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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筑】百题讲坛-龙炎飞.pdf

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 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 检验方法:水准仪或尺量。 5.1.2钢筋、成型钢筋进场检验,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1获得认证的钢筋、成型钢筋; 2 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 3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 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场监督生产过程,并 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 中每种钢筋牌号、规格均应至少抽取1个钢筋试件,总数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 中每种钢筋牌号、规格均应至少抽取1个钢筋试件,总数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J 5.2.3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 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JTG/T 3512-2020 公路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程,其 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5.3.1 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2335MPa级、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 3500MPa级带助钢筋,当直径为28mm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当直径为 28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 4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 检查数量:同一设备加工的同一类型钢筋,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尺量。

5.3.4盘卷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其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其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应符合下列 规定: 应对3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式中△一重量偏差(%); W一3个调直钢筋试件的实际重量之和(kg); W。一钢筋理论重量(kg),取每米理论重量(kg/m)与3个调直钢筋试件长度之和 (m)的乘积。 3检查重量偏差时,试件切口应平滑并与长度方向垂直,其长度不应小于500mm;长 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1mm和1g。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设备加工的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调直钢筋,重量不大于30t为1批 每批见证抽取3个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盘卷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要求

注:断后伸长率A的量测标距为5倍钢筋直径

5.4.6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

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拉接头,不宜大于50%;受压接头,可不受限制; 2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当采用机械连接时,不应超 过50%。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²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连续浇筑超过1000m时,每200m²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3个)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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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及条文节选(超教材外

4.1.2对模板及支架,应进行设计。模板及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 能可靠地承受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荷载。 4.3.3模板及支架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模板及支架的选型及构造设计; 2模板及支架上的荷载及其效应计算; 3模板及支架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验算; 4绘制模板及支架施工图。 4.4.7采用扣件式钢管作模板支架时,支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支架搭设所采用的钢管、扣件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杆纵距、立杆横距 支架步距以及构造要求,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2立杆纵距、立杆横距不应大于1.5m,支架步距不应大于2.0m;立杆纵向和横向宜 设置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立杆底部不宜大于200mm,横向扫地杆宜设置在纵向扫地杆的 下方;立杆底部宜设置底座或垫板。 3立杆接长除顶层步距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步距接头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两个 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一步距内。 4立杆步距的上下两端应设置双向水平杆,水平杆与立杆的交错点应采用扣件连接, 双向水平杆与立杆的连接扣件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5支架周边应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支架长度或宽度大于6m时,应设置中部纵向或 横向的竖向剪刀撑,剪刀撑的间距和单幅剪刀撑的宽度均不宜大于8m,剪刀撑与水平杆的 夹角宜为45°~60°;支架高度大于3倍步距时,支架顶部宜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剪刀撑应 延伸至周边。 6立杆、水平杆、剪刀撑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0.8m,且不应少于2个扣件连接,扣 牛盖板边缘至杆端不应小于100mm。 7扣件螺栓的拧紧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8支架立杆搭设的垂直偏差不宜大于1/200。 4.4.8采用扣件式钢管作高大模板支架的立杆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7条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支架立杆顶端插人可调托座,可调托座螺杆外径不应小于36mm,螺杆插人钢 管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螺杆伸出钢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m,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 杆的悬臂长度不应大于500mm; 2立杆纵距、横距不应大于1.2m,支架步距不应大于1.8m; 3立杆顶层步距内采用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且不应少于3个扣件连接; 4立杆纵向和横向应设置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立杆底部不宜大于200mm; 5宜设置中部纵向或横向的竖向剪刀撑,剪刀撑的间距不宜大于5m;沿支架高度方向 搭设的水平剪刀撑的间距不宜大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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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立杆的搭设垂直偏差不宜大于1/200,且不宜大于100mm; 应根据周边结构的情况,采取有效的连接措施加强支架整体稳固性。 4.4.9 采用碗扣式、盘扣式或盘销式钢管架作模板支架时,支架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碗扣架、盘扣架或盘销架的水平杆与立柱的扣接应牢靠,不应滑脱; 2立杆上的上、下层水平杆间距不应大于1.8m; 3插人立杆顶端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不应大于650mm,螺杆插入钢管 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其直径应满足与钢管内径间隙不大于6mm的要求。架体最顶层的 水平杆步距应比标准步距缩小一个节点间距; 4立柱间应设置专用斜杆或扣件钢管斜杆加强模板支架。 5.1.3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4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停止使用该批 钢筋,并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5.4.3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的接 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公称直径的10倍。 5.4.6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互 错开。每层柱第一个钢筋接头位置距楼地面高度不宜小于500mm、柱高的1/6及柱截面长边 (或直径)的较大值;连续梁、板的上部钢筋接头位置宜设置在跨中1/3跨度范围内,下部 钢筋接头位置宜设置在梁端1/3跨度范围内。八工 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应为35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 较大直径)且不应小于500mm,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接头均应属于同一连 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受拉区不宜超过50%,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构件连接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 宽;受压接头可不受限制。 2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对等 强度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不应超过50%。 3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接头;当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时,不 应超过50%。 5.5.1钢筋进场时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性能及重量: 1 应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钢筋的质量证明书。 2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抽样检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及单位长度重

1应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钢筋的质量证明书。 2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抽样检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及单位长度重 量偏差,单位长度重量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钢筋单位长度重量偏差要求

3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钢筋,其检验批量可扩一倍。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一厂 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合格时,其后的检验批量可扩大一倍 4 钢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当无法准确判断钢筋品种、牌号时,应增加化学成分、晶粒度等检验项目。 7.4.1 当粗、细骨料的实际含水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粗、细骨料和拌合用水的 用量。 7.4.5 对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混凝土的原材料与配合比设计所使用原材料的一致性: 2 出机混凝土工作性与配合比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3 混凝土强度; 4 有特殊要求时,还应包括混凝土耐久性能

3混凝土强度; 4有特殊要求时,还应包括混凝土耐久性能 7.5.3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当落度损失较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在运输车 罐内加人适量的与原配合比相同成分的减水剂。减水剂加人量应事先由试验确定,并应做出 记录。加入减水剂后,混凝土罐车应快速旋转搅拌均匀,并应达到要求的工作性能后再泵送 或浇筑。 7.6.7采用预拌混凝土时,供方应提供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 混凝土质量合格证和混凝土运输单;当需要其他资料时,供需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约定。 8.1.1 混凝土浇筑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隐蔽工积验收和技术复核

7.5.3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当落度损失较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在运输车 罐内加人适量的与原配合比相同成分的减水剂。减水剂加人量应事先由试验确定,并应做出 记录。加入减水剂后,混凝土罐车应快速旋转搅拌均匀,并应达到要求的工作性能后再泵送 或浇筑。 7.6.7采用预拌混凝土时,供方应提供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 混凝土质量合格证和混凝土运输单;当需要其他资料时,供需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约定。 8.1.1 混凝土浇筑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隐蔽工程验收和技术复核; 2 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 根据施工方案中的技术要求,检查并确认施工现场具备实施条件: 4施工单位应填报浇筑申请单,并经监理单位签认。 8.1.4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 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 8.3.5混凝土浇筑的布料点宜接近浇筑位置,应采取减少混凝土下料冲击的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宜先浇筑竖向结构构件,后浇筑水平结构构件; 2浇筑区域结构平面有高差时,宜先浇筑低区部分再浇筑高区部分。 8.3.8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时,混凝土浇筑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一个等级时,柱、墙位置梁、板 高度范围内的混凝土经设计单位同意,可采用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进 行浇筑。 2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应在交界区 域采取分隔措施。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且距高强度等级构件边缘不应小 于500mm。 3宜先浇筑高强度等级混凝土,后浇筑低强度等级混凝土。

7.6.7采用预拌混凝土时,供方应提供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 混凝土质量合格证和混凝土运输单;当需要其他资料时,供需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约定。

8.1.1混凝土浇筑前应完成下列

隐蔽工程验收和技术复核; 2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根据施工方案中的技术要求,检查并确认施工现场具备实施条件; 4施工单位应填报浇筑申请单,并经监理单位签认。 8.1.4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 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 8.3.5混凝土浇筑的布料点宜接近浇筑位置,应采取减少混凝土下料冲击的措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宜先浇筑竖向结构构件,后浇筑水平结构构件; 2浇筑区域结构平面有高差时,宜先浇筑低区部分再浇筑高区部分 8.3.8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时,混凝土浇筑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宜先浇筑竖向结构构件,后浇筑水平结构构件; 2浇筑区域结构平面有高差时,宜先浇筑低区部分再浇筑高区部分。 8.3.8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时,混凝土浇筑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一个等级时,柱、墙位置梁、板 高度范围内的混凝土经设计单位同意,可采用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进 行浇筑。 2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应在交界区 域采取分隔措施。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且距高强度等级构件边缘不应小 于500mm。 3宜先浇筑高强度等级混凝土,后浇筑低强度等级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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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振动棒振捣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分层浇筑厚度分别进行振捣,振动棒的前端应插入前一层混凝土中,插入深度 不应小于50mm; 2振动棒应垂直于混凝土表面并快插慢拔均匀振捣;当混凝土表面无明显塌陷、有水 泥浆出现、不再冒气泡时,可结束该部位振捣; 3振动棒与模板的距离不应大于振动棒作用半径的0.5倍;振捣插点间距不应大于振 动棒的作用半径的1.4倍。

1对于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外表缺陷,应凿除胶结不牢固部分 至密实部位,清理表面,支设模板,洒水湿润,涂抹混凝土界面剂,应采用比原混 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浇筑密实,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

至密实部位,清理表面,支设模板,洒水湿润,涂抹混凝土界面剂,应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 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浇筑密实,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 2开裂缺陷修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卫生间、屋面等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均应注浆封闭处理, 注浆材料可采用环氧、聚氨酯、氰凝、丙凝等。对于民用建筑不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可采用 注浆封闭、聚合物砂浆粉刷或其他表面封闭材料进行封闭; (2)对于无腐蚀介质工业建筑的地下室、屋面、卫生间等接触水介质的构件以及有腐 蚀介质的所有构件,均应注浆封闭处理,注浆材料可采用环氧、聚氨酯、氰凝、丙凝等。对 于无腐蚀介质工业建筑不接触水介质的构件,可采用注浆封闭、聚合物砂浆粉刷或其他表面 封闭材料进行封闭。 3清水混凝土的外形和外表严重缺陷,宜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修补后用磨光机械 磨平。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 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准场及其加T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T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 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规范及条文节选(超教

6.3.3施T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百题讲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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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2)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3)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 措施。 (4)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 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4)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5)气瓶使用后应及时归库

十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

8.4.1测量钢筋重量偏差时,试样应从不同根钢筋上截取,数量不少于5支,每支试样长 度不小于500mm。长度应逐支测量,应精确到1mm。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 总重量的1%。 8.4.2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按下式计算:

十三、《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6.2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第三部分(标准、规范及条文节选(超教材外)

3.4.1测量钢筋重量偏差时,试样应从不同根钢筋上截取,数量不少于5支,每支试样长 度不小于500mm。长度应逐支测量,应精确到1mm。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 总重量的1%。

试样总长度×理论重量

9.3.2.1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的钢筋组 成。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 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十四、《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一2019

3.0.1下列基坑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基坑设计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 2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下列基坑: (2)极软岩基坑、破碎的软岩基坑、极破碎的岩体基坑。 (3)上部为土体,下部为极软岩、破碎的软岩、极破碎的岩体构成的土岩组合基坑。 3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3.0.2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对监测范围、监测项目及测点布置、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等 做出规定。

做出规定。 3.0.3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方、设计方等认可,必要时还应与基坑周边环 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方、设计方等认可,必要时还应与基坑周边环 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支护结构。 2 基坑及周围岩土体。 3 地下水。 4 周边环境中的被保护对象,包括周边建筑、管线、轨道交通、铁路及重要的道路等 5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邻近重要建筑、设施、管线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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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用新技术、新T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T.程 5 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11 监测单位应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 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5.2.1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 部、阳角处、邻近被保护对象的部位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 则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 坑坡顶上

1 监测值达到预警值 监测值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状况。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制。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 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 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 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砂等现象。 1 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水敏性特殊土基坑出现防水、排水等防护设施损坏,开挖暴 露面有被水浸湿的现象。 12多年冻土、季节性冻土等温度敏感性土基坑经历冻、融季节。 13 高灵敏性软土基坑受施工扰动严重、支撑施作不及时、有软土侧壁挤出、开挖暴露 面未及时封闭等异常情况 14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3.0.9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通知有关各方对基坑支护结 构和周边环境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基坑支护结构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隆起、陷落等。 2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 基坑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基坑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地下空洞、地面下陷

构和周边环境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5基坑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冻土基坑经受冻融循环时,基坑周边土体温度显著上升,发生明显的冻融变形 7出现基坑工程设计方提出的其他危险报警情况,或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 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3.2.1作业脚手架的宽度不应小于0.8m,且不宜大于1.2m。作业层高度不应小于1.7m, 不宜大下2. 0m

8.2.2作业脚手架应按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设置连墙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应采用能承受压力和拉力的构造,并应与建筑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 2连墙点的水平间距不得超过3跨,竖向间距不得超过3步,连墙点之上架体的悬臂 高度不应超过2步 3在架体的转角处、开口型作业脚手架端部应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 于建筑物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3.2.3在作业脚手架的纵向外侧立面上应设置竖向剪刀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道剪刀撑的宽度应为4~6跨,且不应小于6m,也不应大于9m;剪刀撑斜杆与水 平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 2搭设高度在24m以下时,应在架体两端、转角及中问每隔不超过15m各设置一道剪 刀撑,并由底至顶连续设置: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上时、应在全外侧立面上由底至顶连续 设置: 3悬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全外侧立面上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8.2.5作业脚手架底部立杆上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 8.2.6悬挑脚手架立杆底部应与悬挑支撑结构可靠连接;应在立杆底部设置纵向扫地杆 件应间断设置水平剪刀撑或水平斜撑杆 3.2.8作业脚手架的作业层上应满铺脚手板,并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方式与水平杆固定、当 作业层边缘与建筑物间隙大于15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作业层外侧应设置栏杆和挡

8.2.8作业脚手架的作业层上应满铺脚手板,并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方式与水平杆固定、当 作业层边缘与建筑物间隙大于15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作业层外侧应设置栏杆和挡 脚板。

8.3.1支撑脚手架的立杆间距和步距应按设计计算确定,且间距不宜大于1.5m,步距不应 大于2.0m,

8.3.2支撑脚手架独立架体高宽比不应大于3.0 8.3.3当有既有建筑结构时,支撑脚手架应与既有建筑结构可靠连接,连接点至架体主节 点的距离不宜大于300mm,应与水平杆同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点竖向间距不宜超过2步 2连接点水平向间距不宜大于8m。 8.3.4支撑脚手架应设置竖向剪刀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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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3支撑脚手架的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插人立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其可调螺杆 的外伸长度不宜大于300mm。当可调托座调节螺杆的外伸长度较大时,宜在水平方向设有 限位措施,其可调螺杆的外伸长度应按计算确定

1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同层杆件和构配件必须按先外后内的顺序拆除;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必须在 拆卸至该部位杆件川再拆除 3作业脚手架连墙件必须随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 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端高度超过2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措施 11.2.2严禁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支撑件等固 定在作业脚于架上:严禁在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标准、规范及条文节选(超教材外

11.2.4作业脚手架外侧和支撑脚手架作业层栏杆应采用密自式安全网或其他措施全封闭防 护。密目式安全网应为阻燃产品 11.2.5作业脚手架临街的外侧立面、转角处应采取硬防护措施,硬防护的高度不应小于 1.2m,转角处硬防护的宽度应为作业脚手架宽度。 11.2.6作业脚手架同时满载作业的层数不应超过2层 11.2.11支撑脚手架在施加荷载的过程中,架体下严禁有人

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

5.3.4单、双排脚手架底层步距均不应大于2m。

5.3.4单、双排脚手架底层步距均不应大于2m。 6.3.7脚手架立杆顶部栏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1m,宜高出檐口上端1.5m 6.4.2脚手架连墙件数量的设置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计算要求外,还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6.4.3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2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他可靠措 施固定。 3应优先采用菱形布置,或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6.4.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天于建筑物的层高, 并且不应大于4m。

2单、双排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

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应按下表规定确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目

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2剪刀撑斜杆的接长采川搭接或对接.搭接应符合本规范第6.3.6条第二款的规是 3剪力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 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人于150mm 6.9.1满堂支撑架步距不宜超过1.8m,立杆间距不宜超过1.2m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 心线至支撑点的长度不应超过0.5m:满堂支撑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30m。 6.9.6满常支撑架的可调底座、可调托撑螺杆伸出长度不宜超过300mm,插入立杆内的长 度不得小于150mm 6.10.1一次悬挑脚于架高度不宜超过20m 5.10.2型钢悬挑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自的型钢、悬挑钢梁型号及锚固件应按设计确定,钢 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悬挑梁尾端应在两处及以上固定手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上 错固型钢悬挑梁的L形钢筋拉环或错固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6mm, 如下图所示

志挑钢梁挑长度应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型 周定端应采用2个(对)及以上U形钢筋拉环或错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

6.10.8锚固位置设置在楼板上时,楼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如果楼板的厚度小于 120mm应采取加固措施, 6.10.9悬挑梁间距应按悬挑架架体立杆纵距设置,每一纵距设置一根。 6.10.10悬挑架的外立面剪刀撑应自下而上连续设置。 5.10.12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7.4.3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 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当单、双排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 手架两端,应先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十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一20

5.3.3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等含苯稀 释剂和溶剂 5.3.6民用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6.0.1民用建筑T程及室内装饰装修T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T不少于7d 后、T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4民用建筑工程峻工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 表6.0.4的规定

表6.0.4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6.0.12民用建筑T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 氢、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 体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 的,其同一装饰装修设计样板间类型的房间抽检量可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6.0.14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室内空 气中氢、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且不得 少于20间。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应全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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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当进行民用建筑T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符合表6.0.15的 规定。

行民用建筑T.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符合表6.0.15的

表6.0.15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6.0.16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应取 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7民用建筑T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房间地面高度0.8~ 1.5m,距房间内墙面不应小于0.5m。检测点应均勾分布,且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8当对民用建筑室内环境中的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浓度检测时,装 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采用集中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 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 1h后进行。 6.0.19民用建筑室内环境中氢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通风系 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 后进行。I类建筑无架空层或地下车库结构时,二、二层房间抽检比例不宜低于总抽检房间 数的40%。 6.0.21当抽检的所有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结果符合本标准表6.0.4的规定时, 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2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表6.0.4规定时,应对不符合项目再 次加倍抽样检测,并应包括原不合格的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当再次检测的结果符合 本标准表6.0.4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再次加倍抽样检测的结果不符 合本标准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检测合格。 6.0.23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表6.0.4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交 付投入使用

试件的取样频率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100盘DB13/T 2940-2019标准下载,但不超过100m²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应少于一次。 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和100m时其取样次数不应少

4.1.3试件的取样频率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100盘,但不超过100m²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应少于一次。 2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和100m时其取样次数不应少于 一次。 ·326

3当一次连续浇筑的同配合比混凝土超过1000m时,每200m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对房屋建筑,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4.2.1 每次取样应至少制作一组标准养护试件。 4.2.2 每组3个试件应由同一盘或同一车的混凝土中取样制作。 4.3.1 每组混凝土试件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3个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每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2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取中间值 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3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 件的强度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注:根据设计规定,可采用大于28d龄期的混凝土试件

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一2013

4.0.2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 工.程。 4.0.3 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 4.0.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 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 缝进行划分。 5.0.6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 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 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0.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 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 验收。 6.0.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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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1532-2016 接地网腐蚀诊断技术导则6.0.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T.单位项日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T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 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 的验收。 6.0.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T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 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对所分包工程的质 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6.0.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T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T程师应组织各专业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峻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 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T程峻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T、设计 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H.0.2《单位T程质量峻工验收记录》中的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 应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经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由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 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及总体质量水平作出评价。 注:单位工程验收时,验收签字人员应由相应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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