,且每个单位 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4.0.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 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按3.0.3条执行。项目法人应在收 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 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 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 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主要单位工程验收会议。

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应占1/2以上,且每个单 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按3.0.3条执行。项目法人应在收 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 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 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 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主要单位工程验收会议。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 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并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 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0.6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0.7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关于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0.8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单位工程验收鉴定 书应自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4.华南大区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细则,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 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书应自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 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5.0.1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 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 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 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 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 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应占1/2以上,且每个单 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按3.0.3条执行。项目法人 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 验收。

河畔新世界(成都)园林绿化总承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5.0.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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