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铁运输监〔2021〕31号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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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运输监〔2021〕31号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国铁运输监【2021】31号

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各地方铁路公司,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国家铁路局重新修订了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12月 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 280 号)同时废止。

漯河双汇国际花园楼施工组织设计1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 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 管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 的作业。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邻近区域,影响或可能影响铁 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作业。 第三条铁路营业线施工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 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第四条营业线施工各参与单位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全 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 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安全 措施,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

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参与营业线施工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营业 线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铁路营业线施工实行分类管理,按组织方式、影响 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 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较大的作 业。主要包括铁路运输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设备大修、中修和技 术改造等;铁路建设工程涉及铁路营业线的作业;非铁路运输企 业或个人在铁路营业线规定范围内进行的、影响铁路安全的作业 或生产活动。 维修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组织实施的、作业升始前无行车限制 条件、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 能完成的设备检查、维护、修理作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施工、维修项目内容及近营业线施 工种类和内容。 第七条严格执行天窗修制度。编制列车运行图应当明确各 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天窗时间和次数,应当满足施工和维修 需要。安排施工和维修应当适应天窗条件,并满足安全生产、作 业标准和质量要求。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 运行线为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

修天窗。 第八条铁路营业线施工是铁路运输组织的重要内容,应当 统筹兼顾运输和营业线施工,加强营业线施工组织和营业线施工 期间的运输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各项营业线施工。 鼓励应用先进科学的技术、机具和方法,运用科技和信息化 等手段加强营业线施工组织和安全风险管控。

专业的设备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 自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 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2.在调度部门登记的血级施工,由施工主体项目专业的设 备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 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施工主体项目 专业的设备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 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3.其他情形由铁路运输企业规定。 4.施工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因血级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 到现场组织时,应委托胜任人员担当。任职资格由铁路运输企业 明确。 第十三条施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协调 解决铁路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间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 兼顾,确保人身、行车和施工安全。 (二)负责并参加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 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 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三)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工作。按专业分工对施工期 间运输、施工进行安全监控,协调解决影响安全的相关问题。 (四)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

位服从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维修) 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 施工(维修)负责人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 业单位按规定分别设置防护。

第三章施工方案、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施工方案审核部门和权 限、审核流程,组织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 审核,重点审核涉及行车组织和人身、行车、营业线施工安全的 内容,科学优化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提交、审核的时间,应当满足相关单位(部门) 工作需要。 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项目基本情况(含作业内容、地点 和时间、影响及限制行车条件范围、设备变化等)、技术标准 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 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指挥体 系、应急预案等基本内容。 第十九条施工方案审核确定后,施工单位应当与设备管理 单位、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可不签订施工 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当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

协议。 施工安全协议基本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 范围)。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 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共同安全职责和双 万各自安全职责)。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铁路营业线施工实行计划管理,所有施工(维 修)应当纳入施工(维修)计划。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施工 维修)计划管理部门和职责,规范计划提报、审批、编制、发 布流程及内容。 第二十一条严格编制、审核施工方案、施工(维修)计 划,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认真执行,落实责任。 营业线施工单位在提交施工(维修)计划审请时,应当同 时提交施工安全协议。 未经审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未纳入计划的施工(维 修)项目,严禁施工(维修)。

已发布的施工(维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因特 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时,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批。铁路运输企业 制定调整、变更审批制度和流程。 遇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 修、临时封锁要点施工等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处置流 程,及时组织施工(维修)。 第二十二条非铁路运输企业和个人涉及铁路营业线施工 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申请。铁路运输企业接到申请后,按规 定及时办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负责部门、工作 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科学、安全、高效地组织营业线施工。各项施 工(维修)应当统筹安排、平行作业,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 窗的利用率。有关单位(部门)在制定作业计划涉及其他单位 (部门)时应当加强联系、共同协调停车场充电桩专项施工方案,减少或避免作业时相互 干扰。 第二十四条营业线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 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 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提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 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营业线施工单位的审请后

应当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营业线施 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配合和安全监督。 营业线施工升始前不准安排危及行车安全的列车慢行、超范 围准备等作业。 第二十五条营业线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调度命令 指定的时间内完成作业。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 程和安全防护、作业卡控措施,严禁无计划、超范围、无命令作 业,确保施工质量。设备管理单位应当认真配合并严格把关。 第二十六条严把列车放行关。营业线施工完成,经营业线 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确认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后,由施工(维 修)负责人(驻站、驻调度部门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 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 (或列车调度员)签认后,按规定开通线路。 第二十七条线路开通后,营业线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 应当加强设备监测监控和维护,确保设备质量安全稳定;应当逐 步提高列车运行速度,尽快恢复正常速度。 第二十八条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确保天窗次数和时 间兑现。因旅客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 调度员应当提前通知驻调度部门联络员或通过车站值班员通知驻 站联络员,驻调度部门(驻站)联络员通知施工(维修)负 责人。 第二十九条加强营业线施工登销记管理。制定管理措施

明确《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格式见附件)《行车设备检查登 记簿》的设置处所、有关人员登销记、签认及保存期限等要求。 未经签认(须调度命令准许的施工,无调度命令准许),严禁上 道作业。 第三十条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营业线施工前应当按 规定设置驻站(调度部门)联络员、防护员,驻站(调度部门) 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现场防护员应当根据作业现 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 移动路径,做好作业人员和自身防护。 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部门)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须保 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当立 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驻站(调度部 门)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作业负责人之间的联控办法,明确通 言设备管理要求,规范联控时机、联控内容、联控对象、联控标 准用语及复诵确认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加强施工(维修)作业列车管理。制定管理 制度,明确上线运行、进出区间、区间作业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等要求;作业列车应当装设必要的安全设备,具备必须的通信条 牛,管理单位加强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 轨道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应 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区

段,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得为旅客列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为轧道: (一)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 (二)开通后经过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 (三)开通后经过单机。 (四)开通后经过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机组。 第三十三条普速铁路维修作业,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 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涉及上下行渡线时由 铁路运输企业安排。 第三十四条原则上维修作业应当纳入天窗,不得利用列车 间隔时间作业。高速铁路天窗时间外,任何人员、机具不得进入 桥面、隧道和路基地段栅栏范围内。普速铁路确需在天窗时间外 安排维修作业,不得影响行车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维修 乍业项目,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 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进行。 第三十五条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办理 列车和调车作业。铁路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所接入或移动的 道岔,应当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 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信号机。未启用信号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防护。 第三十六条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应当封锁进行全面的 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升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

第五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对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输、营业线 施工、安全等各方面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

全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营业线施工组织流程,加 强安全宣传和教育,执行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安全投入,组织协 调相关单位(部门)有计划地组织营业线施工和运输生产,确 保安全生产和有序运输。 第四十二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审 核设计、营业线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 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按规 定做好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预审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 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 查、工程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营业线施工 期间的行车安全条件,影响范围内行车设备的状况,所涉及的行 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为确保行车安全采取的营业线施工工艺和指 导性施工安全方案、施工过渡方案等。 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营业线 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收费天棚施工方案,防范施工中的安全 急患,消除施工质量不良等遗留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营业线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 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严格执行 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1、Ⅱ级施工制定施工方 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

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四十六条施工(维修)负责人应当具备必需的施工 维修)安全素质,对施工(维修)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应 当经过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 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营业线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 班长应当经过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线施工相关知识培训,未经培训 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四十七条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 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被派遣劳动者经培训合 格后方可上岗,但不能担任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得 单独上道作业。 第四十八条设备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勘察设计和营业线 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光电缆等隐蔽设 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勘察设计单位会同营业 线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在签订 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设计和营业线施工单位对既有 设施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 第四十九条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营业线施工的点前准

安全。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勘察设计、监 理等单位(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 审查。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 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营业线施工单位依据设计 和施工资料提出审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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