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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50:建筑节能的规定

(1)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2)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JTG E60—2008标准下载,降低能源消耗。 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用能单位 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 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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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 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 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2)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 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3)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不得暗示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准;建设单位组织工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 俊工验收合格报告。 (5)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来暖制冷系统 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考点51: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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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2)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3)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3.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立即)和保护(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24小 寸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2)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3)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3.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立即)和保护(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24小 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考点5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领证条件

(1)建立安全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安全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 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丛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列 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 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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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考点5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

1.许可证的使用范围:①矿山企业;②建筑施工企业;③危险化学品;④ 烟花爆竹;③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有效期一一3年,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 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1)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 为.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2)企业破产、倒闭团、撤销应将其交回并注销; (3)遗失安全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颁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 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考点5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惩罚

考点55: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定期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目的 25%;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 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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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 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3)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需要 离开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4)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且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危大工 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 带班检查。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惠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 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惠。 2.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 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3.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可分为法定责任和约定责 任。所谓法定责任,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自的安 全生产责任。所谓约定责任,即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通过协商,在分包合同 中约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但是,安全生产的约定责任不能与法定 责任相抵触。 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总 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 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31

考点56: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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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5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 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 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 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 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考点58:安全文明施工费

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塞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竞标时,不得删减, 列入标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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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0: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 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 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补报的要求 1)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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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 变化的; 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31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或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或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考点62: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占地、占道、爆破、停水停电、破坏公共设施 ;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4.确定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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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资料;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资料报有关部门备 案;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 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8.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建管办备案

1.提供的勘祭又件具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勘察作业时,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障 人员的安全。 三、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依法、依照强标进行设计: 2.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3.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四、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2.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 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五、机械设备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 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 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不得出租、使用的机械设备: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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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1)(2)(3)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1)(2)(3)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考点63: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考点63: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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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4:建筑材料、设备的检验检测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 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 (1)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 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法定资 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 则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3)取样人员是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 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 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 责。 (4)见证取样的材料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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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 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 送检: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31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分为专项检测 几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2)检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完成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 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检测专用章 后生效,由施工单位归档。 (3)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 验,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5)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 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 几关、公共事务组织以及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 寓或利害关系。 (6)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考点6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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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 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四、竣工工程质量争议处理 1)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 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 损失是应由责任方承担的。 3)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 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文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 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 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在止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 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保修 期的起始日是工验收合格之日

点67:建设工程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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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 按规定期限进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 报告90大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 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考点68: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一)和解 (1)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 行协商、要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无须第三方介入,完全自行解决争议的 中方式。 (2)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性质上仍属于当 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 日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可要求对方承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 (二)调解 (1)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 法规、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居中调停,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 说,促使其互谅互让,自愿协离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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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工程法律实践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 (1)当事人根据事前签订的合同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选择独立 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争议评审专家(通常是3人,小型工程可以是1人)组成 评审小组,就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者作出决定的争议 解决方式。 (2)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评审组的建议或者裁决,仍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 的方式解决争议。

点69:民事诉讼证据和诉

·证据的种类: 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 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 日)。 (2)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 云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3)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2.诉讼中止 (1)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2)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1)中断事由:①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③同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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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2)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4.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务(2)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4.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考点70: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分为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DB51T 5070-2016 四川省先张法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pdf,审判监督程序 1)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起诉条件:①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2)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间(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裁定书送达之 日起10日内。) (2)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

考点71:民事诉讼的执行根据

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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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 或裁决的裁定: 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31 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7.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DB33/T 1187-2020 瓶装液化气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技术规程5.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 或裁决的裁定: 更多考前精准信息押题联系QQ8161131 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7.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1.协议仲裁制度: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排除法院管辖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 的司法管辖权。 3.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的必要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 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 乍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甲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 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 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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