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水厂与污水处理厂总体调试安全技术交底

给水水厂与污水处理厂总体调试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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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水厂与污水处理厂总体调试安全技术交底

2.13.1给水水厂与污水处理厂总体调试安全技术交底

1.调试中必须按方案规定的步骤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2.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重要构筑物应设专人值守,实行出入证制度。

3.各岗位间应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调试中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确认正常。

4.调试中应设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控,确认安全。发现违章必须立即纠正,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排除。

5.调试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调试指挥机构的要求,成立有效的作业指挥组,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

6.调试中,构筑物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敞开的孔口部位必须设围挡或防护栏杆、护栏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须加设警示灯,必要时应设专人值守。

7.总体调试开始前,必须检查水厂、污水处理厂各构筑物工艺管(渠)道系统和相应的机械设备、阀门等状况,确认处于调试方案规定的工况状态,并确认无人滞留在构筑物、管(渠)道内。

9.总体调试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管理、施工等单位人员参加的配合协调会,成立调试指挥机构,确定各单位职责、分工,分析研究调试工作中的主要事宜、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制订准备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

10.调试前所有供、排水管渠系统必须通畅;所有构筑物应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调试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检查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认落实;各工艺管道系统均已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各机电设备均已单机调试合格,并形成文件;已向参加调试的施工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11.调试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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