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BZ-0101(人工)土方开挖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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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BZ-0101(人工)土方开挖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4.1.1.3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4.1.1.4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为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应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4.1.1.5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缘。

JB/T 2300-2018 回转支承.pdf4.1.1.6对雨季和冬季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4.1.2.1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4.1.2.2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4.1.2.3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4.1.2.3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4.2.4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2.4的规定。

表4.1.2.4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4.2.1.1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4.2.1.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4.2.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4.2.1.4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4.2.1.5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4.2.1.6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4.2.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4.2.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5.1对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板等,挖运土时不得碰撞,也不得坐在龙门板上休息。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定位标准标语和标准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检查是否正确。

5.2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必要时,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5.3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在敷设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

6.1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自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6.2软土地区桩基挖土应防止桩基位移: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对称挖土;在密集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事先确定防桩基位移的措施。

6.3基底未保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层,待做基础时再挖掉。

6.4施工顺序不合理:土方开挖宜先从低处进行,分层分段依次开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5开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除结构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所需的宽度,在开挖前均应考虑。

6.6基坑(槽)或管沟边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并要认真验收。

7.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2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8.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8.2挖土中发现管道、电缆及其他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8.3挖土时要注意土壁的稳定性,发现有裂缝及倾坍可能时,人员要立即离开并及时处理。

8.4.人工挖土.前后操作人员间距离不应小于2~3m,堆土要在1m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过1.5m。

8.5每日或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并且不得将土和其他物件堆在支撑上,不得在支撑下行走或站立。混凝土支撑梁底板上沾粘物必须及时清除。

8.6机械挖土,启动前应检查离合器、钢丝绳等,经空车试运转正常后再开始作业。

8.7机械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升不应过猛。

8.8机械不得在输电线路下工作。在输电线路一侧工作。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8.9机械应停在坚实的地基上,如基础过差,应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不得将挖土机履带与挖空的基坑平行2m停、驶。运土汽车不靠近基坑平行行驶.防止塌方翻车。

8.10电缆两侧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掘。

8.11配合挖土机的清坡、清底工人,不准在机械回转半径下工作。

8.12向汽车上卸土应在车子停稳定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8.13基坑四周必须设置1.2m高护栏并进行围档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要设置一定数量临时上下施工楼梯。

8.14场内道路应及时整修。确保车辆安全畅通,各种车辆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引导。

8.15车辆进出门口的人行道下,如有地下管线(道)必须铺设钢板,或浇筑混凝土加固。

8.16在开挖基坑时,必须设有确实可行的排水措施,以免基坑积水,影响基坑土结构。

8.17基坑开挖前,必须摸清基坑下的管线排列和地质开采资料,以利考虑开挖过程中的意外应急措施(流砂等特殊情况)。

8.18清坡、清底人员必须根据设计标高组织设计堆放,不得堆于基坑外侧,以免引起地面堆载超荷引起土体位移、板桩位移或支撑破坏。

8.19开挖土的土方。要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堆放,不得堆于基坑外侧,以免引起地面堆载超荷引起土体位移、板桩位移或支撑破坏。

DBJ50/T-294-2018 排水用聚乙烯-聚氯乙烯共混(MPVE)双壁波纹管道应用技术标准8.20开挖土方必须有挖土令。

9.1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周围的泥土、泥水,保证施工现场周围的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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