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审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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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审查办法(试行)

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审查办法(试行)

DB44/T 1797-2016 防雷装置检测服务通用要求.pdf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丽水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丽水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丽水市交通局委托,对全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五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指的十类分部、分项工程,并要求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二)边通车边施工作业;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等;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六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及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附安全验算书,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再报送到监理单位申请方案审查。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监理人员进行方案审查,并在14日内提出方案审查意见,审查意见须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内容为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

(二)工程概况,内容为工程简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准备情况)等;

(三)主要施工技术方案、工艺流程、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图等;

(四)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五)危险源分析及对策措施;

(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七)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八)安全检查和审查(指安全检查和审查的方法、内容等);

(十)必要的安全验算书;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组织论证、审查程序。同一类型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果施工条件、工程环境类似,施工工艺一致,可以统一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相应的论证、审查程序。

规模较小并且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集中的单位工程,可以该单位工程为对象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执行相应的论证、审查程序。

第九条 施工单位负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论证工作。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工作负总责。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是指“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分类表”(附件1)中带“★”的项目。

第十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对已编制完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附件资料。

(三)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修改后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需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并组织实施。在施工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对相关施工、技术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应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确实需变更、调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及时编制变更、调整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批准后予以实施。

变更、调整后的施工方案涉及“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分类表”(附件1)带“★”项目的,施工单位仍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职责,或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监理单位不得对该工程签发开工令,且应责令施工单位落实整改GB/T 778.3-2018标准下载,拒不整改的,应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及审查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丽水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程序编制、论证审查和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分类表

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分类表

说明:1、本表所列项目以外规定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仍需编制。

2、对未列入本表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GB∕T 38266-2019标准下载,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可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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