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3032-2022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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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3032-2022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规范.pdf

ICS93.160 CCS P 55

gementspecificationforqualityinspectionofwaterconservancyconstruction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增强石膏空心条板隔墙施工工艺未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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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规定, 检测能力. 检测过程控制 资料管理, 附录A(资料性) 检测合同内容.. 附录B(资料性) 检测方案编制基本要求内容, 附录C(资料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内容.... 附录D(资料性) 综合检测报告样式.. 附录E(资料性) 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样式, .16 附录F(资料性) 施工单位质量检测项目、内容和频次, 参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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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天津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 天津市: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事务中心; 北京市: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北京碧波立业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中心、河北金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沧州昊海质量 检测有限公司、河北冀龙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天津市:张林华、何广庆、姚博、于学堃、李桐、吴树香、李树鑫、韩啸、杨森、程强、张维、 刘恩重、赵是杰; 北京市:郭忠义、王亚阁、樊斌、陈捍华、代佳鱼、肖鹤、席力曼、赵昆山、郑伯乐、熊鹏、陈远 周浩然、胡汉良、邓轶鹏、齐春友; 河北省:葛茂杭、王彩玲、沈秀云、吴新玲、王泽秀、韩玉莲、薛宝东、周中子、关衡、卢志国、 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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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的基本规定、检测能力、检测过程控制及资料管理等方面 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京津冀区域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 期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RB/T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L地试验室tieldIaboratory 水利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委托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在 程现场设置的试验室

4.1峻工验收主持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开展相关检测。项目法人(建设单 位下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及数量应符合 相应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 4.2同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承接施工单位委托的质量检测单位,不应承接监理平行检测或项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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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检测单位应依法成立,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 业务。 4.4检测单位应客观、公正和独立的从事检测活动,对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有 效性负责。 4.5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 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 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4.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应纂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 报告。 4.7检测单位不应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应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4.8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价主要依据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水利行 业标准、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主要设备、产品技术说明书等, 4.9水利工程项目中永久性房屋、公路、桥梁、永久供电线路、园林绿化等项目采用相应行业技术标 准设计、施工的,工程质量检测应符合相应行业的规定及技术标准要求。 4.10京津冀区域内进行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除应执行本标准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要求。

5.1.1检测单位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5.1.2检测单位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5.1.3检测单位应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工地试验室进行管理,并对其检测行为负责。 5.1.4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应在检测单位范围之内,参与检测活动时应有所在检测单位的授权。 5.1.5工地试验室的检测业务范围应在检测单位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范围 内,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开展委托方工地现场的检测试验,不应对外经营和承揽检测业务。 5.1.6工地试验室开展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负责人、印章等应具有检测单位授权。管理应纳入检测单 位管理体系。 5.1.7工地试验室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相关试验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环境。检测仪 器设备应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开展检测工作,且应制定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规范工地试验室 管理。

5.2.1检测单位应按要求配备与所从事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从事特殊领域 的检测还应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 5.2.2检测人员应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 5.2.3检测单位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熟悉检测业务,并经 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应签发报告。 5.2.4分支机构或工地试验室的检测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人员变更应履行相关手续。 5.2.5检测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对检测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建立人员技术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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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检测单位应配备能保证检测能力所需的检测仪器、软件、设备。 5.3.2检测单位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建立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5.3.3检测单位应定期对影响抽样、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的仪器设备实施检定或校准。 5.3.4检测单位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测工作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一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检测单位的管理体系; 一一检测单位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由本检测单位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 并对使用环境和储存条件进行控制; 租赁合同中明确租用设备的使用权; 一一同一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测单位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 5.3.5检测单位应建立完整的仪器设备台帐和档案。 5.3.6检测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等方面判断设备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 5.3.7检测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5.3.8用于现场检测的设备,应建立出入库台账并及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设备出入库前状态、出入 库时间、领用及批准人员等信息。 5.3.9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时,应采取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等措施,直至修复并通 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同时,应核查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状态是否受影响已出的检 测结果。

5.4.1检测场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对检测 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5.4.2检测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未经允许不可进入。 5.4.3检测场所应配备消防设施,存放于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不应挪动位置或挪作他用,并有专 人负责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4.4检测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水、废气、噪音、震动和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 护和人身健康方面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措施。 5.4.5当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测结果时,检测单位应对检测场 所环境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 5.4.6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对外部环境做详细的记录描述,外部环境不能满足检测要求的, 应了解其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度,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应进行有关影响因素的测定,并提供测试证明 和验证报告

5.5.1检测单位宜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推进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管理纳 入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安排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加强信息安全性、保密性管理,及时更新升级信息系 统,确保信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运行顺畅。 5.5.2检测单位使用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宜具备工程检测试验信息采集、存储、计算、传输和统计分 析等功能模块。使用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应具备试验数据自动备份功能。 5.5.3检测收样和试验场所宜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室内检测项目全过程,视频信息 应清晰有效,保存时限满足检测工作追溯要求。 5.5.4检测单位应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数据储存与传输安全、 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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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检测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质量检测合同,检测合同内容见附录A。 6.1.2检测工作实施前,委托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工程实施过程中 可根据工程的变化情况和需要对原检测方案进行补充、修改。检测方案编制基本要求内容见附录B。 6.1.3检测合同签订前,检测单位应完成合同评审工作,确保检测能力满足委托方要求。

6.2.2样品接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检测单位应对样品状态、数量及委托检测单信息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检测单位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样品应进行唯一性编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样品应 检测单位在接受检测任务时,应向委托方详细询问样品及技术资料的保密要求, 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委托方的保密要求处置,

6.2.3样品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样品留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对于超过保留期的样品,检测单位可自行处理并记录; 不合格样品以及有争议样品的留样期不应短于报告申诉期!

6.3.1室内检测应分别配备检测和校核人员,各岗位持证人员均不应少于1名。 6.3.2检测人员应核对流转单和样品标识的一致性、符合性,并确认适用的检测技术标准和方法。 6.3.3样品制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6.3.4检测人员应对室内检测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等进行检查,填写环境记录和仪器设备使用记 录。满足要求后,开展检测工作。 6.3.5样品在检测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待检、在检、检毕、留样等状态标识,并放置在规定的区域。 6.3.6检测人员应依据相关标准、检测方案、作业指导书等要求实施检测。检测原始数据记录及成果 统计、计算、分析数据和检测成果应按规定由检测人员和校核人员签名确认、

6.4.1现场检测应分别配备检测和校核人员,各岗位持证人员均不应少于1名。 6.4.2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前,应接受委托方现场安全培训或安全交底,并做好安全防护。 6.4.3检测人员应依据相关标准、检测方案、作业指导书等要求实施检测,并现场填写原始记录,签 名确认。

SN/T 3244-2020标准下载6.4.4仪器设备使用前、后均应核查其状态。

4.5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优先选用无损检测,避免造成工程实体破坏。

6.4.5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优先选用无损检测,避免造成工程实体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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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始记录应能够复现检测工作的主要过程,宜包括以下内容: 样品信息(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状态、试验编号); 检测日期、检测开始及结束的时间; 检测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名称和编号; 检测数据; 检测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检测人员、校核人员签字; 其它必要的信息。 3 原始记录应现场及时填写,严禁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由原记录人采用“杠改"方式更正,并 工改处留存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4原始记录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数据修约和有效数位表达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5电子版本的检测原始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或擅自改动。

在杠改处留存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6.5.4原始记录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数据修约和有效数位表达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6.5.5电子版本的检测原始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或擅自改动。 6.5.6有保密要求的检测,原始记录应执行保密程序。

6.6.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分为单项检测报告和综合检测报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内容见附录 CSY/T 6870-2021 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 顶部驱动系统安装、调试与维护.pdf,综合检测报告样式见附录D。 6.6.2检测报告应信息齐全、用词规范、数据准确、计算无误、内容真实、结果客观明确。 6.6.3检测报告的结论应按设计文件或相关标准出具,结论应明确。 6.6.4检测报告编写、审核、签发人签字应在其批准的授权范围内依次进行,不应越级、越权或代人 签字。 6.6.5检测报告应有资质认定"CMA"标识章、单位公章或检测专用章,报告应有第x页及共x页数的标 识,页码应连续,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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